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律硕士民法复习笔记: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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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复习笔记

民法考研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复习笔记

民法考研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复习笔记民法考研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复习笔记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其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自然人专有的权利,如法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后,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C.法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受其章程和宗旨范围的限制。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和消灭。

A.法人依法成立时,产生民事权利能力。

B.法人依法终止时,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

C.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未被消灭,但受到严格限制。

其民事权利能力xx 在清算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不得在清算范围外从事民事活动。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各种目的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法人之间也是如此。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个限制:A.大自然的限制。

基于自然人的自然属性,法人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

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扶养权、婚姻自主权等。

法人因其自然属性而不能享有。

B.法律限制。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交易安全,一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范围受到法律的直接限制。

如《担保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xx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C.目的和原因的限制。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以其目的为限,登记设立的法人以登记为准。

民法典学习笔记之法人主体

民法典学习笔记之法人主体

民法典学习笔记之法人主体法人,是我国市场经济大舞台上,非常活跃的一类主体。

民法典的调整对象中,也专门提到了法人。

法人制度,确实非常重要。

然而,原来的民法通则中,只有不足十个条文来规定法人。

如今的民法典,用了整整45个条文来规定法人制度,从第57条到第101条,全是,显得丰富而饱满。

不过学习负担也不重,其中大量的内容,是从公司法引过来的。

今天的学习笔记,写三个内容,一是法人分类的变化,二是对法人制度一般规定的补充,三是关于营利法人的规定。

法人分类的变化旧民法中,法人分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两类。

这么分,虽然没什么明显的问题,却感觉不怎么“高明”。

现在按新民法的分类,就舒适多了。

以挣钱为目的的法人,是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中,最重要的便是公司法人,又分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还包括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不按公司的组织形式分类。

不以挣钱为目的的法人,是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社会团体法人,例如律师协会、作家协会;还包括事业单位法人,例如中央民族大学、密云区人民医院;还包括捐助法人,例如各类慈善基金会,李连杰的壹基金应该也是。

机关法人等四类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若简单地划归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都不合适。

立法者便开动脑筋,设立了第三种分类: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例如各级政府、各级法院等机关单位;还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大概就是有些城中村设立的,挂的XX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牌子的单位。

虽然牌子上有“总公司”字样,但责任承担方式与公司迥然不同,其实这不是公司,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还包括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这指的是农村的种植专业合作社;还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这是最大的变化之一。

村委会、居委会具备了法人资格,地位提高了。

村委会主任、居委会主任也可以拍胸脯自称“我是法人”了,其实是法定代表人。

这个说法是严重错误的,可参考阅读静夜思法公众号发过的《不可容忍的低级错误》。

这次业委会有点受伤,民法典中没有交代。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法人(一)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法人(一)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法人(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法人的能力和责任1、法人权利能力2017/53.设立中研究会名义租场地和设立人名义租印刷机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

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

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

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考点:设立中法人的签约能力1、题。

2、法律依据:(1)设立中法人名义签约:设立成功=法人担责;设立失败=设立人担责。

《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第1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设立人名义签约:设立成功=债权人有选择权。

第七十五条第2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3、具体到本题和结论:(1)商铺租赁是“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科技园签订=设立中法人名义签约。

如设立失败,则科技园可向设立人主张债权、或者向多个设立人主张连带债权。

故不选A。

选B和C。

(2)印刷机租赁是设立人“金耘”名义与印刷厂签订=设立人名义签约。

如设立成功,债权人印刷厂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也可“金耘”向主张租赁债权。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要重视基础知识,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 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 指以营利为目的, 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2)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 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 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

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法人。

△在我国, 有的事业单位法人属于公法人, 如证监会、银监会。

大多数事业单位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 如北京大学、同仁医院、中央电视台。

事业单位法人,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命令组建的, 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和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 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4)社会团体法人。

A.概念社会团体法人, 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 经批准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

B.特点a、社团法人主要是公益法人, 也包括中间法人, 但不包括营利法人。

b、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不是一回事情。

社团法人的范围远比财团法人的范围广泛。

在我国, 社团法人中仅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

c、社会团体法人,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 无需登记, 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和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 应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法人的概念

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法人的概念

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法人的概念
2017司法考试民法之法人的概念。

民法在司考备考中占据很大的比重, 是重中之重, 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相信很多考生已经开始2017年司法考试的艰难复习,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一些复习笔记, 希望大家在备考中能有所参考, 在学习中获得灵感。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人在民法中意为民事主体,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民事主体, 而法人是与自然人对称的.由法律创造的人。

法人为大陆法系民法特有的制度体系。

在近代民法诞生以前, 民事主体本只有自然人, 并不存在团体的人格, 即所谓的法人。

近代法人的制度元素, 一是来自于古代欧洲的宗教团体、自治城邦, 这些团体可以作为财产法上的主体, 享受权利, 负担义务, 具有一定的人格;二是来自于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创立的公司制度,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但却可以从公司获得无限利润, 即投资人可享受还债有底、获利无限特权, 使团体财产与自然人财产彻底划清了界限, 升华出真正独立的团体人格。

因此, 公司是近代资本主义为资本度身定做的, 也是近代法律才有的新生事物。

尽管现代各国民法中的法人制度走向已有些不同, 但这两个特点, 基本反映了大陆法系中法人制度的共同本质。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 既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 负担义务, 又可以以独立财产承担责任, 即出资人负担有限责任, 这一制度与大陆法系基本接轨。

更多2017司法考试资讯尽在我们司法考试栏目, 多关注多收获, 祝各位学员都能在2017年司法考试中取得骄人的成绩, 不枉费自己的辛苦付出。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法人(二)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法人(二)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法人(二)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法人的分类1、法人的分类之财团法人(基金会法人)2015/1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

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考点:法人分类之财团法人(基金会法人)思路展开1、思路1:2014年我国的公益捐赠破千亿,非营利法人在中国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非营利法人包括基金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2、思路2:基金会法人(1)《民法总则》第87条第1款,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第2款,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3、思路3:基金会法人公益性质(1)《民法总则》第92条第1款,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2)《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第2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4、思路4:基金会法人公益活动范围变化属于章程变更,章程变更需要遵循法定决策程序(理事会决议+主观单位同意+登记)(1)经理事会决议。

司法考试民法章节讲义:法人

司法考试民法章节讲义:法人

司法考试民法章节讲义:法人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章节讲义:法人导语: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

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2、特征---以有限责任为核心---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1)法人是团体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财产)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既独立于其出资人,也独立于其雇员;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出资财产与出资人“脱钩”,使这部分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责任)任何以法人面目所为的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即使行为的作出者是作为法人成员的自然人,也由法人承担该行为的后果。

易言之,法人的出资人仅负有限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独立人格)由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雇员出面的;任何自然人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其行为名义上属于法人,其效果自然也由法人承担。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1)有成立法人的法律规范。

如果法人没有据之成立的法律规范,除以政府特许成立外,不得设立。

(2)符合设立法人的法定程序。

A、准则主义,亦称登记主义,是法律规定法人成立的各项条件,设立行为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并经主管机关形式审查后即予登记成立的制度。

B、核准主义,亦称行政许可主义,是指法人必须依法律的规定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设立原则。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1)拥有独立财产,是法人参加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故法人成立必须有财产或经费。

(2)这里的财产,是对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是对非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一般以货币形态表现,在本质上仍属于财产。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民法学必背知识点(2)汇总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民法学必背知识点(2)汇总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民法学必背知识点(2)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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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律硕士民法复习笔记:法人
凯程法律硕士培训班民法复习笔记:法人
1. 法人与个人合伙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而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二者的区别:
1)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3) 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由法人享有,个人合伙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

4) 法人成员仅在向法人投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3.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近世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者的区别:
1)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具有一致性。

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不一致性。

2) 法人民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不一致性影响而范围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一致性影响而具有一致性。

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的,而自然人是通过自己来实现的。

4.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凯程2017法硕辅导火热开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者的区别:
1)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结束。

2) 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如继承权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于法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也不可能享有。

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不同。

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的,一致的和平等的,相互之间没有多大的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受到经营范围和各自章程的约束而相互差异很大。

5. 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具有法律上的人格的整个过程,也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

法人的成立则是指法人开始具有人格,成为民事权利主体。

二者的区别:
1) 法案人的设立是创设法人的活动,而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得以存在的事实状态。

2) 法人的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而法人的成立是法人设立的结果。

3) 在法人设立阶段,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法人成立阶段,法人具有了民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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