分盐工商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条第=条第四条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
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物价、铁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管理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盐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盐业生产技术水平。
编辑本段第二章资源管理第八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盐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开滥采或者非法侵占盐资源。
第九条开发利用盐资源,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左办理审批手续。
开采矿盐和地下卤水,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泄,合理划左盐场保护区,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査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盐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一)临海而盐场防潮坝体、缓冲带及取土区;(二)非临海而盐场防洪坝体、排淡沟道及淸淤区;(三)盐场纳潮沟道及淸淤区:(四)输卤管(沟)道两侧各二米内的地带。
第十一条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修建小盐田及其他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二)设置对盐业生产有影响的漁业捕捞网具和设施;(三)取土、挖沙;(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编辑本段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二条开办制盐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制盐许可证,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方可组织生产:(-)符合全省盐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二)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疑检验和管理手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部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4、负责厂车员工接送的安排及晚上百胜老厂加班员工的接送;
5、负责公司车间外部环镜治理:
6、负责公司过磅工作:
3
行政主管
1、监督保洁卫生区域的清洁、清扫情况;
2、协助高新厂区事宜对接;
3、负责公司各部门申购办公用品的汇总;
4、负责公司相关文件、通知、资料的起草及发布;
四、工作目标(需要量化指标)
序号
岗位
工作达成率
备注
1
行政部部长
换证及时率95%
2
行政部副部长
工伤发生率0.5%
3
行政主管
公共环镜卫生满意度98%
4
安保部队长
员工违纪督促率98%
5
保安
员工加班统计准备率99%
6
门卫
厂区外场卫生满意度98%
7
行政专员
考勤准确度98%
8
网管
网络维修及时率98%
9
保洁
卫生环镜满意度98%
部门管理目标
一、组织架构
二、岗位职责
序号
岗位
岗位职责
1
行政部部长
1、制订部门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和接待相关单位和上级单位的来访,做好外联工作;
3、负责公司差旅费、招待费的报销审核;
4、负责公司各种证照年检及换证办理:
5、负责员工工伤意外险、工伤险的办理,以及员工工伤处理;
6、负责公司网络管理,以及各种相关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2、公司网络的维护和管理、服务器维护、保证公司网络和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3、网络权限的管理,门禁权限管理,门禁的维护。
4、公司打印设备的维护,打印机耗材的更换,电脑周边耗材的更新。
工商局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

工商局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一、局领导班子的责任目标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一)坚持从严治政,依法行政,实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人事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落实,一起进行责任追究。
(二)坚持集体领导与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定期组织对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年底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五)领导班子集体每年至少听取两次以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并分析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领导班子成员集中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全年不少于4次。
在党员干部中认真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活动,弘扬正气、抵制歪风。
(七)领导班子及成员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履行廉政承诺,做到言必行,行必果,半年报送廉政纪律执行情况。
(八)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创新,努力探索源头治腐的新途径、新方法和新措施.(九)认真负责地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源头治理腐败和行业纠风工作;认真抓好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
(十)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十一)重视并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支持执纪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十二)年终向区委、区纪委和市局党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岗位职责(一)局长任维民同志的岗位职责1、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和全体干部职工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发布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类型】地方法规【发布时间】2002-10-13【实施时间】2000-1-1【文号】【效力】【来源】广东省盐业总公司【备注】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障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加工、储运、购销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盐产品包括食盐、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食盐是指供人直接食用的盐;食品、副食品、果菜加工腌制用盐;畜牧、渔业和饲料生产用盐。
工业用盐是指用于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和制革、染料、肥皂、冶金、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等行业生产、加工产品用盐。
其他用盐是指食盐、工业用盐以外的用盐。
第四条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
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盐业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未设置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部门行使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加碘食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土地、矿产、海洋、交通、公安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盐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盐资源开发和盐场保护第七条严格控制新开发盐资源和扩大盐业生产规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扩大盐业生产规模的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海盐场应划定合理的保护区。
工商所岗位职责

篇一:工商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附件1工商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所长岗主持工商所全面工作。
主要职责:1、制定全所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方案,组织、监督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实。
2、带领全所人员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充分调动全所人员工作积极性。
3、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上级局工作禁令,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严防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4、组织召开日常工作会议,监督、掌握全所人员工作动态,及时掌握日常监管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5、定期开展针对工作人员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情况的抽查,做好抽查记录,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6、认真开展周讲评、月考评、季小评、半年小结、年终总结,加强对内设队厅室的定期考评,公开考评结果。
7、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定期组织并带领全所工作人员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政治理论和执法技能学习,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整体素质。
9、负责审查全所经费开支情况,带头执行财务制度,坚持财务公开,不得违纪违规滥开支。
10、主动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积极服务“三农”、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副所长岗协助所长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1、按照工作分工和所长授权认真履行职责,负责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
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上级局工作禁令。
3、协助所长抓好队伍的思想、作风和业务能力建设。
4、完成上级和所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综合事务岗主要负责公文处理、财务报帐、资产管理、文书档案、教育培训、党建、廉政建设、后勤保障等工作。
主要职责:1、负责本所文秘工作。
起草各种文稿,做好文件收发阅、档案管理、印章管理、综合性报表统计和各类会议记录,做好政务公开、信访、信息上报及宣传工作。
2、负责本所集中采购和财务报账、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3、具体承办本所工作人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教育培训。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和生产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运输和销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管理,合理开发盐资源,促进盐业生产的发展,保证食盐专营和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运输、储存、购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或盐产品,是指固体氯化钠、液体氯化钠以及以氯化钠含量为主要成份的盐制品,包括食盐和工业用盐。
凡居民直接食用以及饮食加工、渔业和畜牧养殖业所用的盐产品为食盐,其他盐产品为工业用盐(简称工业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工商、物价、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食盐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加碘。
食盐加碘、保障全民食用碘盐是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其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8•【字号】深府[2001]104号•【施行日期】200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2001年7月18日深府〔2001〕104号)《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进一步优化我市市场环境、消费环境和投资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规定》(粤府〔1997〕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打假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开展打假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打假工作负总责,并指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打假工作,同时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打假工作,各有关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具体承担打假工作。
第四条打假工作实行逐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工作体制,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打假执法部门向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打假执法部门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逐级签定打假责任书。
第五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执法部门落实打假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执法部门的汇报,定期召开打假形势分析会,对重大案件及其他有关问题及时处理。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5•【字号】常政发〔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5日常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理顺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优化资源配置,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7〕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2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盐业体制改革要求,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切实强化“四个意识”和新发展理念,紧扣“两聚一高”目标,加快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理顺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监管体制,确保按期实现政企分开,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为促进全市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常州高质量发展,为“强富美高”新常州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深化改革,政企分开。
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将企业职能和监管职能分开,使盐业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二)依法监管,权责明确。
参照省级层面做法,合理确定我市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三)简政放权,重心下移。
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功能作用,下移执法重心至辖市区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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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盐工商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1.分局长(所长)岗:金效民1.1岗位职责一、负责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及注销的核准工作(履行登记核准员职责);二、负责决定以分局(所)名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三、负责审核或决定分局长(所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1.2 执法依据一、《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二、《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三、《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等其他工商法规。
1.3 工作规程一、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规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经登记审查员签署审查意见后,分局长(所长)签字核准,当场予以登记。
除当场登记的外,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工作规程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制员核审同意后,分局长(所长)对案卷材料、核审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记录等进行审查,视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撤销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作出决定。
1.4工作流程图见4.4登记审查员岗工作流程图和6.4巡查员岗工作流程图。
2.分局副局长(副所长)岗:彭英华2.1岗位职责一、按照分工负责对部分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审核(包括案件核审);二、受分局长(所长)代行其审批职责。
2.2执法依据一、《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二、《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三、《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等其他工商法规。
2.3工作规程一、担任法制员时,其工作规程适用法制员的工作规程。
二、代行分局长(所长)职责时,其工作规程适用分局长(所长)工作规程。
2.4工作流程图见3.4法制员岗案件核审流程图、4.4登记审查员岗工作流程图和6.4巡查员岗工作流程图。
3.法制员岗:彭英华3.1 岗位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对分局(工商所)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二、负责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三、负责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
3.2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等。
3.3 工作规程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一)核审工作实行核审责任制,即核审工作实行专人受理、全程监督、全面核审。
(二)核审主要内容包括: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三)核审的程序:1、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办案人员初将案卷呈报法制员核审;2、法制员要搞好案卷卷宗的登记工作,载明受理时间;3、法制员对个案在3个工作日内(含收卷、返卷不超过5天时间)提出具体核审意见,填写《案件核审表》,并退还案卷;4、法制员核审意见和办案人员意见不一致的,提交局长(所长)决定或提交局长办公会(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要求,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准确、及时、公平公正办理听证工作。
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听证申请;(二)及时汇报,由法制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并确定记录人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三)案件调查人员向听证主持人移送案卷,并由听证主持人阅卷,准备听证提纲;(四)根据决定,公告和通知组织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听证主持人姓名以及申请主持人回避等权利的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公开举行听证,并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五)主持人组织听证;(六)核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宣读听证纪律,宣布听证会开始;(七)做好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八)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撰写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局长(所长)(由局长办公会或案审会讨论决定)。
工作时限要求:当事人在对处罚告知书收到后3日内,或挂号信寄出15日内,申请举行听证;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应当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主持人3日内,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阅卷,准备听证提纲;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移送案卷后5日内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时间、地点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并退回案卷。
3.4 工作流程图3.4.1 核审流程图3.4.2 听证流程图4.登记审查员岗:严小瑾4.1岗位职责(一)负责解答公民个人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方面的询问;;(二)负责审查辖区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申请;(三)负责建立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并将情况反馈给巡查员和征收员;(四)负责个体工商户贴花验照工作;(五)负责个体工商户的统计报表工作。
4.2 执法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等。
4.3 工作规程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二、受理登记申请时,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所长签字核准,当场予以登记。
除当场登记的外,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四、审查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中遇有重大(疑难)事项无法准确把握的,应及时向核准员报告。
下列登记事项应列为重大(疑难)事项:(一)特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二)依法需要撤销的登记事项;(三)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提出异议的登记事项;(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五)其他重大(疑难)事项。
五、其他要求:(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做到严格审查、依法办理,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办理;(二)应当遵循便民原则,做到“一口清”,答复采取书面答复的方式进行答复,做到“一纸清”。
4.4 工作流程图4.4.1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图4.4.2个体户变更登记流程图装 卷装 卷4.4.3个体工商户验照流程图4.4.4个体户注销登记流程图装卷5.巡查员岗:熊毅彭建新罗红兵、朱甫林5.1岗位职责(一)负责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向辖区内经营者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二)负责检查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资格,及时督促新开业的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督促经营户亮照经营;(三)负责检查经营户食品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负责开展市场检查和整治,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各类市场,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经营行为;(五)负责监督检查注册商标的使用、印制,以及广告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六)负责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章违法行为;(七)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录入管辖区域内的企业信用情况资料。
(八)负责及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市场巡查职责。
5.2 执法依据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作企业经营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外资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等市场主体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流通领域食品、商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和规章;四、《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五、《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六、《合同法》、《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等合同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等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和规章;八、《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禁止传销规范直销法规、规章;九、《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10、其他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5.3 工作规程1、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任务、巡查区域、重点对象及注意事项;2、做好巡查前的准备工作,带好文书、证件和检查工具。
按规定着装,整理仪表风纪。
3、严格遵守巡查纪律。
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索取或者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谋取其他利益。
4、巡查时,须两人以上同行。
现场检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内容及理由。
5、对巡查中发现的事实简单、情节轻微的违章违法行为,向当事人告知存在的问题、纠正的方法,实施简易处罚或下达《市场巡查预警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