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股权之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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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股权之争再起波澜

云南白药股权之争再起波澜

云南白药股权之争再起波澜作者:本刊综合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07期陈发树起诉云南红塔集团索要云南白药股权一案从2011年11月底立案以来,一直广受关注,该案近日终于有了结果,云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方陈发树被判败诉。

2013年2月4日,陈发树一方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将继续上诉,要求云南红塔集团赔偿其11.6亿元的损失,并由财政部来审批股份转让事项。

陈发树诉云南红塔集团的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至今已历时3年,被业内称为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最大的股权纠纷案”。

要求财政部介入不久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刚刚对此次股权之争进行了一审判决。

其中,判决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9月10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但驳回原告陈发树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案件受理费由陈发树负担。

陈发树要求,维持原判决第一项,即“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9月10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改判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全面履行其与原告2009年9月10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就本案股份转让事项报送至财政部审批。

同时,陈发树要求,改判确认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因违约给原告已经造成的和可能继续造成的损失,判令其将违约所得的股息1184.65万元及其利息和转增股份1974.42万股赔偿给原告,并且赔偿截至争议股份过户时原告因此继续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针对争议股份(含已转增股份)继续发生的利润分配、派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权益损失,以及争议股份过户时可能发生的贬值价差损失(截至2011年12月8日,总损失以当时每股58.45元计,共计11.66亿元);此外,还要求改判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696.85万元。

纠纷缘起中烟总公司批复早在2009年1月4日,中国烟草总公司作出《关于云南红塔集团转让持有的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批复》。

法学专家激辩云南白药股权案

法学专家激辩云南白药股权案

法学专家激辩云南白药股权案作者:王健来源:《民主与法制》2015年第09期2015年3月7日,春暖乍寒,京北一隅。

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研讨论证会在燕山大酒店如期举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保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建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永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钱明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张广兴等悉数到场,研讨会几乎囊括了国内民商法学界所有的大腕,规格之高,前所未有。

从6年前案发时至今日,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已经经过云南省高院和最高法院两级法院审判、法学专家至少4次研讨论证,但是关于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云南红塔集团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等合同法与公司法的司法适用仍然引发了学者的激辩。

有效股权转让合同VS不生效股权转让合同对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最早下结论的是云南省高级法院。

在一审的判决中,云南高院认定,2009年1月4日,中烟总公司作出《关于云南红塔集团转让持有的云南白药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批复》,根据该批复的精神,经过法定的公告等程序,经充分协商,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根据协议第30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约定,故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

然而,这个在一审和二审中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均不存在争议的问题在二审的判决中出现了变化。

最高法院认为应当考虑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这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予以变更。

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故为不生效合同。

云南白药案例分析报告

云南白药案例分析报告

大学南方学院案例分析——白药企业的现状及未来5年的发展目标摘要:白药企业的现状及未来5年的发展目标分析:一方面,白药企业的发展已在相关多元化方面有所突破,但需要面对机遇与挑战。

另一方面,白药主导产品的国际市场需要进一步开拓,却面临着中药国际化营销的问题。

目录一、背景二、案例分析2.1 是否需要考虑有无事实非相关多元化的必要?2.2 利弊如何?2.3 主导产品的国际市场如何进一步开拓?2.4 中药国际化营销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一、背景1、企业背景白药企业集团股份原名白药实业股份,是1993年由成立于1971年6月的白药厂进行整体改制而成立的。

1996年10月,经过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要更名为白药集团股份。

白药集团股份是生产中药为主的国家二级企业。

1995你那被国家授予“中华老字号”企业。

1997年经外贸部批准,获得企业经营进出口权。

2、产品介绍白药企业集团股份的主导产品是白药系列和田七系列。

其中,包括白药胶囊剂、白药酊剂、白药硬膏剂、白药气雾剂、白药创口贴等等。

该产品在国市场中具有较为明显的市场优势和产品优势,目前尚无较为强劲的竞争对手。

新产品主要是白药创口贴、白药牙膏。

这些新产品是在公司经过改革后,面向国市场和国外市场增设而成的。

在相同的竞争下,公司更注重营销产品产品本身的功效。

3、营销改革创新的1999年,是白药企业发展的分水岭。

首先,在观念上,白药企业集团股份的领导班子产生重大突破,确定走跨越发展式的道路。

在正确的管理与领导下,白药企业集团股份的经济突飞猛进,经营业绩不断攀升,在国中药领域中占据不可或缺的地位。

其次,在行动上,白药企业集团股份改革创新。

在新世纪,白药企业集团股份捉住机遇,迎接挑战,从战略、人才、营销、生产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突破。

从战略方面上看,该公司实行“五统一”的战略方针(统一生产计划;统一商标为“云丰牌”;同一批准字号;统一质量管理;统一销售管理),使白药企业集团股份成为白药的唯一合法生产企业,把工作的重点注意到产品开发和市场服务上。

云南白药股权之争三年未决 陈发树进退维谷

云南白药股权之争三年未决 陈发树进退维谷

云南白药股权之争三年未决陈发树进退维谷内容摘要:陈发树诉云南红塔集团的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被业内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际最大的股权纠纷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表示:“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本质效果是,占云南白药总股份12.32%的6581.93万股,终究是姓‘国’还是姓‘民’,这个效果的答案也决议着云南白药第二大股东...陈发树诉云南红塔集团的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被业内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际最大的股权纠纷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表示:“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本质效果是,占云南白药总股份12.32%的6581.93万股,终究是姓‘国’还是姓‘民’,这个效果的答案也决议着云南白药第二大股东是谁。

二股东的位置最终花落谁家虽暂不影响公司以后业绩,但必将对公司的久远开展和战略规划发生严重影响。

”红塔集团与资本大鳄、新华都集团董事长陈发树于2009年9月10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前者将其持有的全部云南白药国有股份转让给陈发树。

陈发树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逾22亿元后,相关股权交割转让协议却不时处于等候报请同意形状。

在屡次行动敦促有效的状况下,两年后陈发树向云南红塔集团出具《办理股份过户注销敦促函》,要求云南红塔集团自接函之日起10个任务日内将转让协议项下股份办理过户注销至被告名下。

重复敦促有效的状况下,2011年12月8日陈发树向云南省初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正式起诉云南红塔集团。

就在此时,可谓是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中国烟草总公司竟给出批复,以“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为由,拒绝了此次股份转让买卖。

云南红塔代理律师楮建民以为,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的同意赞同方能实施,现中烟公司并不赞同转让,故双方合约已解除。

而陈发树的代理律师则直指红塔集团偷换概念,混杂“有权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概念。

实践有权审批本案所触及股权转让的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是财政部,并不是中烟总公司。

2012年,陈发树授权其代理律师正式向国度烟草专卖局提出行政复议。

驳回陈发树再审申请,梦碎云南白药损失数十亿

驳回陈发树再审申请,梦碎云南白药损失数十亿

驳回陈发树再审申请,梦碎云南白药损失数十亿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8日公布了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再审裁定书》,其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外,已用尽法律救济途径。

2015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民申字第1号《再审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陈发树与红塔集团就云南白药股权转让纠纷不服最高院(2013)民二终字第42号终审判决所的再审申请。

尽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陈发树还可就该再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但就最高院此前的二审判决和本次裁定内容看,最高检接受陈发树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他基本已用尽了一切可能的合法救济途径。

最高院判决显示,2009年9月10日,红塔集团与陈发树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红塔集团将其持有的占云南白药集团总股本12.32%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陈发树,对价为每股33.543元,总价款2207596050.22元,在转让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该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红塔集团在转让协议生效并收到全部价款后,应当及时办理所有与本次目标股份转让有关的报批、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陈发树应当配合红塔集团的上述工作。

该协议第三十条约定,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

法院认为,在《股权转让协议》依法属于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在未获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该合同不生效。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判决红塔集团向陈发树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根据媒体报道,当年为陈发树操作收购云南白药股权项目的唐骏曾不无骄傲地说,“整个收购过程,我们只跟红塔方面见了一面,我花了十分钟时间读了一下股权转让协议,觉得没有问题,就让陈总签字了。

”而正是唐骏只花十分钟读完的这份《股份转让协议》让陈发树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云南白药22亿股权之争的启示

云南白药22亿股权之争的启示

云南白药22亿股权之争的启示
据腾讯公开报到:2009年9月10日,云南红塔与福建首富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占云南白药总股本12.32%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陈发树,总交易金额超过22亿元,由陈发树在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全部支付给了云南红塔。

但这项转让协议同时约定:“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须报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在陈发树支付22亿元后,至今没有取得云南白药的股权(交易的股权今天的市值过40亿元),更不说分红。

目前陈发树已委托律师打官司,判决结果尚未生效,最终结果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作为律师,不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对结果不作任何评价,但从公开报到可以看得出,双方的争议点在于如何理解合同约定的“报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卖方云南红塔认为应报上级部门红塔烟草集团,买方认为应报财政部,这涉及到卖方是否履行合同,是否违约,是否需要赔偿的关键问题。

但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是报红塔烟草集团还是财政部,属合同约定不明确。

因此,本此事件的启示就是合同应尽量约定明确,合同是否约定明确,最好由专业人士在了解详细情况后草拟、审查、建议。

我在想,如果双方当时约定清楚,就可能没有今天的争议,买方就不会有今天的麻烦和损失。

在合同出现约定不清楚情况下,可以补充约定来弥补或者通过合同目的、法律规定、交易习惯来合理的解释合同。

新闻链接:/a/20130205/000678.htm?pgv_ref=aio2012&ptlang=2052
作者:刘海林律师
2013年2月5日。

关于云南白药混改下的控制权分析

关于云南白药混改下的控制权分析

关于云南白药混改下的控制权分析一、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国企混合所有制是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形式。

它不仅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还能弥补单一所有制经济的缺陷。

然而,在国企混合制改革的过程中,企业控制权转移、企业控制权的变更以及如何安排的问题备受关注。

本篇文章将以云南白药为研究案例,主要从案例背景、控制权变更情况、控制权变更后果、建议等四个方面,探究国企为何要进行混改,控制权是否变更、等核心问题,并基于分析给出合理的建议。

二、关键词混改、国有资本、民营资本、股权结构、控制权三、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及介绍在施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前,云南白药股份的控股股东云南白药控股的实际控制人是云南省国资委,作为实际控制人,云南省国资委拥有云南白药控股的全部股份,因此,对于云南白药的日常经营决策,拥有说一不二的地位[1]。

以下是云南白药混改时间线:1、在2016年7月,由于云南省国资委打算开展对云南白药控股的混改措施,通过了对云南白药股份进行了重大事项停牌的决定。

2、2016年11月15日,云南白药控股通过引进新股东实现混改的方案获得云南省国资委的同意。

3、2016年12月23日,云南省政府通过云南白药控股混改方案。

4、2016年12月28日,第一阶段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民营企业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都与云南省国资委及云南白药控股签署股权合作协议——协定新华都向云南白药控股增资253.7亿元,获取其50%的股权,并间接增持云南白药股份公司的股份。

此时的云南省国资委与新华都均占白药控股的50%股权,白药控股仍占云南白药股份41.52%的股份[2]。

5、2017年6月,第二阶段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民营企业江苏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鱼跃与云南省国资委及新华都缔结股权合作协议——协议江苏鱼跃增资56.36亿以此获得白药控股10%的股权,而新华都以及云南省国资委的股权则均下降至45%[2]。

陈发树与云南白药股权纠纷背后 国资转让如何规范?

陈发树与云南白药股权纠纷背后 国资转让如何规范?
S Z)的第 二大股 东 了 。 但 现在 ,陈发 树 和 他 的律 师 团 队 能 做的 ,只 有等 待 。 20 0 9年 9月 ,陈 发 树 与 云 南 白 药
其 间 按市 场 价 值 计算 ,陈发 树 拟 购 买 的 云南 白药 股 权 ,带 来 的 投资 浮 盈 约

事 ,于 5月 7日向北 京 市 第 一 中级 人
民营资本如何更好地参与 国有股权交易?
樊纲 : 为使 资源 得到 有效 的配 置 ,最小 化 国有 资产 是解 决 问题 的根本 途径 。民营企 业 追求 利益 ,国有企 业 也追 求利 益 。这是 两块 利益 间 的均 衡 问题 。现在 国 资委 的任务 是对 国有 资
产保值增值 ,而缺乏一个专门处置国有资产的结构。我们的国有资产现在越来越大 ,应该
这意 味 着 ,作 为 主 导这 一 交 易 的 中 国烟 草 总 公 司 ,完 全从 陈发 树 与 云 南 白 药股 权 纠 纷 的 事件 中脱 身 出来 ,陈 发树
告 不 了中 国烟草 总公 司 。 全 国工 商 联 副 主席 、中 国 民 ( ) 私
白药 1. % 股权 ( 22 3 尚需 国资监 管部 门 批
树 的 诉 讼 请 求 涉及 到 两 个 问题 ,一 方面 你 找 民事 ,这 是 行 政 做 出来 的 审 批 的结 果 ; 一方 面你 要行 政诉 讼 , 又不 管你 。 另 它 所 以投 诉无 门 。起诉 也 无门 。 陈发 树 能 做 的 只能 是 等待 云 南 省高 院对 股权 纠纷所 做 出的 最后 判决 。
刘 掌 : 论 国有 资产流 失 问题 ,就涉 及到 其保 值增 值 。资产 的价 值永 远 是一个 动态 的概 念 , 讨
受外部环境的重大技术变化等影响 ,资产价值每一秒都在发生变化。解决国有资产流失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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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 关于股权转让谁有审批权是双方分歧的关键所在 按照规定,红塔集团转让云南白药股权前后共需经过两轮审 批: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有权国资监管部门
然而陈发树当时对于这一点却没有足够重视,埋下隐患。
案例分析
原告陈发树方 财政部是该交易中的“有权国资监管机构”,中烟只是
云南红塔的母公司和出资人,无权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此次 股份转让的决定。
2.关于红塔集团方面到底有没有违约是双方争议的又一关键 所在
2009年9月10日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约定,红塔集团要及 时办理所有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报批及信息披露手续,如 本协议得不到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红塔集团 应及时通知陈发树。
案例分析
针对陈发树提出的中烟在2年多后才给出批复,存在拖延 问题。云南红塔给出的解释是,并没有故意拖延,因为现行 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审批的期限是多长,在没有规定的情况 下认为中烟违约没有依据。因此,云南红塔认为其没有违约。 这也是法院的判决依据。
案例结论与讨论
整个案件以法院判决陈发树败诉结束,但整个案件令我们 思考的地方还有很多。
1、企业家在签订协议时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避免落入合 同陷阱,同时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提高法商, 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最大程度降低经营风险。在这起 案件中,根据现行中国有关法规规定,在国资转让中,一 般都要获得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因此这一条当时并没有 引起陈发树的足够注意。而让陈发树万万没想到的是,就 是这一条款成为日后交易无法推进乃至今天诉讼的导火索。
案例分析
云南红塔方 烟草总公司310号文规定“向非烟草行业的转让,多种
经营2亿以上的,是逐级上报到中烟,由中烟报财政部审批。
该规定中的报财政部的审批是指逐级上报中都同意转让的 情况下才报财政部审批,但对逐级审批中的任何一级或中烟 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还要报财政部审批,310号文没有作 出规定。”
案例分析
2009年1月4日
案例经过
2009年9月
中国烟草总公司同意云南红 塔有偿转让其所持有的云南 白药无限售条件的流通国有 法人股份6581.3912万股。
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订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 其持有的占云南白药总股本 12.32%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陈 发树,总交易金额为22.08 亿元。
协议同时约定:“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须报相关有权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协议签订后, 陈发树在约定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转让款全部转入云南红塔 指定账户。
云南白药股权之争
陈发树败诉始末
第六组 小组成员:
案例背景
红塔集团与资本大鳄、新华都集团董事长陈发树于2009年 9月10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前者将其持有的全部云南白 药国有股份转让给陈发树。陈发树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逾22 亿元后,相关股权交割转让协议却一直处于等待报请批准状态。
案例背景
在多次口头催促无效的情况下,两年后陈发树向云南红 塔集团出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催促函》,要求云南红塔集 团自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转让协议项下股份办理过户 登记至原告名下。反复催促无效的情况下,2011年12月8日 陈发树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正式起 诉云南红塔集团。
此后,云南白药股价扶摇直上,至9月底已接近50元,在短短一年 后的2010年10月更是创下历史高点——74.69元。理论上,这笔交易 对当时的陈发树来说,22亿元仅一年时间即获得52亿元的浮盈。
这笔6581万股的股权在经过2010年7月的10股转增3股后,增加至 约8555.8万股。
但是,到2012年1月17日,中烟总公司在对云南白药股权转让正式 做出的批复意见中,却提出“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 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以上数据来自云南白药2010年年报
以上数据来自云南白药2012年年报
以上数据来自云南白药2014年年报
案例结论与讨论
2、国有企业方面,要注重事情办理过程中的实效性。在此 案中中国烟草中公司前后两次表态大相径庭,且两次批复竟 然相隔27个月。而正是这两年多的等待导致了案件的发生, 接下来又是两年多的诉讼时间,云南白药由最初2009年的每 股收益0.87元到2014年的每股收益2.41元,有近3倍的增长 率,这漫长的等待造成了陈发树巨额的损失。
2011年12月8日
案例经过
2012年1月17日
陈发树于向云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烟总公司作出《关于不同意 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 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事项的批复》
2009年9月10日,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 的全部云南白药国有股约6581万股(占总股本的12.32%)转让给陈发树, 每股转让价格约为33.54元,总价款为22.08亿元左右。
2014年7月23日
案例经过
2014年7月
Hale Waihona Puke 云南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2013)民二终字第42 号《民事判决书》
陈发树提起上诉
2014年7月
案例经过
最高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案例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云南省高院一审判决;判决云南红塔 集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发树返还22亿元 本金及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陈发树的其它 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分析
陈发树上述主张的依据是一份名为《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 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 (财建[2006]310号)提到:
“……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 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 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 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 局)报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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