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最新标准(2018年)
全国各地评审专家费用标准参考数据

评审费用怎么付政府采购信息网2005年11月30日12: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作者:黄晓燕字号:大¦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是其应该享有的权利之一。
那么支付的标准应如何把握呢?一个地方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高低,应该与该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工资水平等因素相适应,同时还要考虑到专家级别、评审时间的长短、评标工作量的大小、专家来自本地还是外地等因素。
当地的收入和工资水平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一般专家的评审费可以控制在当地公务员日平均收入的2倍左右。
如某地公务员月工资为6000元,日平均收入在200元,那么政府采购专家的评审费可以控制在每人每次400~500元左右。
政府采购专家的级别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抽取的专家不同。
比如某省规定: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在全省范围内抽取专家;一些小型项目在市内抽取专家即可。
专家的级别不同评审的费用也要不同。
如果本地专家评审费是每人每次200元的水平,省内专家可以发400-500元,而国家级的专家则要给1000元左右。
评审的时间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受评审时间因素的影响。
例如: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给200元的专家评审费,6小时以内给300元,6~8小时给400元,如果需要晚上继续评审则应该发给500~600元的评审费。
评审的工作量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数量不同,投资大、利润率高的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多,投标人多造成投标文件多,专家评审的工作量就大,我们可根据投标人的数量来确定专家评审费。
如:有10个以下的投标人投标,专家评审费发给200元,有11~20个投标人,给专家评审费300元。
专家来自本地还是外地专家评审费处理要注意专家的级别以外,还要考虑专家来自本地还是外地,如果本地的公务员人均收入高,专家评审费发放较高,那么外地和本地的专家可以实行“同工同酬”;如本地专家评审费发放水平较低,则应该适当增加外地专家的专家评审费的数额,一般增加一倍为宜。
有关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说明

(一)有关评审劳务费发放的说明为规范学校评审(劳务)费的发放,预防事业经费开支的随意性。
学校审计处联合计财处经过调查研究,根据部门上报的评审(劳务)费发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经审计处与计财处讨论,初步拟定了评审(劳务)费的发放。
现征求意见,请及时反馈。
对拟定原则作以下说明:
一、严格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评审(劳务)费的发放;
二、工作时间之内与工作时间之外的评审(劳务)要有所区别,八小时以外的评审(劳务)费如有必要可适当提高;
三、表中“单元”,一单元为四小时以内,一上午或一下午或一晚上为一单元;
四、未列入的项目其评审(劳务)费可依项目性质和级别参照发放执行;
另对未进行评审(劳务)费申报的部门,如存在坐收坐支的情况,要进行必要的预防和监督,以免结余形成小金库,并要求统一纳入学校的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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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劳务)费发放(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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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元为上午或者下午或者
一单元为:上午或下午或晚上。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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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

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来源时间:2012-3-15 12:21:06 编辑:zjw 豫招联字[2012]01号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为规范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的相关规定及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对部分外省及省辖市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的调研,经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特提出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供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一、凡从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成立的评标专家库(含省辖市分库)中抽取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或因特殊需要经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聘请或抽取的省外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结束后即可获得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二、参与招标评标活动的招标人和有关监督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禁止接收任何形式的报酬。
三、评标专家的评标劳务报酬为税后最低标准,由招标人以现金方式支付,支付时须经评标专家签领。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评标工作时间分段计算(具体支付标准见附表)。
四、在本地评标的时间从评标专家到达集中地点起至评标报告完成止;异地聘请或抽取的专家评标时间计算从集中出发开始至评标报告完成后专家返回到集中地点为止;除评标时间外产生的误工费、加班费招标人应当酌情给予补贴。
同一评标委员会承担多个标段或多个项目(监理、施工等)评标的、非因评标专家自身原因导致评标时间向后推迟的,一律按综合(实用)评标时间计算;评标当天不能完成的,第二天重新计算;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确需住宿的,其食宿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五、当日评标时间超过12:00时或18:30时不能完成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应为评标专家提供午餐或晚餐,用餐标准应不低于20元/人,用餐或休息时间不包含在评标时间内。
六、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因存在回避、健康、能力、违纪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因特殊情况必须中途离场的,不支付评标劳务报酬;按规定应当更换评标专家并由其重新评标的,其劳务报酬与其他评标专家同等对待。
有关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说明

有关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说明
为规范学校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预防事业经费开支的随意性。
学校审计处联合计财处经过调查研究,根据部门上报的评审(劳务)费发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经审计处与计财处讨论,初步拟定了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
现征求意见,请及时反馈。
对拟定原则作以下说明:
一、严格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
二、工作时间之内与工作时间之外的评审(劳务)标准要有所区别,八小时以外的评审(劳务)费如有必要可适当提高;
三、表中“单元”,一单元为四小时以内,一上午或一下午或一晚上为一单元;
四、未列入的项目其评审(劳务)费可依项目性质和级别参照发放标准执行;
另对未进行评审(劳务)费申报的部门,如存在坐收坐支的情况,要进行必要的预防和监督,以免结余形成小金库,并要求统一纳入学校的经费管理。
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注:元为上午或者下午或者晚
一单元为:上午或下午或晚上。
上。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陕发改法规〔2022〕607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牵头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劳务报酬,维护交易项目组织方和专家的合法权益,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现将《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4月24日附件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劳务报酬,维护交易项目组织方和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依法从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并参与全省范围内各类招标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交易项目组织方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统一支付。
交易项目组织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专家发放除评标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等正常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任何钱物。
第四条评标评审时间以专家按通知规定到达评审地点并签到的时间为计算起点,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隔夜评标夜间休息等非评标评审时间)。
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或者多个子项目评标评审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评审时间。
第五条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施工图纸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内部)管理办法

施工图纸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纸评审活动,加强评审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维护公司利益,保证评审活动的有效性,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施工图纸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工程
1、正常项目图纸评审,评审劳务报酬为:
①项目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评审专家基本劳务报酬按300元/人·次执行,每超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0.5小时(含0.5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每日评审劳务报酬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元。
②隔夜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天计算,即每天1000元。
评审结束当日超过4小时(含4小时)的按1天计算;不足4小时的,按0.5天计算。
③实行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该项目总工主持评审活动。
评审委员会主任需增强评审工作责任心,保证评审质量。
二、相关要求
1、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及评审期间的食宿费由我公司承担。
2、专家费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标准。
3、如需聘用外地专家到我公司进行施工图纸评审的,由我公司在支付劳务报酬的基础上,另行支付长途交通费;因项目需要进行隔夜评审的,由我公司承担食宿费。
4、评审工作未完成或未达到评审结果的,评审专家早退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
5、劳务报酬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发放,领取人须签字确认。
6、在评审前或评审过程中,不得发放任何费用,否则按违规处理。
7、评审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
8、评审专家应廉洁、高效的完成评审工作。
海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

海口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暂行办法第一条凡依法从海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家库抽取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海口市政府采购活动评标、评标复核、招标文件预审(咨询)工作的,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合理的劳务费。
第二条评标、评标复核、论证劳务费支付标准。
评标、评标复核、论证劳务费参照项目金额大小、时间、交通费和聘请省内外专家等因素确定。
(一)对单个项目评标时间在半天(4小时以内)的,聘请省内专家评标劳务费为400元,聘请省外专家劳务费标准为800-1000元;(二)对单个项目评标时间在1天(4-8小时内)的,聘请省内专家劳务费为500-800元,聘请省外专家劳务费标准为1000-2000元;(三)对单个项目评标时间超过1天(8小时以外)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另加报酬。
聘请省内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100元标准支付,聘请省外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200元标准支付。
第三条招标文件预审(咨询)劳务费支付标准。
专家完成预审(咨询)每一个项目招标文件,专家劳务费为300元。
第四条评标时间指全部评审专家到达评标指定地点后,评标开始起至评标结束(评标报告完成)止,扣除中途用餐时间。
参加评标复核的时间计算,比照评标时间计算。
第五条前往海口市新行政办公区的专家每人每次增补交通费用100元。
第六条采购项目开标后,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或采购失败的,对已签到的评审专家,省内专家按每人300元、省外专家每人按500元支付劳务费。
已进入评审环节的参照第二条执行。
第七条因采购人原因暂停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向已签到的评审专家说明原因,并向评审专家支付200元/人的交通补偿费用。
第八条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不得迟到和早退。
未按专家抽取系统短信通知时间到达评标地点,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除劳务费100元。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评标工作擅离评标现场的,不予支付评标劳务费。
第九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的食宿费用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如有特殊情况,海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评审需求时,经市财政局同意,由采购人推荐的省外评审专家的交通、食宿和评审等相关费用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有关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说明

有关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说明
为规范学校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预防事业经费开支的随意性。
学校审计处联合计财处经过调查研究,根据部门上报的评审(劳务)费发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经审计处与计财处讨论,初步拟定了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
现征求意见,请及时反馈。
对拟定原则作以下说明:
一、严格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
二、工作时间之内与工作时间之外的评审(劳务)标准要有所区别,八小时以外的评审(劳务)费如有必要可适当提高;
三、表中“单元”,一单元为四小时以内,一上午或一下午或一晚上为一单元;
四、未列入的项目其评审(劳务)费可依项目性质和级别参照发放标准执行;
另对未进行评审(劳务)费申报的部门,如存在坐收坐支的情况,要进行必要的预防和监督,以免结余形成小金库,并要求统一纳入学校的经费管理。
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注:元为上午或者下午或者晚
一单元为:上午或下午或晚上。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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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文件依据
北京
(一)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7〕554号)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人的费用。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
河北
山西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7〕10号)
江苏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
(二)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四)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自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进入评审室签到后开始计算。
山东
一、正常评审项目;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
评审时间不满3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应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评审质量。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
不超过1小时的用餐休息时间,应当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辽宁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2小时以内300元/人,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100元/人;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中止评审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报酬100元/人。
增加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小时或者2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
给予到场评审专家200元补偿。
未经评审采购活动即中止或者终止。
三、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三)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天津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内蒙古
(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公资管发〔2017〕16号)
1、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3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当天1200元封顶。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500元支付,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三)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的,或者参与多个子项目评标评审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评审时间。
(四)按要求从国家级专家库和跨省的行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或者经批准由招标人、采购人特邀的专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
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号)
(二)评审活动开始后,因资格审查不足3家、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导致废标或评审停止,评审专家工作时间不足2小时的,支付劳务报酬200元/人次。
江西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费和在途补助。其中,交通补助费用凭乘坐两地有效公共交通工具凭证实报实销。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一等座)、长途客运汽车,往返交通费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途补助标准为每次180元,需住宿的,凭发票在公职人员差旅住宿费范围内报销,目前执行标准为每晚320元。相近盟市、旗县无直达公共交通工具,需自驾车前往的,单程补助不超过200元,往返400元,同时取消在途补助,并不负担其他随性人员的任何费用。
河南
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时间即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现场签到开始至提交评审报告时间止。期间用餐与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吉林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2017〕554号)
(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四、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200元,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接受处理处罚,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已经获得的,须全额退回。
(三)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
浙江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情况而未参加评审的,支付交通费100元。
黑龙江
(一)专家工作半天(4小时以内,含4个小时)发300元;
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单日800元/人封顶;
(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300元/人,2小时以上400元/人封顶;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
(四)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安徽
福建
(一)评审专家工作时间3小时以内的,支付劳务报酬300元/人次;3小时以上每小时增加100元/人次;超出时间不足30分钟的,支付劳务报酬50元;超出时间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安排采购项目评审,原则上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全国各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最新标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单位按照属地标准执行。因此,各省不断完善制定新的适应本地区实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下表根据全国各地区最新出台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进行梳理,供政府采购各相关当事人查询使用。
(五)担任评标小组组长的评标专家,可以多发放100元劳务报酬。
(六)专家没有按时到达评标现场,迟到1小时以上的扣除相应劳务报酬。
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属于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300元,其他费用按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执行;属于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