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鄂政发[199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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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 19870903【实施日期】 19870903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章名】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

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省直机关团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费一览汇总表

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费一览汇总表

点,每增加一个点加收454元
2. 建筑物放线测绘:1816元/件
卫生监督所
鄂价费字【1996】256号
以概预算投资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
累进方式计取,上下浮动10%:
图审办
鄂价房服【2002】216号、武价 房字【2003】17号
1. 2. 3.
≤500万元 500-2000万元 2000-5000万元
收费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应建而未建或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交纳。
1. 10层以上,基础埋深3米以上:首层面积
*人防易地建设费(中心城区、东西湖、经
济开放区、东湖开放区按1500元/㎡;蔡甸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 人防办收取
鄂价费字【1996】304号、省政 府令115号、鄂价费【2004】 206号
0.50% 0.40% 0.30%
4. >5000万元
0.20%
5. 经济适用房减半
计价方式同上,费率为:
1. ≤500万元
1.2%
图审办
鄂价房服【2006】273号、武价 2. 500-2000万元
房字【2007】6号
3. 2000-5000万元
0.9% 0.7%
4. >5000万元
0.5%
5. 经济适用房减半
土地交易中心代国土 与房产管理局收取
价费字【1993】13号、武政【 1997】20号、鄂价房服【2002 】47号
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 安置费用的0.2%-0.4%收取,武汉市住宅 建设单位 7元/㎡,非住宅3元/㎡(按建筑面积计算)
《湖北省水利基金征收使用管
土地交易中心代政府 收取
0.5‰
地税局

湖北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

湖北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
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最低的是长阳IV区,万元/亩。
武汉耕地每亩2000元,非耕地每亩1500元;市州城区(含省直管市城区)耕地每亩1500元,非耕地500元;乡镇耕地每亩500元,非耕地300元。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82号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
土地登记费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
企业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米(含1000平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 ,每超过500平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国土部门
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按省20%、当地50%分成);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1等140元/平米,2等120,3等100,4等80,5等64,6等56,7等48,8等42,9等34,10等28,11等24,12等20,13等16,14等14,15等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
2、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
4、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标准一般为统一年产值的1倍,大棚蔬菜可适当提高标准
耕地开垦费
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0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1.05•【字号】鄂财环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规范耕地保护资金使用管理,构建耕地保护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及有关法律和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规范耕地保护资金使用管理,构建耕地保护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及有关法律和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

耕地保护资金根据收支状况、实际需要及财力允许,从省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或省级耕地开垦费收入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耕地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耕地保护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一、审批项目名称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件》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6号令)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6、《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7、《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01号)8、《关于公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 232号)9、《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11、《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2、《湖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1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1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16、《关于规范单独选址项目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发[2000]205号)17、《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18、《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5]42号)三、申报须知及相应资料1、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须提供材料(1)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a.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书;b.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c.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d.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核准文件;e.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f.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g.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h.勘测定界图;i.林业、环保等部门审查意见及许可证明;j.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k.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

25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鄂政发[1999]52号)

25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鄂政发[1999]5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1999年6月23日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耕地占一补一,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稳,加强我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存分、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组成。

第三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账户”,单独核算耕地开发专项资金。

第四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

(一)耕地开垦费。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预交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

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由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经批准转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开垦费。

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耕地开垦费实行省、市(州)、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三级分成使用,各级地土管理部门应于每季第一个月的前10日,按省30%、市(州)20%、县(市)50%的分成比例,将上季度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回拨或上缴。

湖北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

湖北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

湖北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土地征收及房地产税费简表项目何时征收计费基数征收标准征收依据收取部门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时发生固定税额标准 20元—50元/㎡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鄂财税发〔2021〕8号地税部门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房屋、土地交易市场价格,交换为差额部分,划拨为补缴土地出让收益契税税率为4%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190号令)地税部门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房地产)并取得收益转让取得收入减去土地出让、开发成本、税金等成本后余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为扣除项目,小于50%部分为30%,50-100%为40%,100-200%为50%,超过200%为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38号)地税部门征地管理费凡办理各类建设项目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征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折迁补助费耕1000亩其他2000亩以上0.7%;耕500-1000,其他1000-2000,按1.1%;耕100-500,其他200-1000按1.4%;耕100,其他200以下按1.8-2.1%,最高不超过2.8%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47国土部门征地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修正系数: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池等(抢栽、抢种、抢挖的除外)一般要高于10,林地一般为0.7,未利用地一般为0.3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3.718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4.9497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管理机构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1999]2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2.24
【实施日期】1999.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问题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9]22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也是依法审批建设用地的依据。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加强我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批管理,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省级规划和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武汉市、荆州市、黄石市、襄樊市)规划按规定报
国务院审批;不在上述范围的市(州、地区)、县(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省里确定的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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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1999〕5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1999年6月23日
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耕地占一补一,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稳,加强我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存分、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组成。

第三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账户”,单独核算耕地开发专项资金。

第四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

(一)耕地开垦费。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预交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

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由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经批准转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开垦费。

未缴纳耕地开垦
费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耕地开垦费实行省、市(州)、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三级分成使用,各级地土管理部门应于每季第一个月的前10日,按省30%、市(州)20%、县(市)50%的分成比例,将上季度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回拨或上缴。

(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

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入库后,财政部门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有关清算单据,及时把存量土地有偿使用(包括出让、转让、租赁、人股、提供场地使用权等有偿使用形式)费的30%划拨到土地管理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30%,地方政府留用的70%,分别按省20%、当地50%分成,缴入财政后再按规定程序纳入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执行(规定另发)。

(四)土地复垦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有征用土地审批权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费。

土地管理部门应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

土地复垦费按《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规定的土地复垦收取标准执行。

(五)土地闲置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使用耕地,超过规定期限未使用的,由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单位或个人收取土地闲置费。

具体收费标准分别按省物价局鄂价费字〔1992〕130号文件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属行政性收费,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

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对收入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其收入金额缴人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的用途,从财政专户拨付到土地管理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

第六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调控用于其他支出。

拨入到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的费用,统一在“拨入专款”“专款支出”会计科目中核算。

第七条收取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北省耕地开发专用收费票据”,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持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耕地,扩大耕地面积;
(二)用于异地开发整理耕地的补助;
(三)用于村庄迁并、土地整理等增加耕地项目的补助;
(四)用于对耕地开发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省、市(州)、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从本级收取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提取4%的业务费。

业务费主要用于为开展耕地开发工作及耕地开发项的勘查、规划、技术设计等必要开支。

第十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应保障省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耕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的实施。

各级土地使用部门根据年度耕地开发计划编制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季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一条耕地开发项目获批准后,耕地开发者可持批准文件向所在县(市)土地管理、财政部门申请耕地开发补助费需要向上级申请耕地开发补助费的项目,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级申请补助。

耕地开发项目的补助款额,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与开发者签订耕地开发合同时约定。

第十二条各市(州)、县(市)确实没有条件按照耕地“占一补一”原则在用地年度内组织开垦新耕地的,应委托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异地开发耕地,并按委托耕地开发数量和所需投入资金上缴到上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使用,组织异地开发耕地。

第十三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实行季、年报制度。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十日以内,分别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报表);年终除报送财务收支决算报表外,应分别就本地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耕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后,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当年节余部分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财政、物价、审计、土地等部门,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保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合理征收和使用。

第十五条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擅自降低或提高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截留、挪用或拖欠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耕地造地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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