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豫建设标[2004]9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4.12.07【实施日期】2004.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设标[2004]96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为促进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发展,现将《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根据我省的气候、地质、资源和环境等条件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的质量要求和方法;(二)有关工程建设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有关的实验、检验和评定方法;(四)工程建设有关的信息技术要求;(五)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主要采取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具体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 设工地管理办法

优良 □
合格 □
不合格 □
评审人员
- 20 -
项目经理
评分说明:
1.分项检查评分表和检查评分汇总表的满分分值均应为 100 分,评
分表的实得分值应为各检查项目所得分值之和;
2.当按分项检查评分表评分时,保证项目中有一项未得分或保证项
目小计得分不足 40 分,此分项检查评分表不应得分;
3.检查评分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值应按下式计算:
工程名称: 承建单位(公章): 申报地区(部门):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二O二O年制
- 14 -
安全文明标准化
建设工地名称
建筑面积
开工、竣工日期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
工地承建单位名称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项目经理姓名、电话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安全负责人姓名、电话
项目地址
安全 监督单位
工程概况
- 15 -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
工地承建单位名称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项目经理姓名、电话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安全负责人姓名、电话
项目地址
安全 监督单位
工程概况
-9-
拟完成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主要内容 1、安全管理 2、文明施工 3.脚手架 4.基坑工程 5、模板支架 6、高处作业 7、施工用电 8、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 9、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 10、施工机具
第十七条 “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项目评审按安全 文明标准化施工技术水平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 级,汇总表得分 85 分及其以上为优良;汇总表得分 75 分及其 以上,85 分以下为合格;汇总表得分不足 75 分为不合格。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凡通过“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验收的项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 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申报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二)工程规模:1.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市政园林工程:市政工程造价6000万元以上,园林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绿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4.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高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项目应完成主体工程量不低于30%(四)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2018)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并达到质量管理标准化A级。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 项。
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程建设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工程规模:1. 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在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2. 市政工程:工程合同造价在2 亿元以上的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工程等;3. 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进度应在主体阶段且不低于30%;(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已完成阶段)不低于90 分;(五)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落实,同时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扬尘治理、信息化应用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成效显著。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附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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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监理单位的职责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管理标 准化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的全方位、 全过程监理,为实现质量标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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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在施工全过程中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2.1《承诺书》、《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和《工程质量责 任登记表》公示牌。公示牌不小于 1.0m×1.2m。责任人签名必须是 手写体。
现场显著部位悬挂承诺书和责任登记表
2.2 现场材料堆放和标牌
各种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应按品种、分规格分类堆放,并 设置明显标识牌。
(1)、标识牌大小:0.8m×0.6m (2)、钢筋标识牌按下列内容制作: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 量、炉号、生产厂家、进货日期、检验日期、试验编号、检验状态、 验收人。其他材料标识牌参照设计。
第三章 在施工全过程中实施工程样板示范 3.1 讲评台及技术交底 3.2 样品库 3.3 实物样板 3.4 图片样板 3.4.1 结构工程细部做法图片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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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装饰工程细部做法图片样板 3.4.3 安装工程细部做法图片样板 3.5 工程样板 第四章 在施工全过程中应用精品工程细部做法和先进施工 工艺(部分典型做法示例) 4.1 剪力墙梯子筋 4.2 剪力墙模板固定 4.3 梯板抽芯模板 4.4 止水节应用 4.5 填充墙砌筑 4.6 剪力墙对拉螺栓封堵 4.7 定制钢架作为施工通道 4.8 同条件养护试块放置 4.9 卫生间混凝土反坎与主体结构一次成型 4.10 钢筋保护层控制 4.11 成品保护 4.12 主体验收前检查应完成事项 4.13 外墙、外窗全面喷淋水试验
施工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标准、规范和检测设备。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程建设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工程规模:1. 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2. 市政工程:工程合同造价在2亿元以上的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工程等;3. 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进度应在主体阶段且不低于30%;(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已完成阶段)不低于90分;(五)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落实,同时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扬尘治理、信息化应用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成效显著。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办法(53号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通过巡查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随机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建筑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所属的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及县(市、区)级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21年)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3•【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弘2021年1月23日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1996年3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水平,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创新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采取措施实施标准化战略,发展标准化事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二)组织制定省地方标准,负责省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备案;(三)指导和监督标准的制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标准;(四)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五)加强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六)开展标准化宣传工作,推动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化活动;(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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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全 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全 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 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 号)和《工程质量治 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 施办法。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必须留存影像资料。 (一)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单位工程中主要检验批、分项、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与控制情况,记录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状况。 根据工程的类型、规模和特点,应明确规定影像资料所应反映的 具体工序和影像资料的数量要求。 (二)影像资料应以单位工程作为归档单元,按分部、分项 工程分类整理。 (三)影像资料应有相应文字说明,具体包括编号、题名、 内容简要描述、拍摄时间、地点和拍摄者等内容。 (四)施工完成后应制作图片文档、幻灯片或光碟等,影像 资料应作为工程竣工资料存档。 第十二条 进入现场的建设、施工、监理人员,必须佩带胸 牌,标明单位、姓名、职务等个人信息。 施工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标准、规范和检测
(四)可根据工程施工中的重点和难点,确定实物样板内容。 (五)受条件限制无法制作实物样板的,应有图片样板并配 以文字介绍。 第十七条 图片样板 根据工程实际选用精品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细部做法, 并和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方案相结合,选用后应实施。 (一)由施工单位负责。经过验收的图片展板作为施工的质 量标准。 (二)在场区集中设置图片展板,推荐展板尺寸为: 1.0m×1.2m。 (三)图片展示内容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单位根据以 下内容确定。 结构:钢筋机械连接、钢筋保护层控制、剪力墙梯子筋、柱 定位钢筋、钢筋防混凝土污染保护、混凝土楼梯踏步和混凝土墙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 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中(见 附件 1)。
第八条 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公 示牌(见附件 2)。公示牌不小于 1.0m×1.2m。
第九条 技术交底要求图文并茂,落到实处。 (一)在施工现场设置班前讲评台。通过讲评台,向工人宣 讲施工工艺好的做法和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现场依据实物样 板进行技术交底。 (二)实施技术交底或《作业指导书》挂牌。在工序施工开
设备。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应按
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并设置明显标识牌。 钢筋标识牌应包含以下内容: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进货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状态等内容, 尺寸为 0.8m×0.6m。其他材料标识牌参考设计。(见附件 3)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各工序施工部位挂牌。 作业班组在施工部位挂“施工部位牌”,牌中注明施工部位、 班组名称、工序名称、施工要求、检查标准、检查人、操作负责 人姓名等。 第十五条 建立材料样品库。 (一)由建设单位负责。一经选定某种样品,立即封样,并 以此作为今后进货检验的依据。 (二)保障性住房、校舍工程、商品住宅小区、单体建筑面 积在 20000 ㎡以上的项目必须建立样品库,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 监理单位制定样品留存方案。 (三)设置标识牌:在每件样品对应部位粘贴标识牌。标识 内容:材料名称、规格、产地、供货单位、使用部位、使用数量 等。 第十六条 实物样板 (一)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合同内容安排相应的施工单位
(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 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 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
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 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
柱阳角保护、楼板厚度控制、构造柱马牙槎、填充墙与梁连接、 模板支设、楼梯板抽芯模板、木模板拼缝粘设海绵条、剪力墙模 板支设、阴(阳)角模应用、梁柱接头模板处理、卫生间下凹采 用角钢、后浇带模版、快易收口网的应用、吸尘器应用、混凝土 坍落度测量、卫生间上翻梁、混凝土过梁及窗台、对拉螺栓端部 混凝土修补、柱、剪力墙根部松散混凝土清理、混凝土表面处理、 混凝土养护、同条件试块放置、主体质量验收标示等。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及实 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 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 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
实施。 (二)保障性住房项目、校舍工程、商品住宅小区,单体建
筑面积在 20000 ㎡以上的项目必须设置。经过验收的实物样板作 为施工的质量标准。
(三)现场应设置样板集中展示区,实物样板应包括:墙体、 楼梯、梁柱节点、洞口、构造柱、模板固定、装饰、外墙保温、 屋面防水、水电安装等。装饰样板应做到逐层解剖、层层外露。
始前,针对施工中的重点、难点、关键点,现场挂牌,简图、图 片、文字相结合,注明作业条件及质量要求、施工准备、操作流 程、操作工艺及要点、检查的手段方法及标准、成品保护要点、 责任人和执行人。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签字不得早 签、迟签、代签,其中需项目经理、总监、设计负责人签字的, 除本人签名外,还要加盖个人执业章。
第五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和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 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Hale Waihona Puke 第六条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应实施质量标准 化管理。
第七条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 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 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 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