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德 裁判文书说理原理

合集下载

裁判文书说理原论

裁判文书说理原论

裁判文书说理原论
裁判文书说理原论是指在裁判文书中,对裁判结果的依据、理由和认定根据等进行说明和阐述的一种说理方法。

裁判文书说理原论是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裁判文书的重要特征之一。

在裁判文书中,裁判者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裁判结果进行认定和作出相应裁判。

为了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裁判者需要清晰而有力地阐述其裁判的依据和理由,从而使得裁判结果得以得到证明和解释。

裁判文书说理原论的核心思想是“何以解释,唯有法律”,即裁判结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作出,并且需要通过充分、客观、严谨的说理,使得裁判结果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社会的接受。

在裁判文书中,裁判者需要尽可能地详细说明自己的理由和证据,并且阐述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和判例。

此外,还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认定,避免个人偏见和主观臆断的影响。

总之,裁判文书说理原论的实践要求裁判者具有充足的法律知识基础和严谨的思维方式,能够全面、客观、合理地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和裁决。

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

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

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的产物,起着记录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表明裁判结果等作用。

在裁判文书中,说理部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是裁判结果的理论依据和司法裁判的最终结果。

说理性的研究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典型的裁判文书由三部分组成:事实部分、法律适用部分和说理部分。

说理部分是对案件背景、审理过程以及采用的法律基准进行系统分析的部分。

它必须清晰明确,以支持合理且合法的裁决。

说理性的研究是通过研究这个部分,考察法官如何解释法律、如何判断案件事实,并得出决定的过程及其决定是否恰当的探索。

第一个案例是高瑞的死亡案。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被指控殴打死亡一名女子。

法官在判决中详细描述了发生的行为、伤害的严重性、证人证言和其他一些因素。

然后,法官简要分析了法律基准和相应的罪名适用。

法官在说理中明确阐述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并阐明了为什么被告人应该被判处重刑。

这个案例表明,法官在说理中应该保持透明度和合理性,并明确解释法律标准。

第二个案例是陈某涉嫌虚开发票案。

在这个案例中,法官需要详细描述证据中的虚假发票以及被告人的作用。

法官还需要阐述法律适用和如何判断这个案件是否符合刑事责任要求。

法官在说理中必须做出明确的结论,并支持这个结论所依赖的依据和证据的可信度。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官在说理中应该遵循一些常规步骤并确保其推理和结论的合理性。

第三个案例是王某行骗案。

这个案例中,法官需要对被告人的行为,他上述的行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他被判处的处罚作出明确的判断。

在说理中,法官应明确表述事实,然后借鉴前例或其他类似案例的法律标准和准则,进而说明为什么王某应该被判刑。

在这个案例中,法官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法官需要在说理中强调这些因素,阐明王某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质,最终判出了他应该被判处的刑罚。

综上所述,裁判文书中说理的研究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至关重要。

在说理中,法官需要阐述事实、适用法律标准和定量、量化权衡法律原则。

裁判文书说理的逻辑方法

裁判文书说理的逻辑方法

裁判文书说理的逻辑方法
一、总体思路
1、首先,要明确裁判文书中的事实,把握裁判文书的实质,确定主题思路;
2、再分析文书中的细节,总结引用的法条、解释的根据,层层推理,构建事实和理论的逻辑关系;
3、最后,综合总结,完成裁判文书的说理逻辑。

二、细节处理
1、把握裁判文书的实质
打开裁判文书,看到的第一篇文字大多为对案件事实的介绍,这是裁判文书的实质,是需要说理的核心部分;在这一篇文字之后,出现法律根据、被告的抗辩、法官的审查等细节问题,都是为了详细的推理裁判文书而放在这里的,也是需要我们进行思考分析的。

2、层层推理,构建事实和理论的逻辑关系
层层推理的意思是,我们首先应该根据裁判文书中提供的事实,找出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比如裁判文书中提到的“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一行为的后果,也就是通过引用法条考察是否触犯法律;而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思考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或是否有给原告带来损失,从而构建事实和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

3、综合总结,完成裁判文书的说理逻辑
综合总结的意思是,通过上面的步骤,我们可以将裁判文书中的
事实,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判决、解释等,层层推翻,以期让大家都能明白,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侵权,以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这样,我们就能够说明裁判文书的理论和实质,完成案件的说理逻辑。

绿色原则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的说理运用——以92份民事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绿色原则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的说理运用——以92份民事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绿色原则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的说理运用—以92份民事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朱慧军^摘要:绿色原则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的说理运用存在说理欠缺、说理简单、说理有误等不足,产生原因主要在于扩大化地理解“资源”、单一化地理解“生态环境”以及对绿色原则的特性存在理解分歧D基于此,既要准确、全面地理解绿色原则的内涵,又要统一地理解绿色原则的特性,即绿色原则是一项独立的民法基本原则、兼具有“价值宣示”和“裁判规范”的双重法律性质。

同时,在说理运用过程中,绿色原则只能用于涉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民事领域,并遵守优先适用法律规则、穷尽法律规则时作为法律规则的例外的前提条件,选择结合其他法律规范强化说理、援引绿色原则填补法律漏洞两种方式予以规范说理。

关键词:绿色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民事裁判文书引言民事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重要文书,有着规范的裁判逻辑:一方面要严 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裁决,另一方面要充分说理论证裁判结果的合法性、正当性。

前者有 章可循,后者容易忽视。

释法说理水平关乎裁判的可接受性,对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 公信力、改善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绿色原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新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带有浓厚的环境法色彩,并不能当然地运用到民事裁判文书中,需要充分地说理。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绿色原则 的说理却不尽人意,存在说理欠缺、说理简单甚至说理有误等诸多不足。

因此,如何解决 说理运用不足,提升说理运用水平,值得深人思考。

笔者通过对92份民事裁判文书的检 视,得出绿色原则说理运用存在的不足,进而反思不足之因、厘清说理基础、探究规范路 径,以期能够提升绿色原则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的说理运用水平。

朱慧军,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人民法院,法律硕士。

39法律适用2020年第23期―、绿色原则说理运用的现实状况(一)样本总体情况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分别以“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9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产生1047个结果。

《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范文

《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范文

《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篇一一、引言裁判文书是司法裁判的核心表现形式,是展现司法公正、权威和公信力的关键载体。

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即裁判文书的逻辑性、清晰性和说服力,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透明、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裁判文书说理性的研究,探讨其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裁判文书说理性的重要性裁判文书说理性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应当具有清晰的逻辑、充分的说理和充分的法律依据,使当事人能够理解裁判结果的理由和依据,从而信任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此外,裁判文书说理性还有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让社会公众了解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裁判文书说理性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目前,我国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已有了显著提高,大部分裁判文书都能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逻辑清晰。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导致当事人无法理解裁判结果;部分裁判文书语言模糊、表述不清,影响了裁判文书的可读性和说服力;还有一些裁判文书缺乏对法律依据的详细阐述,使得当事人无法充分了解法律依据和法官的裁决依据。

四、完善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法官的说理能力培训。

法官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准确、清晰、充分地说理。

因此,应当加强对法官的说理能力培训,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2. 完善裁判文书的撰写规范。

应当制定更为详细的裁判文书撰写规范,明确裁判文书应当包含的内容、语言表述的要求等,以提高裁判文书的可读性和说服力。

3. 强化法律依据的阐述。

裁判文书应当详细阐述法律依据,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法官的裁决依据。

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应当提供多种法律依据的对比分析,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裁决结果。

4. 推进裁判文书公开透明。

通过公开裁判文书,让社会公众了解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同时,公开的裁判文书也有助于监督法官的裁决行为,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

浅谈裁判文书说理

浅谈裁判文书说理

浅谈裁判文书说理作者:杜琛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摘要: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这一举措的实施,使得社会各界再次将视野聚焦于法院,裁判文书成为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窗口,彰显着法官办案质量和司法能力的名片。

然而其公布之后突显出说理不当、千遍一律,空话、套话较多、不愿说理、论证理据不充分等诸多问题。

为了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笔者针对这些问题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从制度、必要因素、自身等方面略提拙见。

关键词:裁判文书;说理;制度保障;办案质量为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阳光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完善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

一时间,裁判文书成为举国上下注目的焦点。

裁判文书是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一个“窗口”,也是法官办案质量和司法能力的一张“名片”。

裁判文书因其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严重影响了司法天平的导向。

笔者认为一份裁判文书的精华部分在其说理部分,是整个裁判文书的灵魂,说理在案件事实与判决依据和内容相衔接方面发挥了桥梁作用,说理有如一根针把有关联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有机的缝合在一起。

一、裁判文书中说理工作的不足1.裁判文书说理不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少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全面反映。

在裁判文书中,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其所要证明的内容,尤其是对支持和否定判决主文的证据没有全面反映。

二是缺乏法官对证据的分析、认证。

裁判文书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哪些采信、哪些不采信不作明确交待;往往不叙述支持或驳回当事人主张的理由或者含糊其辞;对于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不予提及,笼统予以驳回。

对裁判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及法理寥寥数语,很多当事人不清楚为什么双方都围绕争议提供了证据,而法院却没有参考自己的主张,给上诉、申诉留下隐患。

2.裁判文书制作人不愿说理有的裁判文书,对应当阐述的道理不说,整个文书的侧重点完全不在说理上,结论也是直接给出,没有任何说理的经过。

谈谈个别化的裁判文书

谈谈个别化的裁判文书

谈谈个别化的裁判文书
郭林虎
【期刊名称】《《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00)002
【摘要】当前 ,我国各级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 ,公式化、概念化现象十分严重。

写作个别化的裁判文书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良方。

裁判文书是理性和情感的二元统一。

对同一案件 ,不同的主体对之进行理性和情感的观照 ,观照的后果呈现出极强的个性色彩。

用语言将这种具有个性色彩的观照结果表现出来 ,这便是个别化的裁判文书。

一个好的裁判文书 ,应该做到理性和情感的个别化。

【总页数】4页(P40-43)
【作者】郭林虎
【作者单位】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人文社科系讲师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13
【相关文献】
1.裁判文书说理视角下的"但书"研究——基于157份无罪裁判文书的分析 [J], 刘树德; 潘自强
2.裁判文书说理视角下的“但书”研究——基于157份无罪裁判文书的分析 [J], 刘树德; 潘自强
3.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强化与规范化论要
——以《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视角 [J], 屈佳;陈航
4.公序良俗原则在家事审判中的适用
——以裁判文书网家事裁判文书为例 [J], 王春香;魏卓成;孙茜
5.网络暴力民事案件裁判标准的探析--以中国裁判文书网163份裁判文书为样本[J], 王志民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裁判文书说理水平的提高

论裁判文书说理水平的提高

论裁判文书说理水平的提高作者:刘旗胜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2期【摘要】裁判文书的制作主体是自身并无绝对权威的司法者,裁判文书以语言为存在表现形式,这两个方面的原因深刻地决定了裁判文书务必说理。

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说理工作主要存在分析论证过程缺失、违反形式逻辑以及繁简处理失当三个方面的问题。

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水平,重点在于要求司法者在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充分阐明分析论证过程,严格遵守形式逻辑,努力做到繁简处理适当。

【关键词】裁判文书说理;分析论证过程;形式逻辑;繁简处理裁判文书是司法运作最重要的产品,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裁判文书质量的好坏直接反映出司法系统向社会提供司法服务水平的高低。

那么,如何衡量裁判文书质量的好坏呢?通常认为,裁判文书说理是否充分是衡量裁判文书质量好坏的重要准绳。

因此,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水平是提升司法服务水平的重要突破口。

下面,本文就裁判文书为何要说理,当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要求等三个问题简要谈谈笔者对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水平的粗浅看法。

一、务必说:裁判文书说理是司法运作题中应有之义裁判文书为何要说理,这是一个聚讼纷纭的话题。

刘树德认为,“司法的正义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裁判文书只有说理充分、准确,方能使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真正让人民群众从个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①胡云腾认为,“裁判文书说理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与具体的国情、司法的构造、文化的传统和法治的发展阶段都很有关系。

我国是法治建设的后发达国家,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还相当欠缺,对法院的公信还没有完全确立,对法官整体素质的信赖程度还不够高,且由于法官在审判案件中既决定事实判断问题又决定法律适用问题,这些因素的存在,格外要求裁判文书来说理,加之当前裁判文书的说理确实又存在很多不足,因此,裁判文书说理的任务就更加繁重,也更加重要。

”②刘树德和胡云腾分别从不同方面指出了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但是,他们所提出的理由似乎还过于表面,并没有揭示裁判文书必须说理的深层次原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刘树德裁判文书说理原理
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和表达之一,而其中的说理部分是理解案件事
实和适用法律原则的关键部分。

刘树德是我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律文书写作专家,在他的作品中提出了裁判文书说理的原理。

以下是关于刘树德裁判文书说理原理的
详细描述。

首先,刘树德认为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当遵循三大原则:逻辑性原则、法理性原
则和说服性原则。

逻辑性原则要求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必须符合逻辑关系,即合乎常理,推理严密,不能出现漏洞或自相矛盾的情况。

在写作过程中,裁判员应当明确事实依据和法律条文,运用正确的逻辑方法进行分析和推演,确保说理过程的严密性和合理性。

法理性原则要求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必须依据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

裁判员应
当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准确理解和运用法条,以权威性的法律依据来支持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法律关系的确定。

在说理过程中,应当充分阐明法律的适用理由,确保裁判结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说服性原则是刘树德强调的重要原则之一。

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当以清晰、简洁、准确的语言,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递法律判断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裁判员应当兼顾专业性和普及性,在逻辑性和法理性的基础上,用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使人们能够理解和接受法律的判断结果。

除了以上的原则,刘树德还提出了裁判文书说理的四项要求:全面性、一贯性、深入性和有力性。

全面性要求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应当涵盖案件的重要事实和相关法律问题,不
能遗漏重要的审理结果和判断依据。

裁判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分析,从多个角度审视问题,确保说理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一贯性要求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应当在整个文书中保持一致,不能出现自相矛盾或前后矛盾的情况。

裁判员应当从事实、证据和法律的角度,建立一个内部逻辑关系恰当、合理的说理体系。

深入性要求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应当深入分析案件的核心问题和焦点争议,通过充分细致地论述,阐明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原则的思考过程。

裁判员应当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避免泛泛而谈或流于表面的说理。

有力性要求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应当言之有力,以准确、权威的语言和逻辑获得辨识力和说服力。

裁判员应当通过对法律条文和相关判例的运用,以及对案件事实的充分解析,使裁判文书在逻辑和法理上更具说服力。

综上所述,刘树德提出的裁判文书说理原理包括逻辑性原则、法理性原则和说服性原则,以及全面性、一贯性、深入性和有力性的要求。

这些原则和要求为裁判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提供了指导,并且可以提高裁判文书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说服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