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对检察院刑检部门深化改革的思考 精品
对检察院刑检部门深化改革的思考

加强对检察院刑检部门深化改革的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制 度。
建议2
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应用,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检察院 刑检部门的应用,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建议3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推动我国检察院刑 检部门的改革与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改革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调研和制定方案
开展深入调研,明确改革目标和 实施细节,制定详细方案。
宣传和培训
对全体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确保 了解和认同改革目标。同时,开 展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01 02 03 04
成立改革领导小组
成立由检察长牵头的改革领导小 组,负责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推进 。
实施改革
按照方案逐步实施改革,不断总 结经验,完善措施。
研究目的和意义
明确研究目的
探讨如何深化检察院刑检部门的 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分析研究意义
为完善我国检察制度、推动司法 体制改革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Hale Waihona Puke 2检察院刑检部门的现状和问题
Chapter
现状概述
01
检察院刑检部门在打击犯罪、维 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 作用。
02
当前刑检部门存在一些问题,如 办案效率不高、服务质量有待提 升等,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存在的问题
办案效率低下
由于传统工作方式等原因,检察 院刑检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一 定的拖延现象,影响了案件的审
理和判决。
服务质量不高
刑检部门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时,存在态度不够积极、服务不够 细致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 质量。
缺乏有效监督
刑检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一定 的权力滥用风险,需要建立健全的 监督机制,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讲话精神心得体会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讲话精神心得体会2016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
各级政法机关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自觉做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确保在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上取得重要进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通过学习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讲话,现将本人学习心得体会与建议汇报如下: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抓好具有基础性作用的四项改革。
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改革,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基础性作用。
从第一批7个省市一年多试点情况看,早改早发展、早改早受益的共识已经形成,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逐步提高。
中央已批准在全国普遍开展试点。
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深入研究审判、检察工作规律,在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法院、检察院四项改革。
一是进一步把中央政策和各地探索结合起来,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
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情况差异大。
在加强改革顶层设计的同时,要鼓励各地大胆探索、创新。
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试点经验证明,只要开动脑筋、勇于实践,遇到的难题是可以破解的。
各地政法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善于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实现中央政策和基层所盼、群众所需的对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提高四项改革整体效能。
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才能实现预期目标。
目前,有的地方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过多,造成司法职能碎片化,既不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也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一些试点地区配套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保障了法官检察官办案权,还促使一批业务骨干回归一线办案。
2016年,要重点推进设区市和县级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整合基层法院检察院内部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坚持正确方向 深化检察改革 不断推动青海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3
青海检察
本刊专稿
建设 , 坚 持 惩 罚犯 罪 与保 障人 权 并 重 , 努 力 提 高
维护社 会 和谐稳 定 能力 。
付救 助金 3 4 . 2 3万 元 。
三、 更加深 入 地查 办和预 防职 务犯 罪
依 法严 惩各 类 刑 事犯 罪 。认 真 履 行 批捕 、 起
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标本兼治 、综合治
二、 更 加有 力地 维护 社会 和谐 稳定
出重要批示。 省院专门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
细化 、 实 化 服 务措 施 , 创新服务举措 , 改 进 服 务
方式 ,增 强 服务发 展 的 主动 性 、针对 性 和实 效
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平安青海法治青海
《 青海检 察》 2 0 1 4年第 1 期
省人 民检 察 院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新 形 势 下
性质组织 4 0 余名团伙成员依法提起公诉 ,切实
增强 人 民群众 的安 全感 。 坚 决惩 治危 害 国 家安 全 犯 罪 。认 真 落 实 省
委、 高 检 院 的部 署 和 要求 , 深入开展“ 反 自焚 ” 专 项 斗争 和 对 “ 全能 神 ” 邪 教组 织 的专 项 整治 工 作 , 加 强 提前 介 入 和引 导取 证 工作 ,依 法 快捕 快 诉 。 共 批 捕 自焚 刑事 案 件 2 2件 3 3人 ,提 起 公 诉 1 9 件 3 0人 , 法 院~ 审 判决 1 7件 2 7人 。共 批 捕 “ 全 能神 ”邪 教 案件 1 1 件2 7 人 ,提起 公诉 1 1件 2 6 人 。结 合案件 办 理 , 进行 总结 剖析 , 以案例分 析 提 防范建议 , 为党委 决策 提供参 考 。 十 分注 重化解 社会 矛盾 。召开 全省检 察机 关 控 告 申诉 检 察 工 作 会 议 , 制 定 出 台《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控 告 申诉 检 察工 作 的意见 》 ,稳 步 推进 涉 法 涉 诉信 访 改革 , 全省 涉检 信 访案 件 明显 下 降 。进
刑事审判检察监督的理性发展——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视角

事审判监督始终是一个充满争议 的问题 , 在实践中也 出现 了不 能监 督 、 敢 监 督 、 善 监 督 等 现 象 。在 理 不 不
论 质 疑和 现 实 困惑 面前 , 当充 分 尊 重 诉 讼 客 观 规 应 律 , 性配 置刑 事 审判 监督 职权 , 实维护 司法公 正 。 理 切
21 0 2年 1月
云南 大学 学报 法学 版
Ju o mM fYu n n U ie t a dt n o n a nv  ̄i L w E i o y i
J n ay 2 1 a u r ,0 2
V0 . 5 No 1 12 .
第2 5卷
第1 期
文章编 号 : N 3一I4 / 2 1 1 7— 6 C5 13 D(0 2 0 —6 0 J
抗 诉 )对 刑 事 审 判 中 的违 法 情 况 提 出纠 正 意 见 、 、 发
的一项重要刑事 司法准则 , 联合国《 关于检察官作用 的准则》 也规定 “ 检察官应在刑事诉讼 中发挥有效、 不偏不倚和公正无私的作用。 虽然 19 ” 96年刑事诉讼 法修改后 , 我国吸收了对抗制诉讼模式的一些特征来 保障被告人 的权利 , 但在现行诉讼模式下 , 检察 官仍 非刑事案件之一方 当事人 , 可 以从检察官 回避制 这 度、 抗诉效力等程序设计上得到印证。在刑事审判监 督工作中, 检察官要妥善处理作为监督者和检控者的 角 色定 位 问题 , 通过 监 督 确保 国家 法 律 的正 确 实 施 、 维护国家和社会 的整体利益 ( 包括被告人 的利益 ) , 不 能单 纯从 刑事 原告 的 角度履 行职责 , 尽量 使被 告人 被 判有 罪或 处 以重 刑 。对 于 确有 错 误 的法 院裁 判 或
2019年最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障司法公正-精选文档

叁、优化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重点举措(3):改革证据制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 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 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 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 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 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1958 1960 1967-1975
1979
1989 1991
2019
2019
2019.12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客观要求;
法院改革: 《一五纲要(20192019)》,39
检察院改革:2000.1
《三年检察改革实 施意见》,35
《二五纲要(20192019)》,50
肆、强化职业保障,加强司法工作队伍建设
重点举措(4):职业惩戒制度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 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 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 止利益输送。
叁、优化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重点举措(4)改革执行制度 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 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 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重大进展:行政诉讼法修改
肆、强化职业保障,加强司法工作队伍建设
对检察院刑检部门深化改革的思考(可编辑).doc

对检察院刑检部门深化改革的思考(可编辑) 关于深化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改革的思考:大力转变执法观念;深化检察制度改革是面向21世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
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作为检察院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石,一直处于检察院各职能部门改革的前沿。
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建立+多媒体技术在庭审中的应用+庭审前证据发现制度+普通程序简易审判+侦查监督部门的建立都打破了旧的办案模式,体现了新的办案理念。
同时,反映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深层矛盾的一些问题依然存在,影响了改革的深化。
因此,转变执法观念,对检察制度进行宏观规划,加快改革进程,在当前尤为重要。
本文拟从刑事检察机关的一些现象来探讨刑事检察机关的进一步改革。
一个、现行刑事起诉机制的缺陷、逮捕和起诉分开设置的低效率。
目前刑事检察部门一般分为两个业务职能机构:批准逮捕和起诉。
实践证明,这种安排增加了司法成本,不符合效率原则。
()、重复工作,浪费人力资源,增加司法成本。
刑事检察部门提请逮捕的刑事案件中,80%以上发现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基本证据在提请起诉时已经齐备,但证据材料已经整理好、并装订成册。
由检察阶段的承包人重复批准逮捕标志审查、传讯审查等工作来延长办案时间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是显而易见的。
()、逮捕后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的监督脱节。
逮捕与起诉分离后,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与审查起诉之间存在差距。
现阶段没有人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也没有人负责监督证据的变更。
()、单独逮捕起诉制度建立后,批捕部门与检察部门之间存在“逮捕后不起诉”的矛盾。
因为逮捕证、起诉需要不同的证据,一些符合逮捕证要求的案件在逮捕后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不能起诉。
当检察机关经常将案件证据不足归咎于逮捕证部门,而逮捕证部门又抱怨检察机关过于谨慎,不愿用证据大胆起诉时。
对检警关系的模糊法律监督无法实施。
我国传统的诉讼结构将检警关系定义为“相互合作、相互制约”。
这种没有具体制度保障的设计导致了现实中检警关系的尴尬局面,随着刑事政策的变化,检警关系在合作与监督之间摇摆不定。
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们在充分肯定省检察院2008年工作的同时,对做好今后检察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主要是:一、要继续加大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检察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那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各种严重刑事犯罪。
特别是对黑恶势力犯罪,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坑农害农、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犯罪,以及危及人民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盗窃、抢夺等严重犯罪,要继续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从严惩处,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把握宽与严的尺度,严格依法办理案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对一些涉及改革发展大局的案件、情况复杂的案件、疑难案件,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妥善协调分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要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教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二、要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群体性事件多发,检察机关应当集中查办群众反映强烈、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移民补偿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职务犯罪。
要继续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要改进预防职务犯罪方式,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配合,密切与企业及行会、商会的联系。
三、要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要不断增强监督意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更加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
当前要更加重视强化民事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的监督,把监督与查办司法、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结合起来,维护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权威。
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思考
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思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这标志着检察工作进入了新时代。
在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发生了重大调整和变化,未来检察工作的出路何在,如何发展,是每一个关心、热爱检察事业的人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司法改革对检察机关的影响司法责任制改革,反贪、反渎转隶,涉及到检察干警的去留和检察机关工作,其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干警的情绪波动大。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与非员额检察官、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差别较大,未入额干警有想法、有意见。
特别是一些担任多年检察官的老同志,因名额限制未入额,从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变成司法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其角色的转变一时难以适应,再加之福利待遇上的差别,他们有想法有情绪也是在所能免的。
2、人少案多矛盾突出。
基层检察院承担了大量的办案任务,而员额制检察官数量有限,司法辅助人员也缺乏(有的司法辅助人员还同时承担行政后勤工作),尤其是书记员严重不足。
在一些基层检察院,一名书记员同时承担了几名员额制检察官的书记员工作,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3、转隶去留矛盾。
反贪、反渎、预防部门检察人员按要求统一转隶到监察委员会,但一些干警不愿意去而不得不去,其他部门的干警想去又去不了,对院领导有意见,认为领导不容人或影响其发展前途。
4、对检察机关前途命运担忧。
反贪、反渎转隶,检察机关侦查权没有了,其法律监督缺乏刚性手段,法律监督职能弱化,检察机关地位下降,未来检察工作难以开展。
二、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变化1、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的转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不再保留,反腐职能划归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的职能变成纯监督职能,法律监督的属性更加明显。
最新-对检察院刑检部门深化改革的思考 精品
对检察院刑检部门深化改革的思考大力转变执法理念,深入进行检察体制改革,是面向二十一世纪、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
检察院的刑事检察部门,作为检察院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石,在检察院各职能部门的改革中始终处于前列。
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确立、多媒体技术在庭审中的运用、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普通程序简易审的试行、侦查监督部门的成立,都打破了旧有的办案模式,体现了新的办案理念。
与此同时,一些反映现行刑事诉讼体制深层次矛盾的问题仍然存在,影响着改革的深入进行,因此,转变执法理念,对检察体制进行宏观规划,加快改革的进程在当前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拟从刑检部门的一些现象入手,对刑检部门的进一步改革作一些探讨。
一、现行刑检工作机制的不足之处1、捕诉分设办案效率低下目前刑检部门普遍分设为批捕和起诉二个业务职能机构,实践证明这种设置加大了司法成本,不符合效率原则。
(1)、工作重复,人力资源浪费,司法成本增大。
刑检部门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刑事案件提请逮捕时,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基本证据都已到位,到提请起诉时只不过将这些证据材料整理有序、装订成册。
由起诉阶段的承办人重复批捕时的阅卷审查、提审复核等工作,延长了办案时间,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显而易见。
(2)、捕后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脱节。
捕诉分设后,在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到审查起诉之间形成一个空档,无人对这一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证据的变化负责督察。
(3)、捕诉分设后,在批捕部门和起诉部门之间为“捕后不能诉”产生矛盾。
因批捕、起诉对证据的要求不同,有些符合批捕要求的案件,因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导致“捕后不能诉”时,起诉部门往往责怪批捕部门对案件证据不够充分就批捕,而批捕部门则埋怨起诉部门过于谨小慎微,不会运用证据大胆起诉。
2、检警关系模糊法律监督不能落到实处我国传统的诉讼结构将检警两家关系定位为“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种没有具体制度保障的设计导致现实中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11.01•【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请审议。
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司法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了改革的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系列重大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审议司法改革重大议题,确定了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授权决定、审议改革情况报告、及时制定修改法律,全国人大内司委加强改革调研,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央政法委加强领导和指导,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全力支持,形成了改革合力。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司法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明显增强。
一、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进展和成效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各项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坚持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制定实施深化检察改革五年规划。
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勇于啃硬骨头、闯难关,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至今年9月,中央部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的29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或结项;检察改革规划提出的91项具体改革举措,82项已出台改革意见或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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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院刑检部门深化改革的思考
对检察院刑检部门深化改革的思考大力转变执法理念,深入进行检察体制改革,是面向二十一世纪、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
检察院的刑事检察部门,作为检察院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石,在检察院各职能部门的改革中始终处于前列。
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确立、多媒体技术在庭审中的运用、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普通程序简易审的试行、侦查监督部门的成立,都打破了旧有的办案模式,体现了新的办案理念。
与此同时,一些反映现行刑事诉讼体制深层次矛盾的问题仍然存在,影响着改革的深入进行,因此,转变执法理念,对检察体制进行宏观规划,加快改革的进程在当前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拟从刑检部门的一些现象入手,对刑检部门的进一步改革作一些探讨。
一、现行刑检工作机制的不足之处1、捕诉分设办案效率低下目前刑检部门普遍分设为批捕和起诉二个业务职能机构,实践证明这种设置加大了司法成本,不符合效率原则。
1、工作重复,人力资源浪费,司法成本增大。
刑检部门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刑事案件提请逮捕时,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基本证据都已到位,到提请起诉时只不过将这些证据材料整理有序、装订成册。
由起诉阶段的承办人重复批捕时的阅卷审查、提审复核等工作,延长了办案时间,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显而易见。
2、捕后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脱节。
捕诉分设后,在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到审查起诉之间形成一个空档,无人对这一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证据的变化负责督察。
3、捕诉分设后,在批捕部门和起诉部门之间为捕后不能诉产生矛盾。
因批捕、起诉对证据的要求不同,有些符合批捕要求的案件,因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导致捕后不能诉时,起诉部门往往责怪批捕部门对案件证据不够充分就批捕,而批捕部门则埋怨起诉部门过于谨小慎微,不会运用证据大胆起诉。
2、检警关系模糊法律监督不能落到实处我国传统的诉讼结构将检警两家关系定位为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种没有具体制度保障的设计导致现实中检警两家关系常处于尴尬境地,随着刑事政策的变化在配合与监督之间摇摆不定。
1、在强调打击、轻视人权司法理念指导下,惩治犯罪,保护社会是首要任务,公安机关往往把惩治犯罪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手段,并把批捕人头数作为考核斗争成效的首要标准。
检察机关承受着惩治犯罪专政职能的巨大压力,在办案中片面追求高批捕率,放松了对批捕标准的把握,结果许多轻微触犯法律的犯罪嫌疑人被送进看守所,社会治安则未见好转。
2、法律监督阻碍重重。
随着批捕部门向侦查监督部门职能的转变,法律监督工作成为考核刑检部门工作的重要指标,而办案中法律监督则困难重重,主要表现在渠道不畅,案件来源受到局限;程序不明,实际操作举步维艰;追责乏力,案件监督难以落实;关系不顺,掣肘行为时有发生等。
刑检部门投入大量的精力四处挖掘线索,多方调查取证,上下协调关系,公安机关则指责检察机关抓着小错上纲上线,两家陷入监督越多,检警关系越紧张,监督越难开展的怪圈之中。
3、各自为政,刑事案件诉讼质量下降。
公安机关办案中注意力主要放在查清案件事实、捕获犯罪嫌疑人、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刑检部门则要求充分、全面和固定的证据。
移送刑检部门的案件出现证据收集不够全面、充分甚至存在矛盾时,因检警两家互不隶属没有制度规范,刑检部门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不配合导致诉讼效益低下。
案件勉强移送法院后,律师抓住这些证据上的问题展开辩护,案件质量无法提高。
3、公正、高效的主诉检察官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确立是刑检部门改革最重要的成果,也是刑检部门今后深化改革的方向,刑检部门无疑在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但现行制度与以公正、高效为标志的主诉制相比仍有相当大的距离,需要进一步完善。
1、主诉检察官的办案权与以往差距不大。
主诉检察官以独立的办案权为基本标志,而现阶段主诉检察官的办案权仅限于事实清楚的一般案件的起诉权,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增减罪名罪行的案件、拟
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仍需向行政领导层层请示汇报,占用了大量办案时间,行政干预独立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
2、对主诉检察官的工作评估不科学。
近年来对主诉检察官都是采用岗位目标管理考核法进行工作考评,它将主诉检察官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办案数量、办案质量、法律监督、调研信息、综合治理等子项确定分值综合打分,作为年终评先的依据。
这种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确定的打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办案实际,办案质量、难易程度等主要指标没有优劣区分标准,调研信息、综合治理反有明确的加减分项目。
这一模式诱使主诉检察官对所办案件得过且过,出庭公诉成为走过场,主要精力则放在了写调研文章、上法制课、编工作经验上,一年到头看似忙忙碌碌,实则本末倒置。
3、主诉检察官管理机制严重滞后。
主诉检察官属于高度专业化的司法官员,现行的检察官管理仍沿用行政人事管理制度,其弊端日益明显。
刑检工作要求主诉检察官具有高度的理论性、实践性和专业性,一个公诉人没有长达十年的出庭实践是无法成为专家型称职的主诉检察官的。
现行体制根本没有为检察官提供一个终身从事刑检工作的激励机制,检察官的进步只有行政职务晋升一条路,行政职务晋升成为衡量检察官进步与否的唯一标准。
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优秀的检察官被提拔后都离开了主诉检察官的行列,专业化的主诉检察官队伍无从建立。
二、刑检部门转变执法理念的理论思考现阶段刑检部门工作机制上产生的种种问题,归根到底是刑检改革中种种理论困惑的反映。
要找出解决办法,必须首先从理论上明确检察改革的方向。
1、刑检部门的准确定位刑事诉讼法赋予刑检部门法律监督职责,同时刑诉法确立了以法官为主导,控辩对抗的刑事诉讼模式,这一模式要求刑检部门的全部工作应围绕出庭公诉展开,一些人据此质疑刑检部门的法律监督权,认为监督权妨害了公诉权的独立行使。
理论上的争论导致刑检部门的法律监督权缺乏制度保障,监督工作难以展开,因此刑检部门的深化改革,首先需要解决刑检部门的定位问题。
1、公诉职能是刑检部门最基本的职能。
公诉权作为一种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国家权力,具有主动性,强制性和专门性,只能通过享有国家追诉权的刑检部门行使。
刑检部门代表国家对特定嫌疑人触犯刑律的行为进行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罚处罚,是刑事诉讼中上承侦查、下启审判的重要环节。
2、公诉职能与监督职能是一致的。
公诉与监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并不对立。
刑检部门在尽最大力量实现公诉目标的同时负有监督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责任,监督责任保证了刑事诉讼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对侦查权和审判权产生制约,从而在权力制衡的基础上形成公正的司法体系,防止权力滥用。
3、监督职能只能在公诉活动中行使。
刑检部门的监督权并不能单独存在,它贯穿于公诉活动的始终。
批捕权和起诉权是为了监督侦查活动与审判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而设立的,具有程序性、参与性、及时性的特点,刑检部门的整个办案程序就是履行监督权的过程,不需要再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单独行使监督权。
综上所述,可将刑检部门定位为执行公诉职能和监督职能的检察院内部职能机构,法律监督职能体现在公诉职能的良性运行上。
2、刑检部门的活动原则在解决了刑检部门的定位后,其次应明确其活动原则,保证公诉与监督职能的依法履行。
在法律规定的共性原则下,应特别强调下列原则。
1、独立行使公诉权的原则。
这是确保刑检部门不受干扰地顺利完成公诉任务的重要保证。
在法官主导的庭审模式下,要求刑检部门承担指控犯罪责任的同时,也应给予其独立调查取证、决定起诉与否的全部权力,不受案外因素的干扰,以保证全面履行职责。
2、引导侦查的原则。
刑检部门在法庭审判中处于控方地位,负有对犯罪的证明责任,要保证职能的发挥,前提条件就是公安机关取得符合公诉要求的全面的证据,因此应当确立刑检部门在侦诉关系中的主导作用。
刑检部门与公安机关对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等方面的认识不一致时,刑检部门的决定应具有优于公安机关决定的法律效力。
规定侦查工作必须对刑检部门开放,刑检部门可以视情况对侦查工作提前介入以审查证据,提出对证据的意见和取证方向的建议,公安机关必须予以配合、支持,并采纳刑检部门的意见。
3、依法监督的原则。
由于刑检部门和公安机关工作重心不同,因此刑检部门对公安机关的引导并不是将刑事警察部门划归刑检部门管理,警检一体化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将带来一系列问题。
刑检部门在对公安机关引导侦查时,对其违法侦查行为不仅有权事后监督,而且有权进行事前指导。
在庭审活动中,刑检部门通过对违反诉讼程序的审理行为提出意见,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保障了庭审活动的合法性,刑事审判监督不会动摇法官的中立地位。
3、刑检部门检察官的性质解决刑检部门检察官的定位是深化刑检部门改革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检察官的定位从属于刑检职能的定位,应当属于司法官员。
1、检察官的公诉活动集中反映了检察官的司法属性。
其一,这种活动是为了维护法制,具有维护法制的目的这一特征。
其二,公诉活动以直接性和亲历性为基础,要求检察官亲身经历程序,直接审查事实,从而建立内心确信。
这一活动必然是个体化的,这种个体操作特征突出体现于法庭诉讼活动。
检察官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包括在庭上采取公诉权范围内的各种诉讼行为,都只能是一种个体性操作,其他人想帮忙也帮不上。
其三,由于直接性和亲历性以及个体操作特性,检察官行使其职权应当独立,有权抵制不法干涉。
2、应围绕公诉活动设立职能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