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过度包装条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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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新国标解读

限制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新国标解读

限制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新国标解读食品和化妆品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快速消费品中占额巨大,也是很多商家的利益所在,为提高商品市场竞争力,在提升产品质量的同时很多商家对于商品包装也是颇费心思,消费者常有“买椟还珠”的感觉。

事实上,商品过度包装并非无标可行、无法可依。

2009年我国首次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提出限制指标以及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9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助食品和化妆品企业相关人员尽快了解该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伙伴网从商品过度包装概述、2021版标准修订详情及解读两方面进行介绍,希望相关企业能对过度包装引起足够重视。

1.商品过度包装概述过度包装是指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要求的包装。

商品过度包装既浪费了资源能源,又增加了消费者负担,产生的包装废弃物更是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国家对此也越来越重视,监管将逐渐从严。

治理商品过度包装需要从源头抓起。

为此,2009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并于同年发布了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以下简称“2009版标准”),同时要求,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包装国家标准和法规,做到生产企业不生产过度包装商品,流通企业不采购、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商品包装有关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2009版标准实施以来,各地对过度包装也进行了例行检查。

2020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电商平台销售的饼干、化妆品、茶叶等商品进行的某次包装计量监督抽查,结果发现,抽查的50批次商品中有12批次存在过度包装问题;其中茶叶和咖啡均有两批次存在过度包装问题,不合格发现率为20%;而过度包装最严重的是化妆品,有7批次存在问题,不合格发现率达7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听证会意见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听证会意见

1 . 条例与相 关标准 , 特别是 与 《限制商 品过 度包装通 则》 (征求意见稿 ) 、 《食品包装规 范》 (征求意见 稿 ) 等的衔接 。 有 关标准 目前还 没 有通过正 式批准 , 本条例制定和实施的标 准 依据 不 充分 。 建议 尽快完善相 关标 准 。
2 . 限制商品过 度包装有关 参数 问题应细化和科学化 , 根
以一 万 元 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商品销售者销售不符
合 本 条 例及 相 关 国 家标 准 强 制性要 求 的 商品 的 , 由县 级 以
上 质 量 技 术监 督部 门责令 停止 销售 ; 并处 以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该两 条 中都是 质监 执 法 , 市场方 面 和 工 商是 否 冲
据 不 同类型产 品进行制定 ,
如食品 、
药品、
化妆 品 、
危险品 、
普 通 商 品等有 不 同的功 能需要 , 不 能统一 空 隙率和 层数 。 如
条例十 一 条 “ 商品 包装空 隙率 不 得大 于 5 5 % ; 除 初始包装外 ,
商品包装层数不 得多于
3
层” 。
5 5% 孔隙率对很多商品太高 ,
企业 必 须对 包装物 回 收利 用 负责 , 参考并细 化二 十八 条 。
4 .
第十二 条
“ 除初始包装成本之 外 , 商品包装成本不
得超过 商 品销售价格的
15 % 。

应单独算一
条 , 并应 明确包装
成本的定义以及 计算办法 , 否则很难操作。
5 .
质监部门抽查 和处 罚 的对象不 明确 , 因为商品包装
准化制定 工 作 当中来 , 按 照 国家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的要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4年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4年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依法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生态环保、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归属企业,简称为总部快递企业。

第五条用户使用快递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真实、准确地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使用快递服务所必需的信息。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公开、公正,鼓励公平竞争,支持高质量发展,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督管理。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维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末端网点和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组织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倡导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绿色经营。

第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快递包装标准化、循环化、减量化、无害化,避免过度包装。

国内外限制过度包装法规

国内外限制过度包装法规

第一节我国关于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一、限制过度包装的相关法律当人们开始意识到过度包装对于资源的过度浪费和环境的严重污染的时候,已经是上个世纪末的事情了。

于1989年12月26 F1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虽然从法律的层面上强调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部法律并没有关于限制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过度包装的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一系列关于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也由此产生。

2005年4月1円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标志着我国的固体废物管理事业揭开了新的篇章,该法是在1996年4月1 R起正式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 R修订通过的,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有关固体废物管理的第一部专门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显然,该法把焦点放在了过度包装可能会产生的环境污染方面,而非过度包装本身,也就是说,在该法的背景下,过度包装的制造者完全可以肆无忌惮的生产过度包装,只要过度包装产生的环境污染不超出本法的法律界限即可。

2009年1月1 F1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是-部框架法,该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由此可以看出,该法仅从包装设计的角度的过度包装进行规制,对于可能产生过度包装的其他生产环节并没有专门规定,因此,该法对于过度包装这一事项并没有作出非常细致全面的规定,虽然从源头上对过度包装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但是,从另一方面,也为某些投机者制造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使过度包装在商品市场上依然存在。

国家出台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新标准

国家出台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新标准

开 关 启 动 后 ,跑 步 机 应 完 全 停 止 。
按 钮 式 的 操 作 开 关 应 为 掌 状 或 蘑 菇 头 状 。 而且 家用 ( 类 ) 跑 步 机应 H
承 受 12万 次 的 冲 击 次 数 ,商 用 ( . S 类 )跑步 机应 承 受 1 0万 次 的 冲 击 次
6 7 I
标准要览 _速递
国家 出台限 制商 品过度包 装新标 准
市 场 上 商 品 的 包 装 各 式 各 样 ,花 花 绿 绿 ,有 的 商 品
本 等 3个 指 标 作 了 强 制 性 规 定 ,分 别 是 包 装 层 数 3层 以 下 、 包 装 空 隙 率 不 得 大 于 6 % ,初 始 包 装 之 外 的所 有 包 0
人 体造 成伤 害 的警 示 等。
“ 制性 国家标 准 的所 有 强 制性 强
家标 准 已经 批 准发 布 ,并 于 2 1 00
年 4月 1 日起 开 始 实 施 。
据 了 解 ,与 旧标 准相 比 ,这 9
施 后 ,不 符合 标 准要 求 的 产 品将 不 得 生 产 和 销 售 ,爱 好 运 动 的 消 费 者
将 大 大获益 。
内容 都 是 为 了保 护 消 费者 的 人身 安
全 以 及 合 法 权 益 而 制 修 订 的 。 国 家 ” 标准 委工业 二部 主任刘 霜秋指 出 ,
项 强 制 性 和 系 列 性 国 家 标 准 增 加 了

些 安 全 要 求 。 比如 器 材 稳 定 性 方
锁定 安全
— —
跑 出健康
数 。健 身 器 材 的各 个 产 品 均应 随 带 说 明 书 ,且 应 至 少 包 括 客 户 服 务 地

商品过度包装限制条例将出台

商品过度包装限制条例将出台

党 的十 七届五 中全会 明确提 出,要 把 加快 建 设 资 源 节约型 、环 境 友好 型祉 会作 为重要 着 力点 ,加 大环 境保 护 力度 ,提 高生 态 文明 水平 ,走 可持 续发
主 义文化 大 发展 大繁 荣 的 系列精 神 ,部 署今 年 新 闻 出版 改革 发展 重 点工 作 。总 署 党组 书记 、署 长柳 斌 杰 主持 会 议 ,并 传达 了胡锦 涛 总 书记 关 于文化 体 制 改革 所作 的 重要 讲话 ,传达 了李 长春 同 志对 深化 文 化 体 制 改革 所作 的重 要批 示 ,传达 全 国文化体 制 改 革 工作 会 议 、 全 国宣传部 长座 谈 会和 文化 产业 发展 座 谈会 精 神 。柳 斌杰 强调 ,新 闻 出版 系统 广 大干部 职 工要 深 刻领 会 、贯 彻 落 实 中央 关于 深化 文化 体 制 改革 、推 动 社 会 主 义 文 化 大 发 展 大繁 荣 的部 署要
行 ,评委 会 l名 评 委 , 出席 l 位 ,出席人 数超 过评 9 7
动新 闻出版 公共服 务体 系建 设 ,切实解决基层群 众产
品供应不足 的 问题 。五是 以诚信体 系建 设 为重点 ,重
视 文 化 民生 问 题 , 切 实 解 决 人 民群 众 最 关心 的 问 题 。
委 总数三 分之 二 ,会议 有 效 。经过 评 委认 真 审 阅材 料 ,充分评 议 ,最后 经 无记名 投 票 方式 以 出席评 委
境 保 护部 科技 标 准 司马庆 云副 司长、 新 闻 出版 总 署 印厣 发行 管理 司 曹宏遂 副 司 长等领 导 同 志 出席 了本 J
次会 议 。 中 国印刷 技 术 协会 常 务副 理 事 长张双 儒主 持 了会议 。 中华商 务 、江 苏风 凰新 华印 务、三 菱重

国内外限制过度包装法规

国内外限制过度包装法规

第一节我国关于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一、限制过度包装的相关法律当人们开始意识到过度包装对于资源的过度浪费和环境的严重污染的时候,已经是上个世纪末的事情了。

于1989年12月26 F1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虽然从法律的层面上强调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部法律并没有关于限制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过度包装的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一系列关于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也由此产生。

2005年4月1円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标志着我国的固体废物管理事业揭开了新的篇章,该法是在1996年4月1 R起正式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 R修订通过的,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有关固体废物管理的第一部专门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显然,该法把焦点放在了过度包装可能会产生的环境污染方面,而非过度包装本身,也就是说,在该法的背景下,过度包装的制造者完全可以肆无忌惮的生产过度包装,只要过度包装产生的环境污染不超出本法的法律界限即可。

2009年1月1 F1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是-部框架法,该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由此可以看出,该法仅从包装设计的角度的过度包装进行规制,对于可能产生过度包装的其他生产环节并没有专门规定,因此,该法对于过度包装这一事项并没有作出非常细致全面的规定,虽然从源头上对过度包装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但是,从另一方面,也为某些投机者制造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使过度包装在商品市场上依然存在。

限制过度包装条例(暂行)

限制过度包装条例(暂行)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伍九文学,好看的小说排行榜!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正当权益,倡导合理消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商品,设计、制造、使用商品包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禁止生产、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禁止设计、制造和使用过度包装。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过度包装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等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倡导合理消费。

第六条国家鼓励商品包装减量化,降低包装成本,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可循环、可再生、可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

第七条国家对过度包装问题突出的商品实施重点监管。

重点监管的商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限制过度包装的符合性要求第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监管商品的具体包装要求,及时制修订相应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制过度包装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商品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在满足正常包装功能需求的前提下,与内装商品的质量、规格、价值相适应。

第十条商品包装应当采用单一或便于分离且适合商品特性和品质的材质。

第十一条商品包装应当合理简化结构,不得采用繁琐形式或复杂结构。

商品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55%;除初始包装外,商品包装层数不得多于3层。

第十二条商品包装成本在控制直接成本的同时,应当一并考虑包装回收再利用和废弃物处理对环境的影响及产生的相关成本。

除初始包装成本之外,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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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伍九文学,好看的小说排行榜!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正当权益,倡导合理消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商品,设计、制造、使用商品包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禁止生产、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禁止设计、制造和使用过度包装。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过度包装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等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倡导合理消费。


第六条国家鼓励商品包装减量化,降低包装成本,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可循环、可再生、可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

第七条国家对过度包装问题突出的商品实施重点监管。

重点监管的商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限制过度包装的符合性要求
第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监管商品的具体包装要求,及时制修订相应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制过度包装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商品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在满足正常包装功能需求的前提下,与内装商品的质量、规格、价值相适应。

第十条商品包装应当采用单一或便于分离且适合商品特性和品质的材质。

第十一条商品包装应当合理简化结构,不得采用繁琐形式或复杂结构。

商品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55%;除初始包装外,商品包
装层数不得多于3层。

第十二条商品包装成本在控制直接成本的同时,应当一并考虑包装回收再利用和废弃物处理对环境的影响及产生的相关成本。

除初始包装成本之外,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

第十三条初始包装应当符合商品本身特性,与其外包装及商品易于分离,且保持合理空隙。

第三章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义务
第十四条商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商品符合限制过度包装要求负责,并将限制过度包装的要求列入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商品生产者不得生产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商品。

第十六条商品生产者不得使用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商品包装。

第十七条商品生产者设计、制造商品包装或委托他人设计、制造商品包装的,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

第十八条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整的商品包装信息档案,对商品包装的设计、制造、使用实行全过程记录。

商品包装信息档案的内容应当完整、真实,应当对采用的材质、结构予以说明;同时附有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计算得出的包装成本及销售价格等信息。

第十九条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商品符合限制过度包装要求负责。

第二十条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商品销售者进货时,应当索取、查看商品包装信息档案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商品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改变原有商品包装的,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商品包装实行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便于公众知悉。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过度包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场所、销售地点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商品包装信息档案、销售者的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等;
(四)对有证据认定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商品包装,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包装的原辅材料、生产工具等,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不便于与商品分离的商品包装,可以将商品一并查封、扣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对于列入重点监管商品目录且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制度管理的商品,在申请许可或者认证以及审查批准时,应当提交或查验商品包装是否符合限制过度包装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条件。

第五章过度包装的判定
第二十八条商品生产者应当在商品出厂前对商品包装是否符合本条例及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九条商品生产者可以在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载体上,以清晰、醒目、易懂的标识形式明示商品符合限制过度包装的要求。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需要对包装空隙率是否符合要求检验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实施。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对商品包装进行检查、检验,取样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以不破坏商品的初始包装为原则;
(二)不得改变商品本身属性,不得破坏商品本身质量;
(三)在同类商品、同一版式的商品中抽取,取样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四)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商品销售场所的待销商品中随机抽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及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判定商品包装是否符合限制过度包装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商品生产者对检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上级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部门在五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事监督检查需要对包装成本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判定的,有权要求商品生产者提供商品包装成本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对于不予配合的商品生产者,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直接进行判定。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事监督检查需要对包装层数进行判定的,可以根据检查取证情况,直接进行判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商品生产者生产、销售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包装层数不符合本条例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二)包装空隙率不符合本条例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商品生产者生产、销售的商品,包装成本
不符合本条例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商品销售者销售不符合本条例及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商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商品生产者提供虚假商品包装信息档案或者明示标识的,应当依法追究商品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利用包装材质、结构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商品销售者、服务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擅自改变原有商品包装,致其不符合本条例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第四十一条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中用语定义如下:
商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

过度包装:不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超出正常包装功能的商品包装。

商品包装:以包装商品为主要目的,并与内装商品一并销售给消费者的包装。

初始包装: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包装。

包装层数:能够完全包裹产品的包装的层数。

包装空隙率:商品包装内不必要的(除商品及初始包装外的)空间体积与商品包装体积的比率;对捆绑销售的商品,未在标识中明示的部分的体积,计为不必要的空间体积。

商品生产者:国产商品的加工、制作者;进口商品的代理商视为商品生产者。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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