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地马拉对墨西哥水泥反倾销案
WTO《反倾销协议》第17.4条解析--从“危地马拉水泥案”到“美国

WTO《反倾销协议》第17.4条解析--从“危地马拉水泥案”到“美国WTO《反倾销协议》第17.4条解析WTO《反倾销协议》第17.4条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附件二指明的“特别或附加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之一。
该条规定了在涉及反倾销调查的争端中,成员方如何正确地将争端事项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问题。
在“危地马拉水泥案”中,墨西哥提交的争端被上诉机构裁定为不符合第17.4条,建议墨西哥重新提交;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美国根据第17.4条提出的抗辩则被上诉机构裁定为对该条的曲解而不予采纳。
可见,正确地理解该条的含义对于适当地行使WTO成员方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方,作为目前世界上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研究和运用好《反倾销协议》第17.4条对于我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利益更具有现实必要性。
本文结合这两个案件对17.4条的所处理的“特殊性”问题以及其中规定的三种措施的性质进行了解析。
一、为特别或附加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根据DSU附件二,《反倾销协议》(Agreement on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Ⅵ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1994以下简称ADA)第17条第4至7款为特别或附加的(special or additional)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
其中第4款规定了成员方经过协商程序后将争端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的问题。
其规定如下:论文网“如果要求协商的成员认为根据第3款规定的协商没有达成相互同意的解决办法,而且如果进口成员的行政当局已经采取最终行动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则该成员可将此事项提交DSB处理。
如果某一项临时措施具有重大影响且该要求协商的成员认为该临时措施违背了第7条第1款的规定,则该成员也可以将此事项提交DSB 处理。
世贸组织反倾销争端解决的十大特征

倾 销调查和实施 反倾 销措施 ,必 须符 合《 反倾 销协 定》 其国 内法也 必须 与 ,
该 协定一致 。大 量的反倾销调查 和反
根据 《 关于争端 解决规则与程 序
的谅解》以下 简称《 ( 谅解 》 6 ) . 第 2条的
经争端各方磋 商达成了满 意的解决方
案, 没有进入专家小组 程序 。有 2 8起
争端磋商未果而 经专家小 组审理 。本 文拟对世界 贸易组织反倾 销争端解决
1 1年的成就 、 经验和教训进行归纳 墨西 哥的水泥发起 反倾销 调查 。19 9 7年 1 月1 7日, 危地马拉 对原产于 墨西哥的 水泥实施了 8 .4 9 %的反倾销税 。19 5 97
据 世界贸易组织 统计 , 19 从 9 5年
1月 1日至 2 0 0 5年 6月 3 0日, 世界贸 易组 织成 员共 发起 了 2 4 反倾 销 7 3起 调查 , 实施 了 12 7 9起反倾 销措施 。印
界贸易组织成 员就反倾销调查 和反倾
销税与反倾销 国内法 , 提起 了 6 O起反
规 定 ,设立专家 小组的请求应书 面提 出。请求应指出是否已进行磋商 , 确认 争 议中的措施 ,并提供一份 足以明确 陈述问题的起诉 的法律依据概 要 。专 家 小组的职权 范围 ,限于组 建专 家小 组的请求 。
19 96年 1月 1目。危地马拉应 国
倾销措施 ,引发了很 多争端 。从 19 95 年 1月 1日至 20 0 5年 1 2月 3 1日, 世
倾 销争端 。在这 6 O起争端 中 , 一些 有
度、 美国 、 欧盟 、 阿根廷 、 南非 、 澳大 利
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美国对中国企业反倾销案例第一部分、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1)美国对中国企业反倾销案例 (1)案例一美国对中国薄荷醇反倾销案(1980年7月2日) (2)案例二美国对中国陶瓷餐具反倾销案(1982年7月19日) (7)案例三美国对中国缝制帽子反倾销案(1988年5月26日) (11)案例四美国对中国三氧化锑反倾销案(1991年5月2日) (17)案例五美国对中国制动鼓和制动盘反倾销案(1996年4月) (23)案例六美国对中国首例钢板反倾销案(1996年12月3日) (27)案例七美国对中国漆刷反倾销案(1999年8月27日) (33)案例八美国对中国钢丝绳反倾销案(2000年3月17日) (42)案例九美国对中国折叠礼品盒反倾销案(2001年3月12日) (49)案例十中国输出美国球轴承反倾销案(2002年2月15日) (63)案例十一美国对中国滚珠轴承反倾销案(2002年3月25日) (75)案例十二美国对中国、马来西亚彩电反倾销案(2003年5月2) (95)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98)案例一欧盟对中国扑热息痛反倾销案(1981年12) (98)案例二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刷子征收反倾销税案(1988年) (101)案例三欧共体对我国小屏幕彩电征收反倾销税案(1988年11月) (103)案例四欧盟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1988年11月) (105)案例五欧盟诉日本、中国等国打火机反倾销案(1991年11月25日) (122)案例六欧盟对中国黄磷反倾销案(1999年1月4日) (127)案例七欧盟诉中国、韩国电子秤反倾销案(1999年9月16日) (137)案例八欧盟对中国节能灯反倾销案(2000年5月17日) (145)案例九欧盟对中国花岗石的反倾销案(2000年11月11日) (150)案例十欧盟对中国氧化锌反倾销案(2000年12月20日) (154)案例十一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糠醇作出反倾销初裁(2002年8月9日) (160)日本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163)案例一日本对中国硅锰反倾销案(1991年11月29日) (163)韩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178)案例一韩国对中国一次性打火机反倾销案(1997年2月27日) (178)案例二韩国对中国糠醇反倾销案胜诉案件(1997年4月30日) (180)加拿大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184)案例一加拿大对中国热轧钢板反倾销案(2001年1月19日) (184)澳大利亚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例 (189)案例一澳大利亚对中国草柑膦反倾销案(1996年3月27) (189)案例一印度对中国焦炭反倾销案件(1997年8月28日) (193)案例一美国对中国薄荷醇反倾销案(1980年7月2日)一、案情概述1980年6月11日,美国新泽西州的Haarmann&Reiner公司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薄荷醇提起反倾销诉讼。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三方”制度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三方”制度内容提要:中国加入WTO后,必将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方”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一项特色制度。
本文希望通过对“第三方”制度概况的介绍,能引发各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的重视和研究热情,为我国入世后利用这一机制制造更优良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WTO,第三方,争端解决,第三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有一个超级有特色的“第三方”制度。
自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截至2002年2月2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已受理争端解决案件244例,其中92起案件由73个专家组处置 .这些案件中,大多数都有“第三方”介入,仅在2001年了案的13个案件中,每一个案件都有“第三方(third party)”参与。
其实,在DSB成立之初的第一个由专家组受理的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关于汽油标准纠纷案中,就已显现了第三方。
那时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挪威保留作为第三方加入争议解决的权利。
那么,到底何谓“第三方”?其声明保留的“第三方权利”具体又有哪些?“第三方”制度的意义和目的有安在?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粗浅的分析。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那么和程序的谅解协定》(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以下简称DSU)第10条第2款对“第三方”作出了简单的概念,即“对专家组审议的事项有实质利益(substantial interest),且已将其利益通知DSB的成员”,据此概念,要成为第三方需具有以下条件:①必需是WTO成员;②对争议事件具有实质利益;③该争议已进入专家组程序;④该成员方已将其对争议事项有实质利益的意思通知了DSB.从这些条件来看,第一、三、四个条件都不是实质性要求,唯有第二个条件能够算是实质性的。
反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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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 - 2009年国外对中国采取的反倾销案例
2009年6月 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网站消息,该局6月16日发起了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酸钡(Barium Carbonate) 的反倾销调查。这是印度今年对我发起的第5起反倾销调查。 2009年6月 印度 商工部反倾销局6月19日函告,应印国内产业的申请,该局将于近期对原产于中国和墨西哥 的青霉素工业盐(Penicillin-G and its Salts)以及原产于中国的6-APA发起反倾销调查。 2009年6月 巴西外贸委员会18日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客车和货车轮胎征收反倾销税,未来将可能对进口自中 国的轻型轿车轮胎征收反倾销税。 2009年5月 印度财政部5月26日収布公告,同意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2月27日収布的终裁,决定对原产亍中 国、越南和斯里兰卡三国的紧凑型荧光灯征收反倾销税。 2009年5月 美国商务部収布公告称,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环形碳素管线管实斲反倾销税令,中国的出口环形 碳素管线管的钢铁企业将被征收高达101.1%的反倾销税。 2009年4月 巴西官斱公报4月9日颁布了巴外贸委员会4月8日通过的第19号和第20号两项决议,自即日起分 别对中国产石墨碳电极和粘胶纤维两类进口商品实斲最终反倾销措斲,有效期5年。 2009年3月 欧盟 3月18日,欧委会収布公告称,应英国Smiths Detection公司的申请,经审查依法决定对 自中国进口的集装箱扫描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案是2009年以来欧盟对我输欧产品収起的第一起反倾销 原审调查,也是近期首次对我高科技产品収起贸易救济调查。 2009年3月 秘鲁国家反垄断和保护知识产权局倾销和补贴调查委员会公布No.033-2009/CFD-INDECOPI决 议,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CIF价格低亍戒等亍5.97美元/双,以纺织材料作为鞋面的便鞋和运动鞋征收临时 反倾销税0.31美元/双 2010年6月 欧盟 2010年6月19日,欧盟向中国制陶瓷砖提出反倾销。 2010年8月 韩国 2010年8月2日韩国对华瓷砖反倾销复审亍8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对象是在2009年1月至 2009年12月期间销往韩国的中国制ation much more fun DUMPING
对WTO反倾销协议中倾销认定的解析

对WTO反倾销协议中倾销认定的解析WTO反倾销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一项针对国际市场上倾销的协议。
在协议中,WTO规定了如何认定倾销以及如何实施反倾销措施。
关于对WTO反倾销协议中倾销认定的解析,我们可以从下面三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钢铁反倾销案。
此案起于2001年,美国向WTO提出了控诉,指控多个国家在向美国出口钢铁时存在着倾销行为。
WTO在调查过程中,认定多个国家确实存在着倾销行为,并允许美国对这些国家的钢铁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这个案例表明,在WTO反倾销协议中,认定倾销行为的依据主要是比较售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距,以及这种差距是否导致了市场扭曲。
第二个案例是中国光伏产业反倾销案。
此案起于2012年,美国和欧盟向WTO提出了控诉,指控中国光伏产业存在着倾销行为。
WTO在调查过程中,认定中国确实存在着倾销行为,并允许美国和欧盟对中国的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这个案例表明,在WTO反倾销协议中,认定倾销行为的依据并不仅仅是比较售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距,还包括了是否存在国家补贴以及国家附加价值税等因素。
第三个案例是韩国超市食品反倾销案。
此案起于2018年,韩国向WTO提出了控诉,指控美国进口韩国超市的食品存在着倾销行为。
WTO在调查过程中,最终认定美国并不存在倾销行为。
这个案例表明,在WTO反倾销协议中,认定倾销行为不是单纯的比较售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距,而是需要考虑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包括市场条件、成本结构、销售渠道等方面。
综上所述,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倾销认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的综合作用。
不同的案例也表明了这一点。
未来,随着国际市场的变化和贸易关系的调整,WTO反倾销协议的实践也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
因此,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加强监管与合作,遵守WTO反倾销协议,并在协商中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和自由贸易。
只有通过合作与协调,才能在全球贸易上实现共同的繁荣与可持续发展。
第5,6章反倾销和反补贴
第5,6章反倾销和反补贴
各退一步 中欧光伏价格承诺达成
• 2013年7月27日经过中欧双方艰苦、细致
的谈判,中国光伏产业代表与欧委会就中国输
欧光伏产品贸易争端达成价格承诺。
因在于产品价格通常是私人公司确定的,倾销行为 本身并未受到WTO法律规则的规制。
• 然而,倾销如果给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了 损害,则须受到“谴责”。
第5,6章反倾销和反补贴
第一节 倾销与反倾销概述
•二、反倾销规则的构成(历史发展)
GATT1994第6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
•经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 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 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进口产品与实质损害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向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 基对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 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4年8月22 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征收反倾 销税。
第5,6章反倾销和反补贴
《反倾销协议》的实体规定
n 确定倾销的存在
n 出口价格 n 正常价值:指“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用于本
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
n 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 n 第三国价格 n 推算价格 n 替代国结构价格(仅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n 当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时,就可以认定倾销 的存在
n 初步裁定 n 临时措施 n 最终裁定 n 价格承诺、反倾销税 n 终止调查的情况:不存在倾销;不存在损害;倾
谈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
谈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其适用范围是该谅解第1条的规定。
[1]一、本谅解的适用范围本谅解适用于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按照附录1所列适用协定[2]中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而提起的争端。
每个适用协定都有磋商和争端解决的规定,适用于有关本协定项下权利义务的争端。
例如,《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第7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的补贴措施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就可要求进行磋商。
第7条和第30条还对双方的争端解决作出了规定。
因此,根据这些规定提起的争端,应当适用本谅解。
[3]第二种情况是成员之间就《WTO协定》和本谅解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争端而进行的磋商和争端解决。
附录1所列适用协定包括了《WTO协定》和本谅解本身,但《WTO协定》中涉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却没有关于磋商和争端解决的规定;本谅解也涉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但并没有对这些权利和义务规定磋商和争端解决程序。
因此,关于这两个协定中权利和义务的磋商和争端解决,也适用本谅解规定。
与其它具体协定相比,《WTO协定》和本谅解属于成员总的权利和义务,常常体现在其它具体协定中,因此这种磋商和争端解决可以单独进行,但也可以与其它适用协定结合进行。
[4]《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中,包括了《WTO协定》及其附件、部长宣言和决定,以及《关于服务承诺的谅解》。
对于《WTO协定》及其附件,本谅解附录1没有提及《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这应当理解为本谅解不适用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或者说不能根据这一协定提起争端解决。
本谅解也没有提及众多部长宣言和决定中,而这些宣言和决定显然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也作出了规定。
合理的理解是,由于这些宣言和决定大多与单个适用协定有关,当就这些适用协定援用本谅解时,也就捎带上了宣言和决定。
《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由于已经被有关成员列入其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应适用本谅解的规定。
二、抵触1、适用协定与本谅解抵触[5]如上所述,各适用协定都有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
倾销与反倾销系到文章之九: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 贸易组 织争 端解决 机制 旨在 建 项权利和承担的各项义务 ;其 二,根据解 建立世界 立一套适用于所有成员的统一的争端解决 释 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 ,澄清 《
但它并不排除 特殊或附加的争端 解 贸易组织协定》的各项规定。实践中 ,专 1反倾销 争端 的范 围限于组 建专 家小组 机
并 提供 一 份 足 以 明确 陈 述 问题 的起 诉 的法 专 家小组 应确定 主管 机关对 事 实的确 定 组或上诉机构的解释不具备判例法的作用 , 是 否 正 确 、对 事 实 的 评 估 是 否 公 正 和 客 却 为 以后 的专 家 小 组或 上 诉 机 构所 遵 循 。
栏 目责任编辑 / 崔赵蕾 /  ̄ 9 1 1 6 o j 0 1@ 2 . m d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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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倾销与反倾销系到文耄之九 >
世界 贸易组织的反倾销 争端解决机制
文 / 昌奎 李
据 日最6 世月新 月 1统 1组0 9 织7 界 日计 3 ~, 5 2 0 年 年 贸 易 1
,
律依据概要 。
专 家小组 应按 照解释 国际 公法的 习惯 规
观 。如果 主管 机关对 事 实的确定 是正 确 的, 评估是公正和 客观 的 , 即使专家小 组 4 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在提起争蛐方面 可能得 出不 同的结论 ,也 不得推 翻该 评 都非常活跃 ,美国是被 申诉最 多的成员
估。而根 据 反倾 销协定》第 1 ,( ) , 76i 条 i
如果违 背义务的一 方未 能在合理期 西 哥 和 印度 提 起 的 争 端 较 多 , 国 、 韩 巴西 、 补偿 。
可 以 看 出 , 界 贸 易组 织 反 倾 销 争 端 世
3 但又充 阿根 廷 、波 兰 、土 耳 其 、印度 尼 西 亚 等 也 限 内 执 行 ,且 争 端 方 未 能 就 补 偿 达 成 一 解决机制运作 的1 年卓有成效的 , 成绩在于审理 了大量反倾销争 利益受损方可 向争端 解决 机构请求授 满 了曲折 。 提 起 了一 部 分 争 端 。 国被 提 起 了 2 起 争 致 , 美 2
美国——墨西哥石油国管状产品反倾销措施日落复审案评析
() ) 5 a1 ( 和( 节的规定,U I C ) ST 应针对
损 害是 否 可能 在 “ 一段 合理 可预 见
的期 间”继续或再发生做出裁决。
墨 西哥 认 为 ,这 一规 定违 反 了协 定 第 l .条 、第 l.条 、第3 1 、第 11 13 .条 3 2 、第3 4 、第 3 7 和第3 8 .条 .条 .条 . 条 。墨 西哥 主 张 ,损 害 可能 性 的 评 估 期 间 应 仅 限 于 “ 段 迫 近 的 期 一 间” ,而 不 是 在 “ 段合 理 可 预见 一 的期 间 ”。美 国认为第 l . 条 并 未 13 设 立 任何 可 能 性裁 决 的期 间标 准 , 第3 不适用 于 日落复审 。专家组认 条 为 ,基 于第 3 不适 用于 日落复 审 , 条
为 ,美 国 1 3 年 关税 法 第7 2 0 9 5 ( 节 、 行 政行 动宣 言 ( h e C) t
S ae e t o d i sr tve t t m 1 f A m nit a i Ac 2 —
结论是 ,针对墨西哥O T C G的反倾销税法令在2 0年7 5 0 1 月2 日后继 续生效 。 2 0 年2 1 日,墨西哥就该案要求与美国磋商,磋商涉及US 03 月 8 DOC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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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学银
美国 ——墨西哥石油国管状产品反倾
销措施日 落复审案评析
在GT规则中没有规定反倾销及反补贴等案件的日落复审条款 , gO《 AT T 反倾销协定》弥补了 这 一不足 ,增加 了 日落 复审条款~一第 1 3 ,但该 条较为粗疏简 略 ,一些重要 问题 未提 条 1. 供精确的指导 ,有时不得不依赖成员方的国内法 ,即使成员方国内法不尽合理 ,由于并不 与粗疏的第1 .条相违反 ,也难以认定与W O 13 T不符 ,这无疑会绐 日落复审带来不确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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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地马拉对墨西哥水泥反倾销案危地马拉对墨西哥水泥反倾销案当事人申诉方:墨西哥被申诉方:危地马拉第三方:加拿大、洪都拉斯、美国上诉方:危地马拉被上诉方:墨西哥第三当事方:美国裁决时间:(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1998年11月25日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争端解决程序中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有关的WTO协议规定:DSU第6条第2款:“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应当以书面提出,请求应指出是否已经进行蹉商,应确认争议的具体措施并提供一份足以明确陈述问题的起诉的法律根据概要。
在申诉方请求设立的专家组不具有标准职权范围的情况下,书面请求中应当包括特殊职权范围的拟议案文。
”案情:1995年9月21日,危地马拉唯一的水泥生产商向危地马拉经济部提出反倾销调查请求,1996年1月11日,经济部发布反倾销调查公告,对向墨西哥Cruz Azul公司进口的灰色水泥进行反倾销调查;1月22日,经济部向墨西哥政府发出反倾销调查的通知;1月26日经济部发出调查问卷,要求在3月11日前答复;8月16日,危地马拉决定征收38.72%的临时反倾销税,临时税到12月28日到期。
1997年1月17日,危地马拉经济部决定对墨西哥进口的灰色水泥征收89.54%最终反倾销税。
在危地马拉实施临时措施之后,墨西哥要求与危地马拉蹉商,在危地马拉实施最终措施之后,墨西哥请求成立专家组。
墨西哥指出,危地马拉的反倾销调查,特别是发起调查的程序,不符合GATT第6条和反倾销措施协议应当承担的义务,危地马拉的措施剥夺或损害了墨西哥的利益,要求危地马拉政府撤销其反倾销措施并归还已经征收的反倾销税。
危地马拉则要求专家组确认其最终措施不属于专家组的职权范围,专家组无权审查;确认墨西哥没有就临时措施违反反倾销措施协议以及临时措施的影响提供任何证据;要求专家组驳回墨西哥的所有诉请。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意见:1.本案的争议是否属于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危地马拉提出,专家组只能审查申诉方在蹉商要求中和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中已经明确提出的措施,并针对这些措施作出结论和建议。
墨西哥在蹉商要求中或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中都没有明确提出最终反倾销措施,也没有提出有关临时措施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证据,因此其最终措施和临时措施都不属于专家组职权范围,专家组应当驳回墨西哥的诉请。
墨西哥承认它没有明确提出最终措施,但说它提出的诉讼请求时针对整个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所以最终反倾销措施自然应包括其中。
专家组认为,在处理反倾销纠纷时,如果DSU和反倾销措施协议有不一致的地方,反倾销措施协议第17条应优先适用。
第17条并没有规定专家组只能审查某一具体措施,它规定在蹉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把争议“事项(mAtter)”提交给DSB。
这里所谓的''事项'',专家组认为,就是一个成员根据反倾销措施协议第17条第3款提出蹉商要求时涉及的纠纷。
专家组还认为对DSU的规定中提到的“措施”一词不应当作过窄的解释。
GATT第23条(这一条是GATT中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也是GATT体制下将缔约方之间贸易纠纷提交给缔约方全体,由缔约方全体解决的重要法律依据。
)是WTO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规定的核心,这一条并没有限制申诉方只能就具体措施诉诸争端解决程序。
专家组据此认为对此案有管辖权。
2. 危地马拉反倾销调查的程序是否符合反倾销措施协议的规定?危地马拉是先决定发起调查,11天后才向墨西哥政府发出通知。
危地马拉经济部给墨西哥贸易与工业发展部发去电传,表示部门之间缺乏沟通,没有能在发起调查的公告前通知墨西哥政府,对此表示道歉。
专家组对这一问题的结论是:危地马拉正式发起调查的时间是反倾销调查公告公布之日(1月11日),在此之前,危地马拉没有通知被调查国政府(1月22日),不符合反倾销措施协议第5条第5款(这一条规定:在收到申请后和发起调查之前,主管机关应当通知有关出口成员政府。
)的规定。
专家组指出,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3款规定了调查机关的义务,在收到申请后,它必须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是否充分作出判断,然后才决定是否开始调查。
专家组认为危地马拉发起的反倾销调查证据不足。
据危地马拉说,与该国每天平均水泥消耗量相比,从墨西哥进口的两批水泥数量是相当大的。
但问题说在申请材料中危地马拉并没有该国平均每天水泥消耗量的资料。
所以专家组认为仅凭某一天同一个口岸前后的两批水泥的“大量进口”是不足以说明问题的。
危地马拉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发起反倾销调查,没有遵守反倾销措施协议第5条第3款的要求。
(第5条第3款:主管机关应审查申请中提供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调查时正当的)危地马拉提出上诉。
上诉机构:1.专家组应该根据WTO的DSU规定还是《反倾销协定》中相关规定对争端进行解释?在争端解决程序中,DSU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只有在DSU的规定和某个协议的特别或额外规定不能相互补充时,特别或额外规定才优先适用。
DSU附录2列举出专门或增补程序,当DSU规则和程序与附录2所例举的专门或增补程序出现分歧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而此案中涉及的《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4款至第7款就是DSU附录2所说的特别合额外规定,而第1款至第3款不是。
《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4款:“如请求磋商的成员认为按照第3款进行的磋商未能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且如果进口成员的行政主管机关已经采取最终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的最终行动,则该成员可将此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DSB”)。
如一临时措施具有重大影响,且请求磋商的成员认为该措施的采取违反第7条第1款的规定,则该成员也可将此事项提交DSB。
DSU第6条第2款: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应当以书面提出,请求应指出是否已经进行蹉商,应确认争议的具体措施并提供一份足以明确陈述问题的起诉的法律根据概要。
在申诉方请求设立的专家组不具有标准职权范围的情况下,书面请求中应当包括特殊职权范围的拟议案文。
DSU第7条:专家组应具有下列职权范围,除非各方在专家组设立后20天内另有议定:“按照(争端各方引用的适用协定名称)的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方名称)在……文件中提交DSB的事项,并提出调差结果以协助DSB 提出建议或作出该写的那个规定的裁决。
”上诉机构还认为,反倾销措施协议第17条中“事项”一词的含义与DSU第7条中这一词的含义是相同的,它包括两个成份:具体的措施和诉请,在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中这两个成份都必须明确提出。
也就是说,本案中DSU的规定与反倾销措施协议第17条的规定是相同的,而不是不能相互补充的,不存在优先适用反倾销措施协议第17条的情况。
2.对于墨西哥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4款规定了可以作为“事项”提交DSB的“措施”类型:最终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的最终行动以及有重要影响的临时措施。
因此,不难看出,请求成立专家组时申诉方必须明确提出上述三种措施中的一种。
上诉机构认为,只有在墨西哥的请求中明确了“争议的具体措施”,专家组才有权分析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和过程中的行为。
上诉机构确认,墨西哥没有把最终反倾销税作为“争议的具体措施”提出,所以最终反倾销税不属于专家组职权范围。
从墨西哥的请求和它自己的解释可以看出,墨西哥也没有明确提出临时措施,因此临时措施也不属于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上诉机构还认为,上诉机构以及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完全由墨西哥的请求确定。
上诉机构的分析表明,墨西哥的请求中没有明确提出“争议的具体措施”,专家组也就无权分析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和过程中的行为,因此专家组无权审理墨西哥的诉请。
既然有了这一结论,上诉机构确认墨西哥的诉请也不属于上诉机构的审查范围,因此上诉机构不能考虑危地马拉在上诉中提出的实质问题。
上诉机构指出,这一结论并不影响墨西哥继续与危地马拉蹉商及提出成立专家组的新请求。
评析: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得以正常运转的保证之一。
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关于争端解决的程序和规则的谅解书(即DSU)。
DSU第1条第1款规定:“本谅解书中的各项规则和程序应当适用于本谅解书附录一所列的各个协议。
”谅解书的附录1事实上包含了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所有协议,因此,DSU第1条第1款表明,WTO 各项协议都应适用DSU。
DSU第1条第2款规定:“本谅解书中各项规则和程序的实施,应受制于本谅解书附录2中所列的各有关协议中规定的关于争端解决的专门的或增补的规则与程序。
如本谅解书的规则和程序与附录2中列出的专门的或增补的程序之间出现分歧,则应以附录2中的专门的或增补的规则或程序为准。
”这表明,在DSU的规定和附录2所列某个协议的特别或额外规定不一致时,特别或额外规定优先适用。
DSU的一般规定与附录2列出的各个协议中的特别或额外规定共同构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附录2列出的特别或额外规定适用于该协议所规定的某些义务,而DSU第1条则是针对所有协议的,适用于所有义务。
附件2列举的协议包括反倾销措施协议第17条第4款至第7款,这就是说,如果DSU和反倾销措施协议第17条第4款至第7款有不一致的地方,后者应优先适用。
反倾销协议第17条共7款,第1款规定了DSU的适用,第2款和第3款规定各方在有纠纷时应磋商,第4款规定了在蹉商未果的情况下各方通过DSB解决纠纷的权利,第5款规定了DSB专家组审查反倾销问题的依据,第6款规定了专家组审查的范围和审查标准,第7款规定了保密问题。
本案专家组错误地认为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3款也应优先适用,第4款只涉及提交DSB解决的时间,第5款对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与DSU 第6条的规定有不同,因为它优先适用,取代了DSU的规定。
上诉机构则指出,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3款不能优先适用,第5款与DSU第6条并不是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DSU第6条第2款对成立专家组请求的要求仍然适用。
DSU第6条第2款规定:成立专家组的请求应当指明争议的具体措施,并简要概括诉请之法律依据。
可见,请求成立专家组的书面文件中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明争议涉及的具体措施,二是诉请的法律依据。
DSB关于专家组职权范围的格式文本是“根据(申诉方)在编号为WT/DS(编号)的文件中涉及之协议的有关规定,审查由(申诉方)在该文件中向DSB提出的事项,作出决定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这些协议规定的裁决。
”可见,申诉方请求成立专家组的文件确定了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根据多个专家组的解释,专家组职权范围中所说的“事项(mAtter)”包括了DSU第6条第2款规定的两方面内容。
专家组对申诉方没有提出的争议措施是没有管辖权的。
提出申诉的请求书是确定专家组职权范围的依据,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WTO专家组处理过的多个案件中分析过这一问题。
比如关于日本胶卷进口措施的案件和欧共体电脑设备关税分类的案件,专家组都分析过申诉方的请求否符合DSU第6条第2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