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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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
•(七)做好本单位计量管理工作的考核工作,考核应按照二级单位的 有关要求,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
•(八)负责处理好计量过程中计量纠纷和计量设施故障等事件(事故) 的处理及上报。
•(九)负责组织计量器具(DN<100mm)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 选型方案的论证和使用前的验收工作,并报二级单位备案。对于计量器 具(DN≥100mm)的项目设计、选型方案报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
• 第十一条 计量器具的购置
• (一)在购置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时,须在采购合同 中明确提出对《制造计量检测设备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书的要求。
• (二)在引进国外计量器具或计量装置时,须要求供货方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三)计量器具购置计划,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报公司规划计划 处进行审批,由物资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购。
•(七)指导二级单位做好购销差控制工作,参与计量管理过程中重大 事项的调解处理。
•第八条 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是所辖三级单位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应配备专(兼)职 计量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二级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
•(二)认真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上级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管理文件 及有关通知要求。
• (四)未经申请批准,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私自购置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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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 法
•第十二条 计量器具的发放领用登记
•(一)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到货并组织有关人员验收签字后,经首次检 定合格,计量员才可对其进行建帐登记、编号,根据计量器具的种类 不同而确定检定周期。
•(二)建帐后的计量器具若暂时不投入使用,应由计量员妥善保存; 若投入使用,应由使用人填写《计量器具发放领用登记台帐》。

燃气计量管理规定

燃气计量管理规定

燃气计量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燃气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燃气计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规,充分发挥集团三级计量管理体系作用,推动计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减少燃气计量误差,提高经济效益,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计量检定规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大区、各燃气公司、CNG加气站、LNG加注站等各种燃气计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参照并引用以下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GB/T18603-2014;《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通用计量技术术语及定义》JJF1001-201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03-2008;《工业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集中采集终端通用技术条件》GB/T29872-2013;《智能气体流量计》GB/T28848-2012;《原油、天然气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第四条术语计量:为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法定计量单位:为定量表示同种量的大小而约定的定义和采用的特定量称为计量单位,由国家法律承认具有法定地位的计量单位称为法定计量单位。

计量器具:单独或和其它辅助设备联合进行测量的器具(设备)。

例如:压力变送器,流量计算机,燃气流量计、在线色谱分析仪等。

计量系统:用于实现专门计量的全套计量仪表和其它设备。

计量确认:为确保测量设备处于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状态所需的一组操作。

计量确认一般包括检定、校准,必要的调整或修理,随后再检定、校准,以及必须的封印和标记。

计量器具的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出具检定证书。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办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能源计量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制度,促进能源计量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业企业、交通运输、民用燃气、农业等领域的能源计量工作。

第二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主体2.1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能源计量技术标准和规范,监督评估和认证能源计量设备的准确性。

2.2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和实施地方范围内的能源计量工作。

第三章能源计量设备的选择和使用3.1 按需选用计量设备各使用能源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计量设备,确保计量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2 计量设备的检定和检验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定和检验,并保留相应的检定和检验记录。

第四章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4.1 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使用单位应按照设备的计量要求,及时采集能源计量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2 能源计量数据的监测与分析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数据监测与分析系统,对能源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异常情况。

第五章能源计量监督检查5.1 定期监督检查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各使用单位进行能源计量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计量设备的准确性、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和监测等。

5.2 不定期抽查检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可以不定期对各使用单位进行抽查检查,以确保能源计量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法律责任6.1 违反能源计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于违反能源计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并可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6.2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因能源计量不准确或数据伪造等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燃气计量表移表安装暂行管理办法

燃气计量表移表安装暂行管理办法

泸州市龙马潭区创发管道天然气站
燃气计量表移表安装暂行管理办法
站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治理私拉乱接,违规、违章用气行为,规范我站经营区域内用户的移表安装、庭院管网管理、进户管网及燃气设施管理,特制定本安装规则及管理办法。

1、我站供气区域的燃气用户原则上不得进行燃气使用产权的转让;
2、燃气设施的移表异地安装除农村用户新房改建外,一律不得进行移表异地安装,异地移表安装一律视同为新入户安装,申报程序和收费标准参照新入户安装流程处理。

本《管理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泸州市龙马潭区创发管道天然气站
2018年8月27日
1。

燃气计量管理规定

燃气计量管理规定

燃气计量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燃气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燃气计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规,充分发挥集团三级计量管理体系作用,推动计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减少燃气计量误差,提高经济效益,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计量检定规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大区、各燃气公司、CNG加气站、LNG加注站等各种燃气计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参照并引用以下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GB/T18603-2014;《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通用计量技术术语及定义》JJF1001-201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03-2008;《工业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集中采集终端通用技术条件》GB/T29872-2013;《智能气体流量计》GB/T28848-2012;《原油、天然气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第四条术语计量:为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法定计量单位:为定量表示同种量的大小而约定的定义和采用的特定量称为计量单位,由国家法律承认具有法定地位的计量单位称为法定计量单位。

计量器具:单独或和其它辅助设备联合进行测量的器具(设备)。

例如:压力变送器,流量计算机,燃气流量计、在线色谱分析仪等。

计量系统:用于实现专门计量的全套计量仪表和其它设备。

计量确认:为确保测量设备处于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状态所需的一组操作。

计量确认一般包括检定、校准,必要的调整或修理,随后再检定、校准,以及必须的封印和标记。

计量器具的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出具检定证书。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附件1:四川川港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城镇燃气生产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计量管理办法第一节适应范围1、公司计量管理是指在经营活动中涉及到天然气计量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及检定等相关行为的规范。

2、公司计量管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法规。

第二节方法选定1、计量方法按以下界定选择:(一)流量Qn>60m3/h,采用标准孔板计量或旋进旋涡智能流量计。

(二)流量Qn< 60m3/h,采用可满足需要的罗茨流量计计量(三)流量Qn< 16m3/h,采用可满足需要的膜式表计量第三节使用标准1、公司选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计量器具,公司使用的计量标准必须是国家颁布的法定标准。

2、计量器具检定执行国家颁布的如下现行标准和规程:(一)国家标准GB/T262什93《流量测量节流装置用孔板、喷嘴和文丘里管测量充满园管的流体流量》石油天然气公司行业标准SY/T6143—1996《天然气流量标准孔板计量方法》。

(二)国家标准ISO—10012 (GB/T19022《对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

(三)对原油、液化气及水质化验分析按标准化管理严格执行GB1576—1996、GB/T8929-88、一1998 的国家新标准。

(四)差压变送器的检定或校准可按国家检定规程JJG640-94《差压式流量计》进行。

(五)所使用计量器具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颁布执行的检定规程或校验方法。

3、当国家有新的标准或规程颁布时,按新的标准或规程执行,旧的标准或规程按规定的时限停止使用。

第四节器具检定及使用1、计量器具的检定按如下条件执行:(一)用于天然气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授权后,方可对其检定。

(二)未授权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送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进行周期检定。

(三)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仪表工,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3年11月27日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民用户燃气计量表管理办法

民用户燃气计量表管理办法

泸州市龙马潭区创发管道天然气站民用户燃气计量表管理办法编号:CF—ZH—023编制:审核:审批:泸州市龙马潭区创发管道天然气站2018年4月(修订)1.适用范围1.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民用户燃气计量表(以下简称燃气表)的具体管理。

2. 燃气表的采购2.1 燃气表应采用定型定点管理,保证各流转环节的统一管理。

相同工作原理的燃气表应避免多渠道供货造成的多规格、多型号现象,保证表的互换性。

2.2 采购燃气表应执行公司的物资采购准入原则,应通过公司相关领导、综合管理办、运销管理部、市场市场工程部技术经济评价,包括燃气表的生产许可证和CMC标记等。

应在合同中注明售后服务的要求。

燃气表生产厂家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并列为公司物资供应商。

2.3 对于新厂家的燃气表,需进行考察分析,并对样表进行试挂实验(试挂期半年以上),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决定该型表具是否选用。

2.4设计应根据公司年初制定的民用户发展计划和其它用表需求,制定本年度《燃气表采购计划》;运销管理部根据上一年度的燃气表维修量制定《燃气表维修计划》。

2.5 综合管理办应根据《燃气表采购计划》和《燃气表维修计划》与燃气表的生产厂家签订全年的采购合同和修表合同。

2.6 市场工程部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和数量,编制《材料需求计划》送综合管理办,综合管理办根据《材料需求计划》中的型号、规格、数量和交货期,与生产厂家联系采购事宜。

2.7 燃气表生产厂家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制造和维修计量器具许可证》并获使用计量产品标志。

2.8 生产厂家在送表时应将所有燃气表的检定原始记录提交给综合管理办。

原始记录应标明燃气表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等级、流量范围、公称压力、出厂编号、制造厂、制造年月、计量产品标志等。

表体上应标明气体流向。

3. 燃气表的进货检定3.1 燃气表到货后,综合管理办应及时填写《材料报检通知单》,通知气表检定站根据国家相应管理规定进行100%首检。

3.2 不合格燃气表的比例占总量的20%以上时,则视为所有表均不合格,气表检定站应及时联系综合管理办进行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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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燃气计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规,充分发挥集团三级计量管理体系作用,推动计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减少燃气计量误差,提高经济效益,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计量检定规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大区、各燃气公司、CNG加气站、LNG加注站等各种燃气计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参照并引用以下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GB/T 18603-2014;《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通用计量技术术语及定义》JJF1001-201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03-2008;《工业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集中采集终端通用技术条件》GB/T29872-2013;《智能气体流量计》GB/T28848-2012;《原油、天然气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第四条术语计量:为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法定计量单位:为定量表示同种量的大小而约定的定义和采用的特定量称为计量单位,由国家法律承认具有法定地位的计量单位称为法定计量单位。

计量器具:单独或和其它辅助设备联合进行测量的器具(设备)。

例如:压力变送器,流量计算机,燃气流量计、在线色谱分析仪等。

计量系统:用于实现专门计量的全套计量仪表和其它设备。

计量确认:为确保测量设备处于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状态所需的一组操作。

计量确认一般包括检定、校准,必要的调整或修理,随后再检定、校准,以及必须的封印和标记。

计量器具的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出具检定证书。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期检定。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首次检定:对未曾检定过的新计量器具进行的一种法定检查校准。

周期检定:按时间间隔和规定程序,对计量器具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检定。

标况体积:气体在标准状态(温度20℃,压力101.325KPa)下的体积。

工况体积:气体在工况温度和压力下的体积。

第五条本办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性原则;(二)公平、公正原则;(三)确保集团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计量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集团各级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明确计量管理部门、计量管理员及其职责。

第七条在集团总裁领导下,集团营销服务总监全面负责集团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集团营销服务部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对集团范围内(燃气板块,下同)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培训、考核。

主要职责为:(一)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实施并组织计量培训工作。

(二)负责集团计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指导各大区、各公司建立计量管理体系,开展计量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指导各大区、各公司计量器具的管理及检验工作,及时统计汇总计量设备台帐,做好台帐的动态管理工作。

(四)负责集团输气量报表系统、输气量监控中心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五)负责各种计量数据的汇总分析,指导各单位提高计量管控能力,推广应用计量检测监控新技术。

(六)负责审核各大区、各公司上报的燃气购销差率,分析集团整体购销情况,提出减少燃气购销差率的方法并组织推广。

(七)参与计量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方案的论证。

(八)审核各大区、各公司与上游气源单位及下游用户的燃气购销协议及计量交接合同。

(九)负责各大区计量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认定。

(十)参与重大计量纠纷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各大区总经理为本大区计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大区计量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协助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大区各项计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大区市场运营部具体负责对本大区及公司计量工作的全面管理、监督、指导、考核、培训等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计量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法定计量单位,协调处理计量纠纷等。

(二)制定计量管理工作计划,对本大区的计量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落实。

(三)负责本大区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落实并跟踪本大区各公司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及铅封管理工作;统计绘编本大区计量流程图、计量设备台帐并做好台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更新上报。

(四)及时汇总、审核、审批本大区各项计量报表,统计日、月、年购销气量,形成购销差报表,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送集团营销服务部。

(五)实时掌握上游气源供应单位气质分析报告,监控气源流量、压力、温度等运行参数是否正常;根据燃气组分变化、运行工况,及时调整计量器具运行参数。

(六)通过报表数据分析工作,及时发现输差偏高等计量问题,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排查整改;定期或不定期对管道、调压计量设备、阀门、过滤器等可能产生气损的关键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导整改。

(七)审核计量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方案,参与指导计量设施的选型、验收、投产、使用工作。

(八)负责收集用气量较大工业、商业用户的用气需求,为气源调配提供数据支持。

(九)负责各公司计量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认定。

(十)负责组织推进本大区输气量监控中心建设和计量远传安装使用工作。

(十一)接受集团计量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各公司经理为公司计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营销服务部门分管领导协助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公司营销服务部是计量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计量规程,积极推进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处理计量纠纷等。

(二)制定公司计量管理工作计划,制定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检定计划,并组织具体实施。

(三)健全完善公司的计量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公司的计量器具,制定在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合格率达到100%,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四)负责《公司计量器具管理台帐》(见附表一)、计量相关技术资料、计量流程图的建档及管理工作,计量器具台帐每半年向大区汇总上报。

(五)负责公司计量器具及燃气计量交接管理工作,做好公司的燃气购销差控制工作,每月分析上报燃气购销情况和输差控制情况。

(六)公司营销服务部是计量器具的使用部门,是国家计量法规和集团计量制度的执行部门,负责计量器具的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送检等工作,参照《燃气流量计巡检维护保养记录表》(见附表三)执行。

(七)负责公司输气量监控中心建设和远传设备的安装工作,并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各公司计量管理人员应参加政府相关部门及集团组织的计量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其具体职责为:(一)熟练掌握各种计量器具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计量数据计算方法,能熟练填写集团规定的各项记录。

(二)负责计量器具台帐、铅封台账、技术资料、检测维修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定期将台帐汇总表分类上报。

(三)参加计量器具的竣工验收工作,针对流量计选型、安装工艺、管道吹扫等进行验收。

(四)负责计量器具及数据远传采集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编制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并按时实施。

(五)负责公司各项输气量报表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确保上报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六)负责公司购销气量输差管理控制工作。

(七)积极参加计量等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八)负责与上游气源供应单位、下游用气单位的计量交接确认工作。

第三章燃气购销差率管理第十四条燃气购销差率计算燃气购销差率的大小直接反映各大区及公司综合运营管理水平。

从贸易接收燃气至销售到用户的经营链中,涉及到市场、设计、工程、运营等各管理部门。

因此,各大区及公司应加强对各环节燃气购销差率的管控,采用先进技术设备等降低燃气输差。

燃气购销差率包括贸易差、产供差、供销差,差率又分为周期差率和累计差率。

(一)贸易差率1、管输购气贸易差率=[(上游结算气量-接收气量-管存变量)/上游结算气量]×100%;2、CNG撬车购气贸易差率=[(CNG结算气量-接收气量)/ CNG结算气量]×100%;3、LNG槽车购气贸易差率=[(结算质量-接收质量)/结算质量]×100%;4、CNG/LNG产供差率产供差率=[(接收量-出站气量-罐存变化量)/接收量] ×100%;(二)供销差率供销差率=[(出站气量-用户用气量-管存变量)/出站气量] ×100%;(三)购销差率购销差率=[(结算气量-用户用气量-管存变量)/结算气量] ×100%;(四)累计差率累计差率是把上面公式中的气量转换成所需期间累计气量后,经计算得到的结果。

(五)燃气损耗1、正常损耗:因工艺要求或设备本身技术原因等不受人为控制的因素造成的损耗,包括管道置换放散(原则上不超过理论计算量的1.2倍,要求有计算公式)、设备维修改造放散(原则上不超过区间维修管段理论计算量1.2倍)、因计量器具本身不具备温压补偿功能(非标准状态计量)产生的损耗等。

2、非正常损耗:正常损耗之外产生的气损量。

包括第三方破坏造成的气损量,如能够索赔到位,不做气损处理,否则按非正常损耗处理,非正常损耗是输差管理的重点。

(六)根据各公司采集的气源气质及组分、流量计精度、民用户用量占总体供气量的比例大小、计量表使用年限等差异因素,原则规定输气系统燃气贸易差、总体购销差控制不得超过以下指标:1、管输天然气与上游接收气量贸易差率≤0.8%,总体购销差率≤1.0%;2、LNG、CNG贸易差率≤1.0%,总体购销差率≤1.5%;3、管输煤层气与上游接收气量贸易差率≤1.0%,管输煤层气总体购销差率≤2.0%。

集团每年的考核指标,按照集团年度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相关要求(一)计算购销差率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有据可查,能够计算的气量(管存、置换、放散、赔偿等)在报表系统中注明。

(二)燃气输差的统计计算表详见集团营销服务综合管控平台(网址:http://ssl.odc.hk:89),各级计量管理人员应按管理权限注册和使用。

(三)各公司每月1日前通过输气量报表系统将上月各种数据报表上报至大区;各大区核查汇总后,每月5日前上报集团营销服务部,遇节假日上报日期顺延。

(四)为集团外部单位代输天然气时,与接收方的结算流量计必须设置在我方交接管理范围内,计量器具由我方进行管理;接收单位应按当月输气量承担相应比例的管网输配损耗,根据《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则不低于当月代输气量的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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