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实务案例
国际货代实务课件: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

四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作用和应具备的业务素质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作用 1.资金融通作用 2.组织协调作用 3.专业服务作用 4.降低成本作用 5.沟通控制作用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具备的业务素质 1.具备良好的资信 2.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3.精通国际货运业务知识
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 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 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货运代理公司签 发HOUSE B/L(货代单)给A贸易公司。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 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为了节 省运费,同时因为B货运代理公司已投保责任险,B货运代理公司 向船公司谎报货物的名称,亦未告知船公司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 物。火灾,造成船舶受损,该批货物全部灭失 并给其他货主造成巨大损失。
一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概念及特点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概念 目前,对货运代理人的定义基本上可以划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突破货运代理人只 能作为代理人的界限,允许货运代理人作为独立经营人开展当事人业务,从而使 货运代理人具有多重属性;另一类是仍将货运代理人限定在纯粹代理人的范畴, 即货运代理人只能作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办货物运输及其相关业务。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特点 (1)在名称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只要名称中有“运输服务”“货运代理”“物 流”或“集运”等相关字样即可,而并不仅限于称为“货运代理”。 (2)在业务范围上,国际货运代理人与航空销售代理人、船务代理人、无船承运 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专业报关行等其他运输中间人存在一定的业务交叉。 (3)在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上,经营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不低于300万元人民 币;经营海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运代 理业务或国际快递业务的,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如果经营上述两项以上业务 的,则以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4)在业务经营上,既有运输方式的限制,也有地域限制。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题分析精选(1)案例 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 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货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 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
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装箱因绑扎不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牢而落入海中灭失,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请分析:(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答:(1) B公司和D航运公司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①B货运代理公司作 为无船承运人,对其承运人的货物损失具有赔偿责任;②D航运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在运输 途中,有责任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并承担货物灭失责任。
(2) 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不适用免责条款。
理由如下:作为实际承运人,D航 运公司将运输货物装在甲板上,加剧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另外,D航运公司未将装箱绑扎 牢靠,作为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 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 月5日前装船。
1 月 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 月10日。
由 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 2 月 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遭到拒绝。
试分析:(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分析: (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理由如下: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 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 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
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 办事。
FOB

实务案例
案情
• 原告 绍兴县南方进出口有限公司 • 被告 上海亚冠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2005年6月12日,原告与案外人益堡国际有限公 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涤纶面料, 价格条件为FOB上海,卖方订舱,运费到付,T/T 预付总货款的20%,货物装船后买方付清余款买 取提单。其后,原告向被告出具货运委托书,委 托被告代理订舱、报关和拖箱。被告为原告4只集 装箱货物履行了订舱、报关和拖箱等货运代理事 宜,并向原告出具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 票,收取了订舱费、报关费和拖箱费等费用。涉 案货物顺利出运。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提单。 • 另查明,涉案 4只集装箱货物系泛成公司和金鹏 公司分别承运。被告已经向承运人支付了海运费。 涉案货物报关价格为363,604.81美元,益堡国际 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72,000美元。
• 5、集装箱货物委托书、提单确认通知书。证明被 告就涉案货物的出口事宜向案外人上海金鹏国际 货运有限公司(下称 “ 金鹏公司 ” )订舱的事 实。原告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 • 6、贷记凭证、货代发票、提单确认通知书。证明 被告向金鹏公司支付的订舱费等出口费用的数额。 原告对贷记凭证及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通知 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 关。 • 7、划款凭证、货代发票、提单确认通知书。证明 被告向金鹏公司支付海运费的数额。原告对该组 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 关。 • 8、荣源国际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证明书。证 明荣源国际有限公司委托被告办理涉案货物出口 的事实。原告认为该组证据未经公证认证,不具 有证据效力且与本案无关。
被告证据 及质证意见
1、银行进账通知及对账明细单。证明案外人荣源国际有 限公司向被告支付了海运费。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 2、业务账单。证明被告向荣源国际有限公司收取了海运 费及相关数额。原告认为该账单为被告公司内部文件,真 实性无法确认。 • 3、集装箱货物委托书、海运提单确认通知书。证明被告 将涉案货物出口事宜向案外人泛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 称 “ 泛成公司 ” )订舱的事实。原告认为该组证据真实 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无关联性。 • 4、贷记凭证、划款凭证、货代发票。证明被告向泛成公 司支付的订舱费等出口费用及海运费的数额。原告对该组 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动核销涉案外汇,但 确实没有收到剩余货款,被告陈述涉案货物经益 堡国际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荣源国际有限公司指示 已经电放。 • 还查明,益堡国际有限公司在收取货物后,由于 原告货款没有全部收取,益堡国际有限公司写了 一份传真给被告员工张惠峰,并由张惠峰转传给 了原告,该传真载明: “ 对于南方进出口有限公 司经由上海亚冠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口货物, 由于贵司货品严重瑕疵,我司持续和客户协调处 理 …… ,此外货物无论瑕疵问题,货款问题均和 货代公司无关,实为我方可协调处理的问题,无 需牵连其他公司,盼贵司谅解,感激不尽。 ”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班轮提单

提单更改注意点
1、提单在缮制过程中出现的个别字母的差错,可 以加盖代理更正章予以更正,但该字母的差错必须 是不影响该词或该语句的含义的。
2、每一份提单的更改不得超过三处,否则必须重 新签发提单。
3、如船舶开航后发生的变更,修改后的提单必须 及时通知船公司和所有其他与该提单项下货物装卸、 转运、收发货有关的分公司或代理。
(B)不记名提单:
指提单正面未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不记名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空白不填或填 写"持有人"的字样。在签发不记名提单的情 况下,•承运人应向提单的持有人交付货物。 这种提单由于未写明收货人的名称,因此转 让十分简便,无需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 人即可。这种提单风险较大,因此在实践中 也很少使用。
5、根据提单签发人的不同可将提单分为班 轮公司提单和无船承运人提单。
6、根据提单签发的时间可将提单分为倒签 提单、预借提单和顺签提单。
(A)倒签提单: 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
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货物实际 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B)预借提单:
是指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 下,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期即将届满,托运人为 了能及时结汇,而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 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即托运人为了能及时 结汇而从承运人那里借用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4、根据运输方式可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 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A)直达提单:指表明中途不经转船直接将货 物运往目的地的提单。
(B)转船提单:指当货物的运输不是由一条船 直接运到目的港,•而是在中途需转换另一船 舶运往目的港时,船方签发的包括全程的提 单。 转船提单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 发。银行只有在信用证中规定可接受转船提 单时,才接受这种提单。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课件PPT:2班轮运输代理实务

四、订舱方式
离线订舱 在线订舱,电子订舱(E-booking):提供给
客户一个交易平台通过因特网把客户要价 和服务供应商的报价在网上进行对碰使双 方达成交易。
五、订舱程序
2.1.3船期表
一、船期表就是船舶航行靠泊时间表,也称 为班期表。
二、船期表的主要内容(1)
中远集装箱代理有限公司 总代理:(网址) 香港岛办公室:香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48楼
4801室 码头办公室:香港新界葵涌集装箱码头南路八号集
装箱码头东中远国际大厦6-8楼 国际服务 日本航线服务 整箱特快服务 业务部:26121819 客户服务部(订舱和查询):26161834 订舱传真:
然后分送理货公司和装卸公司。 (3)货运代理人将通关后的装货单、收货单和货
物入港后签发的交纳出口货物港杂费申请书交理 货公司。 (4)理货公司对收来的单据进行整理后,凭交纳 出口货物港杂费申请书要求装卸公司从仓库管理 人员处分批装船。
装货清单
装货清单(Loading List,L/L):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根 据装货单留底联,将全船待装货物分卸货港按货物 的性质归类,依挂靠港顺序排列编制的装货单的汇 总单。
装船的命令。
2.2.3 货物集港
2.2.4 代理报关、投保
2.2.5 装船
一、装船方式
直接装船:所谓装船通常是指托运人将其托运的货 物送至码头承运船舶的船边并进行交接,然后将货 物装到船上的作业。如果船舶是在锚地或浮筒作业, 托运人还应负责使用自己的或租用的驳船将货物驳 运至船边办理交接后将货物装到船上。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实务计算题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实务计算题练习计算题要求【班轮运费】参见课本P110-112【滞期费和速遣费】课本P130-132【航次租船费率】课本P138-139【集装箱运费】课本P175-176**** R.T. = Revenue Ton=F.T. = Freight Ton =“运费吨,计费吨”****(西方人常用RT表示,中国人常用FT表示)一、散货示例:1.甲货(蜂蜜):weight(W)重量为8MT,Measurement(M)材积为10CBM);乙货(糖果):W为8MT,M为7CBM,现有一票货Fm Far-east to Marseilles(法国马赛),查COSCO TARIFF 知甲、乙均属9级货,9级货在远东--欧洲东行、西行航线的freight rate(运价)分别为USD65.00/RT与USD 85.00/RT,甲、乙货均订COSCO的舱,求甲、乙的计费吨及运费各为多少?(中国为采用米制单位的国家)解:甲 R.T.为10,feight为10×85=850(美元);乙 R.T.为8,freight为8×85=680(美元)2.甲货(蜂蜜)Measurement为10CBM,Weight为11MT,fm Melbourne(墨尔本,属Australia) to Kawasaki(日本的川崎),订的是P&O Nedlloyd公司的舱位,知该公司采用英制单位查该公司之tariff 得:蜂蜜属于7级货,该公司7级货在Europe-Australia南、北行航线上运价分别为:USD135.00与USD115.00/R.T.。
求该货的运费?解:由于该班轮公司采用英制单位,首先进行单位换算:10CBM=353.15CBFT353.15CBFT÷40 = 8.83 Measurement Ton11MT=24200 lb=10.83LT=10.83 Weight Ton由于10.83大于8.83,因此其运费吨应为10.83,又由于从墨尔本至川崎属于北行航线,应采用USD115.00/RT的运价,因此,所求= 10.83×115 = 1245.45(美元)二、整箱货示例:3.最低运费(20’干货柜的最低运费吨为:重量吨17.5,尺码吨21.5)一只柜内(FCL)装有10级货橱具(16MT,18CBM),查知所走航线上10级货freight rate为USD160/RT,求其freight?(该船公司使用公制单位)解:由于此货为尺码货(以尺码吨作运费吨的货),故其R.T.为18<21.5,未达到尺码方面的最低运费吨,应收运费为:21.5×160 = 3440(美元)4.最高运费(COSCON之tariff(运价本)规定40’的最高运费吨为67,20′最高运费吨为31。
货运代理操作实务:运输过程中,物品受损,如何界定赔偿?
货运代理操作实务:运输过程中,物品受损,如何界定赔偿?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
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 B/L(由于一些同学对此概念不熟,特此补充:此为货运代理提供的提单。
本例B为货运代理或者可称之为无船承运人。
)给货主。
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
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
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
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
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
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
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
请答: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
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4.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5.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答:1. 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2. B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C公司而言,它是托运人3. 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转让给D公司4. D公司可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无船承运人也是承运人的一种,起一个二传手的作用),但因为B公司是(无船)承运人,没有直接承运,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往往这种索赔的结果还是B公司免责而由C公司承担。
5. D公司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C公司是实际承运人Topworld是海关A类认证企业,同时也是商检认证的代理报检企业。
在进口清关业务方面,完全实现自报关自报检,我们自有的报关团队对企业来说是去除中间化,减少中间多层委托产生的信息不及时不真实的状况,最大限度地实现点到点端到端的直接操作和沟通,保证了进口的速度。
货运代理操作实务:FOB合同下的风险转移与保险责任起迄
货运代理操作实务:FOB合同下的风险转移与保险责任起迄卖方A与买方B订立了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通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事故而致10%货物受损。
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保险公司拒绝。
后来卖方以请求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保险公司拒绝。
背景知道:1、向保险公司索赔必须具备以下三项基本条件:(1)保险公司与索赔人之间必须有合同的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凭持有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他要求赔偿的损失,还必须是该保险单的承保范围以内的。
2、FOB合同下的风险转移与保险责任起迄FOB合同下,保险由买方办理并支付保险费。
因为FOB合同属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在装运港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在买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货运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与货物有关的风险,也在装运港从货物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因此,买方投买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而风险转移前发生的风险损失,买方概不负责,由买方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当然也不负责任。
也就是说,在FOB合同下,虽然保险单上列有“仓至仓条款”,但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起迄不是“仓至仓”,实际上是“船至仓”,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起至货物运至买方仓库时止的风险损失。
分析:1、保险公司之所以拒绝卖方的索赔,是因为他虽然在货物发生风险期间,对该保险标的有所有权,也应当有保险利益,但是他当时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
2、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的索赔,是因为他虽然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是在货物发生风险期间,他对该批货物尚未享有所有权,因此他当时对保险标的并没有保险利益,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3、FOB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航线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航线案例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也越来越成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通过一实际案例来介绍国际货运代理实务中航线选择的决策过程。
一、案例背景某汽车厂商需要从位于德国的总部将汽车部件运至中国的生产基地。
货物体积庞大,需要通过海运运输,运输时间需考虑到生产时间的因素。
二、选线过程1. 航线筛选选择航线时,首先需要了解两地之间的航线情况,由于该航线是远洋航线,因此需要考虑到航线的长度以及货物的重量和体积。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船公司和包含的中转港口、航班计划、运输时间、费用等方面的因素。
经过筛选,确定了以下几条航线:上海-汉堡-慕尼黑-上海、上海-汉堡-南安普顿-上海、北京-汉堡-南安普顿-北京、北京-慕尼黑-南安普顿-北京等。
2. 航线评估在确定了几条可选航线后,需要对其进行综合评估,从货物的体积、重量、运输时间、费用等方面进行评估比较,选出最优的方案。
根据评估,最终确定了上海-汉堡-南安普顿-上海的航线方案,原因如下:(1)该方案整个航线较为直接,中转次数较少,从而可以保证运输时间的准确性和运输安全;(2)该方案能够提供预计的航行时间,以及最终到达目的地所需的时间,使得客户能够更好地进行生产计划;(3)该方案具有相对较低的费用,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同时也能够给进口方提供相对较高的利润空间。
三、小结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国际货运代理实务中,航线的选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到许多因素,如航线长度、中转港口、运输时间、费用等,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才能够进行有效的选线工作。
同时,对于货运代理企业而言,能够为客户提供最优选择的航线方案,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更能够让客户满意,进而增强企业的市场声誉。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第三版)(邓传红、胡惟璇主编)案例项目三 (2)[1页]
违反租船合同、拖欠运费纠纷一、案由:广州海运管理局诉土耳其安卡贸易公司租船台同拖欠运费纠纷案。
二、案情:原告以被告违反租船台同、拖欠运费为由,于1986年6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运费230 888美元、滞付利息、违反合同违约金及由此案引起的一切诉讼费用。
同时,申请法院冻结被告在中国银行的部分货款200 000美元,以保全其诉讼请求及利益。
并表示,如因申请错误,愿负一切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1986年3月27目,原、被告签订一项航次租船合同。
规定由原告所属“红旗200”轮从土耳其共和国伊斯肯德仑港承运被告的16 505t钢材至上海港。
被告应在提单签发以后的五天内支付运费363 110美元的95%,剩余运费在最终结算滞期费或速遣费时支付。
原告按合同规定在装货港装货后签发了预付运费提单。
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运费,至原告起诉时仍拖欠运费230 888美元。
1986年6月29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准予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冻结被告在中国银行的部分货款200 000美元。
同意并向中国银行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1986年8月2日,由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被告偿付了部分运费计202 845.48美元。
原告向法院申请对冻结款项中的150 000美元予以解冻,余款50 000美元继续冻结。
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原告的申请。
至1989年12月13日,被告已将运费及船舶滞期费的绝大部分汇付给原告,仅剩250.03美元,亦电传原告方,确认在原告撤诉和法院冻结50 000美元后,在50 000美元中扣除。
诉讼费和原告方的律师费用计5 347.43美元也从中扣除。
据此,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的租船合同纠纷案,由于法院立案审理和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后,被告已偿付了绝大部分欠款,其余部分已达成偿付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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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实务案例
案例一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力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回答: (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理由如下: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
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
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
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二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
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惊险。
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
请问:
问题: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
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
案例三
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 我方能接受吗?
回答:不能接受。
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案例四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
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 (1)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2)是或不是,请说明理由
分析一: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分析二:合同中规定付款后买方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应买方要求,须退款。
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时买方承担很大风险。
结论: 我外贸公司应吸取这次贸易的教训,在今后交易中尽力避免制定此类不切实际合同。
案例五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万5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由孟买‥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运单送孟买‥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仲裁。
问题: (1)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分析: (2)该按例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我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承运人)即完成交货。
印商于9月2日到货时间为交货期,与FCA术语规定相矛盾。
结论: 仲裁员的仲裁结果有利于买方。
案例六
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
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
问题: 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
回答: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
案例七
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我接电话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
问题: 我方因如何处理?
回答:货物与样品关系:货物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
这批瓷器出现“釉裂”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
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现,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与出现同样情况,所以要赔偿。
案例八
我一家外贸公司出口自行车800辆,合同规定木箱装,来证亦规定 PACKED IN WOODEN CASE 但在CASE 之后加有 C.K.D(全拆卸)三个字母的缩略语。
我在出口时的所有单证都照来证要求制作。
可是货到目的港后被进口海关罚款并多缴了关税。
问题: 这是为什么?
回答:C K D 全拆卸。
S K D 半拆卸。
有些不法商人利用S K D和C K D 逃税;原来我方出口800辆自行车整车(合同规定),买方要求改为C K D。
目的是要逃避高额进口税,所以不是我方责任,而是买方责任。
进口国海关应处罚买方。
案例九
在80年代,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战争期间,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导弹误中沉没,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不赔偿。
问题: 买卖双方应由哪方负责?为什么?
回答: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买方自己负责;按照UCP500的解释,在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
案例十
某年我公司与非洲客户签定一项商品销售合同。
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交货。
每月等量装运一定量米,凭不可撤消信用证,提单签发后60天付款。
对方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批装运。
我经办人员见证内未有“每月等量装运**万米”字样,为了早日出口,早收汇,便不顾合同装运条款,除当年12月按合同规定等量装运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分别与次年一月底,2月底装完,我银行凭单认附。
问题: 这样交货有无问题?
回答:分批装运的含义;这样交货有问题。
有装运港交货和目的港交货两种方式。
此案的关键在于我方能否提前交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五十二条,卖方在规定日期之前交货,买方可接受也可拒绝,应该按照合同规定交货,不应该提前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