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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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鹏辉、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郑鹏辉、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郑鹏辉、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20)豫04行终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新保李占永张占帅【审理法官】李新保李占永张占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郑鹏辉;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舞钢市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郑鹏辉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舞钢市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郑鹏辉【当事人-公司】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舞钢市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广生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王东广河南德施普律师事务所;何佳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广生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王东广河南德施普律师事务所何佳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广生王东广何佳【代理律所】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河南德施普律师事务所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鹏辉【被告】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舞钢市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第三人鉴定结论举证责任证据确凿证据不足撤诉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证据显示,为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所规划建筑,即御龙湾东区综合楼是否侵犯郑鹏辉法定的日照采光权,经原审法院现场勘验后,原审法院无法判断。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国家卫生城市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国家卫生城市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国家卫生城市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舞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舞政〔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国家卫生城市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舞政〔2016〕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驻市企业:《舞钢市国家卫生城市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2月23日舞钢市国家卫生城市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工作职责,进一步提升城市卫生管理水平和市民的文明卫生意识,促进城市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法制化,不断巩固和深化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建设成果,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舞钢市辖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国家卫生城市八个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舞钢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爱卫办)及舞钢市双创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具体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委员会及双创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1.对承担城市管理任务的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任务分解,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2.将各职能部门承担的城市管理职责任务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并依据各职能部门在城市管理中承担的任务量确定相应管理分值。

3.制定卫生城市日常管理办法,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奖惩办法,特别要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公用设施维护、城市交通秩序、饮食服务行业卫生、市场秩序及卫生、单位社区卫生、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进行监督检查。

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科学利用建筑空间,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进一步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结合平顶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包括民用住宅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第四条各项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科学利用建筑空间,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进一步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结合平顶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包括民用住宅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第四条各项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城市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舞政〔2016〕43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城市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舞政〔2016〕43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城市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城市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舞政〔2016〕4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驻市企业:《舞钢市城市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舞钢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7日舞钢市城市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根据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市综合提升工程,以打造宜居城市为目的,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管理为主线,强力实施城市综合提升工程,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增强集聚能力,力争到2030年我市建成区面积达到28.32平方公里,路网密度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绿地率达到40%,绿地面积达到4.45平方公里,公园面积达到8平方公里,市域城镇化率达到77.6%,实现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跨越式发展。

二、任务要求(一)规划设计。

按照五位一体、智慧城市的理念开展城市顶层设计,优化疏理我市绿地系统规划、生态水系规划,强化规划的系统性和引导性。

开展城市总体设计、标识系统设计、市域旅游规划等一系列规划设计,着力打造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龙凤湖旅游度假区等标志性特色区域,优化钢城路、湖滨路、建设路3条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布局,提升城市建设的品味。

加快编制海绵城市、综合管廊、城市水系等一系列专项规划,编制重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推进城市建设精细化管理,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承载力。

加快编制村庄规划,2016年底实现农村规划全覆盖,建立城乡一体化统筹的推进机制。

【城市规划】舞钢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

【城市规划】舞钢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

舞钢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郑州市园林规划设计院舞钢市园林管理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指标……………………………………………………第三章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第四章城市绿地系统结构、布局与分区…………………………………第五章城市绿地分类规划…………………………………………………第六章绿化树种规划………………………………………………………第七章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第八章古树名木保护………………………………………………………第九章近期建设规划………………………………………………………第十章规划实施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舞钢市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河南省和舞钢市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舞钢市城市绿地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规划范围内任何单位及个人一切相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三条需对本规划进行修改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规划范围:规划范围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二个层次。

市域规划范围:舞钢市全部行政辖区,面积约645.67平方公里。

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北至漯舞铁路东西走向段延长线,南至湖滨大道及石漫滩水库北岸,东至武功乡及环城东路一线,西达舞钢市中加公司最西端。

规划总用地28.14平方公里。

第五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7、《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8、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9、建设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技术纲要》(2002年240号)10、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2000年106号)11、建设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建城〔2004〕98号12、《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13、国家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2002.9.1)14、国家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15、国家行业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93(2002)16、国家行业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17、国家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18、《舞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19、《舞钢市市区“十五”近期建设规划》(2000—2005)20、《舞钢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划指导思想从舞钢市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和发展规模为依据,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以现有城市绿化为基础,充分利用舞钢优越的自然环境,突出舞钢地方特色,科学合理地规划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5月14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雷明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应当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城市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实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查询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市、县(市)、石龙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或者委托的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制止和处理等相关工作。

舞钢市院岭寺坡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舞钢市院岭寺坡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来源:城建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功能定位、规模与发展目标 1第三章规划布局 1第一节规划布局结构 1第二节居住用地规划 2第三节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3第四节工业用地规划 3第五节综合交通规划 3第六节绿地系统规划 4第七节景观系统规划 4第八节竖向规划 4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5第一节给水工程规划 5第二节排水工程规划 5第三节防洪工程规划 6第四节电力工程规划 6第五节电信工程规划 7第六节热力工程规划 7第八节管线综合规划 7第五章城市设计导引 8第一节生态环境控制 8第二节景观与城市设计 8第三节空间轮廓与高度分区 9第六章规划控制 9第一节土地开发强度 9第二节城市“六线”控制 9第三节街区管理单元划分与地块规划 10第四节规划控制通则 10第七章实施措施 12第八章附则 12附表1:规划用地平衡表 12附表2:规划普教设施一览表 13附表3:规划道路一览表 13附表4:片区街区管理单元规划控制一览表 15附表5:片区地块规划控制一览表 16附表6:土地使用相容性一览表 19执行条文与说明 20附录A:文本用词说明 21附录B:文本名词解释 21附录C:规划项目组成员名单 22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达到舞钢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适应舞钢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正确引导和控制院岭、寺坡片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特编制本片区规划。

第2条本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开发活动都必须遵守文本的有关规定,文本条款中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和舞钢市地方有关的技术规定。

第3条规划范围本次院岭、寺坡片区规划控制用地为舞钢市市区南端院岭、寺坡片区及龙泉路东两侧武功乡用地,规划控制面积869.74ha。

规划区东西长9.5km,南北向最宽处2km,是典型的带状分布片区。

第4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舞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平顶山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平顶山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舞钢市相关专项规划规划范围内1:1000电子地形图规划范围内已完成审批的规划成果第5条规划理念尊重自然、生态优先的理念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节约用地、集约的理念务实规划、可操作性的理念第6条规划构思“山水相透、山城相融、水城相连”结合现状院岭、寺坡片区自然山水以及城市建设优势,突出山与水之间相互渗透、山与城市之间相互融合、水与城市之间相互连绕的规划理念,形成山、水、城融于一体的空间格局。

张松涛、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松涛、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豫04行终2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红久李占永李新保【审理法官】张红久李占永李新保【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松涛;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卢便【当事人】张松涛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卢便【当事人-个人】张松涛卢便【当事人-公司】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王东广河南德施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东广河南德施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东广【代理律所】河南德施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松涛【被告】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卢便【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张松涛与舞钢市住建局为卢便颁发的建字第4104812019000021011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行政许可第三人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张松涛与舞钢市住建局为卢便颁发的建字第4104812019000021011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本案,张松涛的起诉理由是舞钢市住建局为卢便颁发的建字第4104812019000021011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侵犯了其相邻权,依据是卢便以被诉的规划许可证准许的内容建成的二层房屋向南侵占了公共道路控制红线、向西侵占了公用出行通道。

经一审法院实地勘测,测得张松涛与卢便两家房宅间的公用出行通道现为1.67米,而舞钢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8月13日为张松涛颁发的舞集用(2008)字第200814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中记载的该通道为“1.75米”。

舞钢城区建设规划

舞钢城区建设规划
舞钢是一座气候宜人且美景资源丰富的旅游胜地正所谓“一城山色半城湖”水在城中,城在山中,山在林中,人在画中山、水、林、城完美融为一体素有“北国小江南”之美誉不同的人来到舞钢都将惊叹它独特的美舞钢市,位于河南中部,地处伏牛山东部余脉与黄淮平原交接地带,北有河洛文化,南有楚文化,是两大文化的交汇地区,兼容吸纳了南北文化的精华,文化底蕴异常丰厚、源远流长。

舞钢市历史悠久,上溯到2600年前。

春秋时为柏子国,后为楚,战国时属韩,称合伯。

秦置柏亭,汉代分属汝南郡西平县、南阳郡舞阴县。

北魏时为西舞阳,隋为北舞县。

唐开元四年为舞阳县,后历代沿袭未变。

舞钢市依铁而建,因钢而兴。

不仅是国家重要的特厚特宽钢板科研生产基地,还是中华文明史上第一个以钢铁企业命名的城市。

至2030年,把舞钢建设成为河南省城乡一体化示范县市、全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示范区、中原宜居慢城、全国知名旅游目的地。

中心城区:西到经七路西侧,北到纬四路,东到田岗水库,南到石漫滩水库北岸。

作为舞钢冉冉升起的“明星”区域,名企云集,商圈合围,公园、教育资源配套齐聚,城东新区以自身发展优势,辅以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一跃成为面向全市、辐射豫东的宜居宜业城市新区。

未来,城东新区将成为朱兰更新提升区、石门郭更新提升区、高中园区、中央公园区、文创会展区、滨水住区、复合活力区、中合农发万商汇等等诸多
资源的核芯板块,规划建设城市智慧大厦、娱乐康体、养老医疗、休闲购物、教育等项目,成为舞钢发展的新引擎,促进城市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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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舞钢市城市规划管理,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科学利用建筑空间,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舞钢市城市总体规划》、《河南省舞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舞钢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

第四条、本规定未涵盖的技术规定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条例、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各项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六条、城市用地的区划分类舞钢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种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类,73类(见附表一)。

第七条、城市用地的适建范围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表二:《土地使用相容性一览表》的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地块控制鼓励联片开发建设,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在满足退界、消防、日照等条件的前提下,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基地未达到5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第九条、建设用地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单体设计及建设。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进行。

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等地下设施)增加幅度不得超过3%。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 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上限不得超过《河南省舞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第十一条、原有用地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的,一律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的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建。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在市区旧区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二条、《河南省舞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值(绿地率、停车位为下限值)。

单个建筑用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其征地范围内(或拆迁范围内)为其直接服务范围外的社会公众提供沿街公共开放空间(公共绿地、停车场等)、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用地,可在满足消防、卫生、交通及景观的前提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奖励,但总数不得超过核定面积的20%的。

具体奖励办法是:(一)核定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用地,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二)核定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3时,每提供1㎡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用地,允许增加建筑面积3平方米;(三)核定容积率大于等于3而小于4时,每提供1㎡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用地,允许增加建筑面积4平方米;(四)核定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用地,允许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五)在达到本地块绿地率指标外,每提供1 m2的公共绿地,奖励所提供绿地面积的2倍建筑面积。

(六)所奖励的建筑面积必须处于建筑允许占用的空间范围内,以维持规划的街道尺度。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点式建筑优先采用计算机软件对当地南北侧建筑间距进行综合日照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确定。

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可不使用日照分析法。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建筑间距。

(二)、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且受遮挡建筑为住宅时,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

受遮挡的住宅每户必须有一个(每户有四个以上居室的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三个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一小时)。

并应结合本章规定确定建筑间距。

(三)、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居室的日照时间符合上述规定,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可不进行日照分析。

注: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第十六条、舞钢市属于Ⅲ类气候区,中心城市,按大寒日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执行。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第十七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建筑间距系数一览表表3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新建区系指建成区之外规划区之内的城市建设区域。

h为南侧建(构)筑物的遮档高度,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

第十八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一)南北向的间距系数(纵墙面在南侧的),不小于0.8,并不得小于8米;(二)东西向的间距系数(纵墙面在南侧的,)不小于0.6(以最高建筑高度计算),并不得小于8米;(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控制。

第十九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根据两幢建筑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以下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一)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 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二)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 ,小于或等于60 时,其最窄处间距系数建成区不小于0.8,新建区不小于0.9;(三)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 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第二十条、多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少于6米。

若采取防火设计,在满足施工安全并征得相邻用地使用者或建筑产权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条限制。

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第二十一条、高层建筑禁止设板式。

第二十一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一)、平行布置的间距:1、主采光面呈南北向布置时:南侧高层不超过60m时,间距系数应不小于0.8,并且间距不得小于25m。

当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m时,高度每增加3m,间距增加1m;若北侧为高层,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其间距按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但不得小于9m;当南侧为单幢高层且与北侧居住建筑平面有错位,在建筑朝向方向重叠宽度小于或等于6m时,间距可按本条款1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13m;2、主采光面呈东西向布置时: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7,且不得小于 20m,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m时,高度每增加4m,间距增加1m。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5,并且间距不得小于13m,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m时,高度每增加3m,间距增加1m。

(三)、山墙间距不小于13m,与多、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值不小于9米。

若采取防火设计,在满足施工安全并征得相邻用地使用者或建筑产权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条限制。

(四)、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东西向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系数( 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6,南北向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9,且不得小于13m。

第二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在相邻建筑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系数为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间距系数的1.2倍,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地形为阳坡时,其建筑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地形相对高差;其余坡度方向和布置方式的建筑间距均应将地形相对高差加入处于较高位置的建筑物的高度,按前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与违法建设相邻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的间距按本规定间距退让,不受违法建设现状退让间距不足的限制。

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五条、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电力、绿化、文物保护、环保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后退用地边界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后退建设用地南北边界按相应建筑间距的0.5倍计算;建筑后退建设用地东西边界:多层建筑不得少于3米,中高层不得少于4.5米,高层不得少于6.5米。

(二)、当外边界是水域、永久性绿地、高压走廊时,应由规划管理部门参照相关规定核定其后退距离。

(三)、征得相邻用地使用者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条限制第二十七条、相邻各类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活动空间,新建各类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一)、高度6米以下的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小于3米;(二)、高度6米至20米以下的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6米;(三)、高度2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8倍,且最小不得小于6米。

第二十八条、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 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最小值不小于3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围护桩和自用管线等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满足《河南省舞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距离。

(一)、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如体育中心、会展中心、影剧院、文化中心等,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河南省舞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2倍,并按规范留出临时停车场和回车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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