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及合理使用制度
刍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中的发展

刍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中的发展[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知识产权在中国大地得到普及。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也在中国版权业上得到引进与发展,合理使用制度是平衡作者与使用者利益的良性机制,合理使用制度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步伐而发展变化,并为我国的精神文化建设保驾护航。
[关键字]改革开放;法治;著作权;合理使用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中,我国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私法体系,知识产权法在私法体系中,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体权利形式。
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中,著作权法的研究、立法、实施已经取得很大的成就。
作为限制作者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与著作权制度伴随着发展,同样被重视,被研究。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学者对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的认识,概括起来存在这些理论:“所有权理论”、“天赋人权论”、“经济利益论”、“利益平衡论”与“利益补偿论”[1],由于国家间不同的历史背景、文化环境、社会发展,使得各国在著作权制度构建时选择的主要理论也有所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就明确了我国在著作权保护中主要采用的是:利益平衡理论。
一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二是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著作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但是我们设定著作权的目的不是使其成为社会公众从事智力创造活动的绊脚石。
精神生产与智力活动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历史演进过程,当代人的创造灵感根植于前人智力成果的启示,现实的作品往往是对前人思想结晶的借鉴,这些使用的自由意味着对绝对权利有必要进行限制。
著作权是一种排除他人干涉,无须他人作为或是不作为的支配权利,但著作权的行使不得危及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性的基本人权。
著作权授予作者独占的权利,使作者愿意创作、传播作品,从而保障了这种自由的实现。
法律规定合理使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合理使用(Fair Use)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特定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这一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知识的传播与文化的繁荣。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合理使用的概念、原则、范围和限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理使用的概念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合理使用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合理使用的原则1. 平衡原则:合理使用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知识的传播与文化的繁荣。
2. 比例原则:合理使用的程度应与所实现的目的相适应,不应过度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3. 公开原则:合理使用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四、合理使用的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合理使用:1.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新闻报道: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为报道新闻,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教学、科研、学术交流: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4. 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机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5. 免费表演: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6. 对时事新闻报道的评论:对时事新闻报道的评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7. 对已发表作品的评论:对已发表作品的评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对已发表作品的新闻报道:对已发表作品的新闻报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9. 对已发表作品的翻译:对已发表作品的翻译,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0. 其他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律规定的其他合理使用。
五、合理使用的限制尽管合理使用制度为他人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了便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以下限制:1. 使用目的:合理使用的目的必须合法、正当,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并应当支付适当费用的制度。
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费用;(2)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整理等方式时,也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费用;(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不支付合理使用费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在于“合理使用”,即使用他人作品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和原则,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理使用条件:1. 为教学、研究或者欣赏,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但应当注明出处。
2. 为商业目的,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但应当支付适当的合理使用费用。
3. 为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不支付合理使用费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此外,合理使用制度还涉及到一些使用原则,如正当性原则、非侵犯原则、自愿原则等。
拓展: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作和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避免滥用和过度收费。
在合理使用制度的实践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合理使用作品的方式和范围,避免过度使用或侵权使用等问题。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合理使用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技术和社会环境。
试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精品论文】

试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padding:0px;font-size:14px;line-height:180%;clear:both;" align=left>论文摘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的重要内容,在调节著作权人、公众利益方面起着平衡的作用,但同时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一个备受争议的规则。
本文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内涵出发,着重分析了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及原则,最后提出对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内涵(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我国国内各学者对合理使用这一制度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认为“合理使用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为法定的目的或需要,采取合理方式,依法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须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且不支付报酬的一种合法行为。
”也有表述为“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还有学者表述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力,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得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也有学者表述为“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使用者可以自由使用他人享有的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
不管使用哪种定义表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都应把握如下几点:1.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行为。
法律不但要对其加以确认,还要对此加以保护。
即法律不仅依法赋予使用者有合理使用的特权,还要对此特权加以保护,来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国际版权公约与各国版权法都实行了合理使用原则来限制作者的专有权。
我国也不例外,把合理使用制度放在了“著作权的限制”一章中。
总之,对使用者权利的赋予,都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04著作权题库-整理答案

著作权法题库一、简述题(一)简述作品的构成要件答: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
(二)简述演绎作品的含义答: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三)简述著作人身权答: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四)简述复制权答:又称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一定的方式使作品以某种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权利。
(五)简述作者的认定答: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六)简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答: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三)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八)简述广播权的内容答: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想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九)简述委托作品的含义及权利归属答:委托作品是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创作合同,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创作人(十)简述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答:又叫公表权或公开权,是作者对其尚未表达的作品有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的权利。
(十一)简述信息网络传播权答: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概述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规定。
原著作权法也是在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作了限制性规定,本次修改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
本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指的是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即合理使用。
各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都有规定。
例如,美国在版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1)要看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即看是否为商业目的而使用;(2)要看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性质,不同类型作品的版权利用形式不同,合理与否的界限也不同,比如,仅复制一份有版权的文章,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按照其他人独创建筑物再造一座建筑物,就不能被视为合理使用;(3)要看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适当,比例失当则不能视为合理;(4)要看有关的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的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有这种影响,就不能算合理。
著作权合理使用费标准

著作权合理使用费标准现在的著作权是著作权人都会额外注意的权利,在发现有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的时候,也会会额外注意的,那么著作权合理使用费标准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费标准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
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据。
二是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
三是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
四是不支付报酬。
五是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
《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二、著作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三、著作权注意事项第一,所有需要盖章的文件必须加盖公章。
如果著作权人是多人共同拥有的,那么在申请表中应同时盖章,并且提交多方签订的合同。
浅谈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合理使用

浅谈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国际上通行的版权术语。
其一般的含义是指版权法规定的在某些情况下对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者的许可,亦不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进行使用的合法行为。
它是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对版权作品不经作者同意而以合理的方式加以使用的特殊权利。
众所周知,合理使用产生于公平正义观,而公平正义观在版权法中表现为一种平衡思想。
平衡是现代版权法的基本精神,合理使用的目的与版权法的基本宗旨并不矛盾,即充分协调公众使用作品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
合理使用制度是版权法重要的安全阀。
然而在未来的网络环境中,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互联网上经济权利及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范围,事关作品创造者、作品传播者、公众三方的利益,它是维持版权各方利益平衡的关键。
如何在作品创造者与统称为“作品使用者”的作品传播者和公众之间选择一个公平的支点,使得二者利益的天平不倾向任何一方而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关系到版权制度的成败。
这种平衡的达成既有利于激发版权人的创造力,又有利于公众广泛而便捷地获取信息,从而形成一种二者相互促进的互动机制,最终达到以版权制度推动文学艺术创作进而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
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精神权利保护之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不应该忽视以下因素:其一,有关使用作品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
这是整个合理使用界定规则的灵魂。
合理使用是一种无偿使用,不允许他人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享有版权的作品。
在具体实践中,对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认定,也可以首先考虑使用作品这一行为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目的。
因为商业性使用多为公开使用,它更容易对作者的人格利益造成损害。
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标准在西方版权立法中早有体现。
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根据作品的使用目的可以省略作者的署名,可以对作品进行“不得已”的改动。
德国版权法第39条规定,作者不得反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作品及标题进行的改动。
同时这两国的著作权法又规定,因编写教材的需要对入选作品的改动也不构成侵犯精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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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及合理使用制度
作者:张鹏飞
来源:《商情》2020年第10期
【摘要】著作权的限制可以看作为著作权人享有专有权利的例外,其存在有一定的正当性,权利限制的前提是权利的充分保护,在著作权法中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和限制是并行不悖的。
本文主要论述了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重点分析著作权中最主要的一种限制——合理使用。
在了解我国著作权限制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合理使用条款的立法模式和内容提出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限制; 正当性; 合理使用; 利益平衡
一、概述
著作权是保护作者以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著作权产生的前提是有创作的作品,其主要调整的是作者与传播者、作者与使用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法律关系。
为了鼓励和促进人们创作的积极性,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赋予了著作权人一系列权利,著作权人每享有一项权利就意味着能够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特定行为,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否则将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除非存在免责事由。
但是,有权利就必须有限制。
我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著作权从无到有,从简单到系统的扩张,可以看出我国不断重视扩张著作权权利体系,完善对著作权的保护,却忽略了对著作权的限制。
但是,著作权制度的基本思想是在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如果对著作权进行不合理的扩张,则必然会损害公共利益。
二、著作权限制存在的正当性
所谓著作权的限制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对著作权作品的利用可以不受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制约,既可能是不需要取得其授权和支付费用,也可能是虽然需要支付费用,但不需要取得其授权等形式。
《著作权法》是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基础上,最终服务于更为重要的公共利益。
因此,对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认识。
首先,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著作权限制典型地体现了公平正义价值,作品的创作离不开他人的素材,离不开全人类长期的知识积累。
比如,要完成一篇论文,你必须先收集、查阅、整理相关的知识。
作品本身具有跟强的社会属性,它既是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也包含了对同代人和先辈智力成果的吸收,打上了社会产品的烙印。
所以,从正义、公平的价值观来看,著作权限制建立起了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
其次,从著作权价值构造的角度
看,著作权法的基本宗旨是为了确保公众能参与文化生活,分享思想,知识和信息,从而增进公共利益。
这就决定了在合理范围内所有权人必须容忍那些维护和促进社会共同生活所必要的限制。
从确保文化教育方面的基本人权的角度看,分享思想、知识和信息,方便地接近作品,是落实公民文化教育权这一基本人权的必要保障。
在制度构成上,权利的限制制度是公共利益在版权上的直接体现,权利限制制度构建了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利益平衡机制,两者的结合构成了完整的权利制度体系。
综上所述,著作权的限制有其存在的正当性。
权利限制的前提是权利的充分保护,这是因为确保公众能够获得作品的前提是存在大量的为社会公众需要的作品,这就需要通过激励作者创作来实现,而在著作权法中激励作者创作的重要机制则是对作者作品予以充分保护。
三、我国著作权限制的现状分析
目前,美国规定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即不需要经过版权人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只是规定了法官在判断他人实施一种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可供考虑的因素。
同时《美国版权法》还规定了一系列无须经版权人许可,但需要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称为“法定许可”。
相比较美国,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则是将所有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作品行为归入“权利的例外与限制”条款,没有规定一项判定特定行为是否属于“例外与限制”的一般原则,而是作出非常具体、全面的列举。
我国对著作权限制的立法模式接近大陆法系国家,并未规定一项判定特定行为是否属于“例外与限制”的一般原则,而是列举了属于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合理使用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则必须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支付报酬;第二,著作权人是否声明不得使用不会限制部分合理使用的行为,但法定许可在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情况下,便全部不得进行。
由于我国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数量、模式、程度都缺乏具体的规定,因此导致了很多不合理的结果,以下就重点分析我国合理使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早在2006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中国教育电视台”一案中,法院认定中国教育电视台不属于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22条第6款中的学校课堂教学,应指面授教学,不适用于函授、广播、电视教学,同时法院又从被告实施行为的目的与该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经济利益影响两方面因素进行解释。
另外,本款的复制行为也存在争议,根据国际上的“合理使用”标准,此种情形下“合理使用”在复制范围上要受到必要限制,即不能“整本复制”,但在我国实践中,“少量复制”针对的是整个作品被使用的份数,而不是所用部分占整个作品份额的多少,“少量复制”并不排除整本全文复制,正是这一点,使得很多出版者的权益救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遭遇窘境。
裁判表明,法院已经在事实上突破了立法的规定,如果立法不及时作出回应,一方面会损害立法的权威,使当事人难以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立法的原则性指引,法
院的司法裁量有可能行使不当。
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具体全面的列举模式,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选择开放式的合理使用立法模式,即规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可供参考的因素。
四、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条款的具体建议
首先,我国采用成文法的立法模式,所以对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进行列举是不可缺少的,但是成文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往往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所以在立法上应当尽可能明确条文的具体含义,避免模糊的概括,对于其他国家和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合理使用”行为,应当予以规定。
保证语言的言简意赅,防止产生歧义,对于目前存在的不合理规定应予以修改,比如上文所说为学校教学或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中的复制行为不应该包括全文复制,以及前述案例中出现的拍卖品的合理展示行为,作品中附带性的再现其他作品等。
其次,应当在具体列举合理使用行为之后,再引入合理使用的弹性条款,在不符合列举的合理使用行为之后,允许法官运用弹性条款进行判断。
但是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在以往的立法模式下,我国法院并没有积累足够的经验来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所以,弹性条款应当尽可能描述详细,保证法官在特殊情况下有在立法列举的情形之外认定“合理使用”的机会,而不是赋予法官任意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42条笼统的规定“合理使用”包括列举之外的“其他情形”,在接下来的一款中规定了《伯尔尼公约》中的“三步检验法”中的两个条件: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但是“三步检验法”是国家条约对各国立法的拘束标准,是立法的指导原则,作为司法认定的原则显得过于抽象。
因此,可以借鉴美国法中关于认定合理使用的四个标准,适当的予以细化,既要赋予法官自由判断的权利,同时也要避免其滥用自由裁量权。
最后,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宣传,正如前文所述,对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并不向悖,只有加强对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才能让著作权人清楚自己的权利范围,也让使用者清楚自己的合理使用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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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鹏飞(1993-),男,安徽阜阳人,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