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

合集下载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市属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的通告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市属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的通告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市属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11.28•【字号】津民发〔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市属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的通告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国家民政部令第39号)和《天津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津民发〔2012〕50号),经初评、终评、公示,已全部完成2016年度市属学术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等级评估工作。

现将评估等级结果通告如下:一、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等级结果(一)5A等级。

天津市保险学会(二)4A等级。

天津市钢结构学会(三)3A等级。

天津市高等教育学会天津市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天津市航海学会天津市营养学会天津市消防协会天津市照明学会天津市音乐文学学会天津市创意策划研究会天津市卫生经济学会天津市地理学会天津市胶粘剂研究会天津市金融学会天津市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研究会天津市机械工程学会天津市心脏学会天津市天文学会天津市汉语国际教育研究会天津市声学学会天津市预防医学会天津市测绘学会天津市气象学会天津市城市规划学会天津市图学学会天津市体视学学会天津市无形资产研究会天津市国学研究会天津市心理学会天津市技术经济和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天津市地质学会天津市通信学会天津市管理学学会(四)2A等级。

天津市药理学会天津市园艺学会天津市微量元素学会天津市政治学学会天津市孙子兵法研究会天津市林学会天津市钱币学会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等级结果(一)5A等级。

天津蓝天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中心天津市建筑材料服务中心(二)4A等级。

天津市宜童自闭症研究服务中心天津天后文化传播交流中心天津市老年俱乐部天津WTO咨询服务中心(三)3A等级。

天津市朗诵艺术团天津环渤海书画院天津市现代艺术文化交流服务中心天津可乐马古典家具博物馆天津格格府典藏博物馆天津中俄文化艺术交流中心天津市英才青少年高尔夫球运动俱乐部天津七弦琴院(四)2A等级。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2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2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确定了2021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将《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工作任务分解为134项。

为确保各项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推动。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天津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起步之年。

做好今年工作事关长远、意义重大。

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承办的工作负总责、负首责,强化统筹安排、组织协调、整体推进、督促问效。

要制定落实措施,细化工作内容、明晰任务分工、明确完成时限、细化完成标准、抓好责任落实,切实做到事事有人抓、件件能落实。

二、密切协调配合。

各责任单位要从大局和全局出发,加强沟通衔接和协调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牵头单位要负责工作的整体推进,统筹指导推动,把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难题,按要求做好相关情况的汇总、分析、上报工作;配合单位要各负其责,落实落细,及时向牵头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强化监督考核。

市政府办公厅要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工作推进过程的监督和对完成情况的考核。

134项重点工作,都要列为各责任单位2021年度的绩效管理考评指标。

督查工作严格落实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有关规定和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改变作风,改进方式,提高工作成效,减轻基层负担。

附件:2021年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12日附件2021年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表序号主要任务重点工作完成时限分管领导责任单位1一、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5%。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属直接登记和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属直接登记和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属直接登记和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津民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属直接登记和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20〕26号市属直接登记和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和《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为贯彻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办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整治“红顶中介”的通知》(津发改规〔2020〕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现对市属直接登记和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收费清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内容(一)规范会费管理,主动减免或降低会费。

一要严格依规依章程收取会费。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要调整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方式,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会费不得重复收取,行业协会商会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

二要主动减免或降低会费。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要求,根据本行业实际,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主动降低偏高收费,确保年内各项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

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在确保正常运行经费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会费标准,鼓励对困难企业会员、小微企业会员免收会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与会员企业共度时艰。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津民函〔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津民函〔2022〕34号各市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更好地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市级社会组织近年来抽查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实际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社会组织财务管理通知如下: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自身的财务行为,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

社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财政、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抽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社会组织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为指导社会组织进一步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级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市级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试行)2022年12月30日附件天津市市级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组织”)财务行为,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社会组织,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天津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津民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7月5日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要求,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力度,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六个方面17条措施。

一、扎实开展好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1.做好低保、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落实工作。

各区要结合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对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外省户籍人员普遍开展一次走访排查工作,符合条件的要第一时间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普遍组织一次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人员业务培训。

要结合巩固落实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成果,加强对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确保规范审批,精准认定。

2.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为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原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给予各区80%转移支付补助。

3.落实好低保救助政策。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津民发〔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8〕51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社会组织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

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和优化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社会组织责任和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共建共创、共享共用、互利互赢。

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办法》、《通知》,是全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一项十分重要任务。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审批部门以贯彻落实《办法》、《通知》为契机,加强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上传工作,推进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设,落实社会组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与完善。

二、做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工作要根据《办法》要求,认真记录和归集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生成和获取的社会组织信用记录以及有关评价社会组织活动情况的各项信息。

按照社会组织的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进行分类,建立专门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档案库。

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服务机构“一机构一台账”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服务机构“一机构一台账”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服务机构“一机构一台账”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津民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服务机构“一机构一台账”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20〕31号各区民政局、政务服务办: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将防范化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领域的重大风险作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责的重要方面,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年度社会服务机构“一机构一台账”自查自纠工作做如下安排:一、实施主体和工作对象自查自纠的实施主体和工作对象都是登记管理机关,是对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工作的检查和整改。

二、实施步骤(一)清底数阶段(2020年8月-9月)各区民政局通过开展2019年度年检(年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调研走访、日常谈话等方式,摸清本地区已登记社会服务机构底数和基本情况,完善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台账。

各区民政局、政务服务办以各区行政审批部门成立时间为节点,以社会服务机构档案为依据,对照天津市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系统,重点对单位名称、发证机关、行政区划等登记证书涉及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修改。

各区行政审批部门成立前登记的且从未发生变更的事项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各区民政局负责修改。

各区行政审批部门成立后登记的、成立前登记的但后期发生变更的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各区政务服务办负责修改。

各区政务服务办向区民政局提供清晰的电子版或纸质版现有社会服务机构档案,并与区民政局协商建立社会组织档案移交机制,便于社会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的函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的函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津民函〔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的函各有关单位,各区民政局,全市社会组织:近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从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表彰管理、加强收费管理和加强会议管理等四个方面对社会组织行为进行了规范,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全市社会组织要确保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所有分支机构、会员及每位工作人员,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层层压实责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在社会组织内部认真做好风险排查防控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及时消除违规隐患、纠正违规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及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

二、加强自律,防范化解风险全市社会组织要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严格对照“六不得一提高”要求,加强对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业务活动”《全国社会组织纷纷行动坚决抵制非法社会组织》动态信息经验学习,采取有力举措,进一步营造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浓厚氛围。

要切实加强表彰管理,严禁借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之机违规开展各类评比、评选、评奖活动;切实加强收费管理,对现存收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开性进行自查;切实加强会议管理,严禁违规举办“一讲两坛三会”。

社会团体要结合每年召开一次的会员(代表)大会,社会服务机构要结合定期召开的理事会,及时按照我市法规政策要求,更新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名册、理事名单等相关内容,落实党组织和监事(会)职责,按照章程确定参会人员及候选人资格、规范选举投票程序,及时做好备案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津民函〔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社会工作正文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各市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通知如下:一、涉及对象2021年6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截止时间填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

三、填报内容(一)年度工作报告。

按照年报系统填报内容和格式填报,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和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以及规范举办“一讲两坛三会”(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情况,负责人、理事、工作人员及其变动情况,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开展诚信自律承诺情况,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自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自查。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开展涉企收费清查。

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按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

(三)年度审计报告。

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规定选聘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市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可自主选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计,年度审计报告应符合模板要求(见附件2、3)。

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要求,填报年度审计报告,并负责做好年报审计数据上传工作,其中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86号)要求,编制包括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情况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打印已开立银行账户2021年12月31日结算清单(银行对账单),了解社会组织全部银行账户的情况和收入构成,如实填写审计信息,对财务活动和社会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审计、作出审计结论,审计情况要真实、全面、精准写入年度审计报告中,依照法律政策有关规定对审计内容负责,结合工作实际适当减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审计成本。

在2021年度开展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评估等级为4A级及以上的市属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可以免于提交2021年度审计报告,由社会组织在线填写报告。

(四)党建工作报告。

市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党建情况、群团组织情况等,已同步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

(五)慈善组织年报专项信息报告。

已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按照民政部要求,通过“慈善中国”网站()报送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其中,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在如实填写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后,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四、填报方式(一)市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实行网上填报、公开和存档,不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纸质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不对年度工作报告作出结论,不对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加盖结论戳记。

(二)市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录“天津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进入天津市社会组织管理系统进行填报。

经市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确认的审计报告上传后,社会组织方可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三)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市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其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在线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

脱钩后市属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市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在线提交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登记管理机关将检查社会组织年报公示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报告内容下发责令改正通知,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将依照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四)按照财政部、民政部《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资产报告制度等。

财政部门可通过天津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的年报审查功能实施监督检查。

五、填报程序(一)网上填报参加年度报告网上填报的市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陆市民政局网站(/),点击专题报道栏的“天津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政务办事大厅—年检年报”进入管理系统(社会组织年检办事柜台http://111.164.113.15:8088/tjfrk/shzzgl/index.jspx)。

“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法人用户的用户名为统一信用代码,使用修改后的密码登录(如未修改密码,则使用初始登录密码“yUfaXGFk0”登录,注意区分大小写)。

再次登录“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后,进入年报界面,根据系统提示逐步完成所有表格的在线填报。

(网上填报图示见附件)(二)上传附件在“上传电子文件”栏中,上传以下附件:1.市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需下载、打印2021年度工作报告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名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后,扫描上传。

2. 会计师事务所上传的年度审计报告扫描版(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年度审计报告应含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情况报告等内容)。

3.市属社会团体需下载、打印新版《诚信自律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后,扫描上传。

4.市属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前置许可的,需扫描前置许可证副本并上传。

年报信息填报完成后,点击“上报”按钮完成。

(三)在线初审各业务主管单位应于5月30日前完成主管的市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含年度审计报告)的在线初审工作。

登陆市民政局网站点击专题报道栏的“天津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政务办事大厅-业务管理”进入管理系统,原有用户名、密码不变。

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向我局社会组织监管处函复拟纳入2022年抽查审计范畴的社会组织名单。

(四)信息公开1.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年报系统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将在“天津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社会组织同时可以通过本组织官方网站等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信息。

2.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将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全部信息向财政、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推送。

3.年度工作报告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公开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六、注意事项(一)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填报,对年度工作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报送截止日期前可联系填报系统技术客服(186****5205)进行补充或修改,报送时间截止后填报系统自动关闭。

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开后,不能再自行补充或者修改,如有填报失误可联系技术客服联系对错漏内容集中进行修改一次。

(二)市民政局将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抽查工作等方式,对市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抽查,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同时根据年度报告公示后的社会举报线索进行受理开展调查。

(三)对逾期报送年度报告和举报问题查实的市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市民政局依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制度,将其列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异常名录”;对发现填报的年度报告书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逾期未报送年度报告的,民政部门将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制度,依法予以处理。

(四)市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参加年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1.填报系统技术客服(太极集团):186****5205(微信同号)2.获取会计师事务所账号:将营业执照正本图片、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服务处邮箱*****************.cn,联系电话:23355183。

3.“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人工服务电话:883553514.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监管处咨询电话:市属社会团体咨询:23513590、23513595市属社会服务机构:235135955.为方便各社会组织与登记管理机关沟通,我局建立了工作QQ群,申请入群时请注明社会组织名称:市属社会团体群号码为237826531市属社会服务机构群号码为4862676122022年3月18日附件:附件1社会组织网上填报图示附件2市属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附件3社会服务机构财务审计报告附件4市属社会团体年报审计需提供资料附件5市属社会服务机构年报审计需提供资料附件6免于审计自行填报信息的社会组织名单附件1社会组织网上填报图示1. 登陆“天津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政务办事大厅—年检年报”进入管理系统(社会组织年检办事柜台http://111.164.113.15:8088/tjfrk/shzzgl/index.jspx)。

2.“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法人用户的用户名为统一信用代码,使用修改后的密码登录。

3.进入年报界面,根据系统提示逐步,完成所有表格的在线填报。

4.登陆市民政局网站点击专题报道栏的“天津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政务办事大厅-业务管理”进入管理系统,原有用户名、密码不变。

附件4市属社会团体年报审计需提供资料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即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注: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证照)2.当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年度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3.当年会计账薄(包括现金账、银行账、明细账及总账);4.当年会计记账凭证;5.现金盘点表、年末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盘点表(有车辆的提供车辆行驶证、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往来账款明细表(注明账龄)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领取报酬情况,本团体工作人员与工资情况;6.流转税、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者网上申报回执)、减免税文件;7.验资报告、上年审计报告、会费表决决议(复印件);8.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情况(含分支机构名称、账户情况等);9.对外投资经济实体情况(含经济实体名称、收益情况等);10.请各单位带公章;注:2021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团体应提供情况说明;第1、2、5、6、7、8应提供复印件(A4纸复印),复印件加盖公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