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二)村委会选举的新内容。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农村普遍 开展了7轮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昆明市开展了四届村委 会换届选举,平均参选率达98%以上。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 法依据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对村委会选举作了三个方面的完 善:一是充实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对村民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缺额和递补进行了明确规定。二是增加 了选民登记内容,重点对“人户分离”村民的选举资格做了 具体规定和说明。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村委会成员任职资格条 件,候选人应当是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 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四是完善了村委 会成员罢免程序,简化了罢免程序,加强了对村委会成员的 监管。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 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 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 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 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 作。 【释义】 本条是对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 会的规定。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 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 报告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 地位,村民自治内容、自治方式和主要任务,以及 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的规 定。
修订前: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 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 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 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款)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 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 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 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 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二款)
组织法解读

第四讲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公开的程序 (1)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 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2)村务监督机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3)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4)每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召开村民会 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答复、解 决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三讲 民主决策
2、不能用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取代村民会议 有的地方怕麻烦、图省事,只召开村民代表会 议,而不召开村民会议。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应当 明确,只有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才可以设立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应当坚持 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问题,不能用召集村民 代表开会来取代村民会议。 即使在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对于村中的一 些重大问题,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罢免村民委员 会成员、制定村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村规民约和 村民自治章程等,也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来讨论解决。
第二讲 民主选举
四、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2、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3、选举方式 4、差额选举 5、投票方式 6、当选票数 7、委托投票
第二讲 民主选举
五、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
1、罢免是指村民对于认为不称职或不满意的 村委会成员,在其任职期届满前用投票的方法免除 其职务的活动。 2、罢免要求的提出。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 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 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3、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 辩意见。 4、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二、主旨:本条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和人员构成的要求及其工作补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村民委员会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本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之所以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数量作出规定,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条件及村民的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差别也很大,相应的,村民委员会所承担的工作量也就不同。
实践中,村民委员会究竟由多少人组成比较合适,主要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成各项任务;二是要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
一般来说,村民多,居住分散,村民委员会承担任务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民委员会承担任务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少一些。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便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为单数。
二、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员构成根据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对宪法关于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等特定主体权利规定的落实。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办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并协助乡镇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
我国宪法对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的权利都有特殊规定。
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想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村、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径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与作用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党和国家提出的一项新要求。
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
”2005年,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进行了部署。
200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本次法律修订中对这个问题正式作出了规定。
村民委员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审计机构)通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来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它包括两种具体形式:一是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二是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审计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罢免、辞职、职务终止等离开本岗位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一般应当先审计后离任,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

目录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10年来,试行法对于扩大基层直接民主,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试行法确定的方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是正确的,试行期间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在试行过程中,广大农民群众创造出了很多很好的经验和做法,如“海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
同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试行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保障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党的十五大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
实现人民当家做主,一方面,全体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
按照宪法,在农村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一个重要方面。
广大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
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搞好了,对整个国家的民主建设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村委会组织法有了新规定

村委会组织法有了新规定
10月底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案)》。
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实了村民的选举委员会,包括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充实了选民登记的内容。
包括对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了民主议事制度,一是完善了村民会议的制度。
明确了凡是涉及到村民利益的九个方面的事项必须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村民委员会方可办理。
二是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的程序,规定了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包括要有妇女代表的比例、村民代表会议召开的时间和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哪些事项。
三是完善了村民小组的会议制度。
同时,法律还进一步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
■。
浅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的缺陷

浅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的缺陷村民委员会是一个自治组织,而村民委员会领导的行政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区域组织,事关农村的改革、稳定、发展和党在农村政权的巩固。
现行村委会组织法是1998年颂布的,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些条款在具体实践中渐露弊端和缺陷,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因此,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完善。
一、主要的缺陷分析现行颁布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认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1、在强调村民委员会自治权的同时,忽视了加强上级党组织对农村的领导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应该说,对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已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有了法律的保障。
作为上级政府和党组织,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是一种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
说到底,实际上是一种服务关系。
这样一种关系,如果说村两委会干部的素质都比较高,那么对工作是有利的,有利于推动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但是,假如村两委会干部素质不高,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有利的执行,不利的臵之脑外,那么,乡镇党委和政府就比较头痛,显得苍白无力,没有措施和办法来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
有的甚至走向政府的反面,我们都没有办法约束。
尤其是当前正值各项改革措施落实之际,改革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各项利益的调整,影响到一部分人的切实利益,如果坚持从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出发,不顾党和国家的利益,对政策拒不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也没有更多的办法。
这实际上削弱了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容易在农村产生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
影响党在农村执政地位的巩固。
2、对村民委员会组成成员的素质要求不明确现行组织法对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只有年龄要求,即”年满十八周岁,不分民族,种族-----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委会组织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乡镇 与 村二 者方 面存在 的 问
题及解决办法
《 村组法》 第五条规定 : 乡、民族 “
乡 、 的人 民政 府 对 村 民 委 员会 的 工 作 镇
村 两委 二者 关 系 方面存 在 的
问题及解决办法
正确 处理村党 支部与 村民 自治 组 织的关 系, 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 工作 的 领导 , 解决基 层党 组织不适 当地干预村
重新修订的《 民委 员会组织 法》 村 , 在 修订的时候 就考虑 到了 当前农村经 化和操 作性上 保证二 者关 系的规 范运 当选 ; 村党 组织 可以在村委会选举前对 选举加以组织影响 , 但对 合法选举结果
作。只是明确 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和基本工作职责 , 具体的有操作性 的方 式方法仍需在实践 中不断探 索 、 总结和
给予指导 、 支持和帮助 , 是不得 干预 但
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 委 员会协助 乡、 民族 乡 、 的人民政府 镇
开展 工作 。” 修订后的《 村组法》 乡政 对 管理 和村 民 自治之 间的关 系及各 自权
民 自治和村民 自治组织动 摇党 的领导 权威I , 司题 将党组织和村民 自治组织的
和工作方式 。就职责 范围而言 , 村党组
织要使 自己真正成 为村级组 织的核心 , 应 尽 力避 免行政化 倾向 ,摆 脱具体 事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依照宪法和法律 ,
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 、 直接行 使民主权利 。 从理论和制度上看 , ” 村党 组织和村 民 自治组 织的地位 和关 系是 明确和协调的。《 村组法》 以国家基本法 律的形式 , 明确规定了党组织对村民 自 冶的领导地位和职责及工作方式。在加 强 和改善党对 农村 工作的领 导这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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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一、立法概况1、立法时期: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3、第二次修订;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二、组织构架及内容(一)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附则。
(二)内容简介1、总则部分(1-5条),内容如下:(1)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村委会性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村委会的设立与撤销: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4)村级党组织在村委会的地位及作用: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5)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6-10条),内容如下:(1)村委会的组成原则: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2)村委会的机构设置原则: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3)村委会经济发展方面的职责: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4)村民委员会社会管理方面的职责: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5)对村民委员会履职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3、村民委员会的选举(11-20条),内容如下:(1)村委会机构组成及产生形式: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2)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3)对选民的界定和登记要求: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4)选民名单公布及要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5)村委会选举相关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6)村委会成员的罢免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7)破坏选举的法律责任: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8)村委会成员履职不能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9)补选村委会成员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10)新当选与村委会工作移交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4、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21-28条)(1)村民会议组成及召集方式: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2)召开村民会议的法定条件: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3)村民会议的职责: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4)村民会议议事范围: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村民代表大会的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6)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的法定条件: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7)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要求: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