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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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矿业权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矿业权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一、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一)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构成●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名称为《×××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

●法规:又细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名称主要为《×××条例》或《×××办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主要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如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名称主要为《×××条例》或《×××办法》,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规章:又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并颁布实施。

名称主要为《×××办法》,部门规章主要是以部门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如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首府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

政府规章主要是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如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广义,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社会活动的所有文件。

狭义,常见的包括:➢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各部、委规范性文件,如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如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的通知》;➢部门规范性文件,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矿山开采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矿山开采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推动创新发展法规
03
鼓励矿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制定相关法规支持企
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引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政策的调整与优化
优化资源税费政策
调整资源税费政策,提高资源税费征收标准,抑制对自然资源的 过度开采,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政策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防止非法开采和 浪费资源。
支持绿色矿山建设政策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绿色矿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和 资金支持,推动矿山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行业发展的趋势与展望
01
智能化和自动化开采
随着科技的发展,矿山开采将逐渐实现智能化和自动化,提高开采效率
和安全性。
措施。
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05
矿山开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未 来发展
Chapter
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创新
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法规
01
针对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法规,限制
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保护生态环境。
完善安全生产法规
02
针对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完善相关法规,提高矿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01
《矿山安全法》
02
《土地管理法》
03
《水土保持法》
04
《地质灾害防治条 例》等
03
矿山开采政策解读
Chapter
资源税政策
资源税定义
资源税是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由于开发利 用自然资源而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或级差地租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知识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知识讲座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 资源的所有权。
2、我国矿产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类分级管理 原则。
3、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 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4、任何国家机关及其他法人和组织,包括县、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都不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
4、最小开采规模的规定
《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目录》
规定: 新建矿山设计规模小于最小开采规模的不予批准; 已建生产矿山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要进行资
源整合,凡不予整合或无法整合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矿业权转让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制。
▲采矿权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
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
(1)国土资源部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权限: ★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的媒、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
下的焦媒、矿床储量规模20亿吨以下的油页岩; ★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不含)以下的钨、锡、锑、
稀土; ★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金、银、铂、
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 锶、金刚石、铌、钽;
★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2)法律法规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登记权限:
★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34种矿种和普 通建筑用砂、石、粘土以外的且储量规 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
★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普通 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
★开采跨设区市矿产资源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34种 矿种以外的且储量规模为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2、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规定
矿业权有偿取得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矿山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知识

矿山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知识

矿山法律法规有哪些法律知识矿山法律法规:矿山行业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为了确保矿山的安全、环保和合法经营,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矿山行业的运营。

本文将详细介绍矿山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一、国家矿山法律法规1.1 矿产资源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开采权、勘查权和采矿权的许可、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1.2 矿产资源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对矿产资源的保护措施,包括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内容。

1.3 矿业权法:该法规定了矿业权的申请、审批、出让和管理等程序,以确保矿业权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1.4 矿山安全生产法:该法规定了矿山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矿山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矿山的安全和健康。

1.5 矿山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矿山对环境的保护要求,包括水、土壤和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等内容。

1.6 矿业权的取得和转让规定:该规定详细规定了矿业权的取得和转让的程序、条件和限制等内容。

1.7 矿山税收法:该法规定了矿山及相关企业的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以促进矿山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地方性矿山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各地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矿山法律法规,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矿山行业的管理。

2.1 矿区开发规划:各地制定了相应的矿区开发规划,包括矿山的布局、开采方法和时间安排等内容。

2.2 矿山保护区划定:为保护重要的矿产资源和矿区生态环境,各地划定了矿山保护区,限制开采活动。

2.3 矿山环境监测与纳污费征收:各地对矿山环境进行监测,对矿山的污染进行治理,并对矿山征收纳污费。

2.4 矿山安全监管:各地建立了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

2.5 矿山用地管理:各地对矿山用地进行管理,包括用地审批、土地租赁和权属转让等内容。

附件:1. 矿产资源法全文2. 矿山安全生产法全文3. 矿山环境保护法全文4. 矿业权的取得和转让规定全文5. 矿山税收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矿产资源:指地球或者海洋中埋藏或者存在于地壳中的矿物质和有价值的地下物质。

采矿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采矿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采矿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采矿业作为重要的经济产业,在保障资源供给、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目标,采矿活动必须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和监管。

本文将对我国采矿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解读,帮助读者对这些规定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采矿业的基础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合理开采、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则和要求。

它明确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的产权制度,并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开采、开发和利用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矿藏地质管理条例》《矿藏地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矿床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而制定的。

该条例对矿床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估、矿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它要求矿床地质调查必须严格按照科学规范进行,在评估矿产资源时应该做到准确、可靠,并规定了矿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三、《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条例》《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条例》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该条例规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责任和机构设置,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了管理和约束。

它对矿山环境的保护提出了严格要求,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和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促进矿区生态恢复。

四、《矿业权管理条例》《矿业权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矿业权的管理和监督而制定的。

该条例规定了矿业权的获取、变更、终止和转让等程序和要求,明确了矿业权的归属。

它对矿业权的有效利用和保护提出了规定,要求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等义务。

五、“放管服”改革和绿色矿山建设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营造便利和公平的市场环境,为采矿业提供更好的发展机遇。

同时,我国也加大了对矿山环境保护的力度,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通过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了对矿山污染治理和环境修复的监管力度,提高了矿区生态环境的质量。

六、矿业税费政策和贡献奖励为了调节矿业资源的利用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矿业税费政策和贡献奖励措施。

地质矿产法律法规知识

地质矿产法律法规知识

Ⅰ 矿产资源法律知识
• 二、矿产资源法律体系 • 1、法律体系基本内容 、 •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深入,我国矿产资源 法律体系也不断得到完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86年3月19 日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改)。 随后,国务院相继发布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矿产资源补 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 第150号)、《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 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矿产资源勘查 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 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241号、 242号)。
Ⅰ 矿产资源法律知识
•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独立的,不具依附性;是 排他的,只属于国家一级所有。 • (2)有偿原则 •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开采 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和资源补偿费。 • (3)行政许可原则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 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领取 了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才是探矿权人; 领取了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才是采矿 权人。
Ⅰ 矿产资源法律知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9号) • (2003年5月16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 次会议通过)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列举了五种 具体情形:(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 的;(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 2 采矿产资源的;(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 • 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4)未按采矿 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 生矿种除外);(5)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十五章第二节讲义

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十五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十五章第二节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综合我国目前关于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国关于矿产资源保护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主体对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探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三)采矿权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四)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经过申请和管理部门的审查及批准,依法办理登记,同时要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五)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但并不是所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都可以转让。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才可以转让,且要经过有关机构的批准。

1.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的条件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l 年;采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的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家地质矿产资源管理知识

国家地质矿产资源管理知识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 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矿产资源 法》执行情况进行了大检查,根据一些人 大代表建议,定对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 源法》进行修改,并列入立法计划。地矿 部党组决定,由政策法规司牵头1986年颁 布的矿法进行修改。经过原地矿部、国务 院法制局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 论证,决仅作局部修改。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2、《宪法》和《民法通则》对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作了原 则性规定。198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 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 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 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 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环自然资源”。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 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 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 权”。第四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 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宪法》和《民法通则》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基本民事 法律,对矿产资源的权利归属和开发利用作了基本的制度 性规定。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二)1978—1986年,起草制定第一部《矿产资源法》 1、着手《矿产资源法》起草工作。1978年7月31目,在 国务院汇报会上国家地质总局局长孙大光建议制定《矿产 资源法》,这一建议得到国务院领导的认可。1979年9月, 在国家经委领导下,由地质部牵头,与石油、化工、冶金、 煤炭、建材、核工业等产业部门派出人员共同组建《矿产 资源法》起草办公室,着手这部法律的起草。同时,制定 了部分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1980年4月24曰国务院 批准,1980年5月12日地质部等8个部门发布了《群众报 矿奖励办法》。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 条例》和《矿产安全监督条例》。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 发布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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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法律法规知识李发龙Ⅰ矿产资源法律知识一、矿产资源基本概念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公布了168个矿种,并将其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大类。

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由国务院确定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黄金。

二、矿产资源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基本内容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深入,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也不断得到完善。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86年3月19日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改)。

随后,国务院相继发布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241号、242号)。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了《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1993年地矿部令第17号)、《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

江西省人大出台了《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35号)、《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52号)。

同时,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六节中专门设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了违反矿产资源法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定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了专门解释(法释[2003]9号)。

总之,矿产资源管理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法律制度已经相当健全。

2、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一是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活动;二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3、矿产资源法律基本原则(1)国家所有原则《矿产资源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母法,《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独立的,不具依附性;是排他的,只属于国家一级所有。

(2)有偿原则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3)行政许可原则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领取了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才是探矿权人;领取了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才是采矿权人。

(4)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了探矿权人享有的七项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八项义务,采矿权人享有的五项权利和五项义务。

(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采矿权人有权自行销矿产品)。

(5)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与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相统一的原则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三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土地管理等法律规定,保障安全生产,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保护生态植被以及水源水利工程。

4、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职责分工总体上是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主管、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下级向上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1)各级政府职责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工作秩序。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法定职责包括:一是组织宣传和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矿业方针政策;二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科学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落实矿产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措施;三是负责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四是负责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以及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吊销、注销登记管理;五是协调处理矿业权属纠纷;六是对探矿权人勘查实施方案和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七是对违法勘查行为、违法开采行为、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八是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管理;九是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5、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的处罚措施行政处罚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下列违法开采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0-50%的罚款。

(2)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至30%的罚款,拒不退回、造成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3)非法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没收非法所得。

(4)不依法提供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5)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的。

责令其恢复,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6)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7)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不按规定提交资料,或隐匿产量、或者伪报价格、销售收入,少缴或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

(8)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规费的。

从滞纳之内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9)不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0)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连续3年未达标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至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11)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12)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刑事处罚现行《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节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2003年5月16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5)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程度,以破坏价值的数额进行界定,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1)破坏矿产资源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2)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作了具体解释: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最高法院本解释还规定,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实后予以认定。

Ⅱ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一、矿产资源规费内容1、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按勘查区块面积计征,标准为: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100元/平方公里;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公里。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应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

2、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小于0.5平方公里的,每年500元。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以最后成交价为采矿权价款。

3、矿产资源补偿费在中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计算公式为: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补偿费费率,国家对每一个矿种作了规定,目前最高为4%(金、银等8种贵金属和稀土、矿泉水),最低为0.5%(盐卤3种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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