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月红等九名同志病故后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费的批复(2020)

合集下载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表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表
2007年12月25日
此表一式五份,A4纸。
7月31日期间补发
合计补发金额
户籍城镇
58
306
364
农村
192
756
948
合计
250
1062
1312
单位意见:
情况属实,请审批
2007年12月25日
主管部门意见:
2007年12月25日
审批机关意见:
同意上述3名中的2名遗属补助标准调整为198元,1名遗属补助标准调整为215元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161
1.3
215
4
5
6
调整标准前后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变动情况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期间
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
系数
城镇
农村
1.3
1.2
135元/人/月
150元/人/月
城镇或
农村
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补发金额
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审批表
死者姓名
胡洪平
死亡时间
2003年2月13日
死者遗属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年龄
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者
关系
户籍所在地
原补助
金额
补助
系数
调整后遗属补助标准
1
胡学金
74
父子
太乙镇帽匠垭村13组
138
1.2
198
2
罗会清
61
母子
太乙镇帽匠垭村13组

肥西妇幼平安医院、徐义军、徐翠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肥西妇幼平安医院、徐义军、徐翠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肥西妇幼平安医院、徐义军、徐翠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0【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17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政文【审理法官】王政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肥西妇幼平安医院;徐义军;徐翠红【当事人】肥西妇幼平安医院徐义军徐翠红【当事人-个人】徐义军徐翠红【当事人-公司】肥西妇幼平安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钱二跃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马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储英芳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钱二跃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马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储英芳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钱二跃马建储英芳【代理律所】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肥西妇幼平安医院【被告】徐义军;徐翠红【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过错鉴定意见客观性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平安医院对徐翠红住院分娩过程中及新生儿徐某出生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及徐翠红及新生儿徐某的相关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医疗行为是一种具有高度专业性、相当复杂性和一定风险性的活动过程。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尚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医疗专家通过鉴定予以明确。

2018年10月15日15时40分,徐翠红在平安医院剖宫产术生产一男婴徐某。

徐某出生后于2018年10月16日8时35分转入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抢救,于2018年10月16日9时33分死亡,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并出具(合)公(刑)鉴(病)字(2018)006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意见为“徐翠红之子系因新生儿非透明膜病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公安部十一局关于罪犯假释后留队生产的政治、物质待遇问题的批复-[81]公劳管字第135号

公安部十一局关于罪犯假释后留队生产的政治、物质待遇问题的批复-[81]公劳管字第135号

公安部十一局关于罪犯假释后留队生产的政治、物质待遇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公安部十一局关于罪犯假释后留队生产的政治、物质待遇问题的批复
((81)公劳管字第135号1981年3月7日)
山东省公安厅劳改局:
一月十四日,你局电话请示,罪犯假释后劳改生产特别需要的,可否留场(厂)就业,以及留下后的政治、物质待遇如何确定,经我们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罪犯假释后,有家可归的,均应释放回家,对其中确因生产特殊需要的,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可作为个别问题处理,留原劳改单位工作或生产。

二、对上述人员在假释考验期间的政治待遇,按一九五三年四月三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七条对未剥夺政治权利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执行。

物质待遇可按其从事的工种及本人技术能力适当评定。

具体办法,请你们会同省劳动局研究拟定。

三、有对上述人员在假释考验期间的监督、考察,由所在劳改单位的公安派出所或保卫组织具体执行。

——结束——。

上诉人陶传荣、刘英姑、陶利霞、陶志成与被上诉人崔业勤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陶传荣、刘英姑、陶利霞、陶志成与被上诉人崔业勤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陶传荣、刘英姑、陶利霞、陶志成与被上诉人崔业勤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06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陶传荣;刘英姑;陶利霞;陶志成;崔业勤【当事人】陶传荣刘英姑陶利霞陶志成崔业勤【当事人-个人】陶传荣刘英姑陶利霞陶志成崔业勤【代理律师/律所】冯贤宝江苏禾顺律师事务所;崔武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蒋忠顺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贤宝江苏禾顺律师事务所崔武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蒋忠顺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贤宝崔武蒋忠顺【代理律所】江苏禾顺律师事务所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陶传荣;刘英姑;陶利霞;陶志成【被告】崔业勤【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显失公平代理过错公平责任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2 13:30:12上诉人陶传荣、刘英姑、陶利霞、陶志成与被上诉人崔业勤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1民终1068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陶传荣。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英姑。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利霞。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志成。

上列四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贤宝,江苏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业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武,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忠顺,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陶传荣、刘英姑、陶利霞、陶志成因与被上诉人崔业勤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4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的通知-民[1981]优25号

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的通知-民[1981]优25号

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的通知(1981年4月9日民(1981)优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革命残废军人、残废工作人员,残废人民警察和参战残废民兵民工(以下简称革命残废人员)所持的抚恤证,是一九七二年以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名义制发的。

为了统一残废抚恤证件,经报请国务院批准,以民政部名义印制了新的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决定在一九八一年下半年进行换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的方针,这次换证的原则是,凭旧证换新证,原等原级,不检评残废等级。

凡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各大军区、海军、空军、国防科委政治部、后勤部制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人民警察残废抚恤证》和《民兵民工残废抚恤证》的革命残废人员,一律换发由民政部制定的新证。

个别残废情况显著变化,需要调整残废等级的,以及旧证丢失要求补发新证的,应当作为日常工作处理,不在这次换证中进行。

二、换发新证,应在一九八一年七月份结合发放残废金和残废抚恤金的工作进行,今年年底以前结束。

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旧证一律停止使用。

三、换证的专用钢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铸制,印文统一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优抚专用”。

钢印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掌握使用;革命残废人员较多的省,可以委托行署民政部门代为掌握使用。

肥城市民委员会、陶兆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肥城市民委员会、陶兆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肥城市民委员会、陶兆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9【案件字号】(2022)鲁09民终17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建森王勇李鸿雷【审理法官】林建森王勇李鸿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肥城市民委员会;陶兆金;刘庆君;王明华;陶鑫庆;陶胜利【当事人】肥城市民委员会陶兆金刘庆君王明华陶鑫庆陶胜利【当事人-个人】陶兆金刘庆君王明华陶鑫庆陶胜利【当事人-公司】肥城市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刘晓敬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张淑玉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于双双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李传功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晓敬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张淑玉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于双双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李传功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晓敬张淑玉于双双李传功【代理律所】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肥城市民委员会【被告】陶兆金;刘庆君;王明华;陶鑫庆;陶胜利【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西湖西村委会与死者陶某某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是否应当承担因陶某某死亡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过错第三人证人证言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撤诉法院调解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西湖西村委会与死者陶某某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是否应当承担因陶某某死亡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20年6月10日下午陶某某是在为西湖西村委会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死亡,有西湖西村委会为陶某某记工并支付此次劳务报酬的证据证实。

人事部关于批准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享受生活津贴的通知-人专发[1991]14号

人事部关于批准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享受生活津贴的通知-人专发[1991]14号

人事部关于批准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享受生活津贴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批准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享受生活津贴的通知(1991年12月16日人专发[1991]14号)你们报来享受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的材料收悉。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1]2号和人事部人专发[1991]6号文件精神,经审核,同意__等__位同志享受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名单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享受1990年和1991年政府特殊津贴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均不享受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

二、1991年3月1日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均不享受提高工资档次的待遇。

三、1991年3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在职期间,按其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数额的生活津贴;退休后按退休前享受津贴额的85%计发生活津贴。

四、1991年3月至批准享受生活津贴期间去世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该生活津贴从1991年3月计发至工资停发之月。

五、现滞留国外或港澳地区未归和已在国外定居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暂不发给生活津贴;在其重新回来定居后,生活津贴从回国之月起计发。

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分档的系列,一般按1983年职称套改时所确定的原则,即:原技术1-3级或相当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每月享受100元的生活津贴;原技术4-6级或相当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每月享受80元的生活津贴。

1983年以前退休的和在机关工作未评定职称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如果1983年前的技术级别或工资额符合上述原则,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七、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即可按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1)2号文件的规定,给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发放生活津贴。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残废抚恤问题复全部生活办公室函-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残废抚恤问题复全部生活办公室函-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残废抚恤问题复全部生活办公室函
正文:
----------------------------------------------------------------------------------------------------------------------------------------------------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
抚恤问题复全总生活办公室函
(1962年12月27日)
全总生活办公室:
你处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活字第597号函收悉:
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据了解各地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大都是肇事者所属单位发给死者家属一定的补助费。

前者是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给予家属生活上的一种补偿,后者是按国家规定,职工应享受的劳保待遇。

我们认为,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除由职工原单位按劳保条例抚恤外,由于肇事人一般都有一定的事故责任,肇事单位应根据所负责任大小和死者家属生活上的实际困难,给一定数量的补偿费,补助多少,可与有关方面协商,也可以由法院判决,上述意见供参考。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刘月红等九名同志病故后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费的批复(2020)
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宁人发〔2007〕64号、宁人社发〔2007〕160号、宁人社发〔2019〕48号、宁人社发〔2019〕69号等文件规定。

你单位报来刘月红等9名同志的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费等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发给刘月红同志(贺兰县农业农村局退休职工,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47935元,从2019年11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2.发给刘金汉同志(贺兰县第二小学退休职工,汉族,火葬)丧葬费22038元,一次性抚恤金63260元,从2020年11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3.发给马建华同志(贺兰县第一中学退休职工,回族,土葬)丧葬费22038元,一次性抚恤金66280元,从2020年12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4.发给常金娥同志(贺兰县第二小学退休职工,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45120元,从2020年11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5.发给丁玉祥同志(贺兰县南梁台子管理委员会退休职工,回族,土葬)丧葬费22038元,一次性抚恤金56420元,从2020年12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6.发给秦万宝同志(贺兰县农业农村局退休职工,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50700元,从2021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7.发给郑清同志(贺兰县农业农村局退休职工,汉族,火葬)丧葬费22038元,一次性抚恤金43320元,从2021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8.发给任全福同志(贺兰县暖泉农场小学退休职工,汉族,火葬)丧葬费19596元,一次性抚恤金84504元,从2020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退休工资待遇。

9.发给金卫国同志(贺兰县中医院退休职工,回族,土葬)其遗属马梅兰(农村户)每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20元,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单位及时自行停发。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3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