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境内紧急救援保险条款
平安保险道路救援标准

平安保险道路救援标准在道路上行驶,难免会遇到一些意外情况,例如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这时候就需要及时的道路救援来解决问题,保障行车安全。
作为平安保险的文档创作者,我将为大家介绍平安保险道路救援的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利用道路救援服务。
首先,平安保险道路救援服务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救援范围,平安保险的道路救援服务覆盖全国范围,无论您身处何地,只要是平安保险的保户,都可以享受道路救援服务。
无论是城市道路还是偏远地区,都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
2. 救援内容,平安保险的道路救援内容包括车辆故障、事故救援、拖车服务、紧急加油、紧急送水等。
无论是车辆出现机械故障还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无法行驶,都可以拨打平安保险的救援电话,得到专业的帮助。
3. 救援时效,平安保险承诺在收到救援请求后,会在最短的时间内派遣救援车辆前往现场,为您提供帮助。
无论是白天还是夜晚,都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援服务,保障您的安全和权益。
4. 救援专业性,平安保险的道路救援服务由专业的救援团队和技术人员组成,他们拥有丰富的救援经验和专业的技术水平,能够有效地处理各种救援情况,确保您的安全和车辆的完好。
总之,平安保险道路救援服务的标准非常高,保障了保户在行驶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专业的帮助。
作为保户,我们需要做的是了解道路救援的服务内容和流程,保持救援电话的畅通,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第一时间得到帮助。
同时,我们也要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尽量避免发生故障和事故,确保行车安全。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平安保险道路救援的标准,让我们在行车过程中更加安心,更加放心。
感谢大家的阅读!。
平安车险范本

平安车险范本【摘要】平安车险是一种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
本范本为平安车险范本,介绍了平安车险的基本保险责任和注意事项,帮助车主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
平安车险范本700字一、保险条款1. 交强险:平安车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保险车辆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 商业险:商业险按照车主需求,提供全车辆的保险保障,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二、基本保险责任1. 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时,将按照保险金额全额赔偿车主维修费用或车辆残值。
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对于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为事故而导致第三者受伤或财产损失的,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3. 盗抢险:保险公司对车辆被盗抢的情况提供赔偿,包括全车被盗或部分车辆零部件被盗的情况。
4.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对车辆上乘坐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保险赔偿。
三、注意事项1. 保险条款:购买平安车险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了解保险责任及免赔额,避免在事故发生后产生纠纷。
2. 报案: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案,并进行交警勘查,保留好证据。
3. 盗抢险: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加强车辆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盗抢事故。
4. 车辆损失险:在购买车险时,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选择保险金额,合理配置附加险种。
5. 第三者责任险: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和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保额,建议选择较高的保额以保证充分赔付。
6. 车上人员责任险: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和乘坐人数选择适当的保额,确保乘坐人员的安全。
7. 紧急救援:在购买平安车险时,可以询问是否包含紧急救援服务,以确保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获得帮助。
总之,平安车险是车主必备的保险之一,可以为车辆提供全面的保障。
在购买平安车险时,车主应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责任和保额,并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配置合适的附加险种,以确保车辆和乘坐人员的安全。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全][修改版]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全][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87dd43d72f60ddccdb38a085.png)
第一篇: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全]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发[2002]133号,2002年6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保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附加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P0332 平安境内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境内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7]3号,2007年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对象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为常驻地,年龄在3周岁(含)至70周岁(含)之间,且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未成年人参加本保险时需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固定居住地址。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离开其常驻地所受辖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救援的,本公司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以下简称“救援电话”)服务,并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1.安排就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立即接受救治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并安排被保险人至距事发地最近或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就医并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
在任何情形下,救援机构不能替代当地急救机构的角色和急救功能,被保险人经当地急救机构送往最近医院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
2.住院医疗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入院治疗,且经授权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需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小时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授权医生认可的被保险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但累计金额以不超过人民币80,000元为限。
平安车险免费救援标准

平安车险免费救援标准
作为平安车险的持有者,您不仅享有全面的保障,还可以免费获得专业的救援服务。
平安车险免费救援标准是为了让您在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保障您和您的爱车的安全。
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平安车险免费救援的相关标准,让您更加了解我们的服务内容。
首先,平安车险免费救援服务涵盖了全国范围内的道路救援、紧急救援和技术救援。
无论您身处何地,只要您是平安车险的持有者,我们都会为您提供及时的帮助。
其次,平安车险免费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故障拖车、紧急加油、紧急送水、紧急换胎、电瓶启动、钥匙解锁等。
无论您遇到何种突发情况,只需拨打我们的救援电话,我们将立即派遣专业的救援人员前往现场,为您解决问题。
此外,平安车险免费救援服务还包括了24小时电话咨询和指导,让您在遇到问题时能够第一时间得到专业的建议和帮助。
我们的客服人员将全天候为您提供服务,确保您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及时的支持。
最后,平安车险免费救援服务的目标是让您在行车过程中享受更多的安全保障和便利。
我们致力于为您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救援服务,让您在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够更加放心。
无论是长途旅行还是日常通勤,平安车险都会与您同行,保障您的安全出行。
总之,平安车险免费救援标准是我们为您提供的一项重要服务,我们将始终秉承“用户至上”的原则,为您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希望您能够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我们的救援服务,让您的行车之路更加安心、便捷。
感谢您选择平安车险,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单

and Canada
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包括安排就医,紧急医疗转 送、住院医疗保险金,转送回国及安排子女回国) Emergency medical assistance benefit (including arrangement of medical care, medical evacuation, in- patient treatment, repatriation and repatriation of the offspring of the insured)
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单
Certificate of Ping An Overseas Traveling Emergency Assistance Medical Insurance
保单号: Policy Number:PC0500A009179227
投保人姓名: Name of Applicant:张三Zhang San
责任项目 benefits
所选区域 Covered Area
全世界 Worldwide
全世界(不包括 亚洲(不包括日 申根协议国家档
美国、日本和加
本)
次二
拿大)
Schengen
Worldwide- Asia-exclusive States(Level
exclusive of
of Japan
Ⅱ)
the USA. Japan
保险期间: Insured Period: 自201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1月5日24时止
保险区域: Covered Area:亚洲--不包括日本
前往国家: Destination:美国
保险计划:Schedule of Benefits
平安旅行附加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条款

全残程度表
等 级
项目
一
全二
残三
四
五
六
七
八
注:
残疾程度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在该疾病发生后一百八十日 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二)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在该疾病发生后一百八十日 内造成本合同所附“全残程度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 给付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以及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的包含死亡原因 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被保险人全残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 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要 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二、附加非医疗事故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 (一)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的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正式聘用或临时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医 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虽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在约定的非医疗事故过失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 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等),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赔偿处理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赔偿金额以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三)死亡及伤残以外的人身损害,按公安部门出具的验伤单、报案证明,在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1%内赔偿。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 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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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境内紧急救援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凡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项下意外伤害事故,可通过保险人提供的24小时救援电话联系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该救援机构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救援服务:
(一)24小时中英文医疗救援电话
救援机构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援救呼叫后,根据需要通过电话为其提供基本的现场医疗救援常识和心理支持。
(二)协助报案及联络被保险人家属
救援机构根据事件状况和被保险人的要求,在第一时间协助被保险人向相关机构报案,并根据被保险人要求联络被保险人家属,跟进事件处理的进展;为家属提供基本医疗信息和心理支持。
(三)协助安排急救车辆、推荐就近医院
救援机构协助被保险人安排急救车辆,向被保险人提供就近医院信息。
(四)院前医疗急救指导
救援机构根据事件状况和被保险人的要求安排专业的授权医生通过电话在第一时间指导现场医疗急救。
(五)评估、推荐合适的医院
救援机构在评估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后,筛选适合被保险人具体伤病状况且距离适宜的医院,给予被保险人建议。
(六)协助就医
救援机构根据需要,与相关网络医院建立联系,协助被保险人顺利就医。
(七)住院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
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判定,对于属于主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并确有需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救援机构最迟在被保险人住院后的48
小时内向医院提供不高于保险单载明限额的担保或垫付。
(八)治疗过程跟踪和评估
救援机构根据需要,安排授权医生与被保险人的主治医师直接沟通,向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或保险人提供一次治疗过程的口头评估。
(九)转运风险咨询
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具体情况和需求,安排专业医生结合相关医院综合状况为被保险人做出是否转运、如何转运的咨询建议。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执意进行旅行;
(二)由于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义肢、视力辅助工具而引致的费用;
(三)一般性体检、预防性治疗、针灸治疗、接种疫苗、按摩、火山泥浴服务的费用;
(四)由于服用酒精、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它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意外伤害事故;
(五)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以外
的自费药品和项目、护理和保安费用;
(六)战争、内战、军事行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行为、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八)因被保险人未能、疏于或怠于保持与救援机构的顺畅沟通;
(九)因非救援公司原因导致的电话、互联网、电网等电力、通信、通讯服务中断或无法正常运转等不可归因于救援公司的事由。
第六条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同样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地域范围
第八条本保险承保的地域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担保或垫付限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费用担保或垫付限额由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协商确定特定数额的担保或垫付免赔额,保险人仅对超出该免赔额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提供担保或垫付。
保险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服务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答复;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第十一条任何情况下的最终决定将由救援公司授权的专业医生做出,专业医生有权拒绝不符合服务条件,或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有配合救援机构获取服务所必需的各种信息和资料的义务。
若被保险人不能配合救援机构的合理要求,或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不尽真实、准确或完整时,保险人对服务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通过保险人提供的紧急呼叫中心联系保险人的授权救援机构,并且应在救援机构的安排下就医。
在异常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本人因身体状况须急救而暂时无法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的,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
时内通知保险人及救援机构。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允许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的调查,如实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授权或允许其主治医生回答保险人、救援机构、授权医生所要求提供的信息。
被保险人不履行前述义务导致的保险人无法核定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恐怖主义行为】指任何人或团体因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通过武力、暴力威胁表示或其它方式,意图影响政府、公众或令其恐慌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以任何方式控制、阻止或压制所引致损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