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现状与问题_基于上海市教育委托管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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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摘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我国行政领域中的重大制度转型,本文首先对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背景及必要性作了简要分析,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公共服务存在问题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背景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各类公共服务均由政府其延伸的企事业单位提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开始利用市场机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但政府依然承担着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职责。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体制的不断变革,公众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多样化和精细化也随之而来,如教育和特殊教育;权益维护、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残障服务、社区服务、文化与传统保护、环境和其他政策咨询等。

与此同时政府缺乏专业的处理问题的手段和能力,可谓是有“专职”而无“专业”,政府自身的成本、效率、专业化程度等方面问题限制了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这必然与公众对公共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产生矛盾。

政府将采取何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一矛盾呢?在不断的实践摸索中,政府提出了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所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将原来由其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

此种模式能够在降低政府运营成本的同时向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尤其是社会组织专业化的人员队伍,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提供专业的服务。

政府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可以促进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本质上是公共服务的契约化,这样会使政府从传统的应接不暇的事务管理中解放出来,摆脱我国机构改革中先精简再膨胀的窘境,真正为建立“小政府,大社会”打下基础。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已是大势所趋,且近年来政府的一些做法也表明政府在从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向公共资源协调者的角色转变。

上海市政府购买教育公共服务探析

上海市政府购买教育公共服务探析

服务存在的问题 1.没有形成常态化的政府购买
教育公共服务机制 与常态化相对应的一种机制
是“项目制”,上海市教委启动 的“上海市以委托管理推动郊区农 村义务教育学校内涵发展项目”, 是典型的以项目的方式运作的。其 有灵活性的优势,但也有不足。项 目制无法形成长效的政府购买教育 公共服务的机制。因而,其无法 配备和培训专门负责的工作人员, 不能建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故不利 于形成政府的长远战略规划。项目 制的内在意涵为政府自上而下或自 下而上地发现了教育公共服务政策 的某一处不足,然后通过专门的项 目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正、完善或提 高。这种治理模式难以形成一种长 期有效机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 便是这种模式使得教育公共服务的 购买缺乏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这 进一步导致了上海教育社会组织发 展受到掣肘,出现教育社会组织数 量少、规模小的问题。在教育评估 的这一环,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仍承 担最主要的工作,具备教育评估的 社会组织数量太少。承担委托管理 的教育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 但这不意味着这些社会组织没有办 法很好地完成评估或委托管理的工 作。“截止到2011年底,上海市成 功教育管理咨询中心委托管理了5个 区县7所农村薄弱中小学(包含了小 学2所、初中2所、九年一贯制学校3 所共三种类型),成为全市范围内 托管学校数量和类型最多的教育中 介机构。在43所上海市级托管学校 的评审中(成功中心有5所托管学校 属于市级,另外2所属于区级),成 功中心托管的5所全部合格,其中3 所评为优秀(市级优秀总共9所)。 成功中心的托管获得了成功,其托
2.浦东的实践经验可在上海其 他区进行推广
潜能,促进郊区薄弱学校的内涵发 展,并从中培育出高水平的教育社 会组织。2007年8月,受市教委委 托,竹园教育管理中心委托管理施 湾中学,经过一年多的委托管理, 施湾中学各方面都发生了可喜的变 化,2008年中考合格率较2007年上 升了七个百分点。2008年9月份的委 托管理中期评估问卷调查反映,学 生对学校一年来的变化的满意率达 到了100%。 在中国招标网上可以 看到,浦东新区2013年8月12日发布 的招标信息显示,上海市浦东新区 教育局采购的“浦东新区学校选择 委托管理机构项目”包含9所学校。 2015年有王港中学委托管理和周浦 育才学校委托管理的成交公告。 这 说明浦东新区在委托管理学校方面 的实践一直持续至今,而且范围越 来越大。其二是教育评估,浦东新 区政府于2007年出台了《浦东新区

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困境及对策——以上海浦东新区为例

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困境及对策——以上海浦东新区为例

目录1绪论 (1)1.1研究背景 (1)1.2国内外研究综述 (1)1.2.1国外研究现状 (1)1.2.2国内研究现状 (2)1.3国内外研究评述 (3)1.4研究方法、思路 (4)1.4.1研究方法 (4)1.4.2研究思路 (4)2 基础理论介绍 (5)2.1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5)2.2公共产品理论 (5)2.3新公共服务理论 (5)3浦东新区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现状 (5)3.1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具体内容 (5)3.2教育市场的发展 (6)3.3学前教育的供需矛盾 (6)4浦东新区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6)4.1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方式单一 (6)4.2教育组织发展不充分 (7)4.3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缺乏有效的评价标准和监督机制 (7)5浦东新区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7)5.1形式较为单一 (7)5.2民办园的质量参差不齐 (8)5.3政府监管不到位 (8)6解决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问题的对策 (8)6.1丰富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方式 (8)6.2发展教育社会组织 (9)6.2.1对教育社会组织的发展进行引导 (9)6.2.2加强教育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 (9)6.3建立健全的监管评估机制 (9)7结论 (10)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困境及对策——以上海浦东新区为例摘要:自2010年起,国家开始注重学前教育的发展,开始尝试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这种方式的地区也随之增多,相应的许多问题也随之诞生。

虽然通过这种方式“入园难”的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但是依然无法完全满足所有民众的教育需求。

因此本篇论文通过分析和研究我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具体情况,分析发现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即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方式单一、教育组织发展不充分以及缺乏有效的评价标准和监督机制,本人针对这些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最后提出政府要引入竞争机制、发展教育社会组织以及建立健全的监管评估机制的策略,以此来解决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风险分析_周翠萍

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风险分析_周翠萍

2010年10月第26卷 第5期教 育 科 学Educatio n Science Oct ,2010Vol .26 No .5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华东师范大学2010年优秀博士研究生培养基金项目(编号:2010004)。

〔收稿日期〕2010-07-15〔作者简介〕周翠萍(1976-),山西左权人,女,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08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教育原理、教育政策。

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风险分析*周翠萍(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上海 200062)〔摘 要〕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的试行是我国政府治理制度的创新,对探索政府如何更有效地承担教育职能方式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但在政府教育职能尚未完全转变、相关政策制度尚不完善、市场尚未充分发育的情况下,实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具体体现为可能降低公共教育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政府教育服务供给的成本增加和造成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之间的交换行为等。

〔关键词〕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教育专业组织;合同〔中图分类号〕G5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064(2010)05-0024-04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是政府与各类社会组织签订契约,根据对社会组织所提供教育服务质量的评估,政府以公共财政全部或部分支付其费用,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可选择的教育服务。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本质特征在于政府作为教育服务提供的主体,实现了其提供者与生产者的分离。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开始试行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比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委托管理东沟中学、某些地区对招收农民工子女的民办学校给予公共财政的全额或差额补贴、政府委托某些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开展评估、培训服务等。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是政府教育职能转变背景下政府治理制度的创新,对我国政府在新形势下探索如何更有效地承担教育职能方式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但同时我们也要理性地认识到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在一些地区的试行过程中,是否真的能如其政策初衷所愿,达到提高政府公共教育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满足社会公众多元的、可选择的、多层次的教育需求呢?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实行需具备一些基本的实施条件。

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现状与问题_基于上海市教育委托管理的分析

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现状与问题_基于上海市教育委托管理的分析

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现状与问题———基于上海市教育委托管理的分析笮周翠萍摘要:本文指出,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对购买教育服务的认识和定位不清晰,教育中介组织的发展较薄弱,没有形成完善的政策体系等。

为此,我国政府应引导、培育教育市场和教育中介组织的发展,规范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方式、程序和过程。

关键词:教育服务;教育中介组织;教育市场教育发展研究2011.3视点周翠萍/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博士研究生(上海200062)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签订契约,根据对社会组织所提供教育服务的评估,以公共财政全部或部分支付相应费用,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可选择的教育服务。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有两个本质内涵:第一,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实现了“提供者”与“生产者”的分离;第二,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在本质上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商品交换关系。

[1]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类型从购买内容方面来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购买管理(委托管理)、购买学位、购买评估等。

购买教育服务对转变政府教育职能、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等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实践尚处于摸索与初步总结经验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试对我国基础教育阶段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现状与问题予以探析。

一、政府对购买教育服务的认识和定位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政策思想源于西方国家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教育市场化改革,其主要特点是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教育职能模式,将公民社会、市场领域力量引入到教育治理中,构建公私部门的合作伙伴关系,提高政府教育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益。

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实践在借鉴西方国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更多地体现出本土化特点。

但政府对购买教育服务的认识、定位尚不明确,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问题。

1.没有明确界定提供教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的性质政府可向什么性质的社会组织购买教育服务,这是在理论和实践上需要清晰界定的问题。

教育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教育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会计之友2019年第17期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是习近平关于社会治理思想的重要标志,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

”[1]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关键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以政府为主导,积极推动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新体制。

在新的社会治理理念下,社会治理模式正在由单向管理向双向互动转变,由政府监管向社会协调治理发展,在协调社会利益关系、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教育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教育服务逐渐取代了传统教育供给,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直接拨款的方式由中标的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提供教育服务,实现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的转移[2]。

在此过程中,政府根据教育服务供给情况给付一定的费用,社会组织获取一定的利润,实现了教育服务的社会参与、共同治理,促进了教育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3],因此,实施教育购买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教育购买服务实施背景教育服务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商品属性,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属性、服务属性和竞争属性[4]。

2013年,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按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根据这一政策,教育购买服务的实施主体为政府,承接主体为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内容为由政府供给的教育服务,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属性,购买方式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付费方式应采用承接主体补助、消费者补助或两种途径相结合的方式支付。

因此,教育服务与其他服务商品属性具有内在一致性,可以作为公共服务商品进入市场;但同时,由于教育服务具有公共性,不能完全由市场规律主导,否则将导致教育资源的失衡,从而违背教育公平原则[5],教育购买服务又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开展,协调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述评

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述评

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述评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教育,政府对于教育事业的投入也越来越多。

其中,政府购买教育服务作为一种新兴的教育模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

本文将对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进行研究并进行述评。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概述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就是政府通过向各种教育提供者购买教育服务的方式,来实现对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支持。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一方面可以为教育提供者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对教育提供者的监管来促进教育服务的质量提升。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是一种多元化的教育供给方式。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可以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等多个领域。

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现状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逐步加强了教育领域的投入,同时也推动了教育领域的改革,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在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实践中,政府主要采取了投资、购买、招标、委托等方式进行儿童早期教育、职业教育、大学拓展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其中,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是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重要领域,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范围也受到了不断扩大。

在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过程中,我国政府注重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管。

政府通过质量监控、价格监管、服务评估等方式,保障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意义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对于推进我国教育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可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学习需求。

通过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可提供多元化、差异化的教育服务。

二方面,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可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教育资源共享。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可以使教育供求双方实现有效对接,提升教育质量和效率。

同时,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还可以促进教育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发展。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可以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组织深入参与教育事业,推进教育改革发展。

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存在的问题在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高校政府采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高校政府采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高校政府采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分析随着我国高校教育的不断发展,高校政府采购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委托机构为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或者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使用预算资金购买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过程,是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高校政府采购则是指高校为了开展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使用国家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购买物资、设备和服务的过程。

高校政府采购面临着许多问题,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了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问题分析1. 流程不透明高校政府采购的流程常常不够透明,导致了采购决策的不公开和不公平。

有的高校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不透明,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未公开,导致了采购结果的公信力不足。

2. 依法依规不够严格在高校政府采购中,有的采购单位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存在违规操作的现象。

这不仅损害了国家财产利益,还可能导致一些廉政风险。

3. 管理水平不高高校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有的高校没有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采购过程中出现了资金管理不规范、采购文件不完善、采购过程监督不力等问题。

4. 服务质量不稳定一些高校政府采购的服务质量不稳定,服务效果与承诺不符,采购的物品质量不达标,严重影响了高校的正常运转和教学科研活动。

二、对策分析1. 加强制度建设高校政府采购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明确采购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流程、程序和标准,同时也要建立规范化的采购文件和档案,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2. 加强监督管理针对高校政府采购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渠道,完善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控,确保采购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 提升专业水平高校政府采购人员要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了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采购管理能力,加强诚信教育和廉政建设,杜绝违规操作。

4. 完善服务监督对于高校政府采购的服务质量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服务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采购的物品和服务达到预期效果,提升高校采购活动的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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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现状与问题———基于上海市教育委托管理的分析笮周翠萍摘要:本文指出,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对购买教育服务的认识和定位不清晰,教育中介组织的发展较薄弱,没有形成完善的政策体系等。

为此,我国政府应引导、培育教育市场和教育中介组织的发展,规范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方式、程序和过程。

关键词:教育服务;教育中介组织;教育市场教育发展研究2011.3视点周翠萍/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博士研究生(上海200062)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签订契约,根据对社会组织所提供教育服务的评估,以公共财政全部或部分支付相应费用,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可选择的教育服务。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有两个本质内涵:第一,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实现了“提供者”与“生产者”的分离;第二,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在本质上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商品交换关系。

[1]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类型从购买内容方面来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购买管理(委托管理)、购买学位、购买评估等。

购买教育服务对转变政府教育职能、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等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实践尚处于摸索与初步总结经验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试对我国基础教育阶段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现状与问题予以探析。

一、政府对购买教育服务的认识和定位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政策思想源于西方国家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教育市场化改革,其主要特点是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教育职能模式,将公民社会、市场领域力量引入到教育治理中,构建公私部门的合作伙伴关系,提高政府教育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益。

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实践在借鉴西方国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更多地体现出本土化特点。

但政府对购买教育服务的认识、定位尚不明确,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问题。

1.没有明确界定提供教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的性质政府可向什么性质的社会组织购买教育服务,这是在理论和实践上需要清晰界定的问题。

在理论上,政府主要可向三类组织购买教育服务:第一,向其他政府部门购买教育服务,如某地方政府可委托另一地方政府培训教师,并向其付费;第二,可向市场中的社会组织购买教育服务,其性质为营利性组织;第三,可向公民社会领域中第三部门购买教育服务,其性质为非营利性组织。

在国外,政府一般以三种方式购买教育服务:第一,政府部门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称为内部合同;第二,政府向营利性机构购买教育服务,如美国爱迪生公司就是一家营利性教育管理公司;第三,政府向非营利性机构购买教育服务。

笔者所做调查显示,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社会组织对象主要包括:第一,高等院校和公立中小学,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与同济大学合作共建陆行中学;浦东新区政府与建平中学、杨园中心小学等中标单位签订相关教育项目购买合同。

[2]第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上海市成功教育管理咨询中心管理东沟中学。

可以看到,公立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为事业单位法人,其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承担一定行政职能,而且公立中小学与签订合同的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因此,实际上政府向公立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可认为是体制内教育服务提供方式改变,是体制内的招投标,在国外称为“内部合同”。

在上海市一些区县的实践中,政府既有向教育中介组织(其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教育服务,又有向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公办学校购买教育服务的案例。

可见,总体上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社会组织对象在性质上较为多样。

现实中,人们对向什么性质的社会组织购买教育服务才能称为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还没有明确界定。

2.对委托管理的学校对象定位不清晰在“上海市以委托管理推动郊区义务教育学校内涵发展项目”中,各区县对委托管理受援学校的选择定位不一致:有的区县试图通过委托管理来形成特色学校;有的区县试图借助委托管理来提高受援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有的受援学校已与支援学校有一定的合作基础;有的受援学校教育质量处于本区县的中等水平;有的受援学校教育质量较低,排名在全区靠后。

[3]调查中L校长谈到:“目前托管的状况还是不很统一。

在我们区,接受委托管理的学校既有在全区属于优质的学校,也有在全区排名靠后的教育质量低下的学校。

比如,G学校原本就是一所准优质学校,现由上海市S学校托管;G小学是一所优质的小学,现由F教育管理咨询中心托管;而上海市C 教育管理咨询中心托管的S学校办学质量处于中等水平。

”应该说,通过政府购买教育服务促进薄弱学校发展是推动教育均衡发展的有力举措,而原本办学水平相对较高的学校,在政府财力、物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政府额外追加委托管理相关费用来提高其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就值得商榷了。

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办学水平的受援学校应有不同的委托管理策略。

在委托管理中,如果政府对受援学校缺乏清晰的定位与思考,会影响委托管理的实施效果。

3.委托管理不规范目前,在政府委托管理上存在无序问题。

一位校长提到:“某区的XG中学由本区内一所公办N中学进行托管,教育局向N中学每年下拔托管经费,但在托管的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因教育经费紧张等原因而随意更改了托管经费的数额。

”首先,直接让一所公立学校来托管另一所公立学校,这说明各区县之间对委托管理的认识并不相同,操作策略也不尽相同;其次,委托管理的制度设计是以教育行政部门与托管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管理合同为基础,合同具体规定了托管经费的数额、托管方要达到的学校管理目标等。

换言之,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所规定的托管经费是不可以随意更改的。

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利用其在委托管理过程中的强势地位,擅自更改了委托管理的经费数额,而对此托管方毫无办法。

访谈中这一校长说到:“作为公立学校的校长,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是教育行政隶属关系。

即使有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在手,但在托管过程中需要教育行政部门的鼎力支持,而且下一个周期能不能托管也基本是教育行政部门说了算,因此不会因这件事而得罪教育行政部门的”。

从理论上说,以委托管理合同为基础的政府与托管方的教育中介组织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委托管理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时,托管方可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委托管理的法律法规、操作制度等还不健全,面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强势地位,托管方很难在委托管理过程中保障其合法权益。

正如诺曼·弗林所言,市场的引入并不必然包含公平交易的创造,在很多情况下,在公共部门中建立起来的是一种“行政市场”,即一方完全依赖于另一方,占支配地位的一方事实上是处于与其他方的等级关系之中,并且会运用命令而非交易的方式去告诉其他方该怎么做。

[4]4.没有形成购买教育服务的长效机制目前,各地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多以项目方式运作,如上海市教委启动的“上海市以委托管理推动郊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内涵发展项目”。

以项目方式来购买教育服务,其优势在于比较灵活,可以灵活地调动各种人力、物力等资源。

但其不利之处在于,无法形成长效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如不能建立专门负责购买教育服务的职能机构,无法配备和培训专门负责的工作人员,因此不利于形成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长期发展规划与设计等。

二、教育中介组织的发展西蒙·马金森认为,教育市场生产应具有五大特征:市场涉及一种稀有“商品”或多种商品的生产;存在着明确的生产领域;存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货币交换;生产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存在市场主体性,即适应市场生产、消费和交换的态度和行为,所有这些特点对充分开发教育市场都是必要的。

[5]这意味着:在完善的教育市场中,必须有能提供教育服务产品的生产者,即教育中介组织,有产品是教育市场中生产者和消费者货币交换的前提;教育中介组织不只是一两家,因为较少的教育中介组织无法使教育服务的“生产者”之间展开有序、公平的竞争;存在市场主体性,具有适应市场生产、消费和交换的态度和行为。

市场主体性对生产者而言,首先是能生产出市场所需的产品,并且产品质量能在竞争中取胜,其次能独立生产和交换,并承担在市场中生产、竞争和交换的法律责任;对消费者而言,首先是具有对一定教育产品的需求,其次具有在市场中鉴别、选择教育产品满足其教育需求的能力,同时也具有独立选择、竞争、交换的资质与能力,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市场本身的主体性则表现为市场能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交换提供一种健全、公平、公正的规则和制度,并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而完善和改变。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下,我国教育中介组织发展迅速。

但总体而言,我国教育中介组织的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

1.数量较少,规模较小,尚未形成教育服务的“生产者”市场没有竞争的市场不是完全和真正意义上的市场。

[6]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政策初衷是要通过教育市场中教育中介组织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来降低教育服务提供成本,提高教育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益。

但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教育中介组织的数量较少,无法形成教育服务的“生产者”市场,提供教育服务的教育中介组织之间无法形成竞争。

在教育市场中能承担教育服务的中介组织,无论是教育评估中介组织,还是承担委托管理的教育中介组织,在一定区域内数量屈指可数。

笔者在访谈中了解到,目前上海市的购买教育服务实践无论是委托管理,还是购买评估服务,基本上都没有经过真正意义上的招投标环节,呈现出明显的“行政内部委托”特征。

[7]访谈中一些教育中介组织负责人谈到:“对于委托管理的中介组织来说,服务对象太多了,不计其数,国内的市场需求是很大的,但市场中可以进行委托管理的中介组织则太少了”。

“目前市场中教育中介机构太少,不能用招投标的方式来进行,不能形成公平竞争的态势,来实现公共教育服务质量的提高”。

“现在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处于细胞分裂期,还处于社会组织的萌芽发展阶段。

当一个行业的教育市场走向成熟时,应形成一个开放的、竞争的教育市场。

应包括了外国人、外地人和本地区的来自不同区域的竞争者,在众多的竞争者中政府才能真正选择到质优价廉的教育服务产品”。

在教育市场中教育服务的生产者之间无法展开公平、有序的竞争,易造成教育服务从政府部门的垄断到个别教育中介组织的垄断,难以实现提高教育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益的政策初衷。

2.发展过多依赖政府扶持在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初期及教育中介组织发展的初级阶段,教育中介组织离不开政府的扶持。

但如果始终依赖于政府,将无法真正形成独立的、有一定专业资质的教育中介组织,难以形成完善的教育服务市场。

目前,教育评估类的教育中介组织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从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事业单位脱钩出来成为社会组织;第二类是由私人举办的教育评估机构。

目前教育市场中的教育评估组织以第一类居多。

笔者了解到,目前上海无论是市级的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还是各区县的教育评估机构基本都已与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事业单位“脱钩”,成为独立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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