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六大避险系统4——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煤矿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煤矿避难硐室建设标准1 适应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建造煤矿井下避难硐室(包括永久避难硐室及临时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检测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避灾硐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 2011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009年版《矿山救护规程》 2009年版《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3 分类3.1 分类及代号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根据其服务范围及使用年限,分为永久避难硐室和临时避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Y,临时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L。
3.2 避难人数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但应满足如下规定:永久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临时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3.3 硐室结构形式避难硐室形式,采用如下三种结构形式:(1)“一”字型:硐室两端分别连接不同的巷道,硐室有两个安全出口;(2)“凹”字型:硐室两端均连接同一条巷道,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m;(3)“口”字型:硐室仅一个安全出口,在巷道旁边构筑。
临时避难硐室一般采用第(3)种结构形式,也可采用上述三种形式之一;永久避难硐室不得采用第(3)种形式的结构。
图3-3-1 “—”型避难硐室图3-3-2 “凹”型避难硐室3.4 硐室型号表示避难硐室型号表示:硐室结构代号,永久缺省为1,临时缺省为3硐室设计防护时间,缺省为96,单位为小时(h)设计避难人数硐室类型:Y、永久避难硐室,L、临时避难硐室避难硐室型号表4 基本要求4.1 设计避难硐室设计,应当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
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精选)PPT文档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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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关键词: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编制依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修2010〕146号)3基本要求3.1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或移动式救生舱。
3.2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3.3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考虑不低于5%的富裕系数。
其中,采区避难硐室至少满足15人的避难需求。
3.4避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
3.5井下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避难硐室内外环境参数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证在无任何外部支持的情况下维持避难硐室内额定避险人员生存96h以上。
3.6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室设置情况。
矿井六大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西安科技大学 魏引尚 博士 教授
0 1 2 3 4 5
引言 监测监控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 供水施救系统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
6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7 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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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要求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安装 国发[2010]23号 [2010]23 监测监控系统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紧急避险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 供水施救系统 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 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
1.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
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 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 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 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 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 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 定应急预案等。 定应急预案等。 2.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 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 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 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 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 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 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 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煤矿井下避难硐室的施工建设标准

聚全氟板适用于矿用装饰,井下装修,井下候车室,巷道,测风站,变电所,泵房,火药库,避难硐室等的装修,聚全氟板是经国家煤安局认可认证的产品,已在全国各地矿山企业广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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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如下: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编制依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修2010〕146号)本文来自3基本要求3.1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或移动式救生舱。
3.2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3.3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考虑不低于5%的富裕系数。
其中,采区避难硐室至少满足15人的避难需求。
3.4避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
3.5井下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避难硐室内外环境参数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证在无任何外部支持的情况下维持避难硐室内额定避险人员生存96h以上。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资料

1.1监测监控系统monitoring and supervision system
由主机、传输接口、传输线缆、分站、传感器等设备及管理软件组成的系统,具有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和声光报警功能,用于监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通风机开停状态、地压等。
2.5通信线缆应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信线缆发生故障时,另外一条线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信终端的通信能力。
2.6通信线缆的敷设应符合GB16423-2006中6.5.2的相关规定。
2.7严禁利用大地作为井下通信线路的回路。
2.8终端设备应设置在便于使用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无淋水的位置。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
——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巷壁应不小于0.2m。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距顶板应不大于0.3m,二氧化氮传感器距底板应不高于1.6m。
3.4一氧化碳报警浓度不应高于30mg/m3,二氧化氮报警浓度不应高于5mg/m3。
3.5硫化氢和二氧化硫传感器的安装位置距底板应不高于1.6m,温度和烟雾传感器距顶板应不大于0.3m。
1.3传输接口transmission interface
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
1.4分站(读卡器)base station(card reader)
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传输接口的装置。
2.8主机和分站的备用电源应能保证连续工作2h以上。
2.9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主机。
煤矿避难硐室设计

欢迎共阅前言建立并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国家安全发展的需要,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关12、《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4、《吉林省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吉安监管煤监一字[2010]304号);5、《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文);6、《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文);7、《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8装9);101112);13);14);15′28″。
,距鹤(岗)—大(连)公路3km,并与矿区分段有公路相连接,交通十分便利。
该矿井为单独保留矿井,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t/a。
矿井开拓方式为斜井片盘式。
(一)工程地质条件井田内煤层顶、底板为细砂岩、粉砂岩及铝土质页岩,属于半坚硬—软弱岩组。
矿区构造复杂,经开采证实井巷稳定性较好。
矿井采煤方法为走向壁式采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该矿井工程地质条件属较简单型。
(二)水文地质条件矿区地处低山区,地形标高683—567m,当地最低侵蚀基准面标高558.7m水及滴水现象,现有采动范围内,岩石孔隙、裂隙、溶隙含水层补给条件极差,故本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矿井。
(三)环境地质条件根据《中国地震裂划图》和该区历史地震资料记载,矿区处于地震稳定区域,没有发生有级地震。
本区属地震少发地带。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环境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
(四)瓦斯、煤尘及煤层自燃倾向性2006年度矿井瓦斯鉴定结果,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9.75m3/t,瓦斯绝18功率率型煤车回采工作面采用走向壁式布置,工作面运输采用自滑槽运输:大巷装车,采用一吨矿车串车运输,由调度绞车牵引,运至片盘车场,通过暗主井提升至+430m水平,再由主井提升机提升至地面。
煤矿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煤矿避难硐室建设标准1 适应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建造煤矿井下避难硐室(包括永久避难硐室及临时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检测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避灾硐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 2011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009年版《矿山救护规程》 2009年版《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 3 分类3.1 分类及代号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根据其服务范围及使用年限~分为永久避难硐室和临时避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Y,临时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L。
3.2 避难人数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但应满足如下规定:永久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临时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3.3 硐室结构形式避难硐室形式~采用如下三种结构形式:,1, “一”字型:硐室两端分别连接不同的巷道~硐室有两个安全出口, ,2, “凹”字型:硐室两端均连接同一条巷道~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m,,3, “口”字型:硐室仅一个安全出口~在巷道旁边构筑。
1临时避难硐室一般采用第,3,种结构形式~也可采用上述三种形式之一,永久避难硐室不得采用第,3,种形式的结构。
逃生巷道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密闭门防护密闭门进口出口生存室过度室过度室逃生巷道图3-3-1 “—”型避难硐室生存室过度室过度室密闭门密闭门出口进口防护密闭门防护密闭门逃生巷道图3-3-2 “凹”型避难硐室生存室过度室密闭门防护密闭门逃生巷道图3-3-3 “口”型避难硐室 3.4 硐室型号表示避难硐室型号表示:DM / -硐室结构代号,永久缺省为1,临时缺省为3硐室设计防护时间,缺省为96,单位为小时(h)设计避难人数硐室类型:Y、永久避难硐室,L、临时避难硐室2避难硐室型号表类型标记人数结构形式永久避难硐室DMY 20~100 1:“一”字型,2:“凹”字型临时避难硐室 DML 10~40 1:“一”字型,2:“凹”字型,3:“口”字型4 基本要求4.1 设计避难硐室设计~应当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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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避难硐室内应设计承重挂钩,以方便设 备安装。
• 4.6 避难硐室外20米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物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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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2道隔离门 结构,以形成风障。隔离门不低于反向风 门的标准,高不小于1.5m,宽不小于0.8m。 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隔离门上应设置观 察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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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 室设置情况。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 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标识牌中 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位置和规格、种类, 井巷中应有避难硐室方位的明显标示,以 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避难硐室。
• 3.7 避难硐室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 作步骤说明,以指导遇险人员正确使用避 难设施,安全避险。
• 5.2 避难硐室应配备矿井灾变期间的空气供 给装置或设施,在额定防护时间内提供避 险人员人均供风量不低于0.3m3/min,氧气 浓度在18.5%~22.0%之间。避难硐室氧气 供给应以压风为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 设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 也可以大直径钻孔直通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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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避难硐室采用压缩空气供氧方式时,可 不考虑空气净化和调节;采用压缩氧供气 时,应具备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能力和 空气调节控制能力,对CO2的吸收(排除) 能力不低于每人0.5L/min,对CO的吸收 (排除)能力不低于400ppm/h,在额定防 护时间内,避难硐室环境参数应符合表1规 定。
2005 • 《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 • 《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
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的通知》(安监总煤装〔修2010〕146号)
• 4.10 避难硐室应根据不同岩性采用锚喷、 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 电、耐高温、耐腐蚀。
• 4.11 在井下通往避难硐室的入口处应有 “避难硐室”的反光显示标志,标志应符合 AQ1017-2005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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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功能及配置
• 5.1 避难硐室内部与外部巷道相比始终处于 不低于200Pa的正压状态,防止有毒有害气 体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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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设计要求 • 4.1 避难硐室净高不低于2m,长度、深度
根据同时避难最多人数以及避难硐室内配 置的各种装备来确定,每人应有不低于 0.5m2的面积。 • 4.2 避难硐室的形状宜采用半圆拱形,内部 顶板和墙壁的颜色为浅色,以减轻受困人 员的心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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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避难硐室应设置与外界相通的单向排气 管,室内一侧的管口靠近避难硐室底板。
• 4.8 隔离门墙体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m, 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5的 混凝土浇筑,并与岩体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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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压风、供水及信号传输管线在进入避难 硐室前应埋设于巷底或巷壁,或采取其他 措施保护,确保在灾变发生时不被破坏。 埋设或保护距离在避难硐室设计中明确, 但至少不得低于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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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 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 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整Hale Waihona Puke 课件• 3.3 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应满足所服务区 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 考虑不低于5%的富裕系数。其中,采区避 难硐室至少满足15人的避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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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避难硐室内应配备隔绝式自救器, 自救器使用时间不低于45min,配备 数量不低于额定人数的1.2倍。
• 5.5 避难硐室内应配备正压氧气呼吸器, 呼吸器使用时间不低于2h,数量2~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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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避难硐室应设置内外环境参数检测仪器, 至少应对避难硐室内的CO、CO2、O2、 CH4,避难硐室外的CO、O2、CH4、CO2、 温度等进行检测或监测。在避难硐室设置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终端,各种探头与矿井 监控系统联网运行。
• 3.4 避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 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 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 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 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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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井下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 给、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避难硐 室内外环境参数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 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证在无任何外部 支持的情况下维持避难硐室内额定避险人 员生存96h以上。
• 5.7 避难硐室应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 话,保证灾变期间通讯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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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避难硐室应配备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额定 人员生存所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食品不 少于2000kJ/人·天,饮用水不少于0.5L/ 人·天。避难硐室具备直通地面的大直径钻 孔时,可不配备。
• 5.9 避难硐室应采用一体式矿灯照明,并储 备逃生用一体式矿灯,数量不少于额定人 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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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本要求 • 3.1 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
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或 移动式救生舱。 • 3.2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 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 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 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 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 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 室或救生舱
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重庆煤炭研究院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庆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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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适用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
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 管理等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 改、扩建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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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编制依据 •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