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虚假诉讼的成因与危害及防范措施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灵活、便捷的融资渠道。
然而,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快速发展,虚假诉讼问题逐渐凸显,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研究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规制问题,分析其成因、危害及现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成因及危害(一)成因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借贷双方缺乏法律知识,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欺骗和诱导。
2. 监管不足:现行法律制度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存在漏洞,为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3. 利益驱动:部分借款人为了逃避债务,采取虚假诉讼手段。
(二)危害1. 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导致债权人无法正常追讨债务,造成经济损失。
2. 扰乱市场秩序:虚假诉讼破坏了市场诚信体系,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3. 司法资源浪费:虚假诉讼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现状分析目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日益严重,呈现出以下特点:1. 涉案金额巨大:虚假诉讼涉及的借款金额往往较大,给债权人带来巨大损失。
2. 涉案范围广泛:虚假诉讼涉及的地域和行业范围广泛,影响面较大。
3. 隐蔽性强:部分虚假诉讼手段隐蔽,难以被发现和查处。
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规制措施针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应采取以下规制措施: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虚假诉讼的危害和后果。
2.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填补监管漏洞。
3. 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诉讼行为。
4. 建立信用体系: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提高市场诚信度。
5. 完善司法程序:优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虚假诉讼的发现成本。
6. 加强跨部门协作:加强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
7.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民间借贷市场,对发现的虚假诉讼行为及时举报。
诉讼_虚假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虚假陈述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诚信。
本文将从虚假陈述的概念、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虚假陈述的概念及表现形式1. 虚假陈述的概念虚假陈述,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故意或者过失地提供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陈述,误导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1)隐瞒事实: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使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无法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2)歪曲事实:对事实进行歪曲,使其与实际情况不符。
(3)捏造事实:无中生有,编造虚假事实,误导法官和对方当事人。
(4)虚假陈述: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误导法官和对方当事人。
三、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败诉:虚假陈述可能导致当事人败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因虚假陈述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纠纷中,虚假陈述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刑事责任(1)虚假诉讼罪: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伪证罪: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民事制裁(1)罚款:法院可以依法对虚假陈述的行为人进行罚款。
(2)拘留:法院可以依法对虚假陈述的行为人进行拘留。
四、防范虚假陈述的措施1.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社会诚信意识。
2. 严格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3.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审判水平。
虚假诉讼研究报告论文

虚假诉讼研究报告论文标题:虚假诉讼研究报告摘要: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采取欺骗性手段,通过虚构事实、扩大损失或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诉讼,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本报告通过对虚假诉讼的定义、特征、成因和对社会的影响进行分析,旨在提醒人们重视虚假诉讼的问题,并促进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
一、定义和特征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错误陈述事实、隐瞒真相、故意伪造证据等手段,实施的违法行为。
虚假诉讼的特征包括悖离事实、损害他人利益、故意欺骗等。
二、虚假诉讼的成因虚假诉讼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法律知识不足、权益保护意识淡薄、利益驱使、道德缺失等。
此外,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和不完善也是虚假诉讼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虚假诉讼对社会的影响虚假诉讼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秩序破坏:虚假诉讼扰乱了正常的法律秩序,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公平。
2. 声誉受损: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声誉,影响了社会的信任建设。
3. 资源浪费:虚假诉讼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增加了司法负担。
4. 司法效率降低:虚假诉讼导致司法程序过程冗长,降低了司法效率。
四、应对虚假诉讼的措施为了有效应对虚假诉讼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对虚假诉讼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罚力度。
2.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知识水平,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宣传教育,增强对虚假诉讼的警惕性。
3. 改进司法程序:简化繁琐的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虚假诉讼的产生。
4. 引入调解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结论: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的行为。
要有效应对虚假诉讼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提高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改进司法程序,并引入调解机制,以减少虚假诉讼的产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虚假民事诉讼是指某些人为了达到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而虚假地诉讼他人,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自己的利益目的的一种行为,其危害性非常严重。
本文将从成因和对策两个方面来分析虚假民事诉讼。
1、利益驱动。
很多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会采取各种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其中就包括虚假民事诉讼。
一些人不惜想出各种合理或不合理的理由对别人进行诉讼,目的就是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
2、徇私枉法。
一些涉及案件的人员,由于私人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左右案件的进程和结局。
很多人在处理案件时不考虑正义和公平,而是出于个人的私心和私欲,会故意在案件中捏造虚假的证据,不公正地判决案件,从而违背了法律和正义。
1、法律教育。
针对普通百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让人们认识到虚假民事诉讼的危害性,并教育他们要遵守法律,不得利用虚假民事诉讼的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针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人士,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让他们认识到保护公正和正义的重要性。
2、完善司法机制。
建立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法律,从源头杜绝虚假民事诉讼;建立严格的制度和流程,控制案件的办理,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公开性。
3、加强检察、司法机关的配合。
检察、司法机关要充分协作,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和事实,分析案件背后可能出现的问题,防止涉案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使用虚假的证据进行欺骗。
4、加强法律的惩戒措施。
对于涉嫌虚假民事诉讼的人员,要秉持零容忍的态度,对这些人员采取追究刑事、民事责任等严厉的惩罚措施,并通过惩罚来提醒和警醒其他人。
同时,完善法律体系,完善保障和制约机制,通过法制手段,从制度上减少虚假民事诉讼。
总之,虚假民事诉讼是社会中比较严重的问题之一,它不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而且对社会的法治建设和文明进步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只有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司法监督、加强法律制约,才能有效遏制虚假民事诉讼的发生。
同时,个人应该树立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不应利用法律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瑕疵实现个人的私欲,要树立法律规范和道德操守。
民事法律规定虚假诉讼(3篇)

第1篇摘要:虚假诉讼作为一种严重侵害司法公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受到了严格的规制。
本文将从虚假诉讼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的认识,促进司法公正。
一、引言虚假诉讼,又称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故意编造事实、伪造证据,通过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诚信,因此,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诉讼的严厉打击。
二、虚假诉讼的概念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编造事实、伪造证据,通过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 目的非法: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如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等。
2. 事实虚假: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故意编造事实,捏造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
3. 程序违法: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
4.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名誉损害等。
三、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1. 当事人故意编造事实、伪造证据:当事人明知事实不存在,故意编造事实,伪造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
2. 当事人明知虚假诉讼行为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虚假诉讼行为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仍故意为之。
3. 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
4.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行为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名誉损害等。
四、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包括: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行为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当事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虚假诉讼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
4. 诉讼费用承担:虚假诉讼行为败诉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虚构谎言、篡改事实、伪造证据、恶意阻挠、非法牟利等,以达到诈骗、敲诈勒索、破坏法律秩序等目的的行为。
虚假民事诉讼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意识淡薄。
一些公民、法人或相关组织对法律认识不深,往往将法律视作挡箭牌,采取捏造事实、虚构证据等行为来谋取非法利益。
二、利益驱动。
一些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采取虚假的民事诉讼行为,以诈骗、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非法牟利。
三、法律程序缺陷。
一些法律程序可能存在弊端,使得当事人能够利用法律程序的漏洞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活动。
针对虚假民事诉讼,应当采取以下对策:一、加强公民、法人和相关组织的法律教育。
必须增强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的认识,减少涉法纠纷的发生。
二、加强司法监督。
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民事案件,实施严格的证据审查和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
三、完善法律制度。
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程序,防止滥用法律程序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诚信建设。
在民事活动中,应加强各方的诚信意识,提高法律意识,积极参与诚信建设,加强对不良信用行为的监管和打击,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总之,虚假民事诉讼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严重的。
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律教育,加强司法监督和完善法律制度,同时提高社会诚信度和增强公民法制意识,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打击虚假民事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对法律案件进行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分析是法律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可以揭示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本文以某虚假诉讼案为例,对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探讨虚假诉讼的成因、法律后果及预防措施。
二、案件背景某市甲乙两公司因一笔货款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甲公司称,被告乙公司拖欠其货款50万元,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乙公司辩称,其与甲公司之间并无货款纠纷,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虚假。
经法院审理,查明甲公司确实虚构了与乙公司之间的货款关系,构成虚假诉讼。
三、案件分析1. 虚假诉讼的成因(1)法律意识淡薄。
甲公司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误以为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纠纷,从而导致虚假诉讼。
(2)诉讼成本较低。
在当前司法环境下,诉讼成本相对较低,部分当事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采取虚假诉讼手段。
(3)诉讼程序不完善。
我国现行诉讼程序中,对证据的审查力度不够,部分虚假诉讼案件得以顺利立案。
2. 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预防虚假诉讼的措施(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2)完善诉讼程序。
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提高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现率。
(3)加大处罚力度。
对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形成震慑效应。
四、结论通过对某虚假诉讼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还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完善诉讼程序、加大处罚力度是预防虚假诉讼的关键。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虚假民事诉讼是指以虚假、欺诈手段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虽然虚假民事诉讼在法律上是被明令禁止的,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现象却时有发生。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利益驱使,二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探讨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并提出应对策略。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之一是个人利益驱使。
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会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可能会故意制造谎言,进行虚假的指控,以获取更有利的离婚协议;在债务纠纷诉讼中,债务人可能会编造虚假的借款事实,以逃避偿还债务等。
在这些案件中,个人的私利驱使成为虚假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因,为了一己私利,不惜采取欺骗手段,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之二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当前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漏洞,给了人们一定的空间和机会来滥用法律,进行虚假民事诉讼。
对于虚假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有时难以严格审查虚假证据的真伪,容易让虚假证据通过审查;再如,对于诉讼成本的制度不够健全,使得一些当事人以低成本的形式来实施虚假诉讼。
在这些情况下,法律的不完善给了虚假诉讼可乘之机,成为了虚假民事诉讼产生的重要外部条件。
针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尽可能地减少虚假民事诉讼的发生。
要加强法律教育,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让人们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性,不轻易采取虚假诉讼的手段。
应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虚假诉讼的成本,严格审查虚假证据,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要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全面提高诉讼信息化水平,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减少虚假诉讼的空间和机会。
加强对诉讼主体的监管和惩罚,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虚假诉讼失去市场,减少其发生。
在日益完善的法制环境下,虚假民事诉讼将逐渐成为法治社会的一种痼疾,但要达到这个目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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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假诉讼的成因与危害及防范措施在今天这个的时代,有些人颠倒黑白,弄虚假诉讼,造成这个现象是什么原因,你有什么防范措施?下面小编带来的是浅谈虚假诉讼的成因与危害及防范措施。
近年来,虚假诉讼呈现出多发趋势,不仅困扰着审判人员,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更由于该类诉讼掩盖了利害关系人的真正目的,损害了大量无辜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与收益严重失衡,法律监督及规制缺位,证据审查机制存在漏洞,审判机制存在缺陷,防范、打击虚假诉讼力度不够且面临较大的困难,所以各司法机与各政府部门要建立长效的联动机制,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规范对该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规制,并完善虚假诉讼赔偿的立法。
笔者认为,只有正确把握虚假诉讼的概念及特征,准确分析虚假诉讼的成因及危害,才能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现分别论述如下。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
严格来说,虚假诉讼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并不是法律上的一个专门术语,只是近些年来理论和实践对类似现象的一个概括称呼,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虚假诉讼才成为法律上的一个专门术语。
目前由于立法上的不统一,导致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的概念未达成共识,众说纷坛。
2015年11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条为第307条之一第1款第2款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笔者认为,该条称的虚假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捏造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非法侵占或损害第三人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201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发[201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该条对虚假诉讼采用要素式结构表述,未对虚假诉讼的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使得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更具开放性特征。
2017年3月8日浙检发民字〔2017〕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笔者认为,以上对虚假诉讼的界定大同小异,但具有以下几点共性:1、从虚假诉讼行为发生的场合分析,虽然虚假诉讼有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各种诉讼活动中,但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现行的有关法律对刑事诉讼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按不同的性质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而行政诉讼中虚假诉讼的行为极少,都倾向于将虚假诉讼界定在民事诉讼中。
2、从虚假诉讼行为发生的目的分析,虚假诉讼必然要骗取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必然要追求一定的非法利益。
非法利益多数时候是财产利益,极少数的时候也有可能是非财产利益。
3、从虚假诉讼行为的手段分析,虚假诉讼必须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手段。
事实上整个诉讼行为是虚假的,表现为诉讼主体虚假,案件事实虚假,关键证据虚假。
4、从虚假诉讼行为侵犯的客体分析,虚假诉讼行为必然要侵犯司法秩序,妨碍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正常工作,同时也有可能侵犯了公私财产权益、公权力的纯洁性等其他客体。
5、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分析,行为人主观上均是直接故意,积极追求法院错误裁判的发生。
据上所述,笔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手段,诱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虚假诉讼的特征。
(一) 各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某种特殊关系,且具有利益共同性。
从虚假诉讼的现状来看,虚假诉讼中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前提是各方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当事人之间通常具有亲属关系或其它亲密关系,这些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等,亦即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往往是利用亲情或人情关系捏造事实并制造虚假诉讼的。
当事人之间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具有投资关系、归属关系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有亲属关系或其他亲密关系。
(二) 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
1、虚假诉讼的各方当事人配合默契。
虚假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一般不存在激烈的、有争议焦点的诉辩对抗场面,彼此都配合默契。
为了缩短诉讼周期,尽快结案以实现非正当的利益目的,虚假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都很简单,案件事实明了,各种证据材料都很齐全,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往往都予承认或自认。
由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冲突,甚至完全没有冲突,而且证据充分,法官很难发现破绽,因而很快就能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结果。
2、虚假诉讼是原被告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的活动,故诉讼过程一般不具有对抗性,被告通常主动到庭,自动放弃答辩期等诉讼权利,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与证据也没有任何异议。
为迷惑法院和法官,当事人也会有虚假的对抗,但从不否定基本事实与证据的真实性,往往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辩解。
(三)诉讼的内容具有财产性。
虚假诉讼通常发生在欠款、借贷、买卖合同、财产权属纠纷案件中,诉讼的内容均体现在要求对债务的确认、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或增加财产的共有人,以达到相对第三人的虚构债务、转移财产或骗取国家优惠政策之目的。
(四)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另有其他纠纷或诉讼标的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虚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另有其他债务纠纷或涉诉纠纷。
如另有离婚诉讼,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债务,以达到不分、少分给对方财产,或者让对方支付给自己一部分金钱;或者在已负有较大数额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财产买卖事实,将自有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亲属、关联企业等利害关系人;或者诉讼标的可享有国家拆迁政策,当事人通过离婚、房屋确权等虚假诉讼,实现分户、增加共有人,达到多得拆迁利益之目的。
(五)虚假诉讼案件调解率高。
在虚假诉讼中各方当事人诉前合谋串通,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焦点或没有实质性的争议焦点,而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往往也不作抗辩或不进行实质抗辩。
在此情形下,法官稍做调解工作,当事人双方就能够达成调解协议。
又由于我国独创的民事调解解决争议的方式,最终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因此民事调解很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
虚假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为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规避法官对详情的审查,往往选择调解结案,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所以,虚假民事诉讼的调解结案率较高。
三、虚假诉讼的危害。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行为不能有效识别,原被告之间通过合法手段实现财产转移,将会对真实债权人造成损害;同时,后续案件进入法院后,由于涉案财产经过转移,案件可能出现若干次执行仍不到位的情形,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通过司法实践可以总结出,虚假诉讼有下列几种危害:(一)侵犯真实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抽逃、转移或保护自己的财产,必然会侵害真实债权人的利益。
(二)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审判执行秩序。
在法院执行案件中,不可避免存在虚假诉讼案件,被执行人往往是有固定工资收入或其他财产的人员,通过诉讼保护自身财产。
这一诉讼过程严重浪费了诉讼资源,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案件金额大、执行周期长,在大量应执行案件未执行的情况下,执行人员还必须拿出大量精力对这些案件进行冻结、扣划、付款,扰乱整个审判执行秩序。
(三)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民事案件中,被告不是积极协调如何归还借款,而是想方设法摆脱责任,其中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虚假诉讼保全自身财产,法院成为了其利用的工具,矛盾也很有可能因此转移到法院上来。
该情形下不但损害合法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四)容易造成社会矛盾激化。
在一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原在某单位上班,因欠款被申请人冻结了银行工资账户,被执行人遂停职出走,工作人员一直对该账户进行续封。
后被执行人重新上班,工作人员到单位核对时发现,其收入已被其他案件在单位财务上查封。
申请人称后案系虚假诉讼,法院耗费大量精力接待、处置该案,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却又无能为力。
因此,导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矛盾激化,双方都向法院要说法。
四、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
虚假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病象,它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内因又有外因,内因源自公民个人的诚信缺失,人格素养较差,外因在于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严重缺失,同时又有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不完善的缺憾。
因此,虚假诉讼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环境和条件。
现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意思自治原则、权利自主处分原则及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特征,客观上为虚假诉讼提供了滋生的条件与生存的空间。
民法属于私法,法律对待民事关系严格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权利自主处分的原则。
只要双方当事人形成合意,法律就应予以尊重。
另一方面,法院民事审判权呈现被动性的特征,被动性要求法院不能主动介入、干预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诉讼中采用当事人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原、被告是对抗的双方,法院是中立的裁判者。
民事诉讼的这种性质为虚假诉讼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只要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从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法院就不大可能去审查双方证据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正因为如此,虚假诉讼者往往能轻易得逞。
2、证据制度有明显漏洞。
《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规定了 8 种证据的形式要件,即该条仅仅规定了证据的外在表现形态,而没有规定证据的本质属性。
而外在形态只是一种载体或形式,至于这种载体所记载的内容的属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而证实民事行为真实性的恰恰是其内容属性,不是载体本身。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证据的本质属性,因而为虚假诉讼者任意编制证据提供了机会。
实践中对一方提供的证据,对方如无异议,法官即予认定,而不管证据本质属性上是否真实。
因此,证据制度的不够严密为虚假诉讼的得逞提供了可能。
3.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行为适度放纵。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入刑,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人为助长了虚假诉讼者获取非法利益的野心。
由于一部分公民的价值观、利益观扭曲,人格素养差,习惯利用法律漏洞获取非法利益。
又由于虚假诉讼者获得的不法利益与付出的成本相比,有着天壤之悬殊。
如果虚假诉讼没有得逞,通常情况下法院只对虚假诉讼者以妨碍诉讼为由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处以司法拘留,通常不会把虚假诉讼案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不能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者的刑事责任,如此一来将虚假诉讼入刑束之高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