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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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条例

快递条例

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和规范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快递和快件含义】本条例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以下统称快件)按照封装上的名址快速递送给特定单位或者个人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服务基本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快件安全保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快递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第六条【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快递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快递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保机制共建】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行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八条【行业协会职责】有关快递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促进企业诚信、安全经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九条【快递许可】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2.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交寄、收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实名收寄管理制度。

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一致;予以收寄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验视标识。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22.03.03•【文号】国邮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邮发〔20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各快递企业总部:为规范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化建设,推进邮件快件包装减量化、标准化和循环化,根据《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国家邮政局制定了《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邮政局2022年3月3日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化建设,推进邮件快件包装减量化、标准化和循环化,根据《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制修订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寄递企业总部企业,向国家邮政局备案本企业的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

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管理机构和省内经营的寄递企业,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要求报送备案。

第五条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寄递企业、行业组织、社会环保组织、科研院所等专家,组建邮政业生态环保专家组,为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审查提供专业支持。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交寄、收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实名收寄管理制度。

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一致;予以收寄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验视标识。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

邮政快递市场调查范文

邮政快递市场调查范文

邮政快递市场调查范文激荡四十年·快递业邮政开途快递先,民营潮涌更超前。

外资准入风云起,优胜雄出强者关。

【环球网记者徐娜】40年春风化雨,40年跨越腾飞。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百废待兴,寻求加快经济发展路径成为当时一代人的努力目标。

快递业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稳步发展,市场潜力巨大。

40年前,书信、报纸等函件快递为主到现在形形色色的各种物品的邮寄,与时俱进的中国经济发展更使得快递业在中国大地风起云涌,快递业的年增长率远高于同年GDP的增长率。

图为1981年,时年61岁的邮递员艾鑫在送报路上。

图片:视觉中国邮政开途快递先:中国邮政开 ___快递业先河国际快递业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中国第一家快递企业成立于1979年。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同时不断改善的交通状况及信息管理技术的提高,中国快递业应运而生。

中国邮政先后于1980年、1984年开办了国际、国内特快专递业务,开 ___快递业之先河。

1980年中国邮政开办全球邮政特快专递业务(EMS),随后国际快递巨头也纷纷通过合资、委托代理等方式进入中国市场。

1986年颁布的《邮政法》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 ___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邮政企业已经无法满足外贸行业对报关材料、样品等快递传递的需求,民营快递企业因此迅速崛起。

1978年至1988年,世界快递巨头“Fedex、UPS、DHL、TNT、OCS公司”。

先后与中国对外运输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国际快递公司业务正式进入中国市场。

顺丰速运是一家民营区域性快递企业,于1993年3月在广东顺德成立,主要经营国际、国内快递业务及报关﹑报检等业务。

图片:视觉中国民营潮涌更超前:民营快递企业风起云涌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中国邮政EMS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业务量收年均增幅分别达到90%和86%,业务覆盖面扩大到国内近2000个县(市)和全球220个国家及地区,统一的特服专号、邮件跟踪查询网、专业机构相继建立,中国邮政EMS业务蓬勃发展,成为中国邮政的重要业务之一。

国家邮政局关于深入推进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家邮政局关于深入推进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家邮政局关于深入推进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22.05.11•【文号】国邮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深入推进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国邮发〔202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部署要求,推进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把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放在邮政业改革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加快完善法治制度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推进行业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邮政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人民邮政为人民的初心使命;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制约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探索与新时代邮政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和路径;坚持统筹推进,强化邮政管理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的整体推动、协同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底,邮政管理部门行政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部门职能进一步转变,行业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更加健全,行业治理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促进邮政业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2020-01-02实施:2020-02-15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发布日期2020-01-02实施日期2020-02-15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正文第一条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交寄、收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实名收寄管理制度。

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一致;予以收寄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验视标识。

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

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

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快递包装绿色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邮件快件包装绿色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快递暂行条例》《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邮件快件绿色包装坚持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的工作目标,加强与上下游协同,逐步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第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制度,明确包装管理机构和人员,在包装采购管理、封装操作规范、包装用量统计、宣传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奖惩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使用合标、操作规范,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总部应当履行绿色包装工作统一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本品牌、本网络绿色包装工作要求的落实。

各品牌企业在各省(区、市)的区域总部负责本省(区、市)内本品牌、本网络的绿色包装工作要求的落实。

第四条寄递企业应当逐步建立绿色采购供应体系,采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包装产品,采购使用包装产品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达标检测报告。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五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

在不影响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的前提下,逐步选择低克重高强度的包装材料,设计和使用规格统一的包装。

第六条寄递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针对不同种类的内件细化封装操作要领,落实绿色包装要求,避免胶带缠绕过多、填充物使用过多、快递封装用品使用过多等过度包装现象。

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总部制修订的本企业包装操作规范,在实施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省内经营的寄递企业、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在各地的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制修订的包装操作规范应当同样向所在地省(区、市)邮政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鼓励寄递企业向社会公开本企业包装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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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加强邮件快件包装管理,保证邮件快件包装质量,规范邮件快件包装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寄递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邮政局起草形成了《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7月31日前,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国家邮政局:1.登陆国家邮政局网站(网址:略),进入首页右上方“互动”,点击“意见征集”,选择“国家邮政局关于对《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uanjingbaohu@,邮件主题请注明“《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环境保护处,邮编100868;请在信封注明“《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附件: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件快件包装管理,保证邮件快件包装质量,规范邮件快件包装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寄递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邮件快件包装的选用、包装操作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件快件包装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邮件快件包装,是指为方便其储存运输,保护邮件快件寄递安全,采用的封装用品、填充物和辅助物等物品的总称,也指按照一定的技术方法进行的包装操作活动。

邮件快件包装的具体目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五条邮件快件包装应当坚持适用、安全、环保原则,符合寄递生产作业和保障安全的要求,节约使用资源,杜绝过度包装,避免浪费和污染环境。

第六条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包装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邮件快件过度包装、使用有毒有害包装材料、非法处置邮件快件包装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电子运单经营寄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电子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邮件快件包装实行统一管理,依法承担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包装管理制度;(二)明确包装管理部门和人员,落实包装管理责任;(三)采购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四)组织制定统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操作标准或规范,纳入从业人员岗前和在岗培训;(五)开展邮件快件包装内部检查,加强内部考核和奖惩;(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加大科技和资金投入,不断提升生产作业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推进包装标准化和减量化。

第十条鼓励寄递企业与制造业、农业、电子商务等行业加强协同,推进一体化包装和简约包装,共同落实有关包装要求。

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建立邮件快件包装实验室,开展邮件快件包装研发,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和技术。

鼓励寄递企业与包装生产企业、科研院校等协作,加强产学研衔接,促进邮件快件包装产品、技术、模式创新和应用。

第十二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寄递企业执行包装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推动寄递企业落实邮件快件包装主体责任,引导寄递企业开展规范化建设,促进邮件快件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

第二章包装选用第十三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实施邮件快件包装统一采购制度,采购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产品。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邮件快件包装供应商名录,推进实施绿色采购。

鼓励寄递企业采购使用通过绿色认证的包装产品。

第十四条寄递企业采购时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以证明其包装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定资质和条件。

第十五条邮件快件包装应当具备保护寄递物品的功能,方便封装、运输和拆解。

鼓励企业通过信息化技术与包装相结合等措施,提升包装智能化和实用性。

第十六条在满足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选择低克重高强度的包装材料。

第十七条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

寄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和回收情况。

国家鼓励和引导寄递企业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十八条邮件快件封套、包装箱、塑料包装袋、胶带中的铅、汞、镉、铬总量以及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中的苯类溶剂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禁止使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填充材料。

第十九条鼓励寄递企业使用可循环包装产品,推进使用循环包装信息系统和回收装备,完善运行模式,提升循环使用效率。

鼓励寄递企业之间、寄递企业与第三方机构等按照共建共享、互利共赢的原则建立可循环包装共享平台,健全共享机制,逐步扩大可循环包装应用范围。

第二十条寄递企业应当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运单,电子运单设计和使用应当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和最大综合内尺寸,选用相适应的包装箱。

第二十二条寄递企业使用胶带包装的,在确保寄递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宽度较小的胶带。

禁止在已有粘合功能的封套、包装袋上使用胶带。

第二十三条寄递企业应当优化邮件快件包装,减少使用填充物。

第二十四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使用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保护寄递物品安全的功能,对其使用的包装不符合要求的,寄递企业应当建议用户更换或者经用户同意后代为更换,用户拒绝配合的,寄递企业依法对快件不予收寄。

协议用户提供邮件快件包装的,寄递企业应当向其书面告知,所提供的封装用品和胶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章包装操作第二十五条寄递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修订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并在实施之日起20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总部制修订的本企业包装操作规范,在实施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邮政局备案。

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管理机构和省内经营的寄递企业,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要求报送备案。

第二十六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实施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加强从业人员邮件快件封装操作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邮件快件包装操作。

对未做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环保、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包装方式,确保寄递物品安全,避免过度包装和随意包装。

第二十八条在满足寄递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防止包装层数过多、空隙率过大。

邮件快件包装空隙率原则上不超过20%,尽量减少填充物使用。

同一包装内有多件物品时,应当按照重不压轻、大不压小的原则进行包装,并标注方向。

第二十九条寄递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过度包装行为:(一)违反有关规定过多缠绕胶带;(二)添加不必要的复合包装而致包装层数过多;(三)过多使用填充物明显造成浪费;(四)包装空隙率超过20%;(五)其他构成过度包装的行为。

第三十条寄递企业应当规范操作,文明作业,避免抛扔、踩踏、邮件快件着地等违规行为,防止造成机械损伤和其他原因造成的污损。

邮件快件包装发生破损时,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范封装要求及时修补包装做好寄递物品防护。

第三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当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加强对回收利用包装物的管理,确保包装物安全使用。

鼓励寄递企业在营业网点以及社区、乡镇、学校、机关、写字楼等公共场所设置邮件快件包装回收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推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邮件快件包装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要求寄递企业报送有关工作信息和数据。

寄递企业报送的信息和数据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建立实施邮件快件包装产品编码管理制度,推动邮件快件包装溯源管理。

第三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对邮件快件包装实行监制制度,具体监制目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十五条邮件快件包装实行产品绿色认证,逐步健全行业绿色认证体系。

第三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组织开展邮件快件包装质量抽检。

对不合格的邮件快件包装产品,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建立实施督察制度,推进寄递企业落实邮件快件包装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寄递企业建立健全和执行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制度、落实封装操作规范、开展教育培训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一)进入寄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办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按要求随机抽取邮件快件检查包装使用情况。

对疑似质量不达标、重金属和特定物质超标等邮件快件包装,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第三十九条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寄递企业应当协助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寄递企业邮件快件包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估。

对开展评价评估过程中获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等信息,第三方机构不得泄露和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将严重违反邮件快件包装有关规定的企业或者个人纳入“黑名单”,完善惩戒和救济措施,强化信用约束。

第四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共建共治协同机制,完善邮件快件包装治理体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商标、字号或者电子运单所属企业未履行邮件快件包装统一管理责任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建立或者未实施邮件快件包装统一采购制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封套、包装箱、塑料包装袋、胶带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作为填充材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有毒物质和特定物质超标包装产品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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