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修订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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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标准汇编(超详细word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效力级别发文字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9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3号3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99号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50号5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行政法规中国民航局令第29号6 中央救灾委员会组织简则行政法规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8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9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10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发[2006]24号11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国办函[2015]32号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14]63号13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行政法规国办函[2014]119号14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国办发[2013]101号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09]59号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52号1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13号18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9号19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3号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办发[1995]22号21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行政法规22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行政法规23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24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行政法规25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26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行政法规27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28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29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30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行政法规31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32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行政法规33 国家核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行政法规34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35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行政法规36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行政法规国办函[2016]25号37 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国办函[2015]134号3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办发[2016]104号3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17]35号40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化督发[1994]597号41 化工部关于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部门规章[86]化生字第1078号42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43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部门规章铁道部令第32号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部门规章卫生部、交通部令[2004]第2号45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卫生部令第39号46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部门规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7号47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5号48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部门规章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1号49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部门规章50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51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号令52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安委[2013]8号5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安委办[2015]11号54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线和城市燃气管网突发事件联合应急救援演练的通知部门规章安委办明电[2014]14号55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部门规章安委办[2010]25号56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部门规章安委办[2009]11号5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理论创新研究活动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15]26号5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5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救援培训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13]54号60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13]1号6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12]147号6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12]114号6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的意见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12]50号6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65 中国矿山救援标识使用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11]140号6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11]108号6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10]169号6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10]145号6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明电[2010]28号7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10]13号7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山应急管理提高快速响应能力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10]12号7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9]217号7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应急资源数据库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09]172号7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9]126号7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09]84号76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 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7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制度(试行) 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08]78号7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8]62号7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建设国家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7]138号80 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7]109号8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7]88号8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07]84号8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7]34号84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85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86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87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88 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89 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90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6]211号9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6]196号9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06]155号93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门规章安监总办字[2005]211号9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矿山救援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办字[2005]210号9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字[2005]43号96 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部门规章安监管办字[2004]128号9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特大事故抢救工作总结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管司办字[2004]67号9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使用问题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管函字[2003]40号99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摘要转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督导执法检查情况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综合[2015]27号100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公布第一届国家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技装[2015]21号101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 部门规章应指技装[2014]29号102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分析试点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协调[2014]24号103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全国矿山救援队伍及装备统计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矿山[2014]17号104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实施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信息[2013]29号105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深刻汲取吉林八宝煤矿和四川杉木树煤矿事故抢险救援教训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矿山[2013]26号106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部关于编制《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装备实用手册》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综技装[2013]18号107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借鉴新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综合应急演练经验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效果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信息[2013]16号108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内务规范(试行) 部门规章应指技装[2013]13号109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应指技装[2012]41号110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借鉴重庆市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演练成果进一步强化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信息[2012]31号111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切实做好中央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信息[2011]14号112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转发《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信息[2010]26号113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部关于推广学习大连市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经验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综技装[2009]18号114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信息[2009]6号115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部门规章公通字[2008]54号11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保障重点物资分类目录(2015年)的通知部门规章发改办运行[2015]825号117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电力应急机制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发改运行[2015]703号118 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部门规章教基一厅[2014]2号119 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部门规章120 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关于协助做好《中国应急服务企业指南》有关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121 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关于协助做好《中国应急产品推荐指南》有关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工运行函[2014]25号12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征集应急产品和技术的通知部门规章工信厅运行[2012]289号123 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工信部运行[2012]98号124 关于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部门规章工信部运行[2009]446号125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工信部安[2009]186号126 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司发[2005]7号127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国土资发[2010]105号128 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部门规章国土资厅发[2009]49号129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监督实施程序的函部门规章环办函[2015]1361号130 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部门规章环办[2015]48号131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部门规章环发[2015]4号13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部门规章环发[2013]85号133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部门规章环办[2012]89号134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部门规章环发[2010]146号135 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部门规章环办[2010]138号136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部门规章环办[2010]10号13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部门规章环办[2010]5号138 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部门规章环办[2007]17号139 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部门规章环办[2007]17号140 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部门规章环办[2006]80号14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建质[2014]34号142 电梯应急指南部门规章建住房[2006]3号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6号14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交办运函[2015]462号145 水路原油运输保障应急预案部门规章交水发[2013]108号146 水路粮食运输保障应急预案部门规章交水发[2013]108号147 水路交通非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应急预案部门规章交水发[2013]108号148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部门规章交运发[2011]682号149 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关于救捞系统开展安全工作双基建设合理化建议活动的通报部门规章救捞办字[2011]114号150 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151 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关于制定应急救助作业安全风险评估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152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部门规章交海发[2010]366号153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活动方案部门规章交安监发[2010]301号154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基层交通运输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部门规章交应急发[2010]165号155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和《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组织授权的导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26号156 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捞安全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157 全国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建设指导意见部门规章交公路发[2009]713号158 外国籍商船违法逃逸应急处置规定部门规章海通航[2009]692号159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非水网地区水上搜救工作的指导意见部门规章交搜救发[2009]306号160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09年修订】部门规章交公路发[2009]226号161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部门规章交水发[2009]3号162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通知部门规章水安监[2014]19号163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防台风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611-2012)的公告部门规章水利部公告2012年第60号164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H7N9禽流感紧急监测方案》和《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的通知部门规章农医发[2013]13号165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部门规章农办发[2013]5号166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农农发[2012]2号167 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农牧发[2012]2号168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部门规章农机发[2011]1号169 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2010年修订】部门规章农牧发[2010]12号170 农业部关于加强草原防火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部门规章农牧发[2010]10号171 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部门规章农牧发[2010]7号172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网上渔业水上安全事故和海难救助管理系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农办渔[2009]124号17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成立草原雪灾应急管理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部门规章农办牧[2008]4号174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出口和应急所需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部门规章农办农[2006]91号175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意见部门规章农渔发[2006]9号176 关于农业部第1201号公告、《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废止的公告部门规章农业部公告第1663号177 农业部门应对人间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农医发[2005]29号178 农业部关于学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意见部门规章农政发[2005]5号179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储备商品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商办运函[2013]494号180 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规定部门规章商合发[2013]242号181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部门规章文市发[2012]27号182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部门规章文市发[2012]27号18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紧急通知部门规章国卫发明电[2013]1号184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部门规章卫办应急发[2012]34号185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食物中毒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卫办应急发[2011]118号186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部门规章卫办应急发[2011]94号187 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卫应急发[2011]40号188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部门规章卫应急发[2010]57号189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2009年修订】部门规章卫应急发[2009]101号190 卫生部关于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卫应急发[2009]100号191 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部门规章卫应急发[2009]40号192 卫生部关于启用中国卫生应急标识的通知部门规章卫应急发[2007]294号193 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卫应急发[2007]229号194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卫应急发[2006]355号19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部门规章卫办应急发[2006]215号196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卫应急发[2006]197号197 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部门规章卫疾控发[2006]55号198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部门规章卫办发[2006]16号199 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 部门规章卫办疾控发[2005]196号200 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部门规章卫监发[1998]第12号201 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用于公众防护的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部门规章卫监发[1995]第10号202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安全导则部门规章20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部门规章国资厅发[2007]70号204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工商办字[2005]86号205 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数据归集规则(试行) 部门规章质检特函[2015]38号206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推进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部门规章国质检特[2014]433号207 质量技术监督重大突发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部门规章国质检执[2012]37号208 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部门规章国质检卫[2009]72号20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口岸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部门规章国质检卫[2006]461号210 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 部门规章国质检卫[2006]385号211 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方案(试行) 部门规章国质检卫函[2005]791号212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国质检特[2005]206号213 口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卫生检疫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国质检卫[2005]46号214 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部门规章国质检卫[2004]475号215 关于加强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部门规章国质检卫[2004]185号216 口岸鼠疫控制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国质检卫[2002]34号217 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见部门规章218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部门规章219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部门规章气发[2014]68号220 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部门规章221 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部门规章科工二司[2007]292号222 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部门规章科工安[2003]1280号223 核应急管理导则——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应急准备与响应部门规章科工二司[2003]147号224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部门规章225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报告制度部门规章科工二司[2001]1033号226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部门规章227 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预案部门规章228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调整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的通知部门规章海办发[2012]6号229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标准的通知部门规章国海预字[2010]835号230 赤潮灾害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国海环字[2009]443号231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国海环字[2005]579号232 国家海洋局海上应急监视组织实施办法(试行) 部门规章国海管发[1992]002号233 铁道部关于救援列车起重工安全作业规则部门规章铁机[1989]114号23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银监会机关消防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部门规章银监办发[2010]28号235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保监厅发[2015]54号。
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XX省委XX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24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25号)、《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由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能划分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能力建设。
主要用于省级安全生产风险及防控体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主要用于省级应急管理职责范围内涉及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以及避难设施建设。
(三)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
主要用于省级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基地和救援队伍能力建设。
按照消防救援工作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意见,用于省级事权范围内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主要用于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修订及演练、应急管理职业能力建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运行、应急管理预警体系建设运行、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基地建设和管理、救援技术研究等方面工作。
(五)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用于省级组织的重特大应急救援工作救援人员的食宿、通讯、购置救援物资设备、临时征(租)用机械设施、燃油料、社会动员、办公及与救援密切的相关工作。
2020(安全生产)2020年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是指: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大队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及安全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190号【发表时间:2012-07-30】【阅读:1180次】【关闭】【打印本页】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12]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项目一览表见附件1),包括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等。
二、安全生产费用实行资金单列到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企业统筹、各方监督的原则。
三、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温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温州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监督站)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实施市管建筑工程(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为工程税前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率下限2.1%;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费率下限1.6%。
投标报价时不得低于费率下限。
五、以上费率已包括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调整2010版计价依据规费计算规定,“民工工伤保险费”按下表费率计入规费。
六、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但不得纳入招投标竞价项目,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
鼓励施工企业创建文明标化工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创建文明标化工地的奖励费用。
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4篇)

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安全专项资金的合理、高效及透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使用、管理和监督安全专项资金的各相关单位、部门。
第三条安全专项资金是指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企事业单位安全所划拨或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按照财政负责、依法管理、风险有限的原则,按照预算安排、归口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统筹协调、绩效监控、风险防控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经过详细的预算编制和合理的安排,按照用途、范围、金额等条件进行划拨或筹集。
第六条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和购置;(二)安全技术研究和创新;(三)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五)安全监督和检查;(六)其他与安全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在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具体承担安全工作的单位进行实施。
第八条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过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二)经过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三)使用单位符合相关条件,并经过审核备案;(四)经过财务部门审计监督。
第九条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需要编制详细的使用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计划进行资金的划拨、使用和结算,并及时报送相关报表和材料。
第十条安全专项资金的支出主要通过银行转账、支票和现金等方式进行。
其中,大额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小额支付可以使用现金或者支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和检查。
使用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不得用于非安全领域和与安全无关的支出,不得挪用、私分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
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以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为主。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合理保障所需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1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和监管水平,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投入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四条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三)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四)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日常工资、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弥补生产经营单位亏损和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确定年度预算安排总额,依法下达预算;会同应急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年度预算安排总额内研究确定分项补助资金规模。
应急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地方开展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工作;提出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
2第六条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到2026年。
到期后,财政部会同应急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政策实施效果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实施方案。
2020年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年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0年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我矿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公路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当遵循规范计取,科学计划,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费用的组成第四条(费用计取)发包人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对“提取投标价的1%作为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并且在清单中予以单列。
第五条(费用使用范围)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费用。
主要包括:1、警示、照明等灯具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
警示、照明灯具主要指施工车辆、船舶、机械、构造物的示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施工区域内夜间警示灯、照明灯等灯具。
2、警示标志、标牌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
警示标志、标牌主要指各类警告、提醒、指示等标志、标牌。
3、安全用电防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doc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这部条例有哪些特色呢,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适用范围更为确切《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又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其他经济组织。
同时,对行为的适用范围,既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又包括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活动。
这样的适用范围界定,体现浙江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特色,更具确定性,有效避免了条例执行时引起的争议。
二、依法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我省区域经济特点明显,要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到位,必须依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来承担我省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由于《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存在"有管理责任,无监管权力"的问题,影响了监督管理工作的效果。
为解决这一突出矛盾,《条例》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可以行使安全生产检查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权、责令排除事故隐患权、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应急措施权、行政处罚建议权等。
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为此,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构成了我省整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基层基础。
三、授权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安全监管机构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0.11.24•【文号】应急〔2020〕92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2020年11月24日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提升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工作部署和专项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本级及部所属事业单位、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及设备购置等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经营性,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促进提升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方面能力。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四条国家有关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应急管理部和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健全完善项目储备机制,建立项目储备库。
原则上,拟安排或申报的项目应有规划作支撑,并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项目实行审批制:(一)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应急管理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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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因素分配、讲求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汇总、审核各地报送的分配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
到期后,省应急管理厅应对专项资金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各地统筹安排使用,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技术推广应用。
主要用于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先进、实用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主要用于补助各地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全省重大应急救援、重大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和应急装备维护更新。
(三)避灾安置场所建设。
主要用于支持全省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规范及服务保障能力提升。
(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综合减灾示范点创建。
主要用于奖励上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优秀市县、成功创建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或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县(市、区)和社区。
(五)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
主要用于支持全省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作。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各市县的资金补助通过因素加权计算确定。
具体分配因素如下:
(一)工作任务。
根据各地年度工作任务量确定,包括: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技术推广应用、综合减灾示范点创建、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情况等。
(二)能力提升。
根据各地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社会服务能力提升情况确定,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等。
(三)财力状况。
根据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有关规定确定。
(四)绩效因素。
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执行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综合确定。
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专项资金管理需要,明确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权重比例。
第八条市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在每年8月31日前将年度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相关基础数据资料及绩效目标,以书面形式报省应急管理厅。
省应急管理厅对市县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部门预算编报,于9月30日前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在10月31日前,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各地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
第十条市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及时将专项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并将计划任务下达和资金拨付文件抄送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和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二条市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十三条按照政务公开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要求,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分配结果的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省应急管理厅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根据本办法予以奖励;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酌情扣减直至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市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核、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等,包括全省地下矿山采空区隐患治理项目、尾矿库“头顶库”隐患治理项目、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项目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文件后30日内下达市县。
中央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2号)有关规定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参照本办法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市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7〕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