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批准部门】8;815;81501;【批准日期】2016.11.26【发布部门】临沂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1.26【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6年10月28日经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6日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10月28日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第四节乡村建设规划第五节规划实施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县、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山东省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条例

山东省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及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方针,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水平。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土地、工商、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行业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标准,接受公众监督,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建设管理,并有权对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依据《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符合临沂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城市建设配套、排水管网建设配套、供气管网建设配套、供热管网建设配套及供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专项用于建筑红线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部分专项用于城区中小学的改造及建设等。
具体规定及使用范围:(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和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部分,全部纳入当年财政城建预算。
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由政府承担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测绘等支出;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用于由政府承担的城区排水工程和设施的建设、维修、维护等支出。
(二)供气、供热、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纳入当年公用和企业管网建设及扩建、改造、维护维修计划,由企业按规定专项用于建筑红线外的管网建设及扩建、改造、维护维修工程支出。
(三)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部分,全部纳入当年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规划,专项用于城区中小学的改造及建设等支出。
第五条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严格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纳入当年政府财政城建预算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当年政府批准的城建计划使用,项目管理按照政府公共投资建设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拨付依据现行财政拨款程序和制度。
(二)供气、供热、供水管网企业使用配套费,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年度管网建设及扩建、改造、维护维修工程计划(规划),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等审批文件及工程预算和建设合同等资料,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后,根据审核情况,依据财政拨款程序和制度,在年度征收额度内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19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将《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6日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产业规划布局和产业发展定位,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增强全市经济综合实力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骨干项目。
具体包括:(一)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二)推进工业结构调整、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城建设施等重大社会民生项目;(五)旅游、商贸物流、创新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和储备项目(也称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当年具备开工条件、列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已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结转到本年度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储备项目是指已完成市场考察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法人注册或组建项目筹建机构、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录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策划储备库的项目。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三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
本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其中:用于城市建设配套部分90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2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部分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5元。
(二)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两层以上(含两层)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不含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下同),两层以下的按每平方米40元标准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小城镇),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3•【字号】临政办字〔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3日临沂市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的部署要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0〕34号)精神,全面部署我市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充分发挥数字基础设施在带动产业升级、拉动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增长中的支撑作用,加快推进“数字临沂”建设,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总体目标充分发挥我市作为国家首批“宽带中国”示范城市优势,加快推进5G网络、光纤网络、IPv6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实施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全力开展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感知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动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物流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构建“泛在连接、高效协同、全域感知、智能融合、安全可信”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到2022年年底,预计完成投资138亿元,建成73个数字基础设施项目,数字基础设施总体布局更加科学合理,对全市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更加明显,建设规模和发展水平位居全省前列。
二、主要任务(一)建设泛在连接的信息通信网络。
1.加快5G网络建设进度。
按照《临沂市5G通信基站布局专项规划》要求,推进5G网络试点和规模组网,加快5G网络基础设施项目进度。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2019年12月31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1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解读:一、关于《办法》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出台《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制度衔接需要。
原办法已到期,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工作,修订完善《办法》,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对于做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十分必要。
二是工作执行需要。
2019年7月1日起,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正式实施,亟需结合文件规定,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二、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等。
三、起草过程市财政局在认真研究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际,起草了本《办法》。
起草过程中,先后两次征求市城建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司法局等部门意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论证完善,并提交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确保了《办法》的严谨性、可行性和规范性。
四、主要内容及特点《办法》主要包括总则、项目立项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监督管理、附则7个章节,共计39项条款。
具体内容如下:(一)总则。
规定了政府投资内涵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性质范围,明确了项目各参与方的主要职责义务。
(二)项目立项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论证、审批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需依法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环评、安评等手续。
(三)项目建设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负总责。
(四)项目资金管理。
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拨付、绩效及资产管理等。
(五)项目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临政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4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0.1 为加强和规范市辖区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临沂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临沂市市辖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1.0.3 国土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可实施性的原则,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2 建设用地2.1 基本要求2.1.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以二级类为主、一级类与三级类为辅、以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2.1.2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引导重点区域地下空间横向连通和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
有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上覆土厚度应满足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要求。
2.1.3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建设范围、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需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变更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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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
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城市道路、桥涵、立交、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线网、道路交通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等;
2.城市电力、弱电工程:城市供电线网、变电站,邮政设施及通信管网、网络系统、微波通道等;
3.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热工程:城市供水、雨污排水、供气、供热管网,水厂、热源厂、储配站、排水闸坝、泵站、污水处理厂等;
4.城市环境工程:道路绿化、河道水系等公共绿化工程,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卫工程及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宣传设施。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依法实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后方可组织施二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项规划编制完成,报经市政府批复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方案和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新建、
改建、扩建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时,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召集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邀请专家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参加,经综合论证后择优确走方案。
特别重大项目可实行并联审批。
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拟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涉及交通安全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管线工程报批前,应当先征求相关专业部门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然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许可要求和经核准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变更的, 应当按照规划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各类工程管线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程序进行施工,做到与城市道路统一»」、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统一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需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新区开发及旧区改造,应优先考虑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
第十条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排列。
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北;按电讯线缆、燃气管、污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西或路南。
第十一条在中心城区内的主要道路和重要地段,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线,对现有不符合安全要求、影响景观的架空管线应有计划地改建入地。
第十二条在地面或者建筑物顶端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天线铁塔,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经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规划区内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的选址,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
道路红线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综合交通专项规划中具体划走。
城市道路设计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满
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必须根据规划要求沿道路红线后退, 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在红线控制范围内,除交通设施和按要求架设、敷设、修建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外,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其它任何建(构)筑物。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及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设置方向岛、安全乌和进行划线渠化等。
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需设置立体交叉的交叉口,应根据立交的形式和规模进行用地规划控制。
第十六条在城市广场、商业中心、人流车流量大的道路交叉口宜修建人行夭桥或人行过街地道,其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和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工程经规划审批后,由市政道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房产开发片区内需配套的道路、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配套建设,其管网综合规划图、配套设施单体方案图随开发项目单体工程同时报批。
第十八条城市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中心、轨道交通、停保场等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并进行用地预留控制。
第十九条铁路沿线两侧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与铁路运营无关的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条在机场净空控制区范围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申报规划手续前应当征得机场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城市对外交通道路,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戊II走道路两侧的控制地带。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的城市绿地和改变绿地用途。
城市道路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
得裸露土壤。
第二十三条在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指标要求配建热交换站、垃圾转运站、燃气调压站、变电室、公共厕所等市政公
用配套设施。
第二十四条在河流水系控制区域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道路桥梁,敷设市政管线或进行园林绿化等,必须履行规划报批手续,并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复核合格后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其中涉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应当经公安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房产开发片区内需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与开发项目单体工程同时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
6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走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走,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關介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 月31 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