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人才培养几个问题
当前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当前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当前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课程设置不合理、师资力量不足、实践环节缺失、学生素质不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完善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路径,可以从改革课程设置、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着手。
当前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较为单一,主要以理论课程为主,实践性课程缺失。
应当加强法学应用型人才的专业实践能力培养,增加实践性课程的比例。
可以通过与法律实务相关的案例研究、模拟法庭、实地调研等方式,让学生深入了解法律实践,掌握实际操作技能。
师资力量是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的重要保障,但当前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
应该通过引进优秀法学教师、加强教师培养等方式,提高师资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可以鼓励教师参与专业实践,增加实践经验和案例积累,并通过与企业、政府等相关部门合作,扩充学生的实习机会。
当前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缺乏充分的实践教学环节。
可以通过与实务机构的合作,开展实习、见习等实践活动,让学生直接参与和体验法律实践,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可以开设案例分析、调研报告等实践性课程,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和应用法学知识。
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是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任务,但目前学生素质普遍不高。
应通过全面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创新思维、团队合作能力等方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可以通过开设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文书写作等课程,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和沟通能力,并通过实训、社会实践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团队协作和创新意识。
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标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旨在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广泛的法律知识,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培养内容1.法学基础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商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等。
2.法律实务知识:包括法律文书写作、法律逻辑与辩证法、法律实务、法律援助等。
3.法律职业素养:包括法律伦理道德教育、法律规范应用能力培养、法律人文素养培养等。
4.实践能力培养:包括法律实习、法律调研、法律研究与论文撰写、模拟法庭等。
三、培养模式1.综合教学模式: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为主要教学方法。
2.实践教学模式:通过实习、调研、论文撰写、模拟法庭等实际操作,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3.模块化培养模式:将课程分为基础理论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职业发展方向选择相关模块进行学习。
四、实施步骤1.招生选拔:通过全国统一高考和面试等方式选拔优秀学生。
2.学科设置:合理设置法学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配置专业教师及教学资源。
3.教学方法:采用讲授与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实践环节:开展校外实习、社会调研、法律论文撰写和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5.评估与考核:定期对学生进行课程考试和实践能力考核,通过综合素质评定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六、师资队伍建设1.法学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师培养和引进工作,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2.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增加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并与律师事务所、法院等建立联合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指导。
七、实施机制1.质量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课程评估和教师评估制度,定期对课程和教师进行评估和调整。
2.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设网络教学平台和实践教学管理系统,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体验。
3.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学生的国际视野和法学素养。
法律事务专业(商事法务方向)人才培养方案

法律事务专业(商事法务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一、专业名称与代码专业名称:法律事务专业(商事法务方向)专业代码:690104二、招生对象招收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
三、教育类型、学制与学历教育类型:高等职业教育学制:三年学历:专科四、培养目标本专业方向培养能够系统掌握法学知识和一定的经济商务知识、熟悉我国的主要经济法律、能熟练地运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经济商业法律事务和经济法律纠纷、熟练掌握处理商事法务必需的文字处理、口头表达以及计算机操作技能、主要为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服务的具有良好心理素质及广泛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学生可参加法学专升本考试,提升学历层次。
五、人才培养规格(一)知识结构1、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文化基础知识;2、具有本专业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3、具有相关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技能;4、具有进一步学习和发展的基础知识;5、了解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文学、历史等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基本知识,具备基本的人文素养;6、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具有自尊、自爱、诚实、守信、团结、友善的优良品质。
(二)能力结构1、具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掌握商事法律实务等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商务谈判、法律文件的起草、合同审核、法律档案整理和管理,民事纠纷调解、制作、司法调查、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基本实践能力;3、具有从事上述工作所需的写作、语言表达、普通话、礼仪和公共关系的处理及协调能力;4、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熟练应用办公软件,达到国家计算机操作的相关等级水平;5、能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查询法律法规、进行文献检索及收集查找其他资料;6、能够对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归纳、撰写论文、进行交流;7、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能力,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自我发展能力。
(三)素质结构1、具有坚韧的意志品质、良好的形象思维能力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2、具有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3、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4、了解心理学和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心理适应能力;5、了解体育运动和卫生保健基本知识,养成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具有健康的体魄。
浅谈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也相应的促进了法律职业的发展,而如今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在进行维权的过程中,通过咨询专业的法律职业人,进而能够做好更好的维权。
法律职业作为一个行业,其发展也相应的促进了法律教育的发展。
因此,主要针对于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进行了相关方面的分析和研究,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进一步促进法律职业的发展,并且提高法律人才的培养水平。
法律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法律信仰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的目标就是使其能够成为一名专业的法律职业人,并且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去帮助更多的人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应该结合如今法律职业的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法律人才培养措施,这样才能够提高法律人才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促进法律行业的良好发展。
1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法律职业作为一种专业性非常强的职业,需要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了解,并且需要对法律的思想、法律的演变过程进行重点的把握,法律职业人要具有完善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并且具有较高的法律信仰等等。
因此,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也需要根据法律职业的相关要求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具体要满足如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1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律职业要求相关的从业人员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因此,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也需要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律信仰,在法律面前,应该做到坚定不移的支持,并且坚决执行法律的相关要求,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坚决与其抗争到底,并且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
法律人才只有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在成为法律职业人的时候才能够一切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做好法律的维护者和倡导者,实现法律职业信仰。
因此,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是前提条件。
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需要人才具有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和法律技能。
这也是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
所谓的思辨能力,主要就是指,在进行法律推理的过程中,需要运用自身的思维逻辑,将一些法律疑点能够推理出来,并且要能够对推理出来的事情进行合理的法律解释,让人们所信服。
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未来法律精英的蓝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法学专业成为了热门学科之一。
为了培养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法律人才,制定一份切实可行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课程设置、实践环节及评估体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明确培养目标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目标是培养具有高度法律素养、扎实理论功底和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
具体而言,该目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熟悉国内外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
2、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处理法律事务。
3、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够应对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
4、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素养。
二、优化课程设置为实现培养目标,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强化法学核心课程,确保学生掌握扎实的法学知识。
2、增加交叉学科课程,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其综合素养。
3、开设实践课程,如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4、重视英语能力的培养,开设国际法、比较法等课程,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学人才。
三、强化实践环节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知识,更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
为此,我们应加强以下实践环节:1、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使其熟悉法律实务操作。
2、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让学生在为社会服务的同时,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3、组织模拟法庭比赛,让学生在模拟法庭中体验司法实践,提高其法律职业素养。
四、建立评估体系为了确保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评估体系。
该评估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业成绩评估:通过考试、论文等形式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估。
2、实践能力评估:通过实习报告、法律援助活动表现等形式对学生的学习实践情况进行评估。
浅谈涉外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

浅谈涉外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涉外法律事务的需求日益增长,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日益凸显。
涉外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和培养策略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培养目标涉外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的目标是培养既懂法律理论又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专业人才。
这些人才应具备以下能力:1. 法律实务能力:涉外法律人才应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各类涉外法律事务。
这包括合同起草、法律文书撰写、法律风险评估、法律咨询等能力。
2. 跨文化交流能力:涉外法律人才需要具备跨文化交流能力,理解和尊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和习俗,能够妥善处理跨国交易或涉外诉讼中的文化差异问题。
3. 解决问题的能力:涉外法律人才应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涉外纠纷和矛盾,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 团队协作能力:在涉外法律事务中,涉外法律人才常常需要和跨国团队合作,因此需要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能够与不同文化背景的同事合作,共同完成任务。
二、培养方式针对涉外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培养:1.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既需要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也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教育实践中,应当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引导学生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演练等方式提高实践能力。
2. 课程设置与实践教学:学校应当根据涉外法律实务的需求,合理设置相关课程,如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同时加强实践教学,开设模拟法庭课程、实习实训课程等,引导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涉外法律事务中。
3. 实习实训与实际工作经验:学校和社会应加强合作,积极为涉外法律人才提供实习实训机会,让学生在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真实的涉外法律事务,积累实际工作经验。
三、培养策略为了有效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实践能力,我们应该制定一系列的策略:1. 完善课程设置: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战略,不断完善涉外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国际形势,开设有针对性的涉外法律课程,例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国际仲裁等。
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标法律事务专业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法律实务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能在法律领域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培养要求1.法律理论基础:学生应掌握法律基本原理、法律体系以及法律思维方法,能够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法规。
2.法律实务能力:学生应具备法律文书撰写、法律分析和逻辑推理等基本能力,能够独立承担一般法律事务工作。
3.专业素养:学生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有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4.实践能力:学校应提供实践教学环境和实习机会,培养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培养课程及学时安排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课程主要包括法学理论基础、法律实务、法律职业道德、法律实习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课程设置如下:1.法学理论基础(200学时)该课程主要包括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内容,旨在使学生掌握基本法律原理,了解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方法。
2.法律实务(400学时)该课程主要包括诉讼法、法律文书写作、证据收集与调查、法律研究方法、法律逻辑等内容,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培养学生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
3.法律职业道德(100学时)该课程主要介绍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引导学生正确履行职业职责,提高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4.法律实习(300学时)学生在校期间要参加长短期实习,实践运用所学知识和能力,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提高实践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实践教学安排为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安排学生参与实践教学活动。
具体实践教学安排如下:1.实践教学环节:学校在课程中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如模拟法庭辩论、法律研究项目等,让学生参与其中,提升实践能力。
2.实习安排:学校与相关机构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使学生能够实际参与法律事务并与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士进行互动。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基本问题探讨五

__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基本问题探讨五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基本问题探讨卓越法律人才教化培育的基本问题探讨努力探讨卓越法律人才教化培育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深化考察卓越法律人才教化培育的目标定位、基本标准和培育体系等问题,对于全面提高高校法科人才培育质量,培育造就大批高素养法律人才,为加快建设法治国家供应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化培育的目标定位关于法学教化的目标属性问题,法学界有四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是认为法学教化是素养教化,二是认为法学教化是法律职业教化,三是认为法学教化是素养教化与职业教化并重的教化,四是认为法学教化是精英教化。
而《卓越安排》明确指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育要“以全面实施素养教化为主题”,“以培育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重点”,这事实上是着重强调卓越法律人才的培育要在素养教化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职业教化的功能。
卓越法律人才的教化培育,应以素养教化为基础。
目前我国的法科学生是从中学阶段干脆招生,这种招生制度很难在短时间内变更。
这样就须要通过本科阶段的素养教化来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
而且法学本科毕业后,有较大比例的学生并不进入法律职业领域工作,而是从事其他行业,这样也须要学生对不同学科的学问都有所了解和驾驭。
当然,在卓越法律人才培育过程中,各校应依据自身的办学传统和学科特色,在通识教化课程、专业理论课程和专业实践课程之间确定合理的比例,办出特色,避开千校一面。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关系的多样化和社会生活的困难化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学问结构和基本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学教化不仅要培育具有扎实基础理论与详细操作实力的法律特地人才,而且要培育大量的社会不同领域的治国之才和复合型人才,这些人才必需对人类和社会生活拥有广泛而成熟的学问和剧烈的人文关怀精神;具有多样化的学问和解决问题的实力;具有创建性的法律思维实力和良好的品德;具有彻底的服务精神和民主责随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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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人才培养的几个问题——以比较法为视角童伟华法律实务人才是法治的践行者和推动者,每个国家都非常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
在现代国家大学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基础环节,此外实习和司法研修也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必不可少的环节。
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比较,从中吸取对我国有益的经验,是撰写本文的初衷。
本文拟主要就法律人才培养主体与培养阶段、法律课程设计、实习及研修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指出我国法律实务人才培养在上述领域之不足,摸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之道。
一、法律人才培养主体与阶段(一)外国的法律人才培养主体与阶段简介法律实务人才培养主体,是指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由何种机构承担;法律实务人才培养阶段,是指在哪一个学习阶段培养法律人才,如本科生阶段还是研究生阶段。
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承担法律人才培养的主体是不同的。
例如,历史上的英国在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上就颇有特色。
十九世纪以前,根据法院的判例发展而来的普通法,在实务中被教授和传播,依托同业者的培养成为英国长久以来的传统。
裁判官也是从有经验的人员中选择。
大学作为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机关的机能,在英国是在二十世纪的时候才得以确立的。
1与此相对的是,同1参见[日]小野秀诚:《法曹养成制度の长期化と多样化:比较法的考察》,载日本《一桥论丛》2005年133时期的欧洲大陆的大学法学部,传统上就是培养官吏和司法官员的机构,与英国形成鲜明的对比。
即使大学作为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机构,是本科阶段培养还是在研究生阶段培养,不同的国家也不尽相同。
例如,德国等欧洲国家目前主要是在大学本科阶段对学生进行理论培养,与之不同的是,包括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在的普通法国家,没有法学本科教育,而专门在研究生层次培养法律人才。
例如,澳大利法律研究生院是培养法律工作者的主体,为了进入著名的法律研究生院,读大学时必须取得优异成绩。
现行澳大利亚法律研究生院的入学选拔方法,集中面向于法律以外领域的人士。
另外,对于劳动者或者不能支付法律研究生院高额的学费的人,也有特殊的关照。
2日本以前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主要是通过大学法学部和毕业后在司法研修所研修的方式。
具体而言,学生先通过法学部的学习,毕业后进入社会上的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接受考试训练。
通过“法”资格后,由于还只是具备应试性的法律知识机能,不能适应从事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还要到专门设立的日本司法研修所接受为期半年的法律实务研修,并在裁判所(相当我国的法院)、检察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成绩合格后才能取得执业资格。
但是,近几年来这种培养模式有所改变。
根据日本临时国会2002年通过的《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法》,一种具有独特品格的法科大学院得以设立(大学院即我国的研究生院)。
目前日本已经有数十所大学设立了法科大学院。
日本的现行法科大学院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标准学制为三年,但法学部毕业的学生只须学习二年,非法学部毕业的学生不得少于法科大学院学生总数的2参见[日]小野秀诚:《法曹养成制度の长期化と多样化:比较法的考察》,载日本《一桥论丛》2005年13330%;第二,以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的教育为主,实现理论教育和实务教育相结合,不进行法律实务的实习活动。
第三,现行司法考试根据法科大学院的课程设置重新设计,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有参加新司法考试的资格,而非“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必须通过预备考试才有资格。
3尽管设立了众多的法科大学院,但是法科大学院目前还没有成为法律人才学校培养阶段的唯一主体,仍然保留了法学部和司法研修制度。
也就是说,在法律人才培养主体上,日本是双轨体制。
(二)我国的法律实务人才培养主体和培养阶段我国目前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类似于日本,也是双轨制,即大学本科教育与法律硕士教育都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主体。
但与日本相比,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似乎更加依赖于法学本科教育,法律硕士教育的地位未有日本的法科大学院显赫。
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日本也有明显不同。
例如,日本的法律人才传统培养模式是有分工的模式:法学部负责通识教育和法学基本知识教育,司法研修所负责实务培训。
我国虽有实习制度,但没有日本那样规的、系统的司法研修制度,即使司法资格考试合格后走上工作岗位,大半也是边工作边学习实务,通过积累经验和心得。
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的实务学习更多地依赖于个人而不是正式的机构和体制。
此外,我国的法律硕士在司法资格考试方面,现行制度也没有给予特别的照顾性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日本的法科大学院被赋予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担当者的角色,我国的法律硕士虽然被定位为高级实务人才培养,但从来就只被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主体之一看待:论招生规模,远不及法学本科;论学术水准,又不及3法学硕士;论实务水平,也未明显超出其他培养模式。
总之,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似乎未寻觅到自己应有的发展空间,反倒是成了许多法律院校的创收渠道。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招生规模的扩大以及高校教师逐渐满员,我国的法学硕士已经不大可能到高校担任教师,大多转向到实务部门,博士研究生也有一部分分流到实务部门。
从这个角度可以说,我国在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阶段事实上承担了法律实务人才培养的职责。
另一方面,某些大专或者高职也承担了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任务,当然这也是某些高职或者大专院校自身生存的需要(如某些地方的政法职业学院,或者某些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实务专业)。
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农村或某些不发达地区法律实务人才缺乏,由高职院校培养的该种层次的法律实务人才似乎也有社会需要。
从毕业数量上看,这部分人员甚至超过本科生。
如,2005年我国毕业的法律大专生为52773人,法律本科生为50469人。
4但是由于我国法律资格考试的门槛是本科学历,且农村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生活条件较为艰苦,该部分人员如通过自考或者成教途径获得本科学历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后也尽可能留在城市工作。
综上,我国的法律实务人才培养涉及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四个阶段,以本科阶段培养为主,专科培养低端的半正规化或者非正规化的法律实务人才。
在法学硕士特别是法学博士阶段仍然培养或者在事实上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
如果说法学硕士阶段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尚有不得已的因素的话,博士阶段仍然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则纯粹是资源浪费,举世罕见。
5这反映出我国目前在法律人才4参见朱景文:《职业化的反思——中国法律工作者职业化的数据分析》,载《,第二届东亚法治论坛:“西洋法在东亚的继受和创造”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11月印,第163页。
5笔者曾在日本国立一桥大学法学研究科担任一年客员研究员,曾就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问题请教我的指导教官王云海教授。
我问:如果法学博士毕业,是否在公务员招考时觅得先机或者占有优势?王师的回答培养的类型上既不明确、也不规,常导致用非所学、学非所长的结果,对此应进行认真的检讨和反思。
二、法学课程设计由于法学本科和法科大学院(或法律硕士)专以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为目的,本文主要以法学学士课程及法科大学院(或法律硕士)课程设计为例说明。
(一)法学学士课程设计关于学士学位课程的设置,考虑到法律模式的类似性,现主要以德国和日本为例说明。
德国的法律教育,2002年是一个转折点。
本年度,德国法律人才培养制度的理念大幅度地转换,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2002年的改正法很重视律师职业以及法律咨询,此外,以法律和经济关系的科目的结合为理念,重视与经济相关的教育课程的设置,也是改正法的一大特色。
专门大学成功的经济专修课程,不断地导入到一般大学中去,受到广泛的重视。
现代德国的法学学士课程,被设计为超过六个学期,但是其容与从来的法律课程相当不同,还包含了部分先于2002年法律人才培养改革的容,介绍如下:第一,授课的六分之一,是柔软的技术这种实用的科目。
即,修辞和策划(该部分容五十课时讲授)、文献考证、学问的作业技术、英语集中讲课。
第二,授课的六分之一,以经济学为对象。
经营学和国民经济学是必修的科目,其他是选修科目。
以经营学为主体的课程包括经营、会计和财政,选修科目包括环境经济、福利经济、福利管理、市场和成长、金钱和银行等。
为,担当实际工作者应当是读大学以来的志向,博士毕业后打算从事实务工作,属于立志不纯。
更重要的是,日本传统教育观念认为,实务能力是在实践中锻炼的,而不是在大学课堂中学习的,因此博士毕业后第三,法律科目。
法律科目的中心是私法、公法和刑法。
这是国家考试必备的通常的法律课程。
但与此同时,基础科目(法史、法哲学、法社会学)以及政治学、诉讼法学也受到重视。
法史、法哲学和法社会学,是法学学士的必修课。
另外,还有与邻接学科结合的选择法律科目(如税法和会计学,竞争法和市场学等)。
理论上,这些选择的法律课程学生有自由选择的可能,但是由于法学士课程的选择受到限制,基本上只有经济关系相关的科目才可能被选择,例如商法、公司法、竞争和独占法、劳动法、税法、行政法、国际私法、欧盟法等。
第四,考试也反映了上述课程的特征。
个别科目的成绩评价各有各的特点(如既有在家里完成的,也有口头考试的),总成绩是各别成绩的合计,各科目分配分数点如下:论文写作10%经济学关系科目15%一般科目15%民法30%刑法10%公法15%选择法律科目5%2003年3月7日,上述法律学士课程得到德国权威评价机构的肯定评价,顺带说一下,上述法学学士课程的66%,与国家考试的课程一致。
日本的法学学士课程设置,每个学校都有不同,这里主要介绍日本首屈一指的文科大学国立一桥大学法学部的课程设置。
该部法学学士课程设置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部分:(1)共同教育科目。
包括法学入门、心理辅导、性别和心理学、教养研讨班。
(2)导入科目,包括实定法和社会、现代国际社会和政治、导入研讨班。
(3)基础科目,是最重要的部分。
基础科目下又包括就大部分:基础法部门;公法部门;国际法部门;民事法部门;企业法、经济法部门;刑事法部门;法语言部门;全球网络等。
每一部分下又包括若干门课程,而且分得很细。
具体而言:基础法部门包括西洋近代法史、日本法制史、日本近代法史、英美公法、英美私法、中国法总论、中国法各论、法哲学、法思想史、法社会学、比较法文化论、外国法原著讲读,其中外国法原著讲读达到8学分;公法部门包括宪法、行政法和税法,其中宪法和行政法都是分为两个部分讲解(如宪法第一,宪法第二,共6个学分,行政法也是如此);国际法部门包括国际法总论1、国际法总论2、国际组织法、国际关系概论(理论)、国际关系概论(历史)、欧洲国际关系史、冷战史、日本外交史、美国政治外交史、国际关系论(第一)、国际关系论(第二)、国际政治思想史、国际机构论;民事法部门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民法(债权各论)、民法(债权总论、担保物权)、民法(家族)、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企业法、经济法部门包括商法总则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支票法、经济法、劳动法;刑事法部门包括:刑法1、刑法2、犯罪学、刑事政策、刑事诉讼法;法语言学包括法学语言基础、法学语言历史、法学日本语等;全球网络部分包括全球网络、文化交流和网络、地域交流和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