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一、引言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存款、贷款、支付结算等各种金融服务。
然而,由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商业银行面临着各种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这些风险,商业银行通常会对其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的标准和方法。
二、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的标准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的标准通常基于以下几个方面:1. 信用风险: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是贷款,因此信用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之一。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对贷款进行分类。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将贷款分为优质贷款、一般贷款和次级贷款等不同类别。
2. 市场风险:商业银行在进行投资和交易时面临市场风险,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等。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不同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对投资组合进行分类,以便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3. 操作风险:商业银行在日常运营中面临各种操作风险,如内部失误、系统故障、欺诈行为等。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操作风险的潜在影响和频率对各项业务进行分类,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4. 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需要确保在资金需求增加时能够及时筹集足够的流动性。
因此,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到期性对其进行分类,以便更好地管理流动性风险。
5. 利率风险:商业银行在利率波动时面临资产负债匹配和利差变动的风险。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不同利率风险的敏感性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类,以便更好地管理利率风险。
三、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的方法商业银行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对风险进行分类,常见的方法包括:1. 定性方法: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风险的性质和特征对资产进行分类。
例如,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对贷款进行分类,根据投资品种的市场风险特征对投资组合进行分类。
2. 定量方法:商业银行可以根据统计数据和模型对风险进行量化和分类。
例如,通过计算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来确定贷款的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V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一)商业银行应制定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政策,明确开展风险暴露划分与调整的程序和内部控制要求,完善相应的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管理。
(二)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的管理架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征确定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和流程。
商业银行分类标准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应报银保监会备案。
(三)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全行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工作,并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岗位或部门分别负责风险暴露的划分和认定。
(四)商业银行开展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时,应根据不同风险暴露类别的划分标准,将资产划入相应的风险暴露类别。
对不符合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其他风险暴露划分标准且存在信用风险的资产,应纳入公司风险暴露处理。
(五)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特征的变化,调整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类别。
在出现风险暴露类别调整特征后的半年内,商业银行应完成暴露类别的调整。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和调整的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报告分类状况和风险情况。
(七)商业银行应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对每笔业务的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类别进行标识。
(八)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实施情况定期开展审计。
二、主权风险暴露主权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央银行、境外公共部门实体、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视同我国主权的公共部门实体、合格多边开发银行,以及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中央银行、欧盟、欧洲稳定机制和欧洲金融稳定机制等的债权。
视同我国主权的公共部门实体、合格多边开发银行的标准见本办法附件2第三部分(二)、第四部分(二)。
三、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一)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属性,商业银行应将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其他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一、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一)商业银行应制定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政策,明确开展风险暴露划分与调整的程序和内部控制要求,完善相应的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管理。
(二)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的管理架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征确定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和流程。
商业银行分类标准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应报银监会备案。
(三)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全行风险暴露分类工作,并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岗位或部门分别负责风险暴露的划分和认定。
(四)商业银行开展风险暴露分类时,应根据不同风险暴露类别的划分标准,将资产划入相应的风险暴露类别。
对不符合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其他风险暴露划分标准且存在信用风险的资产,应纳入公司风险暴露处理。
(五)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特征的变化,调整风险暴露类别。
在出现风险暴露类别调整特征后的半年内,商业银行应完成暴露类别的调整。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和调整的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报告分类状况和风险情况。
(七)商业银行应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对每笔业务的风险暴露类别进行标识。
(八)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内部审计制度,对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实施情况定期开展审计。
二、主权风险暴露主权风险暴露是指对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以及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债权。
多边开发银行的范围见本办法第五十六条。
三、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一)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属性,商业银行应将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二)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20140428

第三节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第一部分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要求一、风险暴露分类按照《新资本协议》IRB发的要求,银行账户分为具有不同潜在风险的五大资产:公司、主权、银行、零售及股权。
其中,公司、主权、银行三大类资产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并且内部评级要求等相关规定也类似。
中国银监会2008年9月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将主权、金融机构和公司风险暴露称为非零售风险暴露。
1.主权风险暴露主权风险暴露指的是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央银行、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以及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债券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
2.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规定,银行暴露包括了银行和证券公司,在中国金融环境中,这与商业银行的相关暴露并不一致。
为了合理地应用《新资本协议》,结合中国国情,中国银监会2008年9月发布的《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将其扩充为金融机构暴露。
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指商业银行对经合法成立并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机构的债权。
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属性,商业银行应将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分为银行类机构风险暴露和非银行机构风险暴露。
其中,银行类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非银行类机构包括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以及其他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机构。
3.公司风险暴露公司风险暴露指的是商业银行对公司、合伙制企业和独资企业及其他非自然人的债权。
根据债务人类型及其风险特征,公司风险暴露分为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是商业银行对年销售额(金年销售额的算术平均值)不超过3亿人民币(《新资本协议》5000万欧元)的债务人开展的授信业务形成的债权。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商业银行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针对其资产和负债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的过程。
风险分类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对不同风险类别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类,可以帮助银行更好地了解和管理其风险暴露,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
一、风险分类的目的和重要性风险分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银行识别和评估其风险暴露,从而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
通过风险分类,银行可以将其资产和负债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类别,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这些风险。
风险分类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评估风险暴露:通过风险分类,银行可以对其资产和负债的风险暴露进行评估,了解不同风险类别的规模和程度,从而为风险管理提供依据。
2. 制定风险管理策略:通过对不同风险类别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类,银行可以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针对不同风险类别采取不同的控制和管理措施。
3. 优化风险配置:风险分类可以帮助银行优化风险配置,将风险资产和风险负债进行合理配置,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4. 提高风险管理效能:通过风险分类,银行可以更好地了解和管理其风险暴露,提高风险管理的效能和效果。
二、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的方法和指标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的方法和指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和确定。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商业银行风险分类方法和指标:1. 信用风险分类: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将贷款资产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类别,如优质资产、良好资产、次级资产和不良资产等。
常用指标包括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贷款的担保情况、贷款的违约概率等。
2. 市场风险分类:根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的投资组合和交易活动,将市场风险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等。
常用指标包括资产的久期、敞口限额、敞口比例等。
3. 操作风险分类:根据银行内部的操作流程和管理控制,将操作风险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如人为错误风险、技术故障风险、违规风险等。
常用指标包括操作流程的完善程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员工的培训和监管等。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指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新资本协议,准确划分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参照《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结合中国银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银行账户风险暴露是指银行账户中受交易对手信用变化影响的表内外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银行表内外所有未划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
交易账户包括: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五条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重要性原则。
银行的重要业务和资产类别应单独分类,对规模较小且风险程度较低的,可简化或合并分类。
(二)及时性原则。
根据客户类别和业务实际,银行应及时确定每笔业务的银行账户风险暴露类别。
(三)持续性原则。
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风险暴露分类应遵循严格、审慎的政策和流程。
(四)全面性原则。
银行账户的所有风险暴露都应划分到相应的类别。
第六条根据潜在风险特征,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为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和合格购入应收账款风险暴露六大类别。
第二章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第七条银行应结合本行的管理架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征制定适用于整个银行机构的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政策,明确本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的原则、标准、流程和内部控制程序。
在本指引框架下,银行可自行细化本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的分类。
银行内部政策和标准与本指引要求不一致的,须报银监会备案。
第八条银行应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风险暴露分类工作。
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岗位或部门共同负责确定每笔业务的风险暴露类别。
第九条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的实质性特征,及时调整风险暴露类别。
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办法(试行)

x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工作,提高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准确性,根据我国银监会监管要求和x银行有关规定,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是指交易账户以外的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表内外资产。
交易账户定义参见《x银行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划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x银行采用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需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别进行分类。
第四条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
风险暴露分类要真实、客观地反映各类资产的风险属性。
(二)统一性原则。
要在集团层面执行一致的风险暴露分类原则和标准,并保持分类标准的稳定性。
(三)及时性原则。
当出现影响风险暴露分类的因素时,应及时、动态地根据资产属性对风险暴露类别进行调整。
第二章权重法下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第五条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将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为现金类资产、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金融机构的债权、对一般企业的债权、对微小企业的债权、对个人的债权、租赁资产余值、股权和其他。
第六条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黄金及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第七条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包括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对人民银行的债权、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第八条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包括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第九条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金融机构的债权包括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债权,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多边开发银行包括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欧洲理事会开发银行。
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指南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引发的资产价值损失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等。
市场风险管理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至关重要,它能够帮助银行预防和控制损失风险,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和稳定增长。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指南,包括风险管理框架、风险测量和监控、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等各个方面。
一、风险管理框架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框架应该包括明确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明确的风险管理责任和权限,以及合理的风险管理程序和流程。
银行应该设置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并及时报告风险情况给高级管理人员和监管机构。
二、风险测量和监控商业银行应该采用适当的方法和工具来测量和监控市场风险。
银行应该建立风险测量模型,包括价值-at-Risk (VaR) 模型和应力测试模型,用于量化风险敞口和风险损失潜力。
银行还应该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包括市场数据的定期更新和风险指标的监测,确保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
三、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应该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风险限额、风险敞口和风险分散等。
银行应该设立适当的风险限额,限制各类市场风险暴露的上限,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银行还应该设置风险敞口,限制单个资产或权益的风险敞口,避免过度集中风险。
此外,银行还应该通过风险分散,将风险分散到不同的资产和市场,降低整体风险。
四、风险报告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向高级管理人员和监管机构报告风险情况。
银行的风险报告应该包括风险敞口和风险损失的变动情况,以及可能影响银行资产价值的市场因素。
风险报告应该定期进行,同时也应该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风险损失的实现情况。
总之,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框架,明确风险管理的策略和目标,建立风险测量和监控系统,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定期向高级管理人员和监管机构报告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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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指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新资本协议,准确划分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参照《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结合中国银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银行账户风险暴露是指银行账户中受交易对手信用变化影响的表内外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银行表内外所有未划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
交易账户包括: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五条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重要性原则。
银行的重要业务和资产类别应单独分类,对规模较小且风险程度较低的,可简化或合并分类。
(二)及时性原则。
根据客户类别和业务实际,银行应及时确定每笔业务的银行账户风险暴露类别。
(三)持续性原则。
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风险暴露分类应遵循严格、审慎的政策和流程。
(四)全面性原则。
银行账户的所有风险暴露都应划分到相应的类别。
第六条根据潜在风险特征,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为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和合格购入应收账款风险暴露六大类别。
第二章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第七条银行应结合本行的管理架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征制定适用于整个银行机构的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政策,明确本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的原则、标准、流程和内部控制程序。
在本指引框架下,银行可自行细化本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的分类。
银行内部政策和标准与本指引要求不一致的,须报银监会备案。
第八条银行应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风险暴露分类工作。
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岗位或部门共同负责确定每笔业务的风险暴露类别。
第九条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的实质性特征,及时调整风险暴露类别。
原则上应在出现风险暴露类别调整特征后的一年内完成暴露类别的调整。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和调整的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报告分类状况和风险情况。
第十一条银行应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对每笔业务的风险暴露类别归属进行标识。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的内部控制机制。
原则上至少每年对分类实施情况开展一次内部审计。
第十三条银监会按照本指引对银行账户分类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主权风险暴露第十四条主权风险暴露是指对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央银行、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PSE,Public Sector Entities)以及《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零风险权重的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债权。
第十六条上款所指适用零风险权重的多边开发银行为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组成的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
第四章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第十七条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银行对经合法成立并受国内外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机构的债权。
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属性,银行应将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划分为银行类机构风险暴露和非银行类机构风险暴露两类。
第十八条本指引所指银行类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本指引所指非银行类机构,包括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基金公司以及其他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机构。
第五章公司风险暴露第二十条公司风险暴露是指银行对公司、合伙制企业和独资企业的债权,不包括本指引界定的对主权、金融机构和纳入零售风险暴露的企业客户的债权。
第二十一条根据债务人类型及其风险特征,公司风险暴露划分为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三类。
第二十二条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是银行对年销售额在5000万人民币(含)以下的债务人开展授信业务形成的风险暴露。
第二十三条专业贷款是指公司风险暴露中具有如下特征的债权:(一)债务人通常是一个特殊目的实体,创建这一实体专门为实物资产融资或运作实物资产;(二)债务人基本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或业务,除了从被融资资产中获得的收入外,基本没有独立偿还债务的能力;(三)合同安排给予贷款人对融资形成的资产及其所产生的收入实质性的控制权。
第二十四条专业贷款划分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产生收入的房地产四类。
第二十五条项目融资是指具有如下特征的专业贷款:(一)融资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电厂、化学品加工厂、矿山、交通基础设施、环境和电讯基础设施等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或基础设施项目;(二)债务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业法人。
除了建设、拥有和运营这些设施外,借款人不得履行其他经营功能;(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二十六条物品融资是指具有如下特征的专业贷款:(一)债务人取得融资资金用于购买特定实物资产,如船舶、航空器、轨道交通工具等;(二)还款来源主要依靠已用于融资、抵押或交给贷款人的特殊资产创造的现金流。
这些现金流可能是通过一个或几个与第三方签订的出租或租赁合约而实现的。
第二十七条商品融资是指具有如下特征的专业贷款:(一)为可在交易所交易的储备、存货或应收的商品(如原油、金属或谷物)进行的结构性短期融资;(二)债务人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主要依靠商品销售的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第二十八条产生收入的房地产是指具有如下特征的专业贷款:(一)债务人一般是一个专门开发融资项目的公司;(二)融资用途是房地产(如用于出租的办公室建筑、零售场所、多户的住宅、工业和仓库场所及旅馆)的开发、销售或出租;(二)还款主要依赖于房地产的租金或销售收入。
第二十九条一般公司风险暴露是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和专业贷款之外的其它公司风险暴露。
第六章零售风险暴露第三十条零售风险暴露是具有如下特征的风险暴露:(一)债务人是一个、几个自然人或小企业;(二)笔数多,单笔金额小;(三)按照组合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零售风险暴露至少划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暴露、合格循环零售贷款风险暴露、其它零售风险暴露三大类。
银监会鼓励银行根据自身业务状况和管理实际,在上述基础上做进一步细分。
第三十二条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暴露是指以购买个人住房为目的并以所购房产为抵押的贷款。
第三十三条合格的循环零售贷款风险暴露指各类无担保、未承诺的个人循环贷款。
合格的循环零售贷款暴露中对单一客户最大信贷余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四条其它零售风险暴露是指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暴露和合格循环零售贷款风险暴露之外的其它对自然人的债权和对具有如下特征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债权:(一)银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且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二)在银行内部采用组合方式进行管理,在某些阶段不排除操作层面的单笔处理。
第七章股权风险暴露第三十五条股权风险暴露是指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东权益(资产及收入方面直接与间接的所有权)。
银行的单笔大额投资超过银行资本的15%或全部投资超过银行资本60%的,超过部分应从银行资本中扣除,不作为股权风险暴露处理。
第三十六条纳入股权风险暴露的金融工具应满足如下条件:(一)持有该项金融工具获取收益的主要来源是未来资本利得,而不是随时间所孳生的收益;(二)该项金融工具不可赎回、不属于发行方的债务;(三)对发行方资产或收入具有剩余索取权。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工具必须作为股权风险暴露:(一)与银行一级资本具有同样结构的工具;(二)作为发行方债务并符合下列任意一款条件的工具:1.发行方可无限期推迟债务清偿;2.债务须由发行方通过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或允许按照发行者意愿通过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3.债务须由发行方通过发行不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或允许按照发行者意愿通过发行不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但不定数量股票价值变化与债务价值的变动具有高度联动关系;4.持有方有权要求债务以股票方式清偿,以下两种情形除外:(1)对可交易的工具,银行能证明且银监会也认可该工具更具有发行者的债务特征;(2)对不可交易的工具,银行能证明且银监会也认可该工具应作为债务处理。
第八章合格购入应收账款风险暴露第三十八条合格购入应收账款风险暴露是指销售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入方订立的商品、产品或劳务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以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方式转让给银行所形成的风险暴露,该风险暴露的还款资金来源依赖于应收账款的回收。
第三十九条合格的购入应收账款可分为合格购入公司应收账款和合格购入零售应收账款。
第四十条合格购入零售应收账款如符合本指引有关零售风险暴露的定义,按照零售风险暴露的模式处理。
第四十一条合格购入公司应收账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销售方与买入方订立的销售合同真实、公平、合法、有效,且销售方能够提供完整的应收账款债权证明;(二)销售方与银行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该应收账款未由银行直接或间接发起;(三)集团公司内部企业之间、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应收账款,不属于合格应收账款;(四)银行对所有应收账款的收益或按比例分摊的收益拥有债权。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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