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防范打击虚假诉讼
民事虚假诉讼防范与规制的多维路径思考

民事虚假诉讼防范与规制的多维路径思考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以达到欺骗法院或对抗对手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不仅会对正常的司法程序造成干扰,也会给诉讼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
如何有效防范和规制民事虚假诉讼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多维路径出发,对民事虚假诉讼的防范和规制进行思考。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有效防范和规制民事虚假诉讼,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虚假诉讼的惩处力度相对较弱,给了一些不法当事人以可乘之机。
有关部门可以在立法上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处力度,例如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刑事打击,提高民事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可以对虚假证据的提供者进行民事处罚,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的赔偿,并在法律上规定虚假证据的提供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此来有效遏制虚假证据的提供行为。
二、完善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也是防范和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加强对当事人的严格审查,尤其是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避免因为证据不实而误判案情。
还要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对于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的律师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以此来规制律师在诉讼辩护过程中的行为,提高其法律职业素养,避免因为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还可以建立健全司法考察制度,对于案件审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加强对于审判文书的审核,保障司法公正。
三、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是有效防范和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重要环节。
对广大市民进行法律教育,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增强市民的法律意识,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而提起虚假诉讼。
要加强对诚信意识的培养,提倡诚实守信的行为,避免因为片面利益的考量而提起虚假诉讼,加强社会对于诚信文化的宣传和普及,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虚假诉讼的氛围。
四、加强调解和调解制度加强调解和调解制度也是有效防范和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一种途径。
以“零容忍”态度治理虚假诉讼

以“零容忍”态度治理虚假诉讼
零容忍治理虚假诉讼的主要内容有:一、加强司法审判力度,重视判决力。
对于虚假诉讼,司法机关应加大裁判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要进行认定,依法惩戒,以提高实效性,有效地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二、切实强化检察监督,改进检察程序。
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加强联合监督,明确责任,改进和完善检察程序,重视对涉嫌虚假诉讼案件送达之前审查工作,有效地保障当事人权利,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三、健全多元处理机制,促进案件及时判决。
司法机关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性等特点,制定完善程序,实施多元处理模式,促进案件及时判决,做到“时势不败,判决佳绩”,有效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正义的实现。
四、加强对涉及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诉讼行为的审查,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司法机关要重视在涉及到当事人损害利益的行为上,加强审查,预防虚假诉讼的发生,依法按照立案规定进行审查,不得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地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民事虚假诉讼防范与规制的多维路径思考

民事虚假诉讼防范与规制的多维路径思考民事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达到欺骗司法、使对方承担不合理或过高赔偿的目的的行为。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犯了诚信原则,破坏了司法公正,还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
因此,防范和规制民事虚假诉讼是当前司法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举措。
防范和规制民事虚假诉讼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证据规制和证人保护。
设立严格的证据规则,及时排除假证,依法允许证人作证,保护被诉方的合法权益,避免诉讼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其次,规范诉讼程序,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和引导。
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从程序上规范诉讼双方的行为,减少虚假诉讼的可能性。
同时,建立健全评估标准,在审判中对诉讼请求进行评估,防止假诉滥诉。
其次,设立严惩机制,加大惩处力度。
对虚假诉讼者,应依法严惩,通过诉讼费用的多元化计算、法律规定的惩罚等手段,对虚假诉讼者进行法律打击,减少虚假诉讼的可能性。
同时,对胜诉方要进行惩罚,采取经济赔偿、打击民事诉讼恶意乱搞等严厉手段,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遏制假诉滥诉现象的发生。
最后,加强信息共享,构建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案件信息共享的效率和准确性,便于快速而准确地处理涉及到虚假诉讼的案件,同时建立信用体系和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者进行严厉打击,减少虚假诉讼的数量和影响。
并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线上公示、受理投诉,提高社会监督力度,促进司法透明和诚信行为。
总之,防范和规制民事虚假诉讼需要全面加强各个环节的制度建设,强化从创新方式、强化体制机制、加强法律规制等多方面防范虚假诉讼现象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提高司法公正的水平,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民事虚假诉讼防范与规制的多维路径思考

民事虚假诉讼防范与规制的多维路径思考民事虚假诉讼,指的是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虚假陈述事实,制造证据或者故意隐瞒证据等行为所导致的诉讼结果出现错误或损害他人法定权益的行为。
由于虚假诉讼涉及到法律制度、社会信用、道德伦理等多个方面,因此,防范和规制民事虚假诉讼需要多维路径思考。
一、加严刑事责任的规制路径。
虚假诉讼涉嫌诈骗、伪证、妨害作证等犯罪行为,应严厉打击,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对于虚假陈述事实,制造证据或者故意隐瞒证据等行为构成的虚假诉讼,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扣除信用积分、限制征信等惩戒措施,提高其社会成本。
二、加强司法机关的责任路径。
作为公正司法的执法机构,司法机关对于虚假诉讼的防范和规制具有重要责任。
应建立健全民事虚假诉讼的调查、审判、执行等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虚假诉讼行为,加强对当事人证据的审查,对违反自证原则的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加强审判公开、司法透明,严格执行诉讼程序,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减少误判和冤假错案的出现。
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
建立健全个人、企业、律师、法官等多种主体信用体系,提高社会信用度,加大对于民事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对于虚假诉讼当事人在社会信用方面进行评估和惩戒,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建立“诚信守法、失信受惩”的信用体系,促进全社会诚实守信的道德建设。
四、加强法官、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路径。
法官、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员,诚信守法、公正司法是其重要职业素养。
应建立健全法官、律师诚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律专业道德规范,对于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给予处理。
同时,加强法官、律师的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职业水平,增强其职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提高其识别虚假诉讼的能力和惩治虚假诉讼的意识。
五、建立涉诉信息共享机制路径。
建立起涉诉信息共享平台,集中管理和共享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征信机构等多个部门的相关信息资源,完善信息查询和审核机制,减少虚假诉讼行为的出现。
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防范与打击探究

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防范与打击探究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虚构事实、提交伪证及滥用诉讼权益,以达到欺诈或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给诉讼当事人带来不正当的利益,还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与诚信。
因此,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法律防范和打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
首先,了解虚假诉讼行为的特点和危害,是有效防范和打击的前提。
虚假诉讼行为常常表现为故意提起无实质性依据的诉讼、故意隐瞒或伪造证据、故意诱导法院错误判断等。
虚假诉讼不仅耗费司法资源、拖延程序,还会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无辜受害。
因此,必须加强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能力和意识。
其次,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是抵御虚假诉讼行为的重要手段。
首先,各级法院应建立审查机制,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起诉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
这包括加强对原告的事实核查、证据搜集等工作,以确保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应加强对虚假证据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伪造和隐瞒证据的行为。
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技术手段和专业人员,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最后,应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防范虚假诉讼行为,建立举报和举证奖励机制,以提高社会监督和纠正虚假诉讼行为的效力。
其三,加强法官和律师的专业素养培养,提高其识别和应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能力。
法官作为司法系统的核心成员,应具备较高的判断能力和职业操守,能够准确识别虚假诉讼行为,并对其采取应对措施。
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需要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不为虚假诉讼行为提供帮助和支持。
此外,继续加强法官和律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认识和抵御能力,是有效防范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
最后,加强公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培养社会公正意识和诚信意识。
通过在学校、社区和媒体等渠道进行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众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
同时,加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曝光和宣传,告知公众虚假诉讼的危害,提高社会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谴责和抵制。
总之,虚假诉讼行为是对司法制度及法治秩序的严重威胁。
民事虚假诉讼防范与规制的多维路径思考

民事虚假诉讼防范与规制的多维路径思考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以欺骗、谎言等手段在民事诉讼中故意制造虚假事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虚假诉讼的存在严重损害了诉讼公平与诚信原则,给司法体系和社会治理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防范和规制民事虚假诉讼,需要从多维路径进行思考和规范。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在防范和规制民事虚假诉讼中,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执行法》等法律规定了一些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责任,然而这些条款的具体内容和处罚力度并不够明确和具体,不能有效地防范和处罚虚假诉讼行为。
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二、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除了完善法律法规外,还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司法人员辨别虚假诉讼行为的能力和水平。
司法人员是审理案件和判决的主体,他们应该具备严密的思维和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正确判决案件。
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辨别虚假诉讼行为的能力和水平,杜绝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三、建立健全虚假诉讼的认定程序和机制在防范和规制虚假诉讼中,还需要建立健全虚假诉讼的认定程序和机制,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虚假诉讼的认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程序,需要凭借一定的证据和依据进行认定,因此需要建立起一套健全的认定程序和机制,明确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确保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及时和有效处罚。
四、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和宣传还需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和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
当前我国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还不够全面和深入,许多人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程度不够,往往容易受到一些误导和欺骗,从而参与到虚假诉讼中。
《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应对》

《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应对》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活动,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然而,随着其规模的扩大,虚假诉讼问题逐渐浮现,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旨在探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应对策略,以保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经济秩序。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概述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指的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方或双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的虚假诉讼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诚信。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一)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是识别虚假诉讼的关键。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仔细核实双方提供的证据,特别是书面证据,如借条、合同等。
对于疑点较大的证据,应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其真实性。
(二)关注案件的异常情况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应关注案件的异常情况,如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交易背景不清、借款金额巨大等。
这些情况可能表明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
(三)综合分析案情综合分析案情是识别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
法官应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交易背景等因素,综合分析案情,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
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应对策略(一)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为应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应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明确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支持。
(二)加强法院内部管理法院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案件审查机制,对疑似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
同时,应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识别虚假诉讼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防止和应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
应鼓励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曝光和举报。
同时,应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
五、结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当目的,利用法律程序提起诉讼,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虚假民事诉讼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效率,还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很多,主要包括恶意诉讼、诉讼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证据造假等。
针对虚假民事诉讼,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保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1. 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合法依据,仍然提起诉讼。
恶意诉讼可能是因为当事人对对方的敌意或仇恨,或者是出于私利或其他不当目的。
2. 诉讼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诉讼代理人作为当事人的代表,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到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
有些诉讼代理人可能出于谋取利益的目的,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或提出不实的诉讼请求,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3. 证据造假在一些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可能会故意伪造证据或者向法庭隐瞒真相,从而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公正性。
对于虚假民事诉讼,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保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公民的法律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让每个人都明白虚假民事诉讼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杜绝出于私利或其他不当目的而提起诉讼的行为。
2. 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打击力度法律机关应该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打击力度,对恶意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罚,从法律上震慑不法分子,减少虚假民事诉讼的发生。
3. 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进行举报,设立专门的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处置虚假民事诉讼。
加强对诉讼代理人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他们的行为,对于违法或不当行为给予严厉惩罚,遏制虚假民事诉讼。
5. 加强司法审查加强对诉讼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和核实,防止虚假证据的出现,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虚假民事诉讼不仅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加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打击力度,规范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行为,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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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防范打击虚假诉讼[摘要]虚假诉讼的危害性较大,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成本收益失衡、法律规制缺位、审判机制存在缺陷,防范、打击虚假诉讼存在较大的困难,所以,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应用现有的刑事法律对该类行为进行规制,并完善相关立法。
[关键词]虚假诉讼;法律规制;立法;联动机制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发展,公民的法律知识不断增加,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但也有不少公民胆大妄为,以虚假诉讼的方式达到其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
如虚假离婚以逃避计划生育、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逃避债务、侵占单位和他人的财产等等。
这不仅侵害了公民个人、集体和国家的权益和财产,也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干扰了司法活动。
因此,如何防范、打击虚假诉讼问题提上了日程。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当前,学术界对虚假诉讼的概念没有达成共识,众说纷纭。
有学者提出,虚假诉讼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非法侵占或损害第三人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①有学者提出,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故意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获取法院有利于自己的裁决,使案外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使受到阻碍或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及其他损害案外人或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②也有学者提出,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骗取生效法律文书或干扰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
③2008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第一条把虚假诉讼定义为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以上概念大同小异,但总体来说,有几点共性:1.从行为发生的场合看,尽管虚假诉讼可能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各种诉讼活动中,但学术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现有法律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分不同性质规定了相应刑罚,而行政诉讼中的虚假诉讼情形极少,都倾向于把虚假诉讼的概念界定于常见的民事诉讼中。
2.从行为的目的来看,虚假诉讼必然要骗取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必然要追求一定的非法利益。
有争议的是,有些学者认为非法利益就是财产性利益,事实上,这些非法利益不仅限于侵占第三人财产,应当既有财产性利益又有非财产性利益。
3.从行为的手段来看,虚假诉讼必然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手段。
整个诉讼的实质都是虚假的,表现为诉讼主体虚假、案件事实虚假、关键证据虚假。
4.从行为侵犯的客体看,虚假诉讼必然侵犯司法秩序,妨害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正常工作活动,其他的客体如公私财产权益、公权力的纯洁性等只在部分诉讼中存在,不具有必然性。
5.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主观上都是直接故意,积极追求法院错误裁判的发生。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手段,诱使法院做出错误的裁判,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诱发虚假诉讼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内因又有外因,内因源自公民个人的诚信缺失,人格素养较差,外因有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不完善的缺憾,主要有三:1.成本收益失衡。
一些公民的价值观、利益观扭曲,人格素养差,习惯利用法律的漏洞谋取非法利益。
虚假诉讼可能得到的非法利益使得不少人铤而走险。
虚假诉讼人得到的不法利益与其付出的成本相比,差别较大。
如果没有得逞,法院通常只是对虚假诉讼人以妨碍诉讼为由进行警告、罚款,特别严重的才进行拘留,一般不会把虚假诉讼案提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使案件进入刑事程序。
而虚假诉讼人一旦得逞,轻则实现个人的非物质利益的非法需求,重则在物质利益上使第三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甚至导致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流失。
2.法律规制缺位。
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首先,刑法没有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刑法“妨害司法罪”一章中,没有对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均只适用于刑事诉讼中。
其次,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案件的情形规定有限,且存在滞后性,导致大量的虚假诉讼案件没有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
再次,法律对于在虚假诉讼中遭受损害的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赔偿之诉及如何提出赔p三、对虚假诉讼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虚假诉讼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有必要运用刑事手段进行规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虚假诉讼极大地占用司法资源,干扰正常诉讼秩序。
虚假诉讼的广泛存在对司法资源是种极大的浪费,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极为有限的现状下,虚假诉讼非法占用司法资源,实际上是侵占和剥夺了他人合法进行诉讼的权利。
其行为已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虚假诉讼挑战司法公信力,妨害了司法公正。
诉讼参与人“恶意串通”使得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的隐蔽性比较强,造成的危害难以补救。
其危害性不仅在于严重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对法律的严重藐视和对司法权威、司法公正的挑战,有可能使人们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怀疑,对司法人员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从而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3.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日益猖獗。
如2007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虚假诉讼案件竟然占全部再审案件的50%。
2007-2008年,浙江省玉环县就发生了42起虚假诉讼案件。
④一些虚假诉讼屡屡得逞,行为人得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无疑侵害了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容易引发一些申诉、上访案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四、如何防范、打击虚假诉讼学术界对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问题争议较大,主要有无罪说、敲诈勒索罪说、手段行为构成相应犯罪说、诈骗罪说等四种。
⑤笔者认为,要有效防范、打击虚假诉讼,要充分应用现有的刑事法律,在日后的立法中要设立虚假诉讼的相关罪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
1.区分不同的虚假诉讼行为依照现行刑法处以不同的刑罚。
当虚假诉讼行为追求的是财产性利益的时候,处理方式有二:一是数额已经超过诈骗罪的最低标准,其犯罪构成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有学者认为,虚假诉讼中的被骗者是法院,法院有使被告将财物交付给原告的权限,因而成立诈骗罪。
⑥二是当数额没有达到诈骗罪的最低标准时,可以以虚假诉讼人的手段定罪处罚。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10月发布了《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指出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可以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可以定妨害作证罪。
当虚假诉讼行为追求的是非财产性利益的时候,同样可以以其手段构成的犯罪定罪量刑。
2.完善规制虚假诉讼问题的立法。
鉴于虚假诉讼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他规制手段对其起不到明显效果,应当对其进行刑事归责。
但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这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日益猖獗的虚假诉讼问题较难追究的局面,导致司法的尴尬,所以,有必要增设虚假诉讼罪专门打击虚假诉讼。
笔者认为,该罪的犯罪构成如下:其犯罪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的审判活动;其客观行为表现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事实,进行诉讼活动,破坏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其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3.建立政法部门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的联动机制。
为有效打击虚假诉讼,公检法三家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就防范、打击该类案件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
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应当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公安机关应当就此类案件规定专门的办案部门和人员,并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后,立刻派员介入侦查。
法院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虚假诉讼案件后,要先中止对该民事案件的审理,待有关事实查证后再继续审理案件,或另做处理。
公安机关经过初查,发现该案确属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通知检察机关。
鉴于该类案件取证较难,检察机关要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该民事案件并作出驳回起诉的决定。
而后,公安机关继续固定证据,待补充侦查完毕,依法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要依法对该类案件从快起诉,法院则要从快从重判决,以维护司法权威。
[注释]①李磊,《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应对》,《知识经济》2010年第6期第26页.②于海生,《诉讼欺诈的侵权责任》,《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第81页.③刘艺灵,《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应对解析》,《泉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10年1月第101页.④赵赤、李燕山,《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江汉论坛》2010年第2期第115-118页.⑤杨玉秋,《虚假诉讼行为定性及其相关问题研究》,《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7月第66页.⑥赵赤、李燕山,《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江汉论坛》2010年第2期第1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