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下)试卷73分》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下) 试卷73分》第一篇: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下)试卷73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下)试卷73分[考试时限]:60分钟[及格分数]:60分[考试说明]:1、松花江流域的防治总体思路还是围绕改善质量,削减总量,防范风险,通过抓支流来促干流,抓城市来护生态。
正确错误2、北方一个污染非常严重的流域,也是一个非常缺水的地区。
在这个区域,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环境问题都非常的突出。
正确错误3、两个河口,,两个面源,两个源头,一个城市群,都是辽河流域整个规划的重点。
正确错误4、根据本讲,黄河中上游支流中汾河、渭河的水质环境基本达到要求。
正确错误5、对于黄河中上游的防治策略,以城市促进支流的治理,以支流促进干流的改善。
把这个优化产业沿河的风险防范,作为整个规划的重点。
正确错误6、重要水源地,要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河岸带生态组合,这些综合工程,要打造恢复生态,保证饮水安全的目的。
正确错误7、在十二五期间,利用部级联系会议合作机制,和各个地方共同的分析每一个流域存在的突出,逐步的解决各个流域存在的主要水污染问题。
正确错误8、我国对于修订和完善水环境的质量标准,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控制已经非常完善了。
正确错误9、各级镇府应该接受广大群众对环境问题的这种反映要求,及时的处理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处理的情况,工作的部署,工作的进展,也都应该及时的向公众公开。
正确错误10、确保松花江入黑龙江断面的水质稳定达标的重点要求是。
加强石化等行业的环境监管提高环境的风险防范水平逐步的恢复流域的生态以上都是11、洪泽湖被污染的支流主要包括条支流。
12、是辽宁省重要的饮用水源地,座落在抚顺。
大河黄水库海河流域黑龙江流域淮河干流13、根据本讲,巢湖流域的防治主要是湖区的问题。
农田污水富营养化工业废水生活废水14、根据本讲,三峡库区的面积有万平方公里。
15、下列属于三峡库区的区域有。
云贵高原矿业发展片区赤水河的生态保护片区四川省的经济发展片区以上都是16、根据本讲,规划中任务,最终落实到治理项目上,总共有个项目,总投资3460亿元。
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

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一、前言市汾河流域是山西省的一个重要经济区域,但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汾河流域的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
此次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旨在通过实施一系列针对性的治理和修复措施,尽可能减少治理和修复成本,使汾河流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
二、流域水土流失防治工程1. 林草植被的恢复与重建:通过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政策,逐步恢复流域的植被,提高水土保持能力,减少流域内的土壤流失。
2. 土地整治工程:对流域内的河道、沟渠、滩区等进行整治,保持其良好的水土流失控制能力,减少水土流失程度,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生产效益。
3. 土壤改良措施:通过施加有机肥、改良土壤物理性能和结构等方式,提高土壤质量和保水能力,并减少水土流失现象。
三、水体净化工程1. 森林保护和生态修复:通过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森林防火等方式,逐步恢复流域内的生态环境,减少水体中的污染源。
2. 农业源污染控制:对农业生产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农药等进行有效处理,减少其对水体的污染。
3. 工业废水净化:通过升级现有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和新建相关设施,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进行净化处理,提高处理效果和管理水平。
四、生态保护与恢复工程1. 水生生物保护和修复:通过加强汾河上游和下游的保护,恢复江豚和鲟鱼等绝灭或濒危物种的数量和分布范围,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2. 水域湿地生态修复:通过建设人工湿地等方式,修复湿地生态,使其恢复到自然状态,保持生态稳定性和多样性。
3. 生态旅游开发工程:通过生态旅游开发,逐步征服当地居民,从而增加靠近流域的农村地区的收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健康度。
五、总结为了保护市汾河流域的生态环境,我们必须加强治理与修复活动,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加强汾河流域土壤、水、植被、气候和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改善措施。
以上方案只是治理和修复之一,下一步的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因地制宜,科学地采取适合当地的治理方案,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
汾河流域水污染控制措施布局

汾河流域水污染控制措施布局李晓芳【摘要】通过对汾河流域水质污染现状分析可知,汾河流域水质污染主要原因是大量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未达标排放、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且收集率低、中水回用率低、畜禽养殖污染、农村垃圾污染和农药化肥面源污染等。
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入河排污口整治、点污染源控制、面污染源治理、再生水回用等水污染控制措施,使得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有极大的改善。
【期刊名称】《黑龙江水利科技》【年(卷),期】2016(044)006【总页数】3页(P49-50,140)【关键词】汾河流域;污染控制;河流水质;控制措施;总体布局【作者】李晓芳【作者单位】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太原0300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52汾河位于山西省的中南部,是山西省最大的河流,为黄河的第二大支流,被山西人称为母亲河。
汾河流域面积39 471 km2,东隔云中山、太行山、太岳山,与滹沱河、漳河、沁河为界;西隔吕梁山与黄河北干流为界;北隔芦芽山与桑干河同源;南以稷王山与涑水河为界。
汾河流域是山西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加快,流域内废污水排放量不断加大,河道内垃圾随意堆放,面源污染严重,河流水质不断恶化。
维护汾河的健康生命,保护山西人民美好家园,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汾河干流沿程共设有13个监测断面,自上而下分别为:静乐水文站、寨上水文站、汾河二库(坝上)、兰村水文站、迎泽桥、小店桥、汾河二坝 (坝上)、汾河三坝、义棠水文站、赵城(石滩)水文站、临汾、柴庄水文站和新绛。
汾河的6条主要支流共设9个监测断面,分别是上静游、娄烦、芦家庄、松塔、盘陀、东庄、涧桥、浍河水库和南堡。
根据各断面水质现状监测资料统计分析可知,汾河流域内河流水质优于Ⅲ类的河长仅占约24%,而水质为劣Ⅴ类的河长约占63%,由此可见,汾河流域水质污染严重。
水质污染主要原因是大量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未达标排放、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且收集率低,中水回用率低、畜禽养殖污染、农村垃圾污染和农药化肥面源污染等。
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9-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二月目录1 总则 (1)1.1任务由来 (1)1.2评价依据 (2)1.3评价目的与原则 (11)1.4评价范围 (12)1.5评价重点 (13)1.6评价标准 (14)1.7评价流程 (24)1.8评价方法 (25)1.9功能区划 (26)1.10环境保护目标 (28)2 规划概述与协调性分析 (39)2.1规划概述 (39)2.2规划协调性分析 (65)2.3规划不确定性分析 (114)2.4规划评价情景设置 (117)3 现状调查与评价 (119)3.1自然地理状况 (119)3.2社会环境概况 (134)3.3环境质量现状 (138)3.4生态状况及生态功能 (139)3.5环境影响回顾性分析 (154)3.6园区开发利用现状 (159)3.7园区资源能源利用现状分析 (164)3.8园区污染物排放现状分析 (165)3.9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整改措施 (167)4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168)4.1环境影响识别 (168)4.2评价因子筛选 (170)4.3环境目标 (171)4.4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 (171)5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73)5.1规划开发强度 (173)5.2影响预测与评价 (174)6 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 (213)6.1规划方案综合论证 (213)6.2规划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调整建议 (221)7 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222)7.1产业控制规划及宏观对策分析 (222)7.2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223)8 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要求 (242)8.1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 (242)8.2简化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的建议 (242)9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计划 (245)9.1环境管理 (245)9.2监测计划 (249)9.3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258)10 公众参与和会商意见处理 (260)10.1公众参与的目的和作用 (260)10.2公众参与的时间、方式、内容、范围 (260)11 “三线一单”措施 (262)11.1生态保护红线 (262)11.2环境质量底线 (262)11.3资源利用上限 (264)11.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64)12 评价结论 (265)12.1规划概述 (265)12.2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 (265)12.3资源环境承载力 (267)12.4环境影响预测 (268)12.5规划综合论证及优化调整建议 (270)12.6总结论 (285)1 总则1.1任务由来1.1.1开发区设立背景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前身为吕梁百金堡科技化工工业园区,2002年初开始筹建,2003年5月经吕梁行署批准正式成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的决定

SHANXI WATER RESOURCES《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的决定》业经2019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2日起施行。
省长楼阳生2019年4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一条为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汾河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的重要指示,打赢汾河治理攻坚战,特制定如下决定。
第二条2019年,汾河流域十三个国考地表水断面中优良水质断面达到五个以上,劣Ⅴ类水质断面控制在五个以内,汾河入黄口庙前村断面、岚河曲立断面、浍河西曲村断面必须退出劣Ⅴ类。
2020年,全面消除劣Ⅴ类断面,优良水质断面扩大至六个以上,其他各断面水质在原有基础上有明显提升,汾河水源地(包括汾河二库)水质保持在Ⅱ类以上。
第三条2019年,在汾河流域的市、县(区)分界处,建设跨市界、县界水质自动监测站。
7月1日前全部建成,实现一次性全覆盖。
第四条各级河长应当担负起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所有河渠内垃圾淤泥、入河排污口、排污企业全面排查,实行清单式管理,严格监测排污口达标情况,制定排污口管理标准,封堵非法排污口,确保源头污染治理到位。
第五条太原市、晋中市、临汾市、运城市率先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忻州市、吕梁市建成区以及汾河流域的县(市)生活污水收集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六条2019年底前,运城市、临汾市、霍州市、洪洞县、灵石县等市、县新建、扩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达到地表水Ⅴ类以上排放标准。
2019年9月底前,完成汾河流域现有四十八个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温提效改造,达到地表水Ⅴ类以上排放标准。
第七条加快建设汾河干流及主要支流相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沿河乡镇建设一批山西水利率达到95%以上。
狠抓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今年太原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其他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5%以上。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汾河、沁河、桑干河源区保护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汾河、沁河、桑干河源区保护的决定正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汾河、沁河、桑干河源区保护的决定(2006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加强汾河、沁河和桑干河源区(以下简称三河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特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汾河、沁河和桑干河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河流经全省除阳泉之外的10个市、45个县、市、区,流域面积6.85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3.8%,三河现有有效灌溉面积达126.86万亩,约占全省的60%,随着临汾马房沟提水工程和晋城市张峰水库的建成使用,其灌溉面积和经济效益还会明显提高;三河流域内县(市、区)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870多亿元,约占全省GDP总量的70%。
二、解决三河源区生态日益恶化的问题关系重大。
长期以来,我省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三河源区的广大人民群众为源区的保护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三河源区的水环境和生态环境不容乐观。
一是断流天数呈增加趋势。
汾河、桑干河近年来每年断流时间在270天到320天之间。
二是水量呈明显减少趋势。
汾河、沁河、桑干河十年平均减少量分别为多年平均水量的44.8%、48.9%和13.4%。
三是水质污染呈加剧趋势。
据有关资料显示,汾河超三类污染河段总长占参与评价河长的93%,桑干河超三类污染河段总长占参与评价河长的47.1%,沁河嘉丰镇以下河段的水质也有不同程度的污染。
四是三河源区的林草植被因开荒、采矿、砍伐林木等受到破坏,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的能力逐年下降。
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

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3•【字号】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第4号《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2022年1月23日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使汾河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汾河流域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以及汾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汾河流域,是指由汾河干流、支流、湖泊和水库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忻州市、太原市、吕梁市、晋中市、临汾市、运城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汾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科学规划,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协同保护、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汾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汾河保护负主要责任;保护责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范围。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汾河保护重大政策,督促检查汾河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建立汾河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汾河保护工作。
汾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河道整治与管理、水旱灾害防御、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高质量发展等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能源、应急、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汾河保护相关工作。
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防治汾河流域水污染,改善水质,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汾河流域的干流、支流、泉源、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汾河流域的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汾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汾河流域水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在汾河流域内,应当严格控制采矿,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植树造林,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维持汾河干流和支流的水量,维护生态环境用水,增强水环境自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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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7.19•【字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汾河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汾河流域的干流、支流、泉源、湖泊、水库、渠道、水井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汾河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建立目标责任制,认真组织实施;对已经造成的水污染,必须采取坚决有效的治理措施;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保证防治水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五条汾河流域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措施,积极治理;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保护汾河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汾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管理和监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检查督促所辖区内各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水污染防治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三)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和检查“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四)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水污染治理项目,参加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进行监督;(五)组织水环境监测,掌握本地区水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地区进行水环境科学研究,开展水《环境保护法》制教育,推广水污染防治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七)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故。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并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在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
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或者未完成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污染治理任务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企业不得升级。
第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河道、渠道或者其他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如实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提供防治水污染的技术资料。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有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未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二条向河道、渠道或者其他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十三条对造成河道、渠道或者其他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监督逐步实施。
第十四条因发生突然事件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遭受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汾河流域各级、各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组成汾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定期对污染源和水体水质进行监测,组织编报水环境质量报告书,建立水污染防治档案。
汾河流域的大、中型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第三章防治第十六条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划分为一、二、三级防治区。
一级防治区:份河上游源头、宁武县至娄烦县段干流、汾河水库、汾河水库出水口至太原市北郊区三给村段干流、汾河一级支流的水库、兰村泉、晋祠泉、平泉、洪山泉、霍泉、郭庄泉、龙子祠泉、各城镇生活饮用水源等水体的保护区。
一级防治区内各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为直接和间接向该保护区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物的一切单位所在的区域。
二级防治区:太原市北郊区三给村至襄汾县段干流的保护区。
二级防治区的具体范围,为直接(含通过沟渠)向干流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物的一切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级防治区:一、二级防治区以外的汾河流域其他范围。
第十七条汾河流域的各类水体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一级防治区的水体水质,执行三类标准;二级防治区的水体水质,执行四类标准;三级防治区的水体水质,执行五类标准。
生活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向汾河流域排放污水,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向一级防治区排放污水的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执行一级标准中对新建、扩级、改建项目的规定;一级防治区未经批准不得新增排污口、排污单位、排污总量。
向二级防治区排放污水的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执行二级标准中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规定;向二级防治区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执行一级标准中对现有单位的规定。
向三级防治区排放污水的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执行二级标准中对现有单位的规定;向三级防治区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执行二级标准中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规定。
排入城镇下水道并进入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生物处理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污水,分别执行本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标准。
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应当执行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旧城镇改造和新城镇建设,应当把保护水源和防治水污染纳入规划,建设并完善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条乡镇企业、村办企业、街道企业、私营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或者少污染的行业。
对严重污染水环境而又难以治理的厂点,必须转产或者关闭。
第二十一条改造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开展综合利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力争在生产过程中减少和消除有害物质。
第二十二条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使用农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贮存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二十四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必须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和兴建地下工程设施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六条禁止向河道、渠道或者其他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类或者剧毒污染物。
禁止使用毒品、农药、炸药、电流捕杀鱼类或者危害其他水生生物。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干流、支流、泉源、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堆放其他污染物。
在汾河流域其他区域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堆放其他污染物,应当有专门的场所和防流失、防扬散、防产生有害化学反应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严禁采用渗坑、渗井、裂缝、溶洞或者漫流等方式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输送、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等,必须有防渗漏措施,确保地下水源不受污染。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第二十九条在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奖励:(一)防治水污染成绩突出的;(二)检举、控告水污染事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污染事故,避免重大损失的;(三)在监督管理、监测、科学研究、综合利用、宣传教育及其他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改正外,对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强行施工的;(二)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的;(三)拒绝、妨碍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四)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五)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水超过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并未按治理要求进行治理的;(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七)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建设项目未办理“三同时”手续,或者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检验,投入生产使用的;(二)建设项目排放污水超过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或者在一级防治区未经批准新增排污口、排污单位、排污总量的;(三)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五)拒报、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或者监测结果的。
第三十二条警告、罚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决定并执行;行政处分由被处分者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决定;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有的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犯有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行为的建设项目停止生产使用,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第三十三条对单位的罚款由受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支付;对个人的罚款由受罚者本人承担。
罚款纳入财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被处罚的单位,不免除其承担治理污染,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因水污染危害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