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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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一、立法背景《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2022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

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这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所以在设立村委会时不但要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经济状况。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课件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课件讲义引水枢纽萨兰河倒虹吸古河倒虹吸恰里卡尔水电站和扬水站五座建筑物主体结构基本完好但由于自然老化各战争毁坏结构表面有磨损剥蚀弹坑及麻面有些上部结构破坏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
课件讲义
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1988年6 月试行,19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 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7、会议有效: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 且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的决定才是合法有效的。
8、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但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 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接受村党组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 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 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 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7、如果出现未能选足村委会成员的情况如何处理呢?即: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 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是对“双过半”原则的重要补充,但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另行选举要在 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原则上要在第一次投票选举后的5日内进行;二是另行选举也实行差额 选举,按未当选的人员得票的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三是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 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其实,对未能选出村委会成员的情况,也是按照刚才说的 原则进行另行选举。
5、职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 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 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活动等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8.06.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1998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按照宪法规定,在农村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方面。

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授权决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法),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10年来,试行法对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起了重要作用,具有深远意义。

实践证明,试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是正确的,试行很有成效。

但是,由于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农村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农民的民主意识还有待增强,加上一些农村干部没有充分重视和认真贯彻试行法,试行法执行的情况差别很大。

在一些地方,基层干部欺压群众、腐化堕落、损害广大农民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相当严重。

修订试行法,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精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迫切需要的。

为此,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总结10年来村民委员会建设实践中的经验并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的意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试行法确定的村民自治、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原则,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主要在选人、议事、监督三个关键环节上对试行法作了补充、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一、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前后对比
条文变化:原法3151个字,共30条,修订后 5881字,共41条。
结构变化:原法不分章,修订后法律分六章 即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 组成和职责;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 附 则。
(二)村委会选举的新内容。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农村普遍 开展了7轮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昆明市开展了四届村委 会换届选举,平均参选率达98%以上。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 法依据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对村委会选举作了三个方面的完 善:一是充实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对村民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缺额和递补进行了明确规定。二是增加 了选民登记内容,重点对“人户分离”村民的选举资格做了 具体规定和说明。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村委会成员任职资格条 件,候选人应当是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 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四是完善了村委 会成员罢免程序,简化了罢免程序,加强了对村委会成员的 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解读
任玉
200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国务院办 公厅发函,要求适时启动《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工 作。此后,民政部与国务院法制办多次进行沟通、 协调,启动了《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 2006年5月,民政部向国务院报送了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09年12月2日,国务 院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修订草案)》,12月8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 会报送了该修订草案,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该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010年6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 会议,第二次审议该修订草案。10月28日,十一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该修订 草案。修订通过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作者:来源:阅读:154人次时间:2010-12-9 15:24:20本资料由孙洋同学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行署)、县(市、区)、自治县、乡(镇)、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支。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提留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村设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并从中推选1人主持工作。

第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具体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三)公布选举日期;(四)审查选民资格,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五)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六)推选总监票人、监票人和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八)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九)办理换届选举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选民登记第九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在非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证明,可以在非户籍所在地登记。

村民自治组织法

村民自治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组织法

村民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颁布时间1998年11月4日通过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生效日期2010年10月28日简介【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通过时间】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日期】1998.11.04【生效日期】2010.10.2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2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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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强化农村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和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村庄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农村基层权力运行的依据和实践,负责代表和服务村民的利益,维护村民特定合法权益。

第三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和服务村民,协助村民行使管理自治权,组织并监督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动村民自治建设。

第四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为选举产生的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其他成员。

第二章村民代表大会
第五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村庄居民根据村民数和人口分布情况选举产生的基层民主机构,是农村村民的利益代表和决策者。

第六条村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成员;
(二)讨论并决定农村重大问题和政策;
(三)审议并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四)决定村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分配;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追究其职责不履行和权力滥用的责任;
(六)收回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成员的职务;
(七)其他需要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每个村庄设立一个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3年,届满后换届选举。

第八条村民代表大会由全体村民组成,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公安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签发。

第十条村民代表大会按年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临时会议。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农村基层自
治组织,是村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主席是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人,由村民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代表大会一致。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主席具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各项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的会议;
(三)决议执行的组织和监督;
(四)代表村民委员会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或推举产生,任期与村民代表大会一致。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执行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协助村民代表大会探讨政策和决策;
(三)组织、领导和参与村庄事务的管理和推动;
(四)服务和代表村民,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五)监督和评估村庄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活动;
(六)处理和调解村民间的矛盾纠纷;
(七)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村民自治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地位,依法履行自治职责,积极推动村庄民主法治化建设。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的实际需求,合理设立村民自治事务机构,推动村民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十八条村民自治事务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组织和实施村庄内的各类共建共治共享活动;
(二)推动村民自治建设,完善村庄规划和管理体制;
(三)发挥组织和服务作用,促进村民自治的有效实施;
(四)积极推动农村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村民自治事务机构的任职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
素质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组织形式可以包括村民代表选任和公开推荐。

第二十条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与上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和援助,推动村庄社会事务的和谐发展。

第五章村委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成员享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依法履行主席职责,推动村民委员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代表村民委员会向上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汇报工作情况;
(三)领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各部门工作,确保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执行;
(四)及时处理村民的信访诉求,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参与村民委员会决策,并负责实施决策;
(二)协助主席开展工作,推动村民自治建设;
(三)根据分工负责村民委员会各项事务管理工作;
(四)积极研究和解决村民的矛盾纠纷,促进村庄社会稳定和谐。

第六章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各级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具有对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权,可以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信访和其他途径行使监督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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