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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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平台认定管理,提升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应遵守本办法,认定管理的目标是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认定管理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由辽宁省中小企业厅负责。

申请认定为示范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证明;2、拥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运营团队和服务队伍;3、具有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业绩,能够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的服务项目;4、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三、认定程序示范平台的认定程序如下:1、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至辽宁省中小企业厅;3、辽宁省中小企业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4、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由辽宁省中小企业厅颁发“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证书和牌匾。

四、监督管理对认定为示范平台的单位,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将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监督管理的重点是:1、督促示范平台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能力;2、定期对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3、对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4、对示范平台的重大变更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奖惩措施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示范平台进行奖惩。

对于评价优秀的示范平台,将给予以下奖励:1、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政策支持;2、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3、在媒体上宣传其经验和做法。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以下简称示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

示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平台建设第五条建设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

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

第七条建设容。

(一) 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盐城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盐城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盐城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盐城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市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市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有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化平台)和具有单一功能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单一性平台)。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我市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盐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盐城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市辖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有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化平台)和具有单一功能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单一性平台)。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我省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1. 引言为促进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国家制定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规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2. 定义2.1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或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等。

2.2 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经营管理能力。

3. 认定标准3.1 组织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明确的组织机构,并有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3.2 资金和资源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充足的资源,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公共服务。

3.3 服务能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提供与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各项服务,包括创业指导、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

3.4 培训和培养能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培训和培养中小企业人才的能力,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培训课程和人才培养计划,帮助中小企业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4. 认定程序4.1 申请材料准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者应准备以下材料:申请书:包括机构介绍、服务能力说明、公共服务需求分析等内容。

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包括机构法人证书、章程等。

4.2 认定申请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者应向所在地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并按要求缴纳相应的认定费用。

4.3 审核评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认定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对示范平台的现场考察。

4.4 认定结果公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公示认定结果,并向申请者发放认定证书。

5. 管理要求5.1 日常运营管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建立健全的日常运营管理机制,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

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

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二、申报条件三、申报程序四、评审标准五、扶持政策六、监督管理七、附则附件:1.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书2.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审标准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管理、法律、财务、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第四条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示范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二)拥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三)具有稳定的专业服务团队,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四)服务业绩突出,上一年度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六)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线上线下服务的能力。

第六条申报示范平台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三)服务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四)专业服务团队名单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上一年度服务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合同复印件;(六)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文本;(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第七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省工信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程序和具体要求。

第八条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报省工信厅。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苏科计〔2006〕102号苏财教〔2006〕22号(二〇〇六年三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有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化平台)和具有单一功能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单一性平台)。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我省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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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州(市)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和指导服务工作,协助自治区经信委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自治区级服务平台单位直接报送自治区经信委。

第二章服务平台建设第五条建设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

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

第七条建设内容。

(一) 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 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建立行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三) 节能环保:为中小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应用及节能评审服务,指导企业加强能源审计、现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四) 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法律咨询,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热线,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标准、法律援助,法律、法规、政策等维权服务。

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六) 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七) 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投资融资、财税申报、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

(八)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示范平台认定第八条申报条件。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

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6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4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五)主要服务于全区中小企业。

满足中小企业的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六)积极参加各级经信委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七)申报单位应是各地具有带动作用的重点平台。

(八)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九)服务业绩较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比较明显的南疆三地州(和田、喀什、克州)示范平台,上述(一)、(二)、(三)、(四)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申报资料。

凡参加示范平台申请的单位必须按附件1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如实填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申报程序。

各地服务平台向本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自治区级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能力及业绩进行测评,填写《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见附件1之表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自治区经信委。

第十一条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及专业、职称情况(附件1之表5);(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附件1之表4);(五)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附件1之表6)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七)服务工作总结或年度运营计划;(八)区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明)复印件,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备案证明、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十)得到各级政府的扶持情况;(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附件1之表3)。

第十二条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

自治区经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

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认定。

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初步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并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自治区经信委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四章示范平台管理第十四条区级示范平台名单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十五条对获得自治区示范平台称号的单位,自治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第十六条各地州(市)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服务平台运营、建设发展情况(附件2)报自治区经信委。

第十七条自治区经信委对区级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示范平台称号:(一) 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二) 被司法机关处罚的;(三) 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四) 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五) 一年内不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地州(市)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并对地州(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扶持。

第二十条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材料附表略附件1: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资料(一)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之表1)。

(二)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统计表(附件1之表2)。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1之表3)(四)申请报告主要内容: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基本情况);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收费等);5、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6、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7、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五)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主要服务设施(含软件、仪器设备等)投资明细表(附件1之表4)及相应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

(八)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1之表5),大专(含)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近两年服务中小企业名单(附件1之表6);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和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效评价;区域或行业内10家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十)区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十一)其它能证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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