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现状、危害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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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 调研报告

虚假诉讼 调研报告

虚假诉讼调研报告调研背景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在法律制度中,虚假诉讼严重侵犯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的公正性,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调研目的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虚假诉讼的现状、原因和对策,提供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改进司法制度、保护社会公正的参考依据。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取文献研究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案例研究、律师和法官的访谈等途径,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

调研结果与分析一、虚假诉讼的现状1.虚假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根据司法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虚假诉讼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严重问题。

2.虚假诉讼涉及领域广泛。

虚假诉讼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领域,涉及民事、经济、刑事等各个领域。

其中,经济纠纷类的案件占据了较大比例。

二、虚假诉讼的原因1.经济利益驱动。

一些当事人出于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通过虚假诉讼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获取不当利益。

2.法律保护不完善。

当前,我国在虚假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对于一些细节和漏洞没有明确的规定,给了虚假诉讼可乘之机。

三、应对虚假诉讼的对策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虚假诉讼的法律定义和罚则,在法律层面上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加强司法审查。

加强对案件申请的审查力度,提高法官和律师的专业素质,增加案件审查的难度,减少虚假案件的通过率。

3.加强信息共享。

加强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对当事人的身份核查和信息真实性的把握,防止虚假信息的传递。

调研结论虚假诉讼是当前司法领域的一个严重问题,已经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虚假诉讼,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审查,加强信息共享等综合措施。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虚假诉讼对社会的危害。

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

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

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打击虚假诉讼犯罪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下面是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

一、引言虚假诉讼犯罪是指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提起诉讼,以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虚假诉讼犯罪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于打击这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虚假诉讼犯罪的类型和特征1. 类型:1)虚构事实诉讼:通过捏造事实和证据提起的诉讼。

2)故意隐瞒诉讼: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

3)滥用诉讼权利:无理由地恶意提起多个诉讼,以达到其不正当目的。

2. 特征:1)主观故意明确:虚假诉讼犯罪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即明知所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事实,却仍故意提起。

2)损害他人利益:虚假诉讼行为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3)有组织犯罪:一些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背后有组织的支持。

4)社会危害严重:虚假诉讼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危害,如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浪费社会资源等。

三、虚假诉讼犯罪的危害1. 侵害当事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2. 消耗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成本。

3. 破坏社会公信力和法治形象。

4. 妨碍司法公正,损害社会稳定。

四、国内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现状1. 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虚假诉讼犯罪进行规范,如《刑法》第307条对虚假诉讼进行了明确规定。

2. 打击力度加大: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和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加大,取得了一定成效。

五、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对策和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虚假诉讼犯罪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打击虚假诉讼的效力。

2. 加强执法力度:公安机关应加大对虚假诉讼犯罪的侦查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工作机制。

3. 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犯罪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识别虚假诉讼的能力。

4. 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对律师、法官等从业人员的监管机制,提高行业自律与职业道德意识。

5.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动建立虚假诉讼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同。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灵活、便捷的融资渠道。

然而,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快速发展,虚假诉讼问题逐渐凸显,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研究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规制问题,分析其成因、危害及现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成因及危害(一)成因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借贷双方缺乏法律知识,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欺骗和诱导。

2. 监管不足:现行法律制度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存在漏洞,为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3. 利益驱动:部分借款人为了逃避债务,采取虚假诉讼手段。

(二)危害1. 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导致债权人无法正常追讨债务,造成经济损失。

2. 扰乱市场秩序:虚假诉讼破坏了市场诚信体系,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3. 司法资源浪费:虚假诉讼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现状分析目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日益严重,呈现出以下特点:1. 涉案金额巨大:虚假诉讼涉及的借款金额往往较大,给债权人带来巨大损失。

2. 涉案范围广泛:虚假诉讼涉及的地域和行业范围广泛,影响面较大。

3. 隐蔽性强:部分虚假诉讼手段隐蔽,难以被发现和查处。

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规制措施针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应采取以下规制措施: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虚假诉讼的危害和后果。

2.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填补监管漏洞。

3. 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诉讼行为。

4. 建立信用体系: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提高市场诚信度。

5. 完善司法程序:优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虚假诉讼的发现成本。

6. 加强跨部门协作:加强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

7.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民间借贷市场,对发现的虚假诉讼行为及时举报。

追究虚假诉讼法律后果(3篇)

追究虚假诉讼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虚假诉讼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还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因此,追究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虚假诉讼的定义、危害、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打击虚假诉讼提供理论支持。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以诉讼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 故意性:虚假诉讼行为是当事人或代理人故意为之,而非过失。

2. 虚假性:虚假诉讼所涉及的事实是虚假的,与客观事实不符。

3. 危害性: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

4. 不正当性:虚假诉讼行为是通过诉讼程序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虚假诉讼的危害虚假诉讼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行为使得无辜当事人陷入诉讼泥潭,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和财产损失。

2. 扰乱司法秩序:虚假诉讼行为使得司法资源浪费,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司法权威。

3. 破坏社会诚信体系:虚假诉讼行为助长了社会不诚信风气,降低了社会道德水平。

4. 增加诉讼成本:虚假诉讼行为使得诉讼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加了社会成本。

三、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针对虚假诉讼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列举几个主要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支付诉讼费用等。

2. 行政责任:虚假诉讼行为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

3. 刑事责任:虚假诉讼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等。

4. 民事制裁:人民法院在审理虚假诉讼案件时,可以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如追加诉讼费用、罚款、拘留等。

5. 民事责任追究:人民法院在审理虚假诉讼案件时,可以依法追加虚假诉讼行为人为被告,追究其民事责任。

虚假诉讼 调研报告范文

虚假诉讼 调研报告范文

虚假诉讼调研报告范文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以明知虚构的事实、制造的证据等方式,故意提起诉讼,目的在于非法获利、阻碍正当诉讼程序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达到某种目的的行为。

虚假诉讼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加以重视和打击。

本篇调研报告将对虚假诉讼的现状、原因以及应对措施进行分析。

虚假诉讼的现状如何?虚假诉讼的形式多样,包括了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编造证言等手段。

虚假诉讼在诉讼活动中广泛存在,使得司法机关不得不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来审理、排查,并对正常的诉讼活动产生了不利影响。

据调查数据显示,虚假诉讼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这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虚假诉讼的原因有哪些?首先,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虚假诉讼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

法律对虚假诉讼的惩罚力度不够大,缺乏有效的预防机制。

其次,社会信仰观念的腐败和缺失也是虚假诉讼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缺乏法律常识,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较低,导致了虚假诉讼的泛滥。

此外,个别律师和法官的不良行为也是虚假诉讼的催化剂。

在一些案件中,律师和法官利用职务之便,协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词,为虚假诉讼提供了条件。

面对虚假诉讼,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首先,应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

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增加相关刑事罚款的标准和惩处力度,对于严重虚假诉讼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要完善法律制度,强化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预防和制止。

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于法律的认知水平,增加法律意识,从根源上杜绝虚假诉讼的产生。

还可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诉讼管辖制度,加强对律师和法官的监督,减少他们的不良行为。

此外,需要加强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协作,建立起信息共享和沟通渠道,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排查和打击力度。

综上所述,虚假诉讼对社会和司法制度造成了严重影响,是一种不道德、不法的行为。

要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发展,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加大惩治力度、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等多方面的综合治理措施。

法院虚假诉讼年度总结(3篇)

法院虚假诉讼年度总结(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为深入剖析虚假诉讼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水平,现将本年度法院虚假诉讼情况总结如下。

二、虚假诉讼基本情况(一)虚假诉讼案件数量本年度,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虚假诉讼案件X起,较上年同期增长Y%。

其中,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占Z%,刑事虚假诉讼案件占A%,行政虚假诉讼案件占B%。

(二)虚假诉讼案件类型1. 婚姻家庭类:涉及虚假离婚、虚假抚养权纠纷、虚假财产分割等。

2. 劳动争议类:涉及虚假劳动关系、虚假工资支付、虚假工伤赔偿等。

3. 侵权纠纷类:涉及虚假侵权、虚假损害赔偿等。

4. 合同纠纷类:涉及虚假合同、虚假违约、虚假解除合同等。

5. 其他类型:涉及虚假证据、虚假证人、虚假鉴定等。

(三)虚假诉讼案件特点1. 虚假诉讼当事人多为有前科者,利用法律漏洞,恶意串通,虚构事实。

2. 虚假诉讼证据链条不完整,部分证据存在伪造、篡改等违法行为。

3. 虚假诉讼案件审理周期较长,部分案件甚至涉及多级法院审理。

4. 虚假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书记员、鉴定人员等存在失职、渎职现象。

三、虚假诉讼原因分析(一)当事人原因1. 违法动机:部分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采取虚假诉讼手段。

2.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缺乏了解,误认为虚假诉讼是解决问题的捷径。

3. 道德观念缺失:部分当事人道德观念淡薄,缺乏诚信意识。

(二)法官原因1. 审判经验不足:部分法官对虚假诉讼的识别能力有限,导致案件错判。

2. 程序意识不强:部分法官对诉讼程序缺乏重视,导致案件审理不规范。

3. 防范意识不足:部分法官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不强,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漏洞。

(三)社会原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漏洞,为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2024年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规制研究》范文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近年来,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频发,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规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成因、现状及其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规制建议。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现状与成因1. 现状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要表现在诉讼材料虚假、诉讼目的非正当等方面,不仅使债务人承受不必要的法律压力和经济损失,还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此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导致监管难度加大,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日益严重。

2. 成因(1)利益驱动:部分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虚假诉讼。

(2)法律监管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监管部门力量分散、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导致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监管存在漏洞。

(3)司法公信力缺失:部分司法人员存在不当行为,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危害1. 损害司法公信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频繁发生,导致司法公信力受损,损害了法治的权威性。

2. 破坏市场秩序:虚假诉讼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增加社会成本:虚假诉讼的查处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加了社会成本。

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规制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 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3. 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公信力,从源头上减少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发生。

4. 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5. 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5篇

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5篇

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调研报告5篇篇1一、背景介绍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日益强烈。

然而,虚假诉讼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损害社会诚信的行为,近年来呈现出上升趋势。

为了深入了解虚假诉讼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其危害,本次调研活动围绕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展开,旨在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和建议。

二、调研内容(一)虚假诉讼犯罪现状分析通过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数据收集与案例分析,我们发现虚假诉讼犯罪手段日益翻新,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还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虚假诉讼犯罪原因探究调研结果显示,虚假诉讼犯罪的产生与多方面因素有关。

其中包括: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诚信缺失;诉讼制度不够完善,监管存在漏洞;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等。

此外,高额的利益驱使也是虚假诉讼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面临的挑战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打击虚假诉讼犯罪面临诸多挑战。

如证据收集难、定性难、追责难等问题,使得虚假诉讼犯罪分子得以逍遥法外。

同时,部门间协作不够顺畅,信息沟通不及时,也给打击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三、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假诉讼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刑罚幅度,为打击虚假诉讼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公民法治教育和诚信教育,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虚假诉讼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诉讼制度,加强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预防虚假诉讼的发生。

同时,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四)加强部门协作加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效率。

(五)创新技术手段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建立虚假诉讼犯罪预警和识别系统,提高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精准度。

四、心得体会在本次调研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虚假诉讼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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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现状、危害及防范
毛洪涛
虚假诉讼愈演愈烈!
近日,笔者成功代理一起揭开虚假诉讼“面纱”的案件: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柳某,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李某同时担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相某。

李某和相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逮捕。

后柳某持A
公司的印章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5年8月B公司与C公司签订《房屋联建协议》,协议签订后,B公司缺少资金,A公司将3780万元付给C公司,作为B公司向C 公司支付的联建款,后B公司拒不返还。

另A公司的起诉未经公司全体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同意,且A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与事实不符。

法院在缺席审理后,判令B公司返还A公司3780万元及利息。

因李某被羁押,B公司无法提出上诉,该判决生效。

接受委托后,笔者代理B公司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最终,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错误判决、停止执行。

据报道:为少支付被执行款,冯某伙同潘某在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上演了一出闹剧。

冯某负债累累,仅慈溪市法院受理的以他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就有18件,合计债务达到了70万元。

冯某的房屋被拍卖后,拍卖款32.5万元将分配给几名申请执行人。

怎么才能减少自己的损失呢?冯某找到潘某,要求潘某将自己告上法庭,以便从上述执行款中分得一部分后返还自己。

随后,潘某提起诉讼,诉请冯某归还“借款”9万元,双方申请法庭速裁,要求立即调解。

俩人的伎俩被法官识破,冯某和潘某均被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

另据报道:为了躲避债务及日后与妻子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自己有利,浙江省台州市地税局干部张峰于2003年分别向李某等九个企业主朋友出具欠条,虚构事实并草拟好民事诉状,请求九个朋友以原告身份将自己告上法庭,骗取法院九份判决或裁定,涉案金额高达380万元。

2007年11月16日,张峰被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愈演愈烈,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来的问题,对虚假诉讼的特征、形式、社会危害性及当事人合法权益之维护进行探讨、分析。

虚假诉讼的特征、形式及社会危害性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串通当事人、证人提供伪造证据,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物或财产利益的行为。

实践中有人称之为诉讼诈骗或诉讼欺诈,其实质意义并无区别。

目前尚无立法将该行为统一称谓,故本文暂使用虚假诉讼这一提法。

(一)虚假诉讼的特征
虚假诉讼应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借助民事诉讼的途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行为——导致法院错误裁判这一逻辑架构。

具体而言,虚假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真相或假冒他人名义的行为,这是虚假诉讼的行为特征。

3、行为人借助民事诉讼实现非法目的。

4、虚假诉讼欺骗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实质在于借助国家强制力,将法院之外的第三方作为欺骗“桥梁”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

(二)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
1、行为人故意伪造、编造证据(如借据、还债协议、债务清偿证明等),借助法院的诉讼程序,骗取他人财物。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虚假诉讼行为,也是最为典型的虚假诉讼,司法实践中出现比率较高。

2、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如借款人已经归还了借款,但没有索回或销毁借款凭证,出借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

3、因欠债被告上法庭后采取编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等手段,达到摆脱债务或减少债务的目的。

4、假借他人名义实施诉讼,假借自然人名义的虚假诉讼案例并不多见,但股东假冒公司名义或者其他人利用公司印章实施的虚假诉讼并不少见,此类诉讼往往涉及股东权益纠纷。

5、行为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歪曲事实,导致法官错误裁判,间接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主要包括:与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恶意串通,使之作出虚假的证明、鉴定或勘验结论;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恶意串通,致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与部分共同被告勾结,欺诈其他共同被告。

(三)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
1、虚假诉讼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破坏了法院的正常的审判程序,干扰了法院的公正审判,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虚假诉讼侵害了他人、集体或国家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

一旦相对人败诉,不仅其财产权利会遭受进一步的损害,同时还会造成人格权方面的严重损害。

相对人一方面必须忍受着冤屈支付那些本不该支付的款项,另一方面还要承受因败诉所造成的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等间接的后果。

3、诚信本为维持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要求,而虚假诉讼行为则对社会的诚信构成极大的威胁。

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关于虚假诉讼的处理,2002 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作出《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称《答复》)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研究室在《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对上述意见予以肯定。

但《答复》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研究室作出,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通过,且其使用的文号非司法解释所使用的正规文号;且《答复》只将虚假诉讼行为简单定性为侵犯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却未认可虚假诉讼行为也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故《答复》并不能作为司法实践中处理虚假诉讼的法律依据。

关于司法机
关如何处理虚假诉讼,目前全国各地做法并不统一,如山东省青岛市曾以诈骗罪处理、浙江省衢州市曾以诈骗罪处理、河南省开封市曾以无罪处理、天津市二中院审理的乔红霞案至今无结果、浙江省台州市曾以妨害作证罪处理等。

结合办案经验,笔者认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准确判断行为性质,及时向公安等司法机关报案
虚假诉讼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应系统整理诉讼中的案卷材料,向公安等司法机关报案,要求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被虚假诉讼行为侵害后,应重点分析行为人诉讼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便于公安等司法机关能够立案侦查,特别要注意行为方式的吸收或牵连关系,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以及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是否存在竞合,防止在报案中因重点不明、责任不清导致无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2、及时申请抗诉或申请法院启动再审
当事人一旦遇到虚假诉讼的错误判决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应及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启动抗诉程序;也可以向做出错误判决的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判决。

在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中,检察院设有民行处(科)、法院设有审监厅,当事人要根据该机构的职能选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具体方式。

3、注意保存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的所有证据
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难免在人民法院留下这样或那样的证据材料,或在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当事人应高度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存和固定。

值得一提的是保存证据过程中,要善于利用法律认可的方式保存特殊形式的证据,如通过拍摄保存现场、通过公证保存电子邮件等。

4、要及时借助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虚假诉讼难以判断和界定,且处理起来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困难,遇到虚假诉讼侵害,作为被害人一定要及时借助综合实力强、知名度高、社会形象好的律师事务所,选择专业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以准确分析、判断案件发展趋势以及选择成本低、效率高的维权途径。

避免“孤军作战”而陷入“无助的恐慌”,甚至贻误良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从长远看,为彻底解决打击虚假诉讼而缺少刑法依据的尴尬局面,笔者建议通过修订《刑法》,增设诉讼诈骗罪,以便使打击虚假诉讼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作者系集团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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