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年终奖交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年终奖交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年终奖交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以多少金额来计算年终奖应纳税要看当月工资和薪金有没有到3500元根据计税规则,年终奖发放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个税起征点,应纳税的部分=年终奖-(3500-当月工资),若高于3500元,应纳税的部分=年终奖。
计算方法为:将应纳税部分除以12(个月),得出的数额,从个人所得税计算表(见附表1)中找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最后,用公式计算,即:缴纳个税=应纳税部分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前段时间,智联招聘作了一项2014年-2015年度职工年终奖调查,杭州在职员工平均年终奖为13813元。
假设员工甲应发年终奖为13813元,他2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为5000元。
由于已超出了3500元,那么该员工年终奖所交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部分=13813元应纳税部分÷12=13813÷12=1151,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缴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3813×0.03-0=414.39元甲年终奖税后实际所得=13813-414.39=13398.61元再假设员工乙应发年终奖也为13813元,他2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为3000元。
由于未到3500元,那么该员工年终奖所交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3500-当月工资)=13813-(3500-3000)=13213元应纳税部分÷12=13213÷12=1101,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缴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3213×0.03-0=396.39元乙年终奖税后实际所得=13813-396.39=13416.61元出现“应发多,实到手却比别人少”情形是因为没有避开几个税率“零界点”因为个人所得税速算表中,每上升一档相差的税率和扣除数都相差很大,因此两档之前被征税的金额差异也很大。
2016会计继续教育考试答案

【判断】【2 分】 因为会计人员是为特定的会计主体服务,所以,当对单位的忠诚与更高的社会正义发生冲突时,则会 计人员应该选择对单位的忠诚。( )
正确
| 解析 【2】
|
错误
会计人员首先是公民,当对单位的忠诚与更高的社会正义发生冲突时,则会计人员应 该选择对国家对人民的忠诚。
【判断】【2 分】 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 长期股权投资从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核算。( )
| 解析 【15】
错误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 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 供参考和依据。
【判断】【2 分】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4000 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益工具持有者的可累积分配的股利。
【5】
【判断】【2 分】 法律作用的范围比道德宽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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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 解析 【6】
错误
道德作用的范围比法律宽泛,法律管不到的空白之处由道德去规范。如不讲卫生、不信守诺 言、爱占别人便宜。只有造成严重后果,及存在违法事实,法律才介入。
【判断】【2 分】 在原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应当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 )
【单选】【2 分】 由政府财政代为管理的、使用权属于被代管主体的资金属于总会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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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应付代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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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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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借入款项
| 解析 【19】
D. 其他负债
财税[2012]85号解读-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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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2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相关法规
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为什么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此次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此次政策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2、持股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
此 次修 订个人 所 得税 法的 背景 和主 要 内
容是 什 么?
已按 照法律 修改 程序 先后 两次调 整 工薪所 得减 除 费 用标 准 : 0 6年 1 1日起 由 8 0元 / 20 月 0 月提 高 到 10 6 0元 / ,2 0 月 0 8年 3月 1日起 由 1 0 6 0元 /
本 生 活 支 出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统 计 ,2 1 度 我 0 0年 国城 镇 居 民人 均 消 费 性 支 出为 12 13元 / ,按 月 平 均 每 一 就 业 者 负 担 1 3人 计 算 ,城镇 就 业 者 . 9 人 均 负 担 的 消 费 性 支 出为 2 6 1 7元 / 。2 1 年 月 01
门实 际制定具 体 实施 意见 ,统 筹安 排落 实工 作任 务 。要正 确处 理 改革 、发展 与 稳定 的关 系 ,稳妥
2 总 而 15 ( 第 286期 )攀I1 00 l 7 I
.
制 度选 编
≯_ 一 二
为 28 3 4元 。草 案拟将 减 除费 用标 准提 高到 3 0 00 元 / ,既考 虑 了当 前居 民消费性 支 出情况 ,也 月 考虑 了今后几 年居 民消费性 支 出的增 长情 况。调
( 一 )切 实 抓 好 组 织 实施 。各地 区 、各有 十 关部 门要根据 本 意见 的要 求 ,结合 本地 区 、本部
财 政部、交通运输部等 部 门要根据各 自职 责,密切 协 同配合,加强对普通 公路 发展 投融资工作的宏观 指导和监督检查 , 时解决 工作 中出现的重大 问题 。 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最新法规39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十二条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老会计经验】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同时发放如何计税分摊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同时发放如何
计税分摊
【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就个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提到,“对于既有年终加薪(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应将两项收入合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税负与2005年以来的负担相同,没有变化。
”同时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问:如果年终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在同一月发放,能否按《答记者问》中提及的,将两项收入合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如果不可以,该如何计算?【解答】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个人所得税应在发放是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在不同月份发放年终奖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能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
算个人所得税。
只能使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再次发放时需要并入当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不断完善,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个人所得税法征收标准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主要是以月收入为基础计算的,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许多人会通过各种途径来降低自己的月收入从而减少交税。
这使得很多高收入者实际上交的税比低收入者还少,这对税收政策的公平性造成了一定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更加明确的个人所得税法征收标准,避免出现类似的问题。
其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漏洞。
以前,国内不少企业在广告、招待、礼品等方面存在着虚高支出的情况,以此来抵消企业盈利,进而减少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数额。
面对这种问题,政府需要制定一些更为完善的税收政策,让这些漏洞被修补,并尽量减少这些漏洞的存在。
第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尚不完全透明。
一些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缺乏透明度,造成了不公平和种种猫腻。
对于这种情况,民众的诉求需要最大限度地引起政府重视,要求政府向公众公开具体的缴税规则,加强征税的监管。
最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税率设置不够科学。
目前,我国的税率水平相对较高,对一些劳动者的收入造成了一定影响。
当然,通过相应的退税政策,可以客观上缓解这一问题。
政府也应该加强制度变革,降低个人所得税率,增加现实的税收回报。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通过增加个税法征收标准的透明度,修补其漏洞,增加透明度和降低税率等一系列措施,我们可以最大化地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还是会看到个人所得税面临的各种问题。
这篇论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且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法征收标准不够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主要是以月收入为基础计算,在一般情况下,越高的收入也意味着更多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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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标 签】个人所得税,双薪制,交通通讯补贴收入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最近,记者就部分媒体关注的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及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一、关于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有关问题
问:为什么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
答:所谓“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俗称“第13个月工资”,也称“年终加薪”,实际上就是单位对员工全年奖励的一种形式。
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对员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断增加,为减轻个人税负,1996年税务总局曾明确年终加薪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收入全额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征税款(以下简称“双薪制”计税方法)。
2005年,我们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以下简称分摊计税方法)。
应该说,这种分摊计税方法与原“双薪制”计税方法相比,是一种更为优惠的计税方法。
调整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的政策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年终加薪(双薪)。
据我们了解,该政策调整后,企事业单位一般都是将年终加薪(双薪)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中统一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如下:
1.假设王某月工资4000元,当月取得年终加薪3000元,没有全年奖金。
(为便于比较税负,不考虑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
)
(1)2005年以前,年终加薪按原“双薪制”计税方法计算: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25元。
公式如下:3000×15%-125=325(元);
(2)2005年以后,年终加薪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0元。
计算过程如下:先以3000除以12的商
数(3000÷12=250元)查找适用税率,250对应的税率为5%,则应缴纳个人所得
税3000×5%=150(元)。
(3)对比两种计算方法,分摊计税方法比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少缴税款175元。
2.假设张某月工资4000元,当月取得年终加薪3000元、全年奖金15000元。
(为便于比较税负,不考虑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
)
(1)2005年以前,年终加薪应纳税额=3000×15%-125=325(元),全年奖金应纳税额=15000×20%-375=2625(元),以上合计应纳税额为2950元。
(2)2005年以后,可以将张某年终加薪和全年奖金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1775元。
计算过程:先以18000除以12的商
数(18000÷12=1500)查找适用税率,1500对应的税率是10%,
则18000×10%-25=1775(元)。
(3)对比2005年以前,张某少缴税款1175元。
问: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后,网民认为增加了工薪阶层的负担,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答:2005年规定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至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的计税方法,已经将年终加薪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一种形式来计算纳税,所以,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税收负担(详见前例)。
具体来讲,对于只有年终加薪(双薪)、没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年终加薪(双薪)按照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执行;对于既有年终加薪(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应将两项收入合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税负与2005年以来的负担相同,没有变化。
据我们了解,近来有一些高收入企业把年终加薪(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规定。
此次明确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是定期清理过时或者作废文件的要求,也是针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从规范税制、公平税负、调节高收入的角度考虑的,不会增加普通工薪收入者的负担。
问:今年以来,税务总局出台了哪些针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征管规定?
答:个人所得税承担着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
长期以来,税务总局始终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
今年以来,我们先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61号)等文件。
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规定了配套的管理、服务措施;财税[2009]5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取得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属于个人因任职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则对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征管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上述三个文件都是针对高收入者运用资本、管理等要素取得所得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我们将认真落实好这些文件。
今后,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
二、关于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个人所得税政策有新的调整,特别是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
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您对此有何评价?
答:我必须强调,对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没有做任何调整,各地税务机关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单位向个人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一直规定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这项规定已执行多年,并不是过去不征税,现在才规定要征税,在这一点上有的媒体的报道是有误解的。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