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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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转债交易规则

深交所转债交易规则

深交所转债交易规则深交所转债交易规则什么是转债?•转债是一种可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具备债券的特点同时具有股票的潜在收益。

•转债市场可提供丰富的投资机会,既能享受债券的安全性,又能获得股票的潜在收益。

深交所转债交易规则1.交易时段–深交所转债市场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

–交易日为法定工作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2.交易品种–深交所转债交易品种包括主板转债、中小板转债和创业板转债三类。

–不同转债品种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前需了解相关转债的基本情况。

3.交易流程–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系统进行转债的买卖操作。

–买入转债需具备足够的资金,卖出转债需持有足够的转债份额。

–报价方式以分为单位,以价格、数量和交易日期来完成交易。

4.交易费用–转债交易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佣金费、过户费和印花税等。

–不同券商对于费率的收取可能会有所不同,请投资者在交易前咨询券商或查阅相关资料。

5.风险提示–投资者在参与转债交易时需注意相关的风险提示。

–转债市场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供求、利率变动、发行公司经营状况等。

–投资者需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己的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进行投资决策。

总结•深交所转债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段、交易品种、交易流程、交易费用和风险提示等内容。

•投资者在参与转债交易前应充分了解相关规则,谨慎投资,根据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决策。

深交所转债交易规则什么是转债?•转债是一种可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具备债券的特点同时具有股票的潜在收益。

•转债市场可提供丰富的投资机会,既能享受债券的安全性,又能获得股票的潜在收益。

深交所转债交易规则1.交易时段–深交所转债市场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

–交易日为法定工作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2.交易品种–深交所转债交易品种包括主板转债、中小板转债和创业板转债三类。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在申请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1.2 条所列条件的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等协议交易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债券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六条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当日买入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1.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交易第六条2.1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2.2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五)发行人章程;(六)发行人营业执照;(七)募集说明书;(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九)上市公告书;(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2.3 发行人应当保证上市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2.4 可交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并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76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97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的规定,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新《办法》施行后,不再符合本所债券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新《办法》施行前买入的债券。

二、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393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2017年7月施行202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23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11.01•【文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行为、发行人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1.3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1.4 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适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1.5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2.1 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可以向本所申请上市。

2.2 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上市申请书及董事会关于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决议;(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三)上报中国证监会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四)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五)上市推荐协议;(六)上市公告书;(七)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的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资料;(八)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九)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十)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十一)登记公司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证明;(十二)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本所对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第四条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资金申购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五条发行人和保荐人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2.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3.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4.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5.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6.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发行公告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第三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第七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八条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申请书);2.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6.法律意见书;7.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9.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10.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11.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2.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场可转债交易规则

深圳市场可转债交易规则

深圳市场可转债交易规则
深圳市场可转债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易时间:深圳市场可转债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

2. 交易方式:可转债交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即通过买方和卖方的报价来达成交易。

3. 交易单位:可转债的交易单位为100张,即每手100张成交。

4. 报价限制:买方报价的限制为不低于面值,卖方报价的限制为不高于面值。

5. 交易限制:可转债的流通期限为一年,从发行日开始计算,交易期限为三年。

6. 已购回可转债的交易限制:已购回的可转债在发行后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交易。

7. 交易费用:买方和卖方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为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一。

8. 交易撮合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自动撮合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双方的撮合交易。

9. 成交确认:交易完成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发送成交确认单给买方和卖方的营业部。

10. 交割规则:交易完成后,买方需要将资金支付给卖方,卖方将可转债转移到买方的账户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则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和变更,投资者在进行可转债交易时应及时了解最新的交易规则。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上交所和深交所是中国两家重要的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也非常活跃。

可转债作为债券市场的一种重要品种,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都有交易。

下面将对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可转债交易规则进行对比。

一、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和发行方式:1.上交所:-发行条件: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制公司,且具备转股条件。

-发行方式:通过上市发行、配售和网上发行三种方式进行。

2.深交所:-发行条件: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全民所有制法人,且具备转股条件。

-发行方式:通过上网发行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二、可转债的转股条件和转股价格:1.上交所:-转股条件:可转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转股:-在一定时间内的一定数量的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超过转股价格;-可转债市场价格超过面值;-到期未偿还时,可转债市场价格超过面值。

-转股价格:转股价格由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自行协商确定。

2.深交所:-转股条件:可转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转股:-在一定时间内的一定数量的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超过转股价格;-可转债市场价格超过转股价格。

-转股价格:转股价格由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自行协商确定。

三、可转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1.上交所:-交易方式:可转债交易分为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两种方式。

其中,现货交易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债券回购交易以协议方式进行。

-交易时间:现货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15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债券回购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00和下午1:30至3:00。

2.深交所:-交易方式:可转债交易分为现货交易和回购交易两种方式。

其中,现货交易采用集中竞价撮合方式,回购交易采用协议撮合方式。

-交易时间:现货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回购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至3:00。

四、可转债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措施:1.上交所:-风险控制:上交所设有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转债的价格波动进行限制,防止过度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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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本所对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第四条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资金申购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五条发行人和保荐人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2.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3.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4.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5.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6.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发行公告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第三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第七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八条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申请书);2.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6.法律意见书;7.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9.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10.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11.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2.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上市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的,本所签发上市通知书。

发行人应在收到上市通知书后及时与本所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协议。

第十条发行人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的,应当按上市协议缴纳上市费用(含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上市初费按上市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上市月费的收取以上市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上市债券总额在1亿元(含本数)以内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本所有权对上述费用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其指定的网站。

第十二条上市公告书应当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发行人概况、主要发行条款、担保事项、发行人的资信情况、偿债措施、发行人财务会计资料、上市推荐意见等。

第四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第十三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第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可转换公司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标的股票停复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步停复牌,但因特殊原因可转换公司债券需单独停复牌的除外。

第十七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停止交易:1.流通面值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时,自发行人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交易;2.转股期结束前十个交易日;3.赎回期间;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卖须缴纳佣金、证券交易经手费和证券交易监管费。

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证券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4‰双边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按成交金额的0.01‰双边收取。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本所有权对上述费用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第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在符合约定条件时,债券持有人方可通过报盘方式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

转股期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第二十条发行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二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转股期后,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日可申报转股,投资者可于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转股申请。

转换后的股份可于转股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第二十二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持有人仍然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申请转股。

第二十三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最小单位为1股。

第二十四条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第二十五条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后,所剩债券面额不足转换1股股份的部分,发行人将在该种情况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及利息。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转股的起止时间、转股的程序、转股价格的历次调整和修正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募集说明书应当规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第二十九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1.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2.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第三十条拟进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发行人,应当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发行人应当及时发布转股价格修正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修正前的转股价格、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修正转股价格履行的审议程序、转股价格修正的起始时间等。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结束的二十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三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结束前十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第六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可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行使赎回权,也可以不行使赎回权。

第三十三条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拟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将行使赎回权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但公司章程或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除外。

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

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条件、程序、价格、付款方法、起止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刊登公告行使赎回权时,本所在赎回期间停止该债券的交易和转股。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根据停止交易后登记在册的债券数量,于赎回期结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将资金划入投资者开设的保证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自赎回期结束后的七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刊登赎回结果公告。

赎回结果公告应当包括赎回价格、赎回数量、赎回的债券金额以及赎回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发行人全部赎回的,还应当刊登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摘牌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赎回情况、摘牌的起始时间等。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按一定比例赎回的,未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完成清算、交收手续后恢复交易和转股。

第七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回售第三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债券持有人也可以不行使回售权。

第四十条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发行人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债券持有人获得一次回售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回售条件满足时,债券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回售条件满足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

回售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的条件、价格、程序、付款方法、起止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回售期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在回售期结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资金划入投资者开设的保证金账户。

第四十四条自回售期结束后的七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刊登回售结果公告。

回售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回售价格、回售数量、回售的债券金额以及回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如在同一交易日内分别收到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第八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兑付第四十六条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派息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刊登付息公告。

付息公告应当载明付息方案、付息债权登记日与除息日、付息对象、付息方法等。

第四十七条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刊登本息兑付公告。

本息兑付公告内容参照付息公告。

第四十八条发行人应当自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清算、交收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办理。

第五十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指引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的,须刊登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重要声明与提示。

2.概览: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代码、发行量、上市量、上市地点、上市时间、上市的起止日期、登记机构、上市推荐人、担保人、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的机构等。

3.绪言:包括编制上市公告书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发行核准的部门及文号、发行数量、价格和方式等;上市的批准单位和文号、上市地点、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和代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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