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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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6.0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6.0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已经取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更新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其中,涉及取消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同时,根据国发〔2015〕27号文件关于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的决定和国务院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将23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这些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将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清单,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

另外,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

由于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一直未予公布。

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已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待国务院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国税局行政许可事项是什么?

国税局行政许可事项是什么?

国税局⾏政许可事项是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政许可事项⽬录的公告》规定,税务⾏政许可事项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对纳税⼈延期申报核准、对纳税⼈变更纳税定额核准、增值税专⽤发票最⾼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外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式核定和⾮居民企业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企业所得税审批。

在我国,缴税是国家公民应尽的义务。

纳税⼈上交的税款将交到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税局⾏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政许可指的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税务活动的⾏为。

税务⾏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1、是依申请的⾏为,税务机关不因纳税⼈从事某项活动⽽主动批准,必须先有申请才有许可,这与税务机关依职权的⾏政⾏为如主动对纳税⼈进⾏纳税检查有区别。

2、是⼀种经依法审查的⾏为。

3、是⼀种外部⾏政法律关系。

4、是⼀种要式⾏政⾏为,要遵循⼀定的程序,并以正式的⽂书、格式、⽇期等形式予以批准。

税务⾏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和管理的审批;对防伪税控系统最⾼开票限额的审批;票代售许可。

(⼀)实施机关(⼀)税务⾏政许可由具有⾏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律不得实施⾏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税务机关是否具有⾏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政许可的⽂件确定。

(⼆)没有法律、、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政许可。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统⼀负责受理⾏政许可申请、送达⾏政许可决定。

(⼆)实施程序税务⾏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执⾏。

上述⽂件没有规定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地⽅税务局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公⽰许可事项。

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录和申请书⽰范⽂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8.0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按照纳税人不重复填报登记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二、关于取消“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加强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

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防止漏征漏管。

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9.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号),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公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

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为落实《通知》要求,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一)正文。

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2024年第二季度办税服务厅集中测试卷

2024年第二季度办税服务厅集中测试卷

2024年第二季度办税服务厅集中测试卷单选题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单选题] *A.2024年12月31日B.2025年12月31日(正确答案)C.2026年12月31日D.2027年12月31日2.建立税费服务质效回访机制,每日抽取部分来分局办理税费事项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名单,安排专人开展服务质效跟踪回访,及时收集纳税人缴费人评价意见,有针对性地抓好整改。

每日回访比例不低于(),建立回访台账,详细记录回访时间、收集意见建议等内容。

[单选题] *A.10%B.20%(正确答案)C.30%D.40%3.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告的规定,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

[单选题] *A确定发票印制企业B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C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D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正确答案)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规定,自()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单选题] *A.2024年1月1日(正确答案)B2024年5月1日.C.2024年7月1日D.2024年10月1日5.下列办税服务厅中存在的情况,符合要求的是()。

[单选题] *A.工作时间窗口人员小张在休息室打电话且未放置“暂停服务”标志牌B.导税人员在自助办税区辅导纳税人,导税台无人值守,电话响个不停C.已到下班时间,税务人员小张继续为纳税人办理业务直至纳税人离开(正确答案)D.李某到大厅咨询税收优惠政策,窗口人员让其拨打12366进行咨询6.办税服务厅根据窗口数量、人流量和业务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导税人员数量。

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办理营改增有关手续的通知

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办理营改增有关手续的通知

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办理营改增有关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办理营改增有关手续的通知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统一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原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各种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为方便、快捷地为您办理营改增有关手续,确保您能在5月1日起,顺利使用增值税发票,现通知需要办理的有关事项,请您从速办理。

一、2015年在地方税务局领取过发票、申报过营业税的纳税人(一)营业收入超过515万元(相当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已为您做好营改增税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您只需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理营改增手续”专区,输入计算机代码和法人身份证号码,进行增值税发票票种登记核准手续,根据系统出具的《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注明的时间、地点,携带系统下载、打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均需加盖企业印章),到技术服务单位领购开具发票税控器具、参加开具发票操作培训。

(二)营业收入515万元以下的纳税人1.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已为您做好营改增税种登记手续,您只需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理营改增手续”专区,输入计算机代码和法人身份证号码,进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登记核准手续,根据系统出具的《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注明的时间、地点,携带系统下载、打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均需加盖企业印章),到技术服务单位领购开具发票税控器具、参加开具发票操作培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京地税票[2007]273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七月九日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3条,《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制定《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的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一)条件已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许可并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发票核定包括对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和非国标税控发票的核定。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是针对国标税控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并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应申请领购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开具国标税控发票。

凡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或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或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况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

(二)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以下简称《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原件,一式四份,申请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提交);3.《纳税人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以下简称《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提交);4.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原件,一份);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7.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复印件,一份);9.提交申请材料清单(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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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申请条件】申请印制发票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即:1.第九条规定: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2.第十一条规定: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

【申请期限】申请印制发票企业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称市局)向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实施程序】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提交申请印制发票书面报告,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同时,附送以下申请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2.受理申请。

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将受理的全部资料移交审查环节。

3.审查。

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环节。

4.决定和送达。

市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1)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向申请人核发《发票准印证》。

(2)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公告。

自市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供公众查阅。

二、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申请条件】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到北京市从事临时销售货物等经营活动,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必须持有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申请期限】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起,可以申请领购发票。

【实施程序】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行政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购发票,应当出示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各一份,同时附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受理申请。

申请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将受理的全部资料移交主管税务所审查环节。

3.审查。

主管税务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环节。

4.决定。

主管税务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受理环节;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受理环节。

5.决定送达。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6.决定公告。

主管税务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区县分局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供公众查阅。

三、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申请条件】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必须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且发票使用量较大;并且能够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07号)的规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再申请印制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申请期限】印制发票之前。

【实施程序】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行政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所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同时附送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一式二份。

2.受理申请。

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将受理的全部资料移交主管税务所审查环节。

3.审查。

主管税务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环节。

4.决定。

区县分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受理环节;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受理环节。

5.决定送达。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6.决定公告。

区县分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区县分局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供公众查阅。

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

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7]550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亿元、一千万元;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税务所,实现税务所一级审批”。

【申请条件】凡申请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申请期限】初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调整最高开票限额前。

【实施程序】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持税控IC卡,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表》各一份。

2.受理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将受理的全部资料移交主管税务所审查环节。

3.审查。

主管税务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环节。

4.决定。

主管税务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受理环节;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受理环节。

5.决定送达。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6.决定公告。

主管税务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区县分局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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