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燃气管道与调压站施工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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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我国城镇燃气输配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调压站、压缩站等基础设施的施工和验收,其目的在于规范施工过程中各种工作的技术要求,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及正常运行。

一、总则1、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与验收,针对不同的工程性质和规模,应采取不同的施工方案,并确保管道的安全、质量和使用可靠。

2、施工单位应通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公共道路、建筑等的影响。

3、工程质量的验收应按照草图检查、施工验收、竣工验收3个阶段进行,验收后的工程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经过试压、流量测试、防腐防蚀等各项技术指标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工程设计与施工1、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工程地理、气氛环境、地形地貌、施工条件等因素,制定合适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施工的技术指标、工程实施方案、服务保障计划等。

2、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组织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安全监控人员、质量控制人员等职责明确、层级分明的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方案,实施主体施工和动土前退出工程保护线。

3、设施的安全检测应在临时施工场所或接受性能评价的电气、操作条件下进行。

4、施工过程中,应安装竹木架等防护设施防止对人员、机械设备及周边环境的损害,并严格按照工程煤气标准,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检测。

5、压缩站、调压站的建设还需要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压缩站必须设置空气侧防爆,防止液体沉积,调压站必须考虑气氛环境、土壤情况、管路的及时修护等问题。

三、质量控制要点1、施工单位应按照标准要求,对原材料进行检查验收,防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2、管道的焊接、螺纹接口,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其质量应经过X光或超声波检查,并进行高压水密试验,确保其质量、安全、可靠。

3、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漏气测试。

(完整版)燃气工程施工验收标准

(完整版)燃气工程施工验收标准

、目的为规范公司工程验收,统一验收过程中的标准特制订此验收标准2、适用范围及依据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管网次高压、中压和低压管道以及用户工程的验收工作2.2依据和相关规范《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用户工程设计技术标准汇编》《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3、管道验收标准3.1管道埋深:庭院:按设计文件执行。

道路(机动、非机动车道以及其他场地):管顶埋深>1.6米农田、林地:管顶埋深>1.6。

3.2地下管道与相邻构、建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符合下表规定:3.3地下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m):3.4架空管道敷设要求:3.4.1中压、低压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物外墙敷设。

3.4.2管道距离建筑物房间门、窗洞口的净距:中压管道:》0.5米低压管道:》0.3米3.4.3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的垂直净距见下表:管道支架间距表:备注:架空管道转弯处两端0.5米处均需加装管道支架。

3.4.5架空管道应达到除锈、双底双面防腐要求,漆面外观无开裂、无堆漆、花面等。

3.5管道示踪线安装:3.5.1示踪线材料:4mm2单股铜芯塑料绝缘线。

3.5.2信号端:设置在支线阀井内,将导线引入阀门井内,井内留足长度1.5m,土建砌筑阀井时,将端头固定在井口,供探测施加信号所用。

未设置阀门井的,在管道接气三通处设置信号源井。

3.5.3示踪线末端:设在管道末端、用户调压箱立管等处,安装时必须将导线外绝缘层剥去10~20厘米,直埋至湿润土壤中。

3.5.4示踪线铺设:示踪线铺设时应紧贴PE管道上方外壁,呈直线状,并用胶带每隔5米进行固定.3.5.5 P E管道非开挖穿越施工时,在管道穿越段两端均设置信号源井,管道起点和终端设置为信号末端3.5.6示踪线要求每隔300米设置一个信号井,示踪线接头采用专用接头。

燃气工程施工安装规范

燃气工程施工安装规范

燃气工程施工安装规范一、总则1.0.1 为了规范燃气工程施工安装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和燃气供应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气工程,包括燃气输配管道、调压站、储配站、加气站等工程。

1.0.3 燃气工程施工安装应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如需变更设计,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1.0.4 燃气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二、燃气管道施工安装2.1 燃气管道材料2.1.1 燃气管道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管或铸铁管,其材质、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1.2 燃气管道应进行内外防腐处理,防腐层应均匀、连续,无明显缺陷。

2.2 燃气管道敷设2.2.1 燃气管道应敷设在地下,如需穿越道路、河流等,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2.2 燃气管道应避免敷设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如需穿越,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2.3 燃气管道敷设应遵循先难后易、先主管后支管的原则,管道走向应短捷、平直。

2.3 燃气管道连接2.3.1 燃气管道连接应采用焊接、法兰连接或螺纹连接等方式,连接应牢固、密封。

2.3.2 焊接连接应采用氩弧焊或电弧焊,焊接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4 燃气管道试压2.4.1 燃气管道在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4.2 试验不合格的管道,应进行返工或更换,重新试验直至合格。

三、调压站、储配站、加气站施工安装3.1 调压站施工安装3.1.1 调压站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压器、阀门等,设备应安装牢固,连接应密封。

3.1.2 调压站管道应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应合格。

3.2 储配站施工安装3.2.1 储配站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储气罐、泵、阀门等,设备应安装牢固,连接应密封。

3.2.2 储配站管道应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应合格。

3.3 加气站施工安装3.3.1 加气站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气机、阀门等,设备应安装牢固,连接应密封。

燃气工程施工验收标准

燃气工程施工验收标准

燃气工程施工验收标准一、总则1.1 为了规范燃气工程施工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燃气输配管道、调压站、储配站、用户支线等工程施工和验收。

1.3 燃气工程施工和验收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环保的原则。

二、施工要求2.1 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2 燃气工程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技术培训。

2.3 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2.4 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资料完整。

2.5 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验收要求3.1 燃气工程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

3.2 初步验收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主要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查验。

3.3 正式验收应在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主要对工程质量、性能、安全性等方面进行查验。

3.4 燃气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验收组应由相关专家组成。

3.5 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并对工程进行备案。

四、验收内容4.1 燃气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包括管道安装、焊接、防腐、绝缘、阀门安装等;(2)安全设施:包括安全防护、警示标志、应急预案等;(3)环保设施:包括防泄漏、防污染、回收利用等;(4)工程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

4.2 燃气工程验收组应对验收内容进行逐项检查,发现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五、验收标准5.1 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5.2 燃气工程安全设施应齐全、有效,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5.3 燃气工程环保设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燃气管道验收规范标准

燃气管道验收规范标准

1 总则1.0.1 为了统一城镇燃气室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提高城镇燃气室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使用城镇燃气的工业企业(不含燃气设备)等用户室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不适用于:燃气发电厂、燃气制气厂、燃气储配厂、燃气调压站、燃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灌瓶、气化、混气等厂站的燃气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1.0.3 承担城镇燃气室工程及与燃气工程配套的报警系统、防爆电匀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由其认可的资质和证书。

从事施工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焊接人员应持有上岗。

1.0.4 城镇燃气室工程施工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1.0.5 室燃气管道所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燃具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0.6 室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接通燃气应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

1.0.7 检验合格的燃气管道和设备超过六个月未通气使用时,应由当地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1.0.8 城镇燃气室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室燃气管道安装2.1 一般规定2.1.1 用户室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和用气设备的燃气燃烧器采用的额定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GB 50028 的规定。

2.1.2 室燃气管道采用的管道、管件、管道附件、阀门及其他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在安装前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3 室燃气管道安装前应对管道、管件、管道附件及阀门等部进行清扫,保证其部清洁。

2.1.4 室燃气管道安装前的上建工程,应能满足管道施工安装的要求。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范本模板】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范本模板】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J404-200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5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

3、1.0.4、2。

2.1、5.4。

10、7。

2。

2、9。

1.2(2)、12。

1。

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2月5日前言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标准修订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

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5.埋地钢管敷设;6。

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

管道穿(跨)越;10。

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

燃气场站;12。

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

8Mpa提高到了4。

0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

增加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燃气调压站施工的质量控制(2篇)

燃气调压站施工的质量控制(2篇)

燃气调压站施工的质量控制燃气场站是指调压站、门站、储配站、液化石油气站、加气站等各种与燃气有关的站室的统称。

燃气场站中,除燃气工程外,还会涉及土建、采暖与卫生、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压力容器、消防、电气、防雷防静电等诸多配套工程。

(一)区域调压站区域调压站在燃气输配管网中是用来调节和稳定管网压力的。

通常是由调压器、阀门、过滤器、安全装置、旁通管及测量仪表等组成。

1.区域调压站安装的一般要求①调压器、安全阀、阀门、过滤器、检测仪表及其他设备,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安装前应按照设计所要求的型号、规格与数量,逐项逐个进行检查。

②调压站内的所有非标准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制造和检验,除设计另有规定外,应按制造厂家的说明书进行安装和调试。

③露天调压站应在所有的设备基础完成后才能安装,室内调压站应在调压室建筑物竣工后进行。

安装前,应根据设计检查汇气管、加臭设备、过滤器与阀门等基础的坐标与标高以及管道穿墙与基础预留孔是否符合要求。

④对于干燃气,站内管道应横平竖直,对于湿燃气,进、出口管道应分别坡向室外,仪器、仪表管全部坡向干管。

⑤焊缝、法兰和螺纹等接口,均不得嵌入墙壁与基础中。

管道穿墙或基础时,应设置在套管内。

⑥调压器的进出口应按设备箭头指示方向与管道连接就位后进行安装,调压器前后的直管段长度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

⑦调压站管道应采用焊接,管道与设备、阀件、检测仪表之间的连接应根据结构的不同,采用法兰连接或螺纹连接。

⑧地下直埋钢管防腐应与燃气干、支线防腐绝缘要求等级相同,地沟内或地面上的管道除锈防腐以及用何种颜色油漆按设计要求进行。

⑨对放散管安装的位置和高度均应取得城市消防部门的同意。

当调压室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净距达到安全距离时,放散管一般高出调压站屋顶(1.5~2)m即可;当达不到安全距离要求,则放散管应高出距调压站最近最高的建筑物屋顶(0.3~0.5)m;放散管应安装牢固;不同压力级别的放散管不允许相互连接。

2.主要设备的安装(1)调压器安装时应注意按阀体上箭头所指示的进出口气流方向安装,不得将调压器装反。

城市燃气施工及验收标准

城市燃气施工及验收标准

城市燃气施工及验收标准城市燃气施工及验收标准对于城市燃气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合理规范的施工标准和严格的验收要求,能够确保城市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生活用气的安全。

本文将从城市燃气施工和验收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城市燃气施工城市燃气施工包括管道铺设、设备安装等环节,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

首先是管道铺设。

在选择施工材料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管道质量可靠耐用。

施工现场应清洁整齐,施工人员应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工服并佩戴安全帽和手套。

施工过程中要做好现场围挡,确保周围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对于地下管道铺设,应做好管道埋深标识,避免因挖掘事故导致管道受损。

其次是设备安装。

城市燃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施工队伍完成,确保设备安装牢固可靠。

在设备调试和连接时,要检查管道连接是否严密,阀门是否灵活可靠。

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现场,保持施工环境整洁。

二、城市燃气验收城市燃气验收是确保城市燃气工程质量和居民用气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口。

验收前应对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施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资质和丰富经验,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性、操作性进行全面评估。

在验收过程中,应详细检查燃气管道的腐蚀状况、连接是否牢固、阀门是否灵活,设备的运行状态是否正常。

特别是要重点检查燃气设备的安全阀门和报警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同时,验收人员还需检查施工记录和相关证明文件,确保施工过程合规合法。

综上所述,城市燃气施工及验收标准对于城市燃气工程建设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依照标准施工和验收,才能确保城市燃气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希望相关从业人员和管理部门能高度重视,共同努力,确保城市燃气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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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下燃气管道与调压站施工验收规程1 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地下燃气钢质管道铺设中的土方开挖、管道接口、钢管焊接、管道防腐、阀门安装、凝水缸安装、法兰接头安装以及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顶管施工等技术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地下燃气管道及管网设施的施工与安装。

1.3地下燃气管道与调压站施工验收工作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土方工程2.1 管道工程必须在做好施工组织计划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后,方可开挖沟槽,应避免开挖后晾槽。

2.2 开挖沟槽时沟底宽度应符合表 1.1.1要求。

采用机械挖沟时,其沟底宽度不应小于机械切削机的尺寸。

沟底宽度表1.1.12.3 在无地下水的地方开挖沟槽时,如果沟深不超过下列规定,沟壁可不设边坡:a、填实的砂土和砾石土不大于 1.00米b、亚砂土和亚粘土不大于 1.25米c、粘土不大于 1.50米d、特别密实的土不大于 2.00米2.4 在建(构)筑物(含电杆等)附近挖槽时,应预先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以保证建(构)筑物的安全,避免发生事故。

2.5 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沟壁的土壤情况,如发现沟壁变形时,应改挖带边坡的沟槽或加支撑。

2.6 沟槽深度超过2.3规定,但在5米以内时,其沟壁最大允许坡度应符合表1.1.2要求。

深度在5米以内的沟槽最大允许边坡坡度表1.1.22.7 路面开挖宽度应大于沟槽上部宽度:沥青路面,每边应大出10厘米;其他路面结构时,每边应大出25厘米。

2.8 在有现用地下管道的位置挖槽时,应事先与有关单位联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管道;对现用地下电缆,应约请电缆管理单位的代表来现场,方可开挖。

如发现设计图纸上未标出的地下管线与构筑物时,应通知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办法。

2.9 在现有地上建筑物和电杆附近挖槽时,对有可能发生下沉和变形等情况的,应采取预防措施,重要措施应会同设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2.10开挖沟槽时,遇流沙与回填土或雨季施工,沟槽边坡坡度可酌情加大或加撑板。

2.11在地下水位较高或雨季施工时,应采取降水与排水措施,其方法的选择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决定,沟槽深度由施工单位确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沟内长期积水。

2.12机械挖槽应确保槽底土壤结构不被扰动或破坏,用机械开挖沟槽后,当天不能下管时,沟底应留出0.2米左右的一层土不挖,待铺管前人工清挖。

人工清挖槽底时,应认真控制槽底高度和宽度,并注意不使槽底土壤结构受到扰动或破坏。

2.13当槽底土壤为松散软土质或人工回填土时,开挖深度应比设计标高高出5—10厘米厚的土层预留不挖,待铺管前夯实到沟底设计高度。

2.14 在挖槽中应严格控制槽底高程,防止超挖,并做好排水工作,防止槽底土壤扰动,在冬季做好对槽底的保护,防止受冻,以尽量避免地基处理。

2.15 地基局部超挖可按以下方法处理:a、干槽超挖在15厘米以内者,可用原土回填夯实,其密实度应接近原地基天然土的密实度;b、干槽超挖在15厘米以上者,可用石灰土处理,其密实度应接近原地基天然土的密实度;c、槽底有地下水或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加夯时,可用天然土配砂石回填。

2.16 由于排水不良,以致地基土壤扰动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a、扰动深度在10厘米以内者,可铺天然土配砂石或砾石;b、扰动深度在10—30厘米者,可填大卵石或块石,并用砾石填充空隙和打平,填补石时应由一端开始顺序进行,大面向下,块与块互相挤紧,脚踩时不得有松动或颤动情况。

2.17 槽底如有木头、旧基脚、乱石块与树根等,必须清除,并用不含有机质的土或砂子填补夯实。

2.18 凡遇连续的或不连续的岩性槽底,应将岩石挖去到沟底设计标高以下10厘米,然后铺一层砂土、当地软土或砂子夯实达设计标高。

2.19 槽底遇有流沙,应用卵石、片石或混凝土板作垫层,若流沙层距离较长;应考虑在垫层上再铺10厘米的砂层。

2.20 当槽底是粘土泥浆时,应将泥浆挖去至设计标高以下20厘米,然后用砂填实,分层夯实到沟底设计标高。

2.21 沟槽挖出的土方一般应在沟槽一侧堆放。

在下管一侧的槽边,应根据下管操作的需要,不堆土或少堆土。

2.22 靠房屋、墙壁堆土高度不得超过檐高的三分之一,同时不得超过1.5米,结构强度较差的墙体不得靠墙堆土。

2.23 在田野中挖方时,应把土方按耕植土与非耕植土分区堆放。

2.24 沟槽按上述要求开挖后,铺管前要进行最后清理,并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a、沟底要平整,在保证与设计坡底相一致的情况下,高度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2厘米;b、沟槽要直,任何一段沟槽中心线偏差不大于±5厘米;c、槽底宽度与槽壁坡度以及挖方的堆置应符合规定要求;d、凡有地下水的沟槽应及时将水排尽;e、槽底无浸泡和冻结现象;f、地基及槽底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25 管道安装与铺设完成后,沟槽应及时回填土,回填土按以下步骤进行:a、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米内的土方在铺管后立即回填,但留出接口部位。

回填土前应将槽底积水和施工时遗留的杂物清除干净;b、沟槽其余部分土方在管道试压合格后及时回填。

2.26 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米内的回填土内不得有碎砖、石块,距管顶0.5米以上的回填土允许含有直径不大于10厘米的石块或冻结块土,但数量不得超过20%。

2.27 管道两侧回填时,应两侧同时投土,以防止管道中心线偏移。

2.28 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部分的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分层夯实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用机械夯实时,分层厚度不大于0.3米;b、用人工夯实时,分层厚度不大于0.2米;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米以内的回填土,只允许用木夯夯实,密实度达原土的85%以上。

2.29 用机械回填沟槽时,机械不得在管道上方行驶。

2.30 阀门井四周复土必须均匀填高,分层夯实。

2.31 管子穿越电缆或移动电缆盖板,工程完毕需经电缆监护人员检查后,方可回填土。

2.32 有板桩的沟槽先回填土后拨板桩,拨去板桩后要夯实。

2.33 对酸性强的土壤要调换成可以回填的土壤。

2.34 及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雨水道,损坏处不准在修复前回填土。

污水管一般情况下不准损坏。

2.35 耕地复土,沟槽内管顶以上部分的回填土,可不夯实,复土高度可较原地面高出20厘米预留日后沉陷量。

2.36 沟槽全部回填后,表面应平整一致,无凹凸现象,无残土,做到工完料净,现场整洁。

3 钢管的安装3.1 管子组对与焊接3.1.1 管子及零件在制造与安装时,可采用各种工业焊接方法,但应保证焊缝质量。

3.1.2 钢管在安装前应进行外部质量检查,其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重皮、锈蚀、折迭等超标缺陷。

3.1.3 参加燃气管道焊接工作的焊工,必须持焊工考试合格证书,取得焊工职业资格证,凡中断焊接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焊工,在重新施焊前应重新参加焊工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

3.1.4 当改变焊条和钢材品种时,每个焊工均需要进行试焊,试焊合格后方能进行施焊工作。

3.1.5 凡参加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应有各自的编号或代号。

3.1.6 对焊口应进行下列检查:a、焊口外观检查;b、检查标准按3.1.23、3.1.25进行。

3.1.7 在进行管道安装作业时,凡要求进行检查的项目,均应以文字加以记录存案。

3.1.8 管子在安装前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配选:a、相邻两管口(包括直管与弯管)其圆周长度相差最大不得超过6mm,以保证接口管错边量的要求。

b、管口要圆,椭圆度不超过±2mm。

c、管子切口与钢管中心线垂直度偏差(切斜)不得大于1~1.5mm,d、管子切口要求齐平,凹凸误差不超过1mm,沿圆周凹凸局部长度不得超过50mm,总长度不应大于圆周长的10%。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管子要剔除,或通过加工使其符合要求后再使用。

3.1.9 管子坡度可用气割、风铲或车床加工,如用气割加工坡口的,将加工面锉平,坡口加工尺寸满足CJJ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附表B。

3.1.10 管子装配时应保证其相互位置,两管口允许偏移量应符合:①等壁厚对接焊件内壁应齐平,内壁错边量不应大于1mm。

②当不等壁厚对接焊件组对且其内壁错边量大于1mm或外壁错边量大于3mm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修整。

3.1.11 管子焊接时,管口间应留有间隙,氩弧焊时间隙为2~4mm,其他按照GB50236--98《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若间隙值超过允许量时,不应使用强力达到,而应加入短管,且短管的长度不应小于管径的1.5倍。

3.1.12 具有单面纵向焊缝的管子组对时,两管口处的纵向焊缝至少错开100mm,相邻环焊缝的间距不应小于管径的1.5倍,且在环焊缝处不准开口焊接支管。

3.1.13 管子组装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组装前必须进行清扫,管内不得有泥土、石块、焊条等杂物,且不应有积水。

管子坡口应无毛刺及污物;b、管端坡口附近15mm范围内,内外表面应清刷至露出金属光泽,以保证焊接质量;c、割除或校正因搬运造成的变形管口。

3.1.14 对焊条的要求3.1.14.1 应根据母材的型号选用相应的焊条。

3.1.14.2 焊接进口钢管,应进行焊接性能实验,以确定焊条的型号。

3.1.14.3 使用的焊条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

3.1.14.4 严禁使用药皮不均匀、有气孔、裂纹、生锈及受潮的焊条。

外观合格的焊条应参照说明书进行烘干,随时用的焊条应放在焊条筒内。

3.1.15 管道焊接时,应先点焊,后全面施焊,在点焊和施焊过程中,为避免产生过大的附加应力,均不得用大锤砸或用火工矫正,强使焊口吻合;管道点焊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点焊长度:a、转动接口,一般为20—40mmb、固定接口,一般为40—80mmc、点焊厚度,不应超过管壁厚的30—40%2)点焊数目:a、管径Dg≤200时,点焊三处互为120°角b、管径Dg≤250时,点焊四处互为90°角c、管径Dg≤700时,点焊六处互为60°角3)点焊必须焊透,凡在点焊处有裂纹、气孔、夹渣等缺陷,应铲除重焊。

3.1.16 管道点焊合格后进行全面施焊。

3.l.16.l 选择焊条时应根据母材的材质进行相应选择。

3.1.16.2 进行多层焊时在焊下—层之前,必须将上一层的焊渣及金属飞溅物清除干净,经外观检查合格后,才允许进行下一层焊接,严禁一次堆焊。

3.1.16.3 每一层焊缝接焊处至少错开20mm或错开30°角。

转动焊接时相邻两层焊缝方向要相反。

3.1.16.4 多层焊的最后一条焊缝要均匀地过渡到母体金属表面,焊缝要平直,表面稍有隆起呈鱼鳞状,不得有焊瘤、咬边、气孔及裂缝等缺陷。

3.l.16.5 加强层的高度应不小于lmm,不大于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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