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界的断垄政行谈
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与协调

【 关键词】 反垄断民事诉讼 ; 行政执法机关; 跟进诉讼 ; 单独诉讼
【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2 . 2 9 4 【 文献 标 识码 】 A 【 文 章 编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0 4 -0 1 l 0 —0 3
我 国《 反垄 断法》 实行的是双轨救济机制 , 包括公共救
是 否 采 取 行政 程 序 前 置 的 问题 也 一 直存 有 争 议 。 最 高人 民 法院 《 关 于 审 理 因 垄 断行 为 引发 的 民事 纠 纷 案件 应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对 此 问题 作 出 了统 一 规 定 , 确立 了受 理 反 垄 断 民事 诉讼 案件 不需 要 以行 政 执 法 程序 前 置 为条 件 。 不 设 置行 政 前 置程 序 带 来两 个 问题 : 一是 , 当法 院受 理 反 垄 断 民事 诉 讼 时 , 如 果 涉 诉 行 为 已经 由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处 理 并 作 出 了决 定 , 此 时 行 政机 关 的处 理 决定 在 民事 诉讼
经营者 、 消 费者 为获 得 经 济 赔 偿 而 向法 院提 起 民事 诉 讼 的 司法 活 动 。《 反垄 断法 》 第5 O条规 定 , “ 经 营 者 实 施 垄 断 行 为, 给 他 人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民事 责 任 ” , 正式 确 立 了
1 . 在 反 垄 断行 政 执 法 机 构 作 出认 定垄 断 行 为 存 在 的决 定时, 当 事 人 据 此提 起 民 事诉 讼 ;
反垄 断民事诉讼 与行政执法 的衔接 与协调
李 棠洁
( 武汉 东湖学 院, 湖 北 武汉 4 3 0 2 1 2 )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难点问题

次会 议 时 强 调 ,要 充 分 认 识 实 施 《 垄 断法》 的重要 意义 , 反
充 分 认 识 反 垄 断 工 作 的 艰 巨
章 或规 范性文 件等 来 实施 的 ,
对 于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目前 既不 属 于 我 国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的
议 。二 是 法 律 责任 单 一 ,制 裁 措 施 软弱 。《 垄 断法 》 对于 实 反 施 行 政 垄 断 行 为 的 ,仅 规 定 由 上 级 机关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责 任 人员 依 法 给 予处 分 的 行 政 责 任 ,没有 相 应 的 民 事 、刑 事 以 及 国家 赔 偿 责 任 和 损 害 补偿 措
高 市 场 效 率 的 集 中 、兼 并 ;既 要 鼓 励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提 高 市 场 竞 争 力 , 又 要 防 止 不 当 兼 并 、集 中形 成 市场 垄 断 ;既 要 保 证 国有 企 业 在 重 点 行 业 和关
键 领 域 的控 制 力 ,又 要 防 止 企 业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侵 犯 其 他 经 营者 和广 大 消 费 者 的合 法
查 机构 、审查 程 序 、违 反 规 定
法 机 构 ;多 机 构 ” 指 商 务 部 、 “ 是 发改委 、 商总局 , 工 以及 电力 监
管委 员会 、 息产 业 部 、 信 铁道 部 、
民航 局 、 监 会 、 证 银监 会 、 保监 会
等等行 业 主管 部 门 。 如何 协调 好 各 执 法 部 门 以及 反 垄 断执 法 部 门行业 监 管之 间 的关 系 , 然 成 必 为反 垄断 执法 中的难 点之 一 。
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熊芮(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039)摘要目前我国限制竞争的主要形式来自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已取代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过度干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障碍。
本文在对行政垄断一般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成因,并就实施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问题做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29-02近些年来,行政垄断一直是我国经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深入理解行政垄断的内涵和本质,深刻认识行政垄断的危害性和成因,并相应地健全和完善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机制,是我国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垄断的一般分析(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行政垄断是相对于市场垄断而言的,它是指政府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对竞争进行实质限制的行为。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一次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该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可见行政垄断应有如下要件构成:1.主体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体即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2.主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政府及政府部门干预经济生活的行为违反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则构成了行政权力滥用;3.客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是竞争的实质限制。
行政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应与经济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作相同理解,即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
所谓“一定交易领域”,即成立了竞争关系的市场。
所谓实质性的限制竞争,是指“几乎不可能期待有效竞争的状态”。
竞争的妨碍性,应是认定实质限制竞争的标准。
(二)行政垄断的形态1.地方贸易壁垒,又称地区垄断,即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为保护本地企业免遭外来企业冲击,设置市场障碍。
中国式行政垄断的特殊性及其形成原因分析

然而 , 笔者认 为谈 及行 政垄 断 含义 的界定 , 先要 明确 首
中国的行政垄断产生的背景 , 它与西方对 行政权力 的界定有 着明显的不同。在我 国, 行政垄 断 留有 明显的计划 经济 的痕 迹, 它是在我 国市场 经 济体制 没有 完 全建立起 来 , 而计划经 济又未完全退 出的情 况下 , 必然 出现 的两 种体 制 的胶 着状 态。因此 , 在这 样特殊的环境之 下 , 探讨行政垄 断的含义 , 必
关键词 : 政 垄断; 殊性 ; 因 行 特 原
中图 分 类 号 :102 F 2 .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50 20 )5—03 —0 10 —82 {080 01 3
在计划经济 体制 下 , 国家 掌控 着对 资源控 制 的权 力 , 生
产要 素的分 配也 是通过 国家 的行政命 令来实 现。 目前 , 由 在
部分的 国有 垄断 企业 都是 在 中央 政 府 和地 方政 府 的 “ 护 保 伞” 下逐渐发展壮大 起来的 , 因此在 政府 与企业 之 间有 着天
然 的“ 子 情 结 ” 政 府 自然 不 自然 地 就 会 涉 足 到 企 业 内 部 父 。
作者简介 g 张婷(92 , , 18 一) 女 河北武 邑人 , 政管理 硕 行
部 门利益 以及 本地 区或 本部 门企 业的利 益 。另有 学者 则 』 认为行政垄 断是指 政府 及其 所属 部门 或其授 权单 位滥用 行 政权力 , 滥施行政行为 , 扶持或培植一定 范 围的经 营者 , 形成
作用及行政垄断本身 的复杂性 , 使得我 国 的行 政垄断呈 现出
特 殊 性 的一 面 。
・
S ra eilNo. 9 No. 5 5
浅谈我国行政垄断的成因、危害及其法律对策

jI占 l} 社会 IJ {
浅谈我国行 垄断的威因、 危害 其法律对策
刘 俊
摘 要 行政垄断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 也不是我国特有的现象, 但是在我国它有着 自己独特的产生原 因, 并且对我国的 社会 主 义现代 化建设 和 市场经 济的 建立形 成 了 巨大的 阻碍 ,笔者 从我 国的具 体 国情 出发 来谈 论我 国行政 垄断 的危 害和 法
律对 策。
关键 词 行政 垄断 行政机 关 公 共 事务 中图 分类号 : 9 0 D 2. 5 文献 标识码 : A
一
文章 编号 :090 9(091-8一l 10 -5220)1 2O 3 消 费者丧 失 了自由选择 的权利 , 也就侵 害 了消 费者的选择权在 司
一
、
行政 垄断 的含义
关和法律 、 法规 授权 的组织 , 在我 国 , 它不包 括 国务院 , 因为 国务 院是我 国的最 高行政 机关 ,它 的决策和 行 为是 从全 国总体 出发 三、 行政垄 断的 法律对 策
( ) 快 财政体 制改革 并加 强对行 政机 关的 审计力度 一 加 行政垄 断的根源 就在于 行政机 关对经济利 益的追求 , 因此我
的, 没有 自己的私人 利益 。二是 , 它 行政垄 断 的表 现形 式是行政
机关超 越或者滥用 行政权 力, 行政 机关搞行 政垄断不 是 以自己私 们如果 能杜绝行 政机关 获得经 济利益 的可 能, 么对消除 行政垄 那
人 的名义来 实施 的, 是 以行 政机 关 的名义去 实施 的, 它 原因是行 断有 决定性 的意 义 。行政 机 关的经 费基 本上 是来 自于国家 的财 政权 力是实施行 政垄 断 的“ 唯一武 器” 三是 , 。 行政 垄断 的后果是 政拨款 , 而他 们在 日常 的工作 中获得 的收入却 不是全部上交 国家 限制竞争或 者排除竞争 , 行政垄 断行为 都是 以侵 犯竞争者权 利为 的, 就成 为行政 垄 断的一 个重 要原 因 了, 这 因此我们应 当要加快 后 果 的 。0 财政 体制 改革, 要求 行政机 关把依 法行政 获得 的收 入全部上交 国 二、 行政垄 断的危 害 家, 这样 他 们实行 行政 垄断之 后 就无利 可 图, 他们 就丧 失 了积极 行政垄 断所带来 的负面影 响是 而 易见 的, 而且影响 比较严 性 ; 计机关 应 当加强 对行政 机 关所获 经济 利益进行 审计 , 审 对其 重。 因实 行行政垄 断而获 得的经 济利益 全部上 交国家 , 并把主要责任 ( ) 一 不利于我 国形成 统一 的市场 人 员移交相 关部 门处 置 。 行 政垄断 阻碍 了商 品和服务在地 区间 的流动 , 些地方政府 一 ( ) 大对行 政 垄断 的处罚 力度 二 加 为 了促进 本地 方经济 的发展 , 高 自己的政 绩 , 定 了一些 法规 提 制 我 国《 反垄 断法》 行政垄 断的处 罚较轻 , 对 现行的处罚只 是一 或规章 来限制外 来产 品进入本 地市 场 , 这样 一来 , 全国大 市场就 些较轻 的行政 责任 和 民事责 任, 压根 没有规 定刑 事责任 , 导致 行 被分为 一个个 条条框 框 了,每 个地 方都在 关起 门来 搞 自己的建 政 机关违 法成 本太 低 , 不足 以阻止其 实行垄 断 , 以我们应加 强 所 设, 这就 l碍 了我 国统一 的市场 的形 成 , ; 且 也就 不利于 我 国整 体经 对行 政垄 断 的处罚 力度 , 增加 民事赔 偿数 额 , 如 规定一 些惩 罚性 济 的发展 , 不利于 共同 富裕 的 实现 。 的赔 偿制度 , 对主 要责任 人 员给 与较重 的行 政处罚 , 情节 严重 的 ( ) 剧 了我 国的贪 污腐 败现 象 二 加 让其 承担刑 事责 任 , 大违 法代 价 。 加
行政垄断的概念研究

文 章 编 号 :6 1 62 (02 0 — 07— 4 1 — 53 20 )3 08 0 7
行 政 垄 断 的概 念 研 究
胡 小 红
( 江大学 法学院 , 江 杭州 302 ) 浙 浙 10 8
摘要 : 只有准确地 定义 了行政垄 断 , 得上如何来有效地应 对 。本文将 国 内学者对行政垄 断概念 的描 述进 才谈
有 学者 认 为行 政 垄 断是 指政府 及 其所 属 部 门 , 为
( ) 一
关 于行 政垄 断定 义 , 大致 可 以分 为 以下三 类 : 第一 类 观点 承认 行 政垄 断 的存 在 。其 中依所
确 认 的行 政垄 断 的 主体 不 同 又 可 分 为 两 派 : 派 一 主张行 政垄 断的 主 体是 政府 及 其所 属部 门等。
讨 论行 政 垄 断 是 否 属 于 我 国反 垄 断 法 的 规 制对 象 , 须 首 先 明 确 何 为行 政 垄 断 。 因为 对 概 必
( ) 中按 照行 政垄 断 是 否 以违 法 为 前 提 又可 分 1其 为 : 主 张行 政 垄 断 以a d c mp rn o s u st a h u d b l r e h i p p ratmp st ie a tn a ie d f i n n lzn n o a i g s me is e h t o l e ca i d,t s a e t s i f e t O gv t t e n ・ e v i
为行 政性 垄 断 是 一 种 滥用 行 政 权 力 的非 法 行 为 : 是“ 因政 府支 持 而妨 碍 企业 自由 的非 法 垄 断 。 ” 根 据 这种 理 解 ,只有行 政机 关 的 垄 断非 法 才 属 于
下决心破除行政垄断
人 。由此 可以看出,垄断不仅 降低 了经济效率 , 甚至 在某 种程度 上也部 分损 害 了社会 公平 。 而上述各个行业的垄断,正是典型的行政性垄断。 人们通常将垄断区分为经济性 与行政 性两种。 反 垄断 《
业 员工收入畸 高, 终于引起一股废除行政 垄断的呼声。 今年
两会 上 , 表委 员也 曾经 激 烈地抨 击 垄断 企业 损 害公共 利 益 代
者,不用担 心来 自外部的竞争。
令人担心的是,这种垄断近年来有变本加厉的趋势。一 个突出的表现是,石油、煤炭、钢铁等垄断程度原本就很高
的资 源性 、基础性 行业 , 一 两年 来纷 纷通过提 高准 入 门槛 、 近
管制都谈不上。而考虑到中国的现实, 若不能有效地解决行 政性 垄断问题 , 目前的反垄断法草案 的反垄断效果可 能十 则 分有限 ,不足 以担 当起 “ 经济宪法” 的重任 。 反 垄断法确实有经济宪法的效果。 原因在于 , 市场有效配置资源、且导致 相对公平分配结果的制度 基础 , 就在于 比较 充分的竞争。没有比较 充分的竞
“ 济 民族主 义” 经 。
假如立法者确有这样 的考虑, 那就应 当将其宣示 出来。
因为 , 制定反 垄断法, 必然将经济学界 、企业界及普通公众 的注意力吸引到行政 性垄断问题上 草案现在 已经删除 了相
关章 节, 政府通过 明确 宣布政经改革解决问题的意图, 才能
坚定建立健 全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
按 照 立 法程 序 ,该 法案还 将经 过 国 务院和 全 国人 大 的审
而对 于行政性 垄断 , 经济 学家则 没有 分歧 : 这种 垄断 是最顽 固、也是危 害最大的垄断。在 中国, 实 中所存在 现 的垄断恰恰 多是这样 的垄断。 行政性 垄断 包括 纵向的行业 垄断及横 向的地 区封锁 或地 方保 护主 义。 目前引起人 们较
论垄断的危害
经济上的垄断带来的结果是无竞争,无竞争也就 无压力,无压力也就无创新,无创新,也就无活力, 无长久,无希望.少数垄断体独家掌握着丰富的资 源不许别人染指,有限的财富归于他们,而大多数 人们只能被其盘剥,少数垄断着少用辛劳或不用 辛劳就拥有着大量的财富,使多数辛劳着也想钻 营到垄断体里,使垄断体里出现了裙带关系,请客 送礼出现了,腐败出现了,而且不能根除.至使大多 数人愤而不平,不平带来了怨气与不满,多数人的 怨气与不满带来的是社会不稳定.为了财富人们 开始不则手段,不则手段则犯罪居高不下.垄断的 不劳而获或少劳多获,相对的公平以不在,这样的 财富分配也出现了一个畸形的拜金社会,它扭曲 了人们的心灵.道德也不付存在,只能是少数垄断 着的空谈,垄断伤了多数人的心.垄断使祥和的社 会只能是一种期盼和梦想!而不能成为现实.俗话 说:得人心着得天下.多数人的人心不得则天下紊 乱.垄断是必要被打破!这是阻碍经济的绊脚石.是 人们通往幸福之路的绊脚石.
垄断还会影响经济民主制度。 既然可以不必依赖改进和创新来获取利润,那么,为了维持其垄断 地位,垄断企业必然会滥用其已有的市场优势地位扩张其优势,达 到实现垄断利润的目标。因此,在一个垄断市场上,垄断者往往会 采用种种手段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强制不愿交易的经营者进 行交易,专横跋扈,欺行霸市,尤其是排挤同行,打击中小企业, 凭借市场优势单方面决定产品的服务的价格,控制产量和标准等, 这些行为对其他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是一种极大的威胁,也是 极不公平和极不民主的。在垄断者控制市场的19世纪末期,我们看 到,垄断企业成了所有社会资源的支配者,市场价格的制定者和经 营利润的掠夺者。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一旦被破坏,人们所追求的 经济民主制 度也就荡然无存。可见,;垄断对于市场竞争机制具有极大的危害 性。所以各国通过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以防止对市场竞 争机制构成实质性的损害。首开反垄断法立法之先河的是1890年, 美国国会通过的《保护贸易与商业免非法限制 与垄断法令》(简称《谢尔曼法》)。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对世界各 国产生的影响十分 1、造成市场经济畸形发展,行政垄断更成为深入经济、 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阻碍 2、垄断行业天然带来暴利,造成垄断行业高收入, 分配严重不公 3、垄断行业特别是行政垄断行业排斥竞争,必然带来经营管 理的低效率,并且严重损害资源优化配臵。 发达国家的政府也把缩小"贫"富 差距扩大"中产阶级"反垄断...作为主要政策目标之一呵。 答案补充《反垄断法》 大家比较生疏,《反垄断法》经过13年的立法进程,去年8月1日通过了,《反 垄断法》针对管理的垄断行为涉及了三个内容:一个是企业之间联合搞协议,他 们几个竞争者应该是竞争的关系,但他们坐在一起研究怎么提高产品价格、控制 产品数量肯定是损害消费者的,这是《反垄断法》要管的垄断协议的这种现象; 二是一些企业做得很大,由于他们的势力很强,所以他们在市场中可能会滥用他 们的支配地位。比如很典型的捆绑销售,你不买我的东西,没有别的地方去买, 我提价了以后也要去买;三是企业并购,在《反垄断法》是叫经营者集中,每一 个企业都是经营者,经营者集中会扩大市场能力,也就是市场垄断力,扩大以后 就有点像刚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样,滥用的话可能会削弱市场、排除竞争、获 取垄断的利润。在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就是这三种。还有我们《反垄断法》特殊的 规定是禁止行政垄断,这是中国《反垄断法》的特色,我们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 济过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行政垄断的现象存在,广大群众对此也深恶痛绝。
我国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现状及其调节政策
为清楚 了解我 国垄断行业 的收入分 配现状 , 掌握各行 业
之 间的收入差距情 况 , 笔者 统计 了 18 2 0 9 5— 0 5年行 业 收人
差 距 ( 表 2 。从 表 2可 以发 现 : 见 )
准, 并结合我 国具体情况 , 具体划分 ( 见表 1 。 )
表 1 我 国经济 中有 自然垄断性的
Vo . 0 No 1 11 .
【 财政与金融】
我 国垄 断行 业 收入 分 配现 状 及 其 调 节政 策
林依 娴
( 浙江商业 职业 技术学院 , 江 杭州 30 5 ) 浙 10 3
摘
要 :随着我 国经济 的飞速发 展 , 国居 民之 间的 收入 差距 不 断扩 大 , 同行业 之 间 的收入 我 不
交通运输 、 金融保 险 、 地产 等行业 成为 收入水 平最 高 的行 房 业 。这表明 , 在体制 转型 这一特 定时 期 , 行业职 工工 资 的高 低及其相对地位 已经逐 渐地不 再取 决于 行业 的劳动 强度 及
低点 。从 18 至 19 9 5年 9 2年 , 极值 比一直都徘徊在 2之 内, 而
界  ̄0 3 ( ) , 0 ,8 . 2
2 播电 . 广 台
3 线有 电 . 、 线 视台 无 4 草 营 . 专 烟
位置, 至今仍无改变的迹象。
第 二, 垄断 性行 业 收人最 高。从 1 8 9 5年 以来 的 2 0年 中, 5个行业 ( 电、 、 、 ) 曾在 不同年份 占据过第 有 地、 采 金 房 都
垄 断 行 业 和 行 政 性 垄 断 行 业
第一 , 竞争性行业 收入最低 。从 18 95年至今 , 被列 入职
自垄 性 业 然 断 行 1 力业 . 行 电 5 速 路 . 公 高
行政垄断规制悖论解析——兼谈行政权与经济调节权分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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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l 2月 第4 第6 卷 期
时 代 法 学
Prs nd y La S in e e e ta w ce c
De 2 ( c. 0) 6
V0 . J4 No. 6
行 政 垄 断规 制 悖 论解 析
一
兼谈 行政 权 与 经济调 节权 分 际
fo te a u ig o d n sr t e p we .Un e u h c n iin rm h b sn fa miitai o r v d rs c o d t s,te mo o oy lw a. ire t ey l o o h n p l a c p p ec h e l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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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政垄断的界定——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谈行政垄断的界定——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作者赵庆庆摘要:本文对作为反垄断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垄断进行了界定,论述了行政垄断的概念、构成要件、分类和表现。
行政垄断的界定是讨论一切行政垄断问题的基础,相对独立的概念是讨论和对话的基础。
在对行政垄断不同的学术界定基础上可以建立不同的行政垄断理论体系。
关键词: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构成要件行政垄断特征行政垄断的分类和表现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行政垄断讨论很热烈,学术界对行政垄断的争议颇多,学科之间对行政垄断的认识角度也不同。
我们认为,行政垄断在反垄断法上应该有一个界定,成为一个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在此基础之上才能讨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规制等问题。
首先,我们先比较分析目前人们经常在哪些意义上使用并描述“行政垄断”的。
一、对“行政垄断”的不同描述、认识和定义(一)行政垄断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市场管理部门滥用其手中的管理权(市场管理者指所有对市场运行秩序发挥影响的部门,而不仅仅指行政部门。
在目前行政、司法和立法权限没有完全理顺的情况下,这三个部门都有可能对我国的市场运行秩序发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甚至连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也会因为拥有政府机关的授权而成为市场管理者)”。
(《我国行政垄断与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冲突探析及启示》历永《国际贸易问题》2001-2)这个观点把立法、行政和司法滥用权力对市场的干预都作为行政垄断,但是国家(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与“市场管理部门”或“行政”如何相对应呢?这样对行政垄断定义本身就是有矛盾的。
(二)行政性垄断是政府公权力干预所形成的垄断,可以表现为政府作为直接主体的行政垄断,也可以表现为政府作为间接主体,企业和其他组织作为直接主体的垄断,政府作为直接主体的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运用禁令直接参与限制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要有地方行政垄断、强制联合限制竞争、行政强制经营行为,政府作为间接主体的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授予某类企业以垄断经营权或指定某种产品只能由某类企业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而由经营主体行使垄断经营的行为。
主要有:行政性公司垄断、国家指定专营、行业垄断。
(《中外行政性垄断与反垄断立法比较研究》姜彦君《政法论坛》2002-6第3期)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加市场力量而形成的特殊垄断。
(张德霖《论我国现阶段垄断与反垄断法》载于《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手段和具有严格等级制的行政组织维持的垄断。
(胡汝银《竞争与垄断:社会主义微观经济分析》上海三联出版社1988年6月版,第48页)这一类观点认为行政垄断是包含行政权力因素的垄断,是垄断的一种特殊形式,没有对这种垄断进行价值判断,没有做出否定性评价,只是描述了一类现象。
(三)行政性垄断是基于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实际上是行政权力对行业的过度干预和保护,包括贸易保护(实行高关税、进口配额制)、投资保护(提高进入门槛、审批制)、政治保护(官商一体化、副部级、正部级待遇)等,形成政企同盟。
行政性垄断的特征:大多是国有独资或国家绝对控股企业;由政府直接经营,在人事、分配、经营等诸方面受制于政府;垄断市场力量来源的合法化;垄断企业既是纳税人,又向政府上缴利润;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一种低效率的市场竞争。
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高度国有化,在那些主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部门形成的行政性垄断,已经造就了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反行政垄断也是反腐败》胡鞍钢《经济参考报》2001-7-11)这种观点是在经济意义上使用行政垄断这个概念,认为行政垄断现象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国家垄断,不区分行政垄断的合法与违法,强调不适当性,使用“过度”一词,明显带有价值判断和否定的意味。
(四)广义的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和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权力所作的限制竞争的行为。
狭义的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包括享有行政权的组织 )违法行政、限制竞争的行为。
它是需要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
(《反垄断的法律思考》张鸣胜《学海》2002年第4期)行政垄断是“政府凭借公共权力来排除或限制竞争”,行政垄断包括合法的行政垄断和非法的行政垄断。
(《关于行政垄断的若干思考》张瑞萍载于《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王晓晔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行政垄断是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国务院除外)违法行使职权,排斥、限制、禁止市场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关系的行为。
(《论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郑鹏程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2期)此种观点认为广义的行政垄断包括合法的行政垄断和违法的行政垄断,狭义的行政垄断仅指违法的行政垄断,违法性是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这样的行政垄断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五)行政垄断是指凭籍政府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或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浅谈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邹丽君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行政垄断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凭借行政权力扶植或培植一定范围的经营者,使之限制竞争从而形成垄断的状态和行为。
(《对我国行政垄断的反思》郑汉军江苏公安专科学校校报2002第4期。
)行政垄断是个别国家行政机关利用国家名义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的旨在维护或获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少数企业利益的一种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行政垄断不应由〈反垄断法〉调整》薛克鹏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2期)。
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或者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种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14页)。
这类观点在文字上没有强调行政垄断的行政权力行使的违法性,但强调行政垄断的目的是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或限制竞争的状态或行为,这就对行政垄断进行了价值判断,即它具有狭隘性和不适当性。
同时,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有的认为不包括中央政府。
(六)行政垄断是“凭籍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漆多俊载于《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第54-58页)行政垄断是指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
(王《企业联合与制止垄断》王保树载于《法学研究》1990年第1期)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使某些企业得以处于垄断地位和限制竞争,而滥用行政权力干涉、限制或排除其他企业合法竞争的行为。
(《试论我国反垄断立法所应规制的垄断》王庆湘载于《法学》1999年第11期)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非法行为,是因政府支持而妨碍企业自由的非法垄断。
(《.反垄断法研究》曹士兵法律出版社1996版第16页)行政垄断是竞争者凭借国家经济主管机关或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所形成的强大力量或控制性安排,使自己在一定的经济领域内控制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除竞争的状态。
(刘剑文崔正军《竞争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版第170页)以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即行政垄断是政府极其所属机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可以看出,以上观点认为行政垄断一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七)有观点认为,人为地区分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和国家垄断不科学,“从逻辑和实践两方面看,区分行政性和经济性的垄断都是没有根据的”(《关于中国反垄断法概念和对象的两个基本问题》史际春载于《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王晓晔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60页),反垄断法应该放弃“行政垄断”的概念(《反行政垄断要确立平等观》史际春法制日报2001-9-16)。
其理由是,首先,行政垄断或行政性垄断与经济垄断、国家垄断、合法垄断、不法垄断等,是不可等同或区分的。
譬如我国的铁路客运垄断,就既是行政垄断、经济垄断、国家垄断,又是合法垄断,同时又要防范其滥用优势地位搞不法垄断。
国家的合法经济垄断和诸多公用事业经特许在一定范围内的垄断,都需要以行政权来实施并加以保障,这种行政权实施的合法或非法,不可能以法律形式事无巨细地事先予以明定,已为行政和行政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使然。
任何主体在法律和行政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市场垄断、特许垄断经营、价格垄断、限制性行为和干预行为等,应属合法、正当的行政垄断;而有关行政垄断是否在合法授权范围之内及其是否对竞争构成损害,则需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其次,“行政垄断”并非中国特色。
强调“行政垄断”,主要在反垄断法规定“行政垄断”,言下之意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并无反行政垄断、国家垄断的任务,它所反的仅是私营部门经济性的垄断和限制竞争。
这种潜意识不符合国际上反垄断法的实际情况,西方国家政府控股、参与和支持的企业同样适用反垄断法。
最后,“行政垄断”的另一潜台词是“行政”行为的特殊性。
对这种垄断与一般市场主体的垄断不应一视同仁,其结果就造成了在竞争和竞争法面前的不平等,这和市场经济首先是竞争经济的本质相违背。
我们认为,首先,一种行为的确可以集几种性质于一身,尤其是在我国体制转轨的复杂经济条件下,一种垄断通常同时表现为行政垄断、经济垄断和国家垄断,并且其合法与合理性也非常复杂。
但是这并不是否定经济垄断、国家垄断和行政垄断之间的相对可区分性,正好像在民法上一种行为可以即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在刑法上,一种行为可能构成牵连犯,触犯几个罪名,但是这并不能否定违约与侵权、各罪之间的差别。
国家垄断和特许的公用事业的垄断必须要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否则都是非法的,这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而行政垄断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非法垄断。
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可以就行政垄断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并对行政垄断是否合法做出判断,但是不能对法律依据本身的合法、适当性做出认定,必须提请有权机关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认定。
其次,西方没有行政垄断这个概念,而我们提出“行政垄断”这个概念是因为行政非法限制竞争的现象在我国比较普遍和突出,并非说“行政垄断”是中国特色,而西方没有“行政垄断”,因为法域之间概念的有无和差别是普遍存在的。
最后,区别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并非意欲给行政垄断特权,我们提出行政垄断这个概念恰恰是认识到它和经济垄断一样对竞争弊害无穷,意通过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但是两者确实存在差别,需要加以区分,采取不同的规制方法。
以上分别是各个学者从经济、政治和法律角度对“行政垄断”的描述、认识或定义,我们经过比较研究,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把行政垄断界定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行政限制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