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2(合同侵权).pptx
民法课件 第六编 侵权行为

第三十三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一节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 一、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 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 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 方针。
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
一元说;二元说;三元说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与特点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 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 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它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 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了承担侵权责任。 2.在无过错责任中,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责任的基本要 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 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3.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支持自己的 主张,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抗辩。 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1.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在无行为能 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虽然监护人证 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而没有过错,但只能适当减 轻而不能完全免除其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 的限度,造成不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 事责任; 3.第129条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如果危 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 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 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分论(合同法) PPT课件

能返还折价赔偿。因过错导致对方损失的,予以 赔偿 因恶意串通的合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给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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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
• 合同义务,全面按照约定履行 • 附随义务,根据诚信原则履行 • 约定不明的处理 • 1、协议补充 • 2、不能协议补充,按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 • 3、按1、2仍不可的,按合同法6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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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 合同生效:依法订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 时生效,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 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批准登记方 生效的,从其规定。 附生效、解除条件合同,生效条件成就时 生效,解除条件成就时失效,恶意阻碍或 促成条件成就的除外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时生效,届 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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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效力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且如明示不可撤销,或确定了承诺期限,或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不可 撤销且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的,不可撤销) 失效:受要约人拒绝或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期限届满,依法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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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承诺)
• 承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特征: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内容与要约一致(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如改变合同
响合同效力 内容违法:如买卖合同标的物系违禁品,劳动合同违反国
家劳动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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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无效)
无效条款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格式条款未提示相对人,或免除自身主要义务,
加重对方义务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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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可变更、可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类型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涉及感情、信用)、标的物品种、
侵权责任法最新课件

(三)无过错责任 4.情形: (1)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工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35条) (3)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章) (4)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5)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章)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四)公平分担损失——非归责原则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适用顺序: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特殊侵权)——过错责任(一般侵权)——公平分担
三、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一)概念与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主体的复数性 过错的共同性 结果的同一性 责任的连带性
(二)共同侵权责任类型 1.主观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主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 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唆帮助型的共同侵权 (1)教唆、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全部责任 (3)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直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 (1)分别实施——无主观上的关联 (2)同一损害——客观关联 (3)每一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4)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间接结合——非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2条) 后果:过失、原因力大小——平均分担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分论2(合同侵权)

中学生谢某路遇迷途小孩,见其又饥又渴 大哭不止。遂给其买了面包、饮料、玩具等, 并乘出租车颇费周折,将小孩送回家,共花去 谢某半天时间,人民币56元。到家后,谢某很 不好意思地要求支付必要费用,遭拒。
王某下夜班见一群歹徒正在对一女子行凶, 遂上前阻止,姑娘免遭伤害,王某却被打成重 伤,歹徒逃之夭夭。王某花费各种治疗费5万 元。请问谁来买单?
四、相关概念辨析
(一)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二)无因管理与正当防卫 (三)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 (四)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
案例分析(深刻领会债的概念)
甲向乙买车,价金5万元,甲不知其妻已付款,复开具即期支 票予乙之会计。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丙而逃逸,路人丁送 丙赴医救治,支出医药费5000元。就本案分析之,共有4个法 律关系: 甲向乙购买车,成立买卖契约。买受人甲得向出卖人乙请求 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出卖人乙得向买受人甲请求支 付价金及受领标的物。 甲不知其妻已付价款,复开支票予乙之会计,乙系无法律上 原因而受利益,致甲受损害,应成立不当得利(第条)。甲 得向已请求返还其所受之利益。 甲驾车不慎撞伤丙,系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应成立侵 权行为。丙得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丁救治丙,系无法律上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应成立无 因管理。丁得向丙请求偿还其所支出之医药费5000元。
问题:甲与乙之间形成何种类型的关系?500元应该归谁?
分析:
(一)甲卖牛获得500元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二)乙失去一头牛——一方受有损失 (三)甲的获利与乙的损失间有关系——受益与 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没有合法的根据
一、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取得不 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侵权责任法ppt分析

侵权责任法课前介绍⏹课程地位:✓从学科角度而言,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民法中,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现在日益倾向于将其独立于债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也表明侵权责任部分在民法中的独立地位。
✓从实践角度而言,民事纠纷当中最突出的两个部分就是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与生活密切相关。
司法考试必考,比重较大。
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内容:虽然现在一般称“侵权责任法”,但侵权行为的概念仍然是本门课程的基础,因此,导论的第一部分首先对侵权行为进行概述式的介绍。
其次,以此为基础,概括介绍侵权责任法。
§1 侵权行为概述一、侵权行为的语义分析⏹外来词汇:tort,指一种不法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词语本身是扭曲、弯曲的意思,引申意思为错误。
⏹王利明定义: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而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对于侵权行为的含义,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侵权行为应当保持其固有的含义,以“过错”为要件,说到侵权行为,必然包含了道德上的可谴责性。
但是,王利明等学者认为,传统的含义范围不足以反映当代侵权法的现状了,当代侵权法中,一个人承担侵权责任很多时候都不是因为其有过错,应当根据现实进行扩张。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权行为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其并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
正因为其不是意思表示行为,因此,侵权法与合同法强调意思自治不同,主要是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突出国家意志的干预。
✓侵权行为必然为他人带来了损害,“无损害无赔偿”•思考1:公益诉讼•思考2:团体人格问题2.侵权行为损害的对象主要是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性权利和某些“利益”✓《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合同、侵权编宣讲课件

6.借款合同及注意事项 如果借款到期后对方仍未还款,咱们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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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借款合同及注意事项 催要欠款沟通中对方拒绝还款,我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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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侵权责任编
侵权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从交通事故 到医疗纠纷,从高空抛物到宠物伤人,从网络诽谤到 环境污染……生活中我们可能遇到种种侵权行为。侵 权须担责,损害须赔偿,这既是社会基本常识,也是 民法基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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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是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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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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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金和订金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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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借款合同及注意事项
我们平时遇到的纠纷中,。我们有必要先对借款合同进行细致分析。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 同。 在这里我们主要围绕着民间借贷进行展开: (1)民间借贷怎么控制风险呢? a.借款用途要正当,借款关系要合法; b.订立书面协议,注意保存; c.提前还款要说清; d.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提前扣除。 e.注意三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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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及可撤销
合同成立:想要达成合同意思的人发出邀约,另一方表示承诺,合同即成立。如在买卖合同 中一方愿意出售3公斤苹果,另一方拿出30元钱支付。双方的买卖合同即成立。
合同生效:合同原则上是成立即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如需要办理报批、报备手续才可生 效的例外。
合同的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要想产生完整 的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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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合同,订立合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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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调整范围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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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侵权行为与债的其他发生原因
二、侵权行为与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联系 1 2
其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原则上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管理人是为了避免本人遭受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进行事务之
管理,即便由此给本人造成了损害,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将受到适当限制。
(二)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 1 2 (1)归责原则不同 (2)举证责任不同 (三)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与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 1 2 (1)归责原则不同 (2)责任主体不同
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概论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四)单独侵权行为与多数人侵权行为 1 2 (1)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的数量不同 (2)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不同 (五)作为作为的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1 2 (1)过错过错的认定方法不同 (2)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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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一、概述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就是侵权责任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
二、补偿功能
(一)补偿功能的含义 补偿功能(Ausgleichsfunktion),是指侵权责任法具有填补被侵权
人所遭受的损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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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二、补偿能
(二)补偿功能的实现方式 1 2 (三)《侵权责任法》对补偿功能的贯彻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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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三、预防功能
(一)预防功能的含义 预防功能(Pr ventionsfunktion),也称阻止功能或威慑功能,是指
侵权责任法具有的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作用。 (二)预防功能的实现方式 就补偿功能而言,其重点在被侵权人身上,即对已经发生的损害予以
《侵权行为法总论》课件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指对非法侵害行为采取必要的制止措施,以保护合法权益 不受侵害。
正当防卫作为抗辩事由的法律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0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 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
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正当防卫抗辩事由的适用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如非法入侵、暴力犯罪等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 的制止措施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扩大,成为侵权责任的抗
1)有加害行为;2)有损害事实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
上有过错。
法律后果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 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特殊侵权行为
定义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 下,行为人因某种原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所应承担 的民事责任的行为。
02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CHAPTER
侵害行为
侵害行为的概念
指侵犯他人权益的不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侵害行为的分类
根据行为方式可分为积极侵害行为和消极侵害行为;根据行为是否 违反法定义务可分为违法侵害行为和违约侵害行为。
侵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包括存在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赔礼道歉
指侵权人应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认其过错 ,以恢复受害人尊严和名誉。
执行方式
赔礼道歉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也 可以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适用范围
赔礼道歉适用于那些对受害人精神造成损害 的侵权行为。
法律后果
侵权人不履行赔礼道歉的义务时,可能会面 临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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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
(1)主给付义务,是指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 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债的种类
债权契约(合同),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旨在实践私法自治之理念,其所保护者,乃当事人间 之信赖及期待
无因管理,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物”与“奖 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成为他人 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不当得利,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之损益变动,使无法 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其利 益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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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1.或者是基于彼此间的信赖,或者是立法者对 于某种社会政策的考虑。
2.在这类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结合密切, 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注意,都易于给他方造成损害, 因此法律对当事人课以的注意要求较之以物权关系、 人身权关系等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要求高些,当事人仅 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足够,只有互负协助、照顾、 保护、互通情况等项义务,才算达到要求。
(2)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 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类 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 务。
(3)附随义务:以其功能为标准,可分为两类:
A.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 满足(辅助功能)。
例如,花瓶之出卖人妥善包装该瓶,使买受人安全携带,
用益物权,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加 以使用、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 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设立的物权。
债权的案型
甲向乙购买汽车,价金25万元 甲不知其妻已付款,重复付款给乙的会计 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丙而逃逸 路人丁送丙赴医救治,支出医药费5000元。
(一) 债的主体:特定当事人 1.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定的人。 2.在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 其权利人虽然特定,但其义务人却是不特定的 一切他人。 3.当然,债的当事人特定化不是债权人和债务 人的僵死化,仅具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 相对关系的意义。债权人的更换,债务人的替 代,并不与债的当事人特定化相矛盾
该义务属之。
B.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
例如,独资企业主应注意其所提供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工
人受伤害。
C.应注意的是,有的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
例如,锅炉之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
一方面使买受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满足,另一方面也维护买受人
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不因锅炉爆炸而遭受损害。
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或 不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具体而言,债就是特定的一方当人有权 向特定的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 (给付)或不为特定行为,而另一方当 事人负有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义务的法律关系。
(五)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法的基本功能仍然是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 提供法律途径。法律之所以要维护债的关系正常地发 生与消灭,当然有其促进财产流通、充分利用资源、 保护公民不受非法侵害、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道德 风尚等社会政策的考虑,但法律保护债的关系的根本 目的,始终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或者使当 事人受到的损害利益得到补偿。
侵权行为,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生 之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之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之 需要。
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 一、债的概念
1.罗马法上的债 2.民间所谓的债 3.现代民法上的债: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特征与要素
民法学
民法分论2
债 合侵
法 概
同
权 行
述 法为
法
事实
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
事
行
件
为
主 体
内 容
客 体
时
非 民民
间
事法
法 事事
的
实 律自
人 权义
经
行 行 然 法 组 利务
过
为 为人 人 织
代理
物权的案型
乙通过竞标方式取得了深圳红树林片区的一处土 地使用权,并在此地块上建设了“海怡东方” 的楼盘;
甲购买了海怡东方A栋15-C单元的房产所有权; 甲没有选择一次付款的支付方式,而是向招商
银行贷款了全部楼款的60%,因此须以自己购 买的A-15-C单元为银行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偿 还贷款。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为以最绝对 的方法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法民544A】)
(4)不真正义务。 (5)先合同义务。 (6)后合同义务。
上述义务群,是债法的核心问题。处理债的问题, 首先需考虑的是债务人负何种义务,可否请求履行, 违反义务时的法律效果如何。现行民法以主给付义务 为规律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由近而远,逐渐发 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他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 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了义务 体系。现代民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债的 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
权能: 是指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包括: (1)给付请求权。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债权的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
持力。 (3)债权保护请求权。它表现在债权的效力上就是强制执
行力。 (4)处分权能。
2. 债务
(1)债务的概念: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应负担的 应为给付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 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
(二)债的客体:特定行为(给付)
1.含义
2.辨析: (1)给付与履行在含义上有所区别。 (2)债的标的与标的物也不相同。
3.要求:给付必须合法、确定和适格。
4.给付的形态: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 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及不作为等。
(三)债的内容:债权与债务
1.债权
特征:请求权、有期限、相容性、平等性、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