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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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一)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四)责任明确,追究有力。

第三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和范围(一)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者;(二)食品原料供应商、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三)食品加工设备、食品包装材料供应商;(四)食品检验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第四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内容(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三)食品安全事故的隐瞒、谎报、迟报行为;(四)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程序(一)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二)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三)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实施(一)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制度落实;(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预警;(三)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四)定期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制度。

第七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监督(一)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确保制度执行;(二)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揭露;(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四)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食品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厂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质量。

二、责任追究原则
1. 食品厂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保证食品安全。

2.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厂应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改进。

3. 食品厂应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并依法进行惩处。

4. 食品厂对责任追究结果应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责任追究程序
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厂应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2. 食品厂应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3. 调查组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证言,并邀请相关专家提供意见。

4. 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事故责任人。

5. 根据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后果,食品厂应予以相应
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

6. 食品厂应将责任追究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企业内部
进行公示。

四、责任追究的措施
1. 管理层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档案中。

2. 根据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后果,可以采取警告、降职、辞退等纪律处分措施。

3. 在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下,食品厂应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进
行调查和处理。

五、期限和效力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食品厂的食品安全责任追
究工作。

注意:本制度仅提供参考,具体实施中请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
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主体1. 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2. 食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 食品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三、责任追究1. 食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3)生产、经营伪劣食品;(4)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5)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2. 食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 食品企业的从业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四、事故处理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防止事故蔓延。

3. 食品企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五、宣传教育1. 食品企业应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六、协作配合1. 食品企业应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部门、质检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食品安全工作。

2. 食品企业应主动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作为我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的内涵、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引言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的内涵1. 责任主体: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等。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

2. 责任内容:食品安全责任内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涵盖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

3. 追究方式: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三、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的实施现状1. 政策法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为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

3. 案例数量逐年增加:食品安全事故案例逐年增加,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四、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1. 责任主体意识不强: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责任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2. 追究力度不足: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追究力度不足、执法不严等问题,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 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漏洞,难以适应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民生问题。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

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原则(一)依法追责原则。

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二)责任到人原则。

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负责人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责任追究的种类和程度。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通过责任追究,强化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责任追究对象和内容(一)政府责任追究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2. 政府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二)部门责任追究1.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3. 政府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三)企业责任追究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

2. 企业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方式(一)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到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督促其整改。

(二)责令作出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一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整改。

(三)诫勉对履行职责严重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诫勉,并进行整改。

食品安全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卫生责任追究制度1. 引言食品安全卫生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机制,旨在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健康。

该制度着重追究食品安全卫生责任,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的企业或个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安全卫生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2. 食品安全卫生责任的重要性食品安全卫生责任是食品企业和从业人员应承担的重要责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食品安全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质量和安全。

它不仅是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约束,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3. 食品安全卫生责任追究制度的目标食品安全卫生责任追究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严密的责任追究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防范和化解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4. 食品安全卫生责任的主体食品安全卫生责任的主体包括食品企业和从业人员。

食品企业应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并且进行合理的质量控制。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履行好岗位职责,保障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5. 食品安全卫生责任的具体要求食品安全卫生责任追究制度要求食品企业和从业人员在食品生产、流通、销售过程中,要承担以下具体责任:•生产环节责任:–制定并执行生产工艺流程和规范,确保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配备符合标准的设备和设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加强原材料的采购和入库检验,杜绝劣质食材进入生产流程;–确保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流通环节责任:–建立合理的物流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运输、配送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加强仓储及保鲜环境的管理,避免食品受到污染;–制定合理的库存管理制度,防止过期食品流入市场;–配备合格的运输工具和设施,确保食品品质不受损。

•销售环节责任:–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得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加强食品标签的管理,确保标签上的信息真实、准确;–建立合理的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提升销售人员的安全意识。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背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在校园中,食品安全问题更是直接关系到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确保学生食品安全,针对学校食品安全问题,学校应建立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为学生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食品环境。

目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的审核、监督和管理,保障学生食品安全,推进食品安全事业的发展。

内容一、主体责任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学校领导深入推动食品安全工作,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整体责任制,责任到人、落实到位,确保食品安全责任的全面覆盖。

二、考核评价为规范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保证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学校领导应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考核评价机制。

将学校食堂、超市、餐饮服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相关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价,确保食品安全责任得到严格落实。

三、食品安全责任内部监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要求各部门对食品安全责任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检验检测、上报、集中处理、处罚等制度和流程,建立健全危机管理机制和应急预案。

四、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对于违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处。

对于严重的食品安全责任问题,学校可以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并公示追究结果,体现学校食品安全责任的公开透明。

结论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学生食品安全和推进食品安全事业发展的重要文件。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校食品安全责任的全面落实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加稳妥、健康、安全的食品环境。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校长是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责任追究。

(一)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视事故情节轻重给予检讨、批评、党政纪处分或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等处分,若造成严重事故致人残废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未落实学校安全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2.未按规定投入经费维修或更新食堂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3.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验收食品把关不严,台帐不健全的;4.未开展相应的食品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未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相关信息的;5.未检查各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6.未对食堂进行常规检查,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或进行常规检查但没有及时反馈整改要求的;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没有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8.未及时检查各部门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导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不能及时得到处理解决的;9. 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施救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在食物中毒事件处理过程中拖拉、逃避等导致事件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的。

(二)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食堂相应责任人的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处分,若造成严重事故致人残废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未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2.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未调离食堂工作岗位的;3.操作过程中流程不合理,不规范使用设施设备,导致事故发生的;4.因进货源头或进货原料不合格导致事故发生的;5.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不规范操作使食品受污染引发事故的;6.未做好其它相关食品卫生工作导致食品受污染引发事故的;7.经学校管理人员检查提出整改意见,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8.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全力配合进行调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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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马镇孔屯小学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我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避免各种监管漏洞的重复出现,避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校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问题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分层追究责任的原则;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问题和事故责任追究对象。

巧马镇孔屯小学学校,从事食品卫生经营者至校长依其工作岗位职责,因工作马虎、失职、渎职等均追究相应的管理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条各类人员工作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校长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制定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责任,分层落实岗位责任制的责任。

对学校全面工作负总责。

二、教务主任:分管食品卫生安全,教务主任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按照学校规定有经常性地组织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布置、检查、督促整治(以记录为依据)的责任。

三、办公室主任: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日常监管和教育工作,协助制订学校食品卫生具体的工作计划,抓好学生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管理及培训。

对食品卫生安全负管理责任。

四、总务:是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的组织管理者,对学校的食堂、餐饮部、小卖部等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餐饮设施,检查食品卫生质量,发现后勤保障及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必须同政教(导)处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

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与分管安全副校长负同等责任。

五、食堂、超市(小卖部)和承包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承包学校的食堂、小卖部食品卫生安全负全责。

承包人必须服从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必须听从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者的指导,必须完善经营手续,做到合法经营,文明经营,必须对食品采购加工,销售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确保索证索票齐全,加工环节符合相关要求,食品质量安全卫生,师生测评满意率达80%以上;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改善其工作环境,必须负责抓好经营场所内部环境文化建设和场所内外环境卫生;必须随时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对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

六、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按分工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对自己的履职情况负责。

七、其他人员:凡涉及食品卫生安全宣传教育监管的,均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因失职、渎职出现食品卫生安全事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要求。

一、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加工间生产工艺流程合理,设有配料操作台,生熟食品加工分开,生熟食品分柜存放,各加工间有规范的标识;主副食分开,仓库内食品原料分类存放,包装的食品有厂名,出厂日期,保质期等标准;有防火、防盗、防毒、防尘、防潮、防鼠、防蝇、防蟑螂等设施,通风良好;有生产加工必须的炊事机械与设备,且都为不锈钢或铝合金,有安全节能环保锅炉;食堂外有专用垃圾箱,垃圾处理及时;食堂整洁、明亮、卫生、方便,周边环境干净、美化、无污染源;有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职责明确,转包食堂严格执行微利政策;有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预案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有《食堂卫生检查制度》、《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食品试尝留样管理制度》、《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和等,各种制度规范上墙,原材料采购有索证、索票、建有采购验收记录台帐;坚持食品100克48小时留样制度和食物留样制度,并有详实的记录;大宗物品实行定点采购,有当批次质检报告单,供货商有合法资质,供应原材料质量合格并附有相关证件;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持证上岗,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服务态度好,在工作场所不吸烟,不留长发,不留长指甲,不戴手饰;食堂“三防”(防尘、防鼠、防蝇)设施齐全;锅炉工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在锅炉运行期间,坚守岗位,并做好运行情况记录;学校每天实行校领导陪餐制,有陪餐签名记录;有食堂意见收集簿;食堂文化氛围浓郁;学校对食堂进行经常性检查,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饮用水:未向学校提供桶装水的学校,每天向学校供应冷开水或督促学生100%带足自备水;学生饮水不存在共用水杯现象。

三、超市(小卖部):有合法经营的相关证照,亮证经营;“三防”设施齐全;不得向学生销售烟、酒和危害学生健康的文化用品;从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持有健康证;所售商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有完善的商品准入制度,不合格商品退货制度和过期商品下柜制度;建有完善的商品进货台帐,不销售“三无”食品和过期发霉食品及饮料;不得销售自制食品;物品摆放整洁有序,店内外卫生清洁,通风采光良好。

第五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五、违反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六、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七、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八、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六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及以下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对食堂和超市(小卖部)承包人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生产经营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不得在县域内继续承包其他学校食堂和超市(小卖部)。

一、不服从学校领导和管理,我行我素的;
二、对教育、卫生、安监、工商、质监等行政部门工作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的,第二次检查中重复出现问题的;
三、发生3人以上食物中毒事故的;
四、不认真履行食堂承包合同,学生对饭菜质量的满意度达不到80%的;
第八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巧马镇孔屯小学
201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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