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管理办法

调解员管理办法

劳动争议调解员管理办法

一、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成年公民担任。

二、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任调解员。调解员可以在企业内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也可以在企业外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

三、调解委员会应制定调解员名册,并向本企业职工公告。

四、调解员的任期或聘期一般应为三年,可以连任或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需要调整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递补。

五、调解员应当参加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企业应对调解员参加培训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加强对调解员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调解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调解员素质和调解工作质量。

六、调解员工作成绩显著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所在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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