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
广东省废水排放标准DB4426

Z 6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11678-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6—2001DB 4426-1989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2001—08—20发布2002—0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局DB44/26—2001目次前言………………………………………………………………………………………………Ц引言………………………………………………………………………………………………Ш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1)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4.3 其他规定 (2)5 监测 (2)5.1 采样点 (2)5.2 采样频率 (2)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5.4 排水量 (3)5.5 统计 (3)5.6 分析方法 (3)6 标准实施 (3)附录A(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表6 分析方法 (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GB/T 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采用年限制;——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有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OC)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发布日期:2008-11-19DB44ICS 13.060.30Z 6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11678-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D B44/26—2001DB 4426-1989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2001—08—20发布2002—01—01实施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44/26—2001目次前言……………………………………………………………………… ……………………… Ц引言…………………………………………………………………………………………… …Ш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1)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4.3 其他规定 (2)5 监测.................................................................................... (2)5.1 采样点.............................................................................. (2)5.2 采样频率 (2)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5.4 排水量 (3)5.5 统计 (3)5.6 分析方法 (3)6 标准实施........................................................................... (3)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表6 分析方法 (15)DB44/26—2001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891989-12-05发布1990-06-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宜和范围1.1 主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其他规定、标准的实施。
1.2 适宜和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2 引用标准GBJ48 医院水排放标准(试行)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BG491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BG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本标准根据地面水水质规划、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及经济技术条件等差别,将全省划分为五类控制区。
3.1 特殊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水体保护区,不得设置排污口。
其他水体保护区,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不得新建污染水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的排污口。
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和非工业设施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
3.2 一类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经济渔业水体保护区和海水浴场。
本控制区内,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设备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3 二类控制区,指附录1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
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4 三类控制区,指附录2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
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三级标准。
3.5 四类控制区,指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三类控制区以外的全省其他地区。
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四级标准。
3.6 各控制区当执行相应级别标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可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wenjian前言本标准de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e修订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GB/T1.1-2000de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采用年限制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标准de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de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本标准de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引言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de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4426-1989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74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de各种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等行业外de现有单位水污染物de排放管理建设项目de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de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de条款通过本标准de引用而成为本标准de条款几是注日期de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de修改单不包括勘误de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de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de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de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GB 8703辐射防护规定GB 12997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9采样样品de 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HZB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71个项目83种监测分析方法见表6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污水 wastewater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de 水de 总称3.23.3排水量 drainage volume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de 水de 排放量注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一切排污单位 all discharge units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de 一切排污单位其他排污单位 other discharge units 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de 一切排污单位技术内容3.43.544.1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4.1.1控制区划分根据GHZB 1和GB 3097,将全省水域海域划分为下列三类控制区abc 特殊控制区指根据 GHZB 1划分为区及GB3097划分为一类de 海域类de 水域和类水域中划定de 保护区游泳一类控制区指根据GHZB 1划分为类de 水域划定de 保护区游泳区除外以及GB3097划分为二类de 海域二类控制区指根据 GHZB 1划分为类de 水域和 GB3097划分为三类四类de 海域4.1.2标准分级4.1.2.1特殊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4.1.2.2排入一类控制区de 污水执行一级标准4.1.2.3排入二类控制区de 污水执行二级标准4.1.2.4各控制区内执行相应级别标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应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4.1.2.5排入建成运行de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de 污水执行三级标准4.1.2.6排入未设置或未运行de 二级污水处理厂de 城镇排水系统de 污水应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海域de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2.1 4.1.2.2 4.1.2.3和4.1.2.4de规定4.2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污染物分类4.2.14.2.1.1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de有害物质4.2.1.2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de有害物质4.2.2标准值4.2.2.1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时间,其水污染排放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执行下列规定:a)2002年1月1日前建设de项目,水污染物de排放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第一时段标准值,即同时执行表1表2表功规定de限值b)2002年1月1日起建设de项目水污染物de排放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第二时段标准值即同时执行表达式表面表达规定de限值4.2.2.2建设项目de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de批准日期为准划分4.3其他规定4.3.1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de污水且每种污水de排放限值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de排放限值按附录A计算4.3.2 4.3.3 4.3.4 5工业污水污染物de最高允许排放负荷按附录B计算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de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8703de要求监测5.1采样点5.1.1含第一类污染物de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de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5.1.2 5.1.3 5.2含第二类污染物de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采样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采样频率5.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率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de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5.2.2 5.2.3工业污水常规性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 8小时以内de每 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de每 4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 24小时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5.3样品采集和保存5.3.1 5.3.2 5.4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de规定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de规定排水量以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来控制,均以月均值计统计5.5企业de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分析方法5.6各项目分析方法见表 6,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暂采用表6注脚所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标准实施66.1 6.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本标准规定de各类控制区当执行相应级别de标准不能保证功能水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时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针对某项污染物提出制定严于本标准de排放限值或补充本标准未列de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de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若严于本标准则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de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6.3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总放射性总放射性除外序号污染物适用范围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其他排污单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总汞0.0050.05不得检出0.123烷基汞总镉一切排污单位一切排污单位4总铬一切排污单位1.55六价铬总砷一切排污单位0.56一切排污单位0.57总铅一切排污单位1.08总镍一切排污单位1.09苯并[a]芘总铍一切排污单位0.000030.0050.51011一切排污单位总银一切排污单位12总放射性13总放射性一切排污单位1.0 Bq/L 10 Bq/L 5.0一切排污单位烧碱行业水银电解法烧碱行业隔膜电解法烧碱行业离子交换膜电解法烧碱行业隔电解法聚氯乙烯工业14活性氯202.01516石棉50氯乙烯 2.0。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891989-12-05发布1990-06-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宜和范围1.1 主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其他规定、标准的实施。
1.2 适宜和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2 引用标准GBJ48 医院水排放标准(试行)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BG491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BG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本标准根据地面水水质规划、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及经济技术条件等差别,将全省划分为五类控制区。
3.1 特殊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水体保护区,不得设置排污口。
其他水体保护区,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不得新建污染水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的排污口。
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和非工业设施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
3.2 一类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经济渔业水体保护区和海水浴场。
本控制区内,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设备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3 二类控制区,指附录1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
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4 三类控制区,指附录2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
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三级标准。
3.5 四类控制区,指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三类控制区以外的全省其他地区。
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四级标准。
3.6 各控制区当执行相应级别标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可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
《广东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426-2001

。量放排的水的产生艺工于用接直中程过产生在 emulov eganiard 量水排 2.3 。称总的水的放排中动活活生与营经、产生在 retawetsaw 水污 1.3 。准标本于用适义定和语术列下 义定和语术 3 6表见法方析分测监种38目项个47 �行试�求要术技测监收验工竣施设护保境环目项设建 准标量质境环水表地 1 BZHG 定规术技理管和存保的品样样采 99921 BG 定规术技计设案方样采 79921 BG 定规护防射辐 3078 BG 准标质水水海 7903 BG 。准标本于用适本版新最其�件文用引的期日注不是凡。本版新最的件文些这用使可否是究研 方各的议协成达准标本据根励鼓�而然�准标本于用适不均版订修或�容内的误勘括包不�单改修的 有所后随其�件文用引的期日注是凡。款条的准标本为成而用引的准标本过通款条的中件文列下 件文用引性范规 2 。理管放排的后产投其及收验工竣、计设施设护保境 环目项设建、价评响影境环的目项设建、理管放排的物染污水位单有现的外业行等程工置处洋海水污 、业工器兵、用使剂进推天航、业工发开油石洋海、业工舶船、舶船除内境省东广于用适准标本 。求要种各的中准标行执定规时同�值限放排物染污水种 47 定规限年分准标本 围范 1
布发 施实 10 – 10 – 2002
局 督监术 技量质省东 广 局 护 保பைடு நூலகம் 环 省 东广
布发 02 – 80 –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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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限放排物染污水
止废 9891-6244 BD
1002—62 /44BD
准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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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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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污水排放标准

广东省污水排放标准污水排放标准是指对污水处理后的水质排放进行限制的标准,其目的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止污染物对水体造成危害。
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当地水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广东省污水排放标准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国家对于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区需要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以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广东省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污水排放标准,以保证水环境的良好状态。
其次,广东省污水排放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平衡。
在制定污水排放标准时,需要全面考虑当地的工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既要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又要保护水环境的健康。
同时,广东省污水排放标准需要注重技术创新和设施建设。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污水处理技术也在不断提高,各种先进的污水处理设施也应运而生。
广东省应当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推动污水处理技术的创新,提高污水处理效率,降低排放标准,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最后,广东省污水排放标准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制定了标准之后,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大对污水排放的监测和检测力度,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确保污水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保护水环境的良好状态。
综上所述,广东省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平衡,注重技术创新和设施建设,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广东省的水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26—2001 DB 4426-1989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Ц引言………………………………………………………………………Ш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1)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4.3 其他规定 (2)5 监测 (2)5.1 采样点 (2)5.2 采样频率 (2)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5.4 排水量 (3)5.5 统计 (3)5.6 分析方法 (3)6 标准实施 (3)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表6 分析方法 (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GB/T 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采用年限制;——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有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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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计量管理局1990—03—20发布1990—06—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控制区域分类和标准分级、水污染物和污水排放量标准值、其它规定、标准的实施。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境内一切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单位、个体生产经营者。
2 引用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J48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区域分类及标准分级
本标准按照自然环境特点、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的差别,将广州市全境各种功能水体及其保护区或汇水区域(含市政下水道)划分为特殊保护区和Ⅰ、Ⅱ、Ⅲ类排污控制区,分别规定相应的排污控制要求。
3·1特殊保护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含黄埔、员村、河南、鹤洞、石溪水厂吸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以内区域),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其他依法划定的禁止排放污水的区域。
本类区域内不得设置排污口或以其他方式排放污水。
3·2Ⅰ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二、第三级水源保护区、水源污染控制区,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市及市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一般经济渔业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游览区,广州市中心区和市桥镇镇区。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3·3Ⅱ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市区、花县、从化县、增城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Ⅰ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番禹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Ⅰ、Ⅲ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3·4Ⅲ类排污控制区系指:番禹县境内南湾洲和大虎岛以南与蕉窖涌和上横沥以东的区域。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三级排放标准。
4标准值
4·1本标准按污染物性质分为两类规定标准值。
4·1·1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环境和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物质。
含此类有害物质的污水,在车间(含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执行。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注:为试行标准,二级、三级标准区暂不考核。
4·1·2第二类污染物,指产生长远不良影响小于第一类的物质。
含此类有害物质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出口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和表3执行。
凡未列入表3的行业,均按表2执行。
列入表3的行业,除执行表3所列项目的规定外,其余项目、标准值仍需执行表2的规定。
4·2本标准规定的部分行业或产品的污水排放量限额按表3执行。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污染物类型
注:(1〕现有火电厂和粘胶纤维工业,二级、三级标准PH值放宽至9.5。
(2〕造纸制浆、苎麻粘胶工业色度暂不考核。
(3〕执行一级标准的现有企业中:选煤、钢铁企业SS均放宽至150mg/L。
(4) 第三产业氨氮暂不考核。
(5) 为排人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水域的污水控制指标,其他水域暂不考核。
表3 部分行业污染物浓度及排水量定额标准
80200200 80200200 100250 100250 25米3/吨纤维板25米3/吨纤维板
12
注:
(1)最高允许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生活排水及厂内锅炉、电站排水。
(2)印染污水排水定额按布幅宽36寸折算(不包括洗毛水、煮茧水)。
(3)执行二级、三级标准的污水处理厂,氨氮为参考指标。
5其他规定
5.1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和GB8703外,还需符合《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
5.2医院排放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需执行GBJ4s的规定。
5.3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污染物项目、行业或产品的污水排放量限额,相应按照DB44 26一89、GB8978的有关规定执行。
5.4排人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生化处理的污水,其水质控制指标,暂按GB8978的规定执行。
5.5排入多单位联合污水处理厂(站)进行处理的污水和直接用于农业灌溉的污水,其水质控制指标以及联合污水处理厂(站)的排放标准,按市环保部门批准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5.6禁止船舶在特殊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船舶在Ⅰ、Ⅱ、Ⅲ类排污控制区内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按GB3552执行。
6标准的实施
6·1本标准的实施由广州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
其中,排人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污水由市政主管部门协同市环境保护部门管理。
6.2在广州市境内凡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水环境功能区域,均应纳入本标准相应的级别进行管理。
6.3本标准的监测方法采用GB8978规定的分析方法际准和采样方法标准。
该国家标准尚未规定统一监测方法的项目,暂由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选定。
6·4污水排放口的例行监测按国家《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广州市环境保护部门
的补充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编制组起草。
本标准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