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及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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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3.04•【文号】法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第二章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第四条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提出民事起诉的;(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浅析虚假诉讼的防范与打击

浅析虚假诉讼的防范与打击
现它 的“ 虚假 ” 最 后以调 解书 的形式 确 认了可 能带有 侵犯案 外人 , 由于调解 契合 了当下构 建和谐 社会 的背 景, 在维 护礼 会稳 定
合法 权益 内容 的和 解 议 。
方 面具 仃独 特 的功 能 , 而法 院 系统 将结 案率 、 上诉 率和 错 案率作
( ) 三 以虚假 诉讼 达 到逃避 债 务 、 移 财产 的 目的 转 为 考评 法 官和法 院 的土 要指 标 , 现有 考核 机 制下 , 官 更倾 向 法 虚假 诉 讼多 以欠 款 、 屋权 属等 涉及 财产 纠纷 为 案 山, 房 当事 于选 择 调解 , 而导致 部 分法 官疏 忽对 和解 议的 审查 。 从 另外一 人 为 达到 非法 目的 , 用法 律赋 予 的 诉讼 权 利 , 利 以虚 构 的债 务提 方 面 , 山于 调解相 对来 说可 以省时 省力 , 宵 可 以在 较 短 的时问 法
以调解 , 而达 到转移 财 产 、 避执 行侵 害 第三人 利益 的 【的。 从 逃 = j ( ) 、 四 原 被告 当事人之 间关 系特 殊
虚假 诉讼的 手段 多样 、 形式 隐 敝, 发现 虚假 诉讼 存 一定的 虚 假 诉讼 的 当事人要 完成整 个 诉讼过程 , 需要 相互 之问 的配 团难 。一 方面 山 案 件大 多是 以谋 取 1法 利益 为 ¨帕 , 原 、 : I j 且 被 合 ,l 证据 的形成 、 _要 = = 三 诉讼 的策划 都要共 同完 成 , l , 、 此 原 被告之 告 当事人 之间 关 系特 殊 , 互 串通 , 常还 有熟 悉法 律业 务 的律 相 通 问 一 股为 亲属 、 同学 、 友等 亲密 关系 , 是 具有经济 利益 上 的合 师 、 律工 作肴为 之策戈 , 朋 或 法 4当事人 不亲 自 庭 ,f I当事人 委托代 理 j

虚假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总结

虚假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总结

虚假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总结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屡屡出现,给司法机关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
有效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机关加大了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查处力度,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办案效率。

下面就对虚假诉讼案件办理工作进行总结,以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首先,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查处要加强预防。

在立案阶段,要加强对诉讼材料的
审核,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要及时进行深入调查,以防止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风险提示机制,对于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要提前进行风险提示,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其次,对于已经发生的虚假诉讼案件,要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要加强对证据的
审查和确权,对于虚假证据要及时进行辨别和排除,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公平。

同时,要依法追究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恶意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要依法进行惩处,以起到震慑作用。

最后,要加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
平台,加强与公安、律师、司法鉴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对虚假诉讼的警惕性。

总之,虚假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预防,严格查处,加强协作,才能有效应对虚假诉讼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希望今后能够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整治虚假诉讼实施方案

整治虚假诉讼实施方案

整治虚假诉讼实施方案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于虚假诉讼的认识和警惕,增强社会对于虚假诉讼的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虚假诉讼的氛围。

二、建立举报机制。

建立健全虚假诉讼举报机制,鼓励公民和组织对于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举报,确保举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对于举报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核实和处理,严肃查处虚假诉讼行为。

三、加强司法审查。

加强对于诉讼材料的审查,严格把关诉讼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和审理,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加大惩罚力度。

对于经查实的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给予严厉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同时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相关当事人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烈的震慑效应。

五、加强司法监督。

加强对于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虚假诉讼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打击虚假诉讼的工作格局,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实效。

六、加强风险防范。

加强对于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风险的领域和行业的监测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虚假诉讼的发生,减少虚假诉讼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七、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加大对于整治虚假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对于整治虚假诉讼的认识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整治虚假诉讼的良好氛围。

总之,整治虚假诉讼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整治虚假诉讼的各项工作方案,坚决打击各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共同支持和配合,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

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防范与打击探究

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防范与打击探究

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防范与打击探究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虚构事实、提交伪证及滥用诉讼权益,以达到欺诈或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给诉讼当事人带来不正当的利益,还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与诚信。

因此,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法律防范和打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

首先,了解虚假诉讼行为的特点和危害,是有效防范和打击的前提。

虚假诉讼行为常常表现为故意提起无实质性依据的诉讼、故意隐瞒或伪造证据、故意诱导法院错误判断等。

虚假诉讼不仅耗费司法资源、拖延程序,还会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无辜受害。

因此,必须加强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能力和意识。

其次,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是抵御虚假诉讼行为的重要手段。

首先,各级法院应建立审查机制,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起诉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

这包括加强对原告的事实核查、证据搜集等工作,以确保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应加强对虚假证据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伪造和隐瞒证据的行为。

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技术手段和专业人员,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最后,应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防范虚假诉讼行为,建立举报和举证奖励机制,以提高社会监督和纠正虚假诉讼行为的效力。

其三,加强法官和律师的专业素养培养,提高其识别和应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能力。

法官作为司法系统的核心成员,应具备较高的判断能力和职业操守,能够准确识别虚假诉讼行为,并对其采取应对措施。

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需要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不为虚假诉讼行为提供帮助和支持。

此外,继续加强法官和律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认识和抵御能力,是有效防范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

最后,加强公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培养社会公正意识和诚信意识。

通过在学校、社区和媒体等渠道进行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众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

同时,加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曝光和宣传,告知公众虚假诉讼的危害,提高社会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谴责和抵制。

总之,虚假诉讼行为是对司法制度及法治秩序的严重威胁。

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防范

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防范

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防范虚假诉讼的成因是多样的,包括利益驱使、认识错误和制约乏力。

虚假诉讼的识别需要人民法院从矛盾特征、领域特征、主体特征、证据特征等角度进行。

虚假诉讼的防范需要人民法院加强宣传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加强承诺宣誓、加强联动协作。

标签:虚假诉讼;识别;防范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一种犯罪行为。

虚假诉讼侵占司法资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较大。

虚假诉讼在特征上表现为行为人虚构、捏造事实,并据此提起民事诉讼,其意图往往在于实现某种非法利益。

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就“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做出了解释,以此封堵虚假诉讼之路。

虚假诉讼的提前识别与防范,是司法能力的体现,能够有效防范虚假诉讼行为,及时制止犯罪行为,维护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识别和防范虚假诉讼,也是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基本前提。

然而,司法实践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形形色色,如何有效地识别与防范虚假诉讼,值得展开进一步的探讨。

一、虚假诉讼的成因虚假诉讼的成因是多样的:一是利益驱使。

虚假诉讼能够使行为人获得某种利益,从而促使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

如行为人虚构債务,并提起民事诉讼,借助司法之力,实现财产转移,满足逃避债务的利益目的,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虚假诉讼行为。

二是认识错误。

行为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也可能会导致虚假诉讼现象。

如一些夫妻认为通过诉讼离婚后,可以使共同债务归于一方,另一方即不用承担责任,希望以诉讼离婚的形式满足逃避债务的目的。

由于部分行为人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和滞后,导致了因认识错误而实施虚假诉讼的现象也较为常见。

三是制约乏力。

虚假诉讼入刑之前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制约较为乏力,缺乏制度上的应对,导致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的成本较低。

虚假诉讼入刑后,以及人民法院识别和防范虚假诉讼的能力逐步增强,虚假诉讼现象将会越来越少见。

二、虚假诉讼的识别由于虚假诉讼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这就要求人民法院有效识别虚假诉讼。

对虚假诉讼防范和打击

对虚假诉讼防范和打击

据 以及 虚 假 陈 述 的行 为 ,都 是 行 为 人 进 行 虚 假 诉 讼 的手 段 。 其 虚 假 诉 讼 的社 会 危 害 程 度 却 基 本 相 同 ,损 害 国 家 和 其 他 人合法权益 , 要 双方都给予严 厉处罚 , 这 样 才 符 合 法律 的统 一 性 。 在立案阶段 , 建立预警报 告制度 . 如 在 立 案 窗 口设 立 禁 止 虚 假 诉 讼 的 告 示 . 引 导 当 事 人 诚 信 诉 讼 ,严 格 审 查 起 诉 提 交 的 材 料 .认 真 核 对 起 诉 人 身 份 证 件 原
程 中被 其 他 法 院 查 封 。本 案 当 事 人 有 企
事 实 等 手 段 向 法 院 提 起 民事 诉 讼 实 现 非 法 目的 。虚 假 诉 讼 是 侵 害 国家 利 益 、 他 人
虚构债务 , 损 害 配偶 财 产 权 , 拟 离 婚 的 夫 妻 一 方 为 多 分 得 家 庭 财 产 ,或 者 已离 婚 的夫妻一 方为侵 害原 配偶 的财产 权益 ,
在 民事 诉 讼 中扩 大 调 查 民事 诉 讼 行
为的范 围, 增 加 当事 人 陈 述 的 行 为 . 从 中 分 析 找 出破 绽 , 当 事 人 自行 伪 造 、 毁 灭 证

虚 假 诉 讼 的 成 因
虚 假诉 讼 的 成 本 较 低 ,且 不 仅 难 以 被追究责任 . 即使 被 发 现 . 也 很 少 受 到 法 律 制裁 。在 一般 情 形 下 , 法 院仅 能作 出驳 回 其 诉 讼 请 求 和 诉 讼 费 用 由 其 承 担 的 否 定 。“ 虚假诉讼 ” 行 为 一 般 只 能定 性 为 妨 害 民事 诉 讼 的 行 为 ,其 制 裁 措 施 有训 诫 、 警告 、 罚 款 等 。 成 本 与 收 益 的严 重 失 衡 .助 长 了行 为 人 为 了 获 取

虚假诉讼活动实施方案

虚假诉讼活动实施方案

虚假诉讼活动实施方案虚假诉讼是指以不当手段进行的诉讼活动,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虚假诉讼活动的实施对于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平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打击和防范。

本文将就虚假诉讼活动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参考和借鉴。

首先,虚假诉讼活动的实施方案需要从源头上进行预防。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于诉讼材料的审核和审查,对于存在明显瑕疵和矛盾的诉讼材料应当及时予以退回或者调查,以防止虚假诉讼活动的发生。

同时,加大对于虚假诉讼活动的打击力度,对于已经发生的虚假诉讼活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以起到震慑作用。

其次,针对虚假诉讼活动的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加强对于涉及虚假诉讼活动的案件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打击虚假诉讼活动,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

再次,对于虚假诉讼活动的实施方案,需要加强对于当事人的教育和宣传。

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减少虚假诉讼活动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于律师、法官等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教育,提高其识别和打击虚假诉讼活动的能力。

最后,对于虚假诉讼活动的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从事虚假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格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针对虚假诉讼活动的实施方案,需要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和宣传,以及建立健全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有效打击虚假诉讼活动,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平。

希望相关部门和个人能够重视虚假诉讼问题,共同努力,共同维护法律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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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诉讼的定义
5.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的主要途径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外人等控告、举报 或者申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案 中自行发现
人大、政法委、纪委、信访部门等机关、 组织移送 其它途径


二、虚假诉讼的特点

所涉案件类型法律关系容易虚构
当事人编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 律关系的行为越发隐蔽
【案例】原告张忠翠与被告公交公司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张忠翠于2013年7月诉至法院称,其于2013年4月12日 乘坐公交车时被窗外窜进的毛竹戳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胸 软组织挫伤,病休17天,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921.9 元、误工费1700元、交通费109元、亲属交通事故处理误工 费700元,合计3430.9元。审理中,张忠翠及其委托代理人 向法院举证落款为“南京云台旅游有限公司”盖章的收入 证明及误工费证明,以此证明张忠翠在“南京云台旅游有 限公司”工作,月薪3000元,因伤休病17天,被扣除工资 1700元。被告对该两份证明提出异议。经法院调查,“南 京云台旅游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3月28日经工商管理部门 核准更名,原公章已作废,且张忠翠不是该公司员工。法 院遂根据医疗费收据、出租车发票、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等其他证据,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 忠翠相关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并以张忠翠陈述虚假 事实、伪造并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由 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张忠翠罚款500元。
南京中院《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不得保护违法利息的通知》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以当事人缔结借贷协 议时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作为标准计算其是否超过四倍利率。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和解协议制 作调解书的,审判人员应当对和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发现和 解协议中以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各种名义约定的利率超过四倍利 率,或其相加最终折算利率超过四倍利率的,不得制作调解书,并应当 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重新达成合法的和解协议。如果原告申请撤诉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如果原告不愿撤诉,并且当事人坚持以其和解协议 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当事人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而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据此向人民法院 申请确认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 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利息合 法的,仍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借款时间、数额、约定利息或者利率等基 本事实。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保护了违法高额利 息的,应当召集当事人在法律保护的最高利息范围内进行调解。当事人 不能达成合法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暂缓执行,并及时报请本院院长 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再审。

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的规则,使法院错误 采纳证据、错误认定事实
【案例】 原告于浩与被告叶贞宝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于浩于2013年8月28日诉至法院称,2010年10月15日被 告叶贞宝承包敬老院装饰工程,原告在该工程中从事劳务 工作,该工程于2011年4月底完工后,因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工资,故于2012年11月19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工 资款人民币6万元整。现要求被告叶贞宝立即支付工资欠款 6万元。因双方均要求调解,立案当日,经法院主持调解, 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叶贞宝于2013年8月29日 (立案第二天)前给付原告于浩工资款6万元。 案件审结后,于浩因与叶贞宝发生矛盾,于2013年11月向 检察院反映,其与本案叶贞宝系亲戚关系,叶贞宝实际不 欠其工资,但曾向其借款15万元。叶贞宝想通过虚构工资 欠款套取部分工程款,用于归还欠原告的借款。检察院遂 以该案存在虚假诉讼为由提出检查建议,法院已对本案提 起再审。
四、提高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水平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学习,提高防范意识 (二)强化责任,提高职业敏感性 (三)按照规定,严格进行审查判断
1.虚假诉讼行为存在的表象



(1)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原告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不合常理 (2)原、被告双方没有真实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因双方 没有真实的履约行为,原告往往编造各种理由掩盖其无法 提供交易凭据的事实 (3)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讼争事项敷衍抗辩,甚至对原告 陈述的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提任何异议,造成原告的 诉讼请求与其诉至法院寻求的司法救济不相当 (4)双方当事人要求自愿调解的行为异常,达成的调解 协议内容可疑 (5)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不肯亲自出面诉讼、原告自行通 知被告到庭应诉、庭审中缺乏对抗、言语支吾等其他异常 表现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
1.虚假诉讼的实施主体 当事人之间 当事人一方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
2.虚假诉讼采取的手段 虚构法律关系 编造案件事实 伪造证据、毁灭证据 唆使他人帮助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 见 冒用他人名义提起诉讼 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
三、当前在防范与打击虚假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一)防范、处理虚假诉讼的意识不够强 (二)界定、识别虚假诉讼的标准比较模糊
【案例】原告马军、李向阳、魏宏珍与被告化建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三案

被告化建公司于2007年7月28日承建鸿辉公司的停 车场工程后,将该工程交张传林负责,后张传林 将施工任务实际交由邢某施工。化建公司在施工 过程中给付邢某46.6万元用于支付材料款及工人 工资。邢某以加盖“停车场项目部资料专用章” 并且本人签名的方式,多次对外出具付工程款的 欠条。后因工程质量问题,邢某被解雇,剩余工 程由化建公司施工完成。2011年3月30日,马军、 李向阳、魏宏珍持邢某书写的欠条诉至法院,向 化建公司主张材料款及工资,欠条上有邢某签名 并盖有“停车场项目部资料专用章”。
三、当前在防范与打击虚假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一)防范、处理虚假诉讼的意识不够强 (二)界定、识别虚假诉讼的标准比较模糊 (三)审查、判断虚假诉讼的精力不足 (四)个别承办人员工作能力及责任心不够强
【案例】原告永顺公司与被告上安南京分公司、上安总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永顺公司于2012年7起诉称,原告与上安南京分公司于 2009年6月签订《意向采购协议》,约定由上安南京分公 司指定设备参数和供应商,由原告向该指定的供应商采购 设备,再出售给上安南京分公司。后双方协商终止了采购 协议的履行,并经对账表明,上安南京分公司尚欠原告货 款246万元,故请求上安南京分公司、上安公司连带支付 货款246万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诉讼中,高某作为 上安公司及上安南京分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对相关 债务完全确认。原审法院遂作出调解书:一、永顺公司与 两被告共同确认两被告欠原告货款246万元、利息损失5万 元,合计欠251万元,两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前一次性给 付原告。
三、当前在防范与打击虚假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一)防范、处理虚假诉讼的意识不够强
【案例】原告武建民与被告荣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武建民于2010年8月诉至法院称,其于2008年 3月出借给被告荣城公司200万元,后经诉讼,法院 判决荣城公司还款,因判决对原、被告借款利息 及违约金100万元未作处理,且被告还于2009年8 月向原告借款24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 告偿还欠款124万元。法院根据武建民提供的地址 向荣城公司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但荣 城公司签收材料后未应诉,原审法院在荣城公司 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荣城公司应 向武建民支付欠款124万元。 本案判决后,案外人提出申诉,经审查,本案送 达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审判委员会 讨论决定,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案例】原告刘荷英等与被告夏锡海、邢华明、人保南京分 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被告夏锡海于 2013年4月16日驾驶登记在邢华明名下的货 车与驾驶电瓶三轮车沿人行横道通过的马某发生碰撞,致 马某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5月,马某的亲属刘荷英等人 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夏锡海、邢华明及人保南京分公司 赔偿各项损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 的证据,结合依职权调查查明的事实,认定夏锡海系受邢 华明雇用,同时认定死者马某生前在区生活垃圾处理场从 事门卫工作,故认为本案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应参照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综合其他赔偿事项,在判决人保 南京分公司赔偿刘荷英等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财产 损失的同时,判决邢华明赔偿刘荷英等原告损失22万元。
三、当前在防范与打击虚假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一)防范、处理虚假诉讼的意识不够强 (二)界定、识别虚假诉讼的标准比较模糊 (三)审查、判断虚假诉讼的精力不足
【案例】原告马军、李向阳、魏宏珍与被告化建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三案

被告化建公司于2007年7月28日承建鸿辉公司的停 车场工程后,将该工程交张传林负责,后张传林 将施工任务实际交由邢某施工。化建公司在施工 过程中给付邢某46.6万元用于支付材料款及工人 工资。邢某以加盖“停车场项目部资料专用章” 并且本人签名的方式,多次对外出具付工程款的 欠条。后因工程质量问题,邢某被解雇,剩余工 程由化建公司施工完成。2011年3月30日,马军、 李向阳、魏宏珍持邢某书写的欠条诉至法院,向 化建公司主张材料款及工资,欠条上有邢某签名 并盖有“停车场项目部资料专用章”。
3.虚假诉讼的方法途径 通过法院诉讼


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后向人 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通过仲裁机构仲裁 其它途径(比如公证文书)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
4.虚假诉讼的后果

相关机构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虚假诉讼 人得以逃避法律义务、获取了非法利益

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扰乱了 司法秩序,破坏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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