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松 空运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 》(空运)
国际物流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国际物流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国际物流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欧洲。
合同中明确了运输方式、货物描述、运输费用、交货期限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运输费用。
2018年8月,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货物送达欧洲。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1. 被告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7月31日前将货物送达欧洲,但实际送达时间为2018年9月15日,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2. 原告的损失计算。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货物滞期损失:货物滞期期间,原告无法进行货物销售,导致经济损失。
经核算,货物滞期损失为人民币10万元。
(2)货物贬值损失:由于被告未能按时送达货物,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贬值。
经核算,货物贬值损失为人民币5万元。
(3)其他损失:原告因被告违约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如货物保险费、仓储费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元。
四、案例解析1. 国际物流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国际物流运输合同属于国际合同,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适用的法律作出约定,因此,法院应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相关规定来审理本案。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CISG第47条的规定,卖方若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航空物流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跨国贸易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国际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负责甲方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代理服务。
丙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丙航”)是一家国际航空公司,负责将甲方货物从我国运往目的国。
2019年10月,甲方委托乙公司将一批货物通过丙航运往目的国,合同约定货物应在30天内到达。
然而,由于丙航的延误,货物实际到达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
二、案件经过1. 货物延误情况2019年10月15日,甲方将货物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委托丙航承运。
根据合同约定,货物应在2019年11月15日前到达目的国。
然而,由于丙航的延误,货物实际到达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
2. 索赔要求货物延误后,甲方认为乙公司和丙航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乙公司和丙航共同赔偿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甲方提出以下索赔要求:(1)赔偿货物延误期间的仓储费、保险费等费用;(2)赔偿因延误导致甲方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金;(3)赔偿因延误造成的其他损失。
3. 乙公司和丙航的答辩乙公司和丙航均认为,货物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且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代理职责。
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地运输到目的地。
2. 责任认定(1)乙公司: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航空货运代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代理职责,导致货物延误。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2)丙航:法院认为,丙航作为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货物延误。
因此,丙航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 赔偿金额法院根据乙公司和丙航的责任,判决丙航赔偿甲方因货物延误造成的损失,包括仓储费、保险费、违约金等费用。
航空运输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德国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货物进出口合同,约定由被告将一批货物从德国运往我国。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交付期限、运输方式、货物保险等内容。
被告委托其关联公司——德国某航空货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负责该批货物的航空运输。
根据合同约定,货物应在2019年7月15日到达我国。
然而,由于承运人的原因,货物实际于7月25日才到达。
这一延误导致原告在货物到达后的处理、销售等方面遭受了重大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货物延误的赔偿责任?2. 货物延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计算?三、案件审理过程1. 原告起诉原告认为,由于承运人的延误,导致其未能按时收到货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承担责任。
因此,原告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赔偿因其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2. 被告抗辩被告辩称,货物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货物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但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承担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承运人在延误发生后,未及时通知原告,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原告的损失,存在过失。
四、案件判决法院判决承运人赔偿原告因货物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具体损失计算如下:1. 货物延误期间的仓储费用:人民币5万元;2. 货物延误期间的市场价格损失:人民币10万元;3. 货物延误期间的其他损失:人民币3万元。
国际物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发展,国际贸易和跨国合作日益频繁,国际物流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国际物流过程中,由于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出现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国际物流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物流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和法律适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
被告:YY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
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过失,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部分货物丢失。
原告因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义务?2. 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3. 原告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作为货运代理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
然而,由于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货物损坏和丢失,被告未能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货物运输义务,导致原告遭受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关于原告的损失赔偿数额,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确定:(1)原告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损坏、丢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原告的合理预期利益损失:包括因货物损失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而可能获得的利润损失。
民航案例分析及法律法条(3篇)

第1篇一、引言民航业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性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随着民航业的快速发展,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民航案例分析为切入点,探讨民航法律问题,并结合相关法律法条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2018年10月27日,我国某航空公司一架航班在起飞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飞机延误。
乘客陈某因未能按时到达目的地,导致行程受阻。
陈某认为航空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航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航空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航空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航空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因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延误,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起飞,已构成违约。
2. 航空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航空公司应尽快安排乘客陈某乘坐其他航班,确保其按时到达目的地。
(2)采取补救措施:航空公司应向乘客陈某提供必要的食宿、交通等服务,以减轻其因航班延误带来的不便。
(3)赔偿损失:航空公司应根据陈某因航班延误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
三、法律法条分析(一)合同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民用航空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三条:承运人应当保证航班按时起飞、降落,并保证旅客、行李和货物安全、及时、准确地运达目的地。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一、引言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一环,涉及到运输合同的签订、货物的装卸、运输保险等诸多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国际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探讨,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
二、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框架1. 国际商事合同国际货物运输通常以国际商事合同作为基础。
合同双方应明确货物的描述、数量、运输方式、费用分担等关键条款,并依据相关国际公约或双边协议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CISG是全球货物贸易常用的法律框架,适用于跨国货物销售合同。
它规定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合同的违约处理等内容。
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涉及到海上运输合同、海运保险、海运代理等多个方面的法律法规。
其中,国际货物运输海上保险条款(CIC)对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4. 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律规定国际陆路货物运输与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和多式联运有关。
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规定(ICC),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公约(CMR)等,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运输各方的权益。
5.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规定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涉及到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万事达航空运输协议(MATA)、货物空运促成人协议(米斯)等法律法规,旨在规范航空运输的合同、责任和违约处理等事项。
三、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一:货物丢失的索赔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货物丢失是常见的问题。
一家中国进出口公司向美国购买商品,发现收到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
公司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赔偿货物的价格。
承运人称货物的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并拒绝赔偿。
根据CISG的规定,如果证明货物的丢失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免责。
但如果承运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公司有权要求全额赔偿。
2. 案例二:货物损坏的责任归属在一起国际货物运输中,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出现损坏。
民航运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被告:某航空公司2019年5月15日,原告李某通过某航空公司预订了从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航班号为XX1234。
根据原告提供的机票信息,航班起飞时间为当日下午3点,预计到达时间为当日下午5点。
2019年5月15日下午2点30分,原告到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办理登机手续并托运行李。
在办理登机手续过程中,原告被告知该航班因机械故障延误,预计起飞时间为当日下午4点30分。
2019年5月15日下午5点,原告乘坐的航班终于起飞。
然而,在飞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行李未能随同航班抵达上海。
原告多次向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询问行李情况,但被告知行李延误的原因是机场行李处理系统故障。
2019年5月16日上午9点,原告的行李终于抵达上海。
原告立即联系航空公司要求赔偿,但被告公司以行李延误不属于其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将行李送达,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不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行李延误损失人民币2000元。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行李延误的赔偿责任?2. 原告的损失是否应当由被告公司承担?三、法院审理1. 法院查明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航空公司之间存在航空运输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安全、及时地将旅客、行李运输到目的地。
本案中,被告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将原告的行李送达,构成违约。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将原告的行李送达,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不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李某行李延误损失人民币2000元。
四、案例分析1. 航空运输合同的性质航空运输合同是航空运输承运人与旅客之间,就旅客运输事宜达成的协议。
国际物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发展,国际物流行业也随之蓬勃发展。
然而,在国际物流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损坏、丢失等纠纷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跨境运输中的货物损坏责任纠纷展开,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韩国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将甲方一批货物从我国某港口运往韩国某港口。
货物于2019年7月1日装船,8月1日抵达韩国港口。
然而,在货物抵达韩国后,甲方发现货物存在严重损坏,部分货物已无法使用。
经调查,货物损坏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乙方承认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了分歧。
三、争议焦点1. 货物损坏是否属于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2. 乙方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法律分析1. 货物损坏是否属于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6条规定:“运输途中货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卖方原因损坏或灭失的,卖方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货物损坏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乙方承认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主张货物损坏并非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其责任的原因所致。
根据公约规定,乙方应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
2. 乙方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因此,乙方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承担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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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前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现代世界经济生活的组成部分,在国际商务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由于它涉及的业务接触面广、环节繁多、情况也是复杂多变的,要求货运代理的从业人员,要有广泛的业务知识,良好的外语基础,同时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定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
在我司的业务中已经出现一些由于相关人员对国际贸易及航运的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了解,而导致的操作失误及民事案件的败诉。
给公司造成损失。
可以这样讲,研究并掌握好国际商务活动中的游戏规则,并将其熟练地运用到涉外贸易与航运实践中去,是大家从从容容做货代的必备条件。
今天我们进行的培训的题目为《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在本次培训中我们一起以我司从事的业务活动为基础,对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进行分析。
从而了解到相关的法律法规。
课程目标(1)从法律的角度回答货运代理应承担什么责任,不承担什么责任;(2)了解规范业务操作的重要性;(3)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课程内容(1)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2)妥善保管业务档案,预防举证不能一、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1995年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管理规定》中对国际货运代理进行了如下定义:“国际货运代理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1)货运代理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中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此时货代的身分是代理人;(2)货运代理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如果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此时货代的身分就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3)国际货运代理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进行国际间的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签发全程运输单证,对全程运输负责。
此时货代的身分就是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人。
货物代理在它所扮演的这三个不同角色中承担的责任有明显区别的。
如果对此不甚了解的话,可能就会在我们实践工作时,承担我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A 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货主的代理人时,是货主和承运人之间的中间人。
这是国际货运代理在发展初期的传统角色,作为代理人负责代发货人订舱、保管货物、安排货物运输、包装、保险等,并代为他们支付运输、保险费、海关税等,然后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通常是整个费用的一个百分比,上述所有的成本均由客户承担。
货运代理赚取的只是手续费(佣金)。
在内部关系上,货主和国际货运代理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国际货运代理享有代理人的权利,承担代理人的义务。
在外部关系上,国际货运代理不是运输合同的主体,签订运输合同的主体是发货人与实际承运人,货运代理不享有该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该合同的义务。
也就是说,国际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为了客户的利益而履行货物运输,他本人并不是承运人。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时它的运作成本低、获利比较少,但是责任轻、风险小。
在我司业务中有如下几种情况是以纯粹的代理人身份进行的;(1)直发航空公司的主运单或船公司提单,而非签发我们的分运单或提单时,空运单或提单上的发货人和收货人就是真正的实际发货人与收货人,我们是以发货人的名义向航空公司或船公司订舱,所以我们的身分是代理人。
(2)我们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进出口报关报验时,客户会向我司出具《代理报关委托书》,此时我们的身分也是代理人。
(3)在海运或空运进口业务中,我司有时会作为承运人在目的港的DELIVERY AGENT,负责办理进口换单与货物交付等手续。
应该承担的责任:货物在代理人的保管或实际掌管下,由于他的疏忽、过失或员工的失职造成的直接损失,举例如下:(1)对第三人的选任未尽到合理的谨慎的责任。
(2)尽管得到指示,办理报关仍然出现疏忽;(3)未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出口退税;(4)作为进口交货代理未按指示交付货物;(5)未及时进行到货通知而导致的提货延误;(请在运单或PRE ALERT上注明收货人的电话、传真等详细的资料)(6)代为进口交货代理未收回正本提单而放货。
(海运)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因为货运代理在以代理人的身分从事这些业务时,他的任务是充当货主的代理人,对空运或海运的必要步骤代货主作安排,由于他不负责承运,只负责联系和落实运输工作,所以只要他在选择承运人上尽到了合理的谨慎之责,就算履行了合同,它对承运人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残损与迟延交付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货物发生丢失或损坏,货主应直接向负有责任的承运人进行索赔,货运代理也可以协助货方向承运人追偿,但这并非是他的义务。
下面我们通过以下两个案例来说明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时的责任:案例一[综述]某货代接受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一票货物的空运运输,品名为人造钻石,签发航空公司主运单,但货代在制单时,误将“人造钻石”填写为“钻石”。
运输途中货物被盗,据事后抓住的罪犯称,他们正是看到货物品名是钻石才设法盗取这批货物的,发货人以货代理疏忽为由,要求货代赔偿全部货物损失。
[评析]法院认为该货代在代理过程中的确存在疏忽,且疏忽与货物被盗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责任,因本案中货代是代理人而非承运人,不能享受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所以判令货运代理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二[综述]西安邦联作为陕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的代理人,负责将一批出口至新加坡的货物从西安内陆运输至青岛港,西安公司在一家配货站找到一辆发往青岛的卡车,在查验司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车证时,司机出具了一份派出所证明,证明该司机在途中遭窃,全部证件丢失。
西安公司将货物交给该司机后,货物与卡车一起下落不明。
[评析]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可能认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
然而作为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应尽到勤勉、谨慎的责任,在本案中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西安公司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
由于西安公司未尽到谨慎的职责,在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未对承运人的背景、资信状况进行合理的验证,致使货物灭失,因而存在过失,应该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应该吸取到足够的教训,货运代理在选择选择承运人时,一定要克尽职责,要充分了解承运人的资信情况及运输能力,在运送价值昂贵的贵重物品或其他特殊物品,不能交给不熟悉的运输公司或个体户,否则产生的货损货失无法向责任人追偿,只能自吞苦果了。
B 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国际贸易与国际运输的发展,要求国际货运代理越来越高地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货运代理在做传统的代理人的同时,更多地以当事人的身份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同时货运代理人也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运输工具,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就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在我司业务中如果我们如果我们向客户签发了AIRSEA空运单或者提单时就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国际货运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安排属于托运人的货物运输,同时托运人付给他固定费用,而他付给承运人较低运费,即从两笔费用的差价中获取利润。
货运代理与发货人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货运代理处于契约承运人的位置,承担着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
即使是自己并没有实际过失,造成货损货失与迟延交付是实际承运人的过失,货运代理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我国的《民航法》中针对运输货物的承运人都规定了哪些责任:(1)承运人从货物收运时起到交付收货人货物时止,承担安全运输责任,在此期间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货物发生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2)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我们再来看一看我国《海商法》中对海运的承运人都规定了哪些责任:✧承运人应该使船舶、船员、集装箱处于适航、适货状态;(如果承运人明知船舶不能承受海上风险而承运货物;船长、船员未持有恰当的或合格的证书;集装箱不适合于安全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而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必须承担因船舶不适航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要求承运人在航运过程中一定要克尽职守地保管和运载货物。
)✧按照约定或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首先按照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商业交往中的惯用航线或地理上的合理航线运送货物。
)✧承担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在责任期间对货物发生的灭失或损坏负责。
这里要强调的是航空业和航海业由于独特的行业特点,属于公认的危险行业,往往会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损害或给第三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这种损失常常是严重的,涉及的索赔金额也是巨大的,有时会超过货物本身或飞行器或船舶价值,同时航运业在国际贸易运输中又处于不可取代的地位,所以为了保护航运业,各国纷纷以立法的形式对船东即承运人的责任加以限制。
如果承运人因为以下原因给货主造成损失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当国际货运代理以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身分出现时,享有承运人的全部免责条款。
在空运方式下,承运人享有免责条款: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1)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如动物的自然死亡、鲜活易腐货物自然变质、在航空运输中对气压或温度的骤然改变而引起的特别损坏。
)(2)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3)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或损坏;(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在海运方式下,承运人享有更多的免责条款:●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在当今世界的各行各业中如果雇员疏忽犯错只要是在工作范围内作业的,就应该由雇员的公司承担负责,为什么航海业会有如此的免责条款呢?在这里我们举一个英国案例,1733年,一艘船的船长把船上装的货物偷走了,而且货物非常贵重,货主将船东告上法庭,要求判船东承担全数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该案中船东是无辜与不知情的,进行不法行为的是雇员,而这雇员却不比岸上行业,雇主可以每天亲自监督。
对航运而言,船舶一开航,在无法通讯的时代,雇员的行为都不在船东的控制之下,所以法院判船东免责。
)●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客户的疏忽或过失所致)●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如腐烂、生锈、发酵、蒸发或由于对冷热、潮湿的敏感;)●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