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的时间界限
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资料

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作者:王娣(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王德新(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生文章来源:《时代法学》第 2008-4期【内容提要】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既判力的效力范围是通过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主观范围和时间范围来共同加以界定的。
其中,对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我国学者尚缺乏深度的研究,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也较为混乱。
为此,有必要以既判力的“标准时”为视角,对生效终局判决的既判效力进行细致分析,对民法形成权的行使、预测性判决等领域中判决的既判效力的特殊性问题加以探讨,不断深化和丰富我国关于既判力理论的研究。
【关键词】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标准时既判效力形成权的行使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Abstract]In the theory of civil procedure , the boundary of res judicata includes its objective boundary , subjective boundary and time boundary. In respect of the time boundary of res judicata, the scholars in our country have not done much study and the courts could not always deal with it corectly. So, it is necessary to study the theory of res judicata deeply in the view of its time boundary.Some special problems in this field , such as the excution of editor's subrogation , predictable judgment , etc. , should be discussed under the view of the time boundary of res judicata. And this will enrich the theory of res judicata in our contry.[Key words]the time boundary of res judicata; the time of creterion; the effect of res judicata;the excution of editor's subrogation; the expanding of the time boundary of res judicata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既判力理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判决的效力’之巨观视野下,既判力虽仅为确定判决所产生之其中一种拘束力,然而却是最为重要之一种拘束力,向来为民诉法学之核心课题之一。
浅谈对既判力的认识

浅谈对既判力的认识摘要:对既判力的研究是司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课题,法律判决所具有的既判力具有何种效力,又如何发挥其作用,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论题。
本文对既判力从概念本质、范围以及再审中的既判力等角度做了简单的探究,希望能为既判力的研究贡献纤薄之力。
关键词:既判力;判决;诉讼标的中图分类号:df0一、既判力的概念及本质(一)既判力的概念既判力,即实质确定力或内部确定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等所产生的约束力。
民事判决作出以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得任意撤销或者变更,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或者在其他诉讼中提出与确定判决相反的主张;就法院方面而言,一个确定判决作出以后,后来的任何裁判都不得与该确定判决内容相抵触。
这种对于确定判决所赋予的拘束力,就称为既判力或者判决的实质上的确定力①。
(二)既判力的本质既判力的本质是指为什么判决应该具有一经确定即不再容许轻易改变的性质。
在德日民事诉讼法学界,有关既判力本质在德、日学术界存在较大的理论分歧。
关于既判力的主要学说:1.实体法说。
一些学者认为既判力本质在于确定判决具有创设实体法的效果。
法院的确定判决,如其判决内容所认定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与事实相符合,那么这种判决就具有证实既存权利之存在或不存在的效果。
这种判例具有创造权利的效力,使真正既存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使真正不存在的实体权利发生存在的结果。
2.诉讼法说。
诉讼法学说现在已经形成为德国及日本之通说。
这一学说是从国家审判权的判断统一的诉讼效果来说明既判力,②认为既判力与实体法律关系无关,即使法院确定判决所认定的实体权利状态与既存的真正实体权利状态不相符,但基于国家要求公权(审判权)判断的统一,这种误判内容的效力,也不能不维持。
所以,既判力的本质在于,后诉法院在法律上不能有效作出与确定判决不同的判断,后诉法院所受的这种诉讼法上的拘束力,谓之既判力。
3.双重性质说。
这种学说认为,因为法院的裁判是透过法律关系与诉讼过程形成的,因此既判力的本质应该从实体法和诉讼法两方面去理解。
论既判力的时间界限

判 力产生 时间 的根据 在于 以下两 点考 虑 : 先从 口头辩 论一 体性 清偿 ”“ 首 ,后来 的合 同中存在 的错 误”“ ,消灭 时效 已经完成 ” 等主 张
的角度 出发 , 论在 其终 结时就可 以作出一 体性 的判 断; 次 , 辩 其 从 就 会被 既判 力遮 断 ,这 种 效果 就被 称之 既判 力 的遮 断效 或排 除
人角度 而 言, 这种 新事 由是 当事人 无法 预测 的, 也是 当事 人“ 便
限定 必须 综合 考量 各种 因 素。 这 一个 问题 , 堂教 授从 根源 上 想 主 张但 无法 主张 ” 对 新 的事 实 。因此 , 如果 让前 诉 的既判 力在 后诉 列举 出 了考量 既判 力范 围 限定 的决 定性 因素 。如 : 1 当事 人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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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存 在或是 不存 在 ” 至 于标 准 时后 的事项 也 与既判 力 无关 。在标 ,
准 时后 出现 的新事 由并不 能成 为前 诉 的判事人 对 同一 纠 纷再度 提 出 争议 的 强制 性效 力 , 因此 , 要对其所 涵盖 的 范围进 行 限定 , 于这种 范 围的 需 对
既 判 力 时 间 界 限 强 制 性 效 力
树 ’ 问题 , 文从既 判力 的概 念和 范 围界定 出发 , 讨 了既判 力 的时 间界限 、 除权 、 消权 等相 关 问题 , 之 本 探 解 抵 并提 了相 关见 解。
关键 词
中 图分类 号 : 2 . D9 04 范 围/ 限 界
进行 争 议 。这种 事 实审 的 口头辩 论 终结 时 点就 被称 为既 判 力的 的遮 断 , 因在于 , 原 根述 前诉 的积 极 作用 , 由于 没有 法律上 的原
论既判力的时间界限

Legal Sys t em A n d Soci et yf叁型查塾金竺!堡!三望堕鎏茎麓凌懋篱霪论既判力的时间界限郭文娟摘要在既判力时间界限领域中的一个传统性课题是,如何看待“形成原因发生于标准时前,但于标准时后行使的形成树’之问题,本文从既判力的概念和范围界定出发,探讨了既判力的时间界限、解除权、抵消权等相关问题,并提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既判力时间界限强制性效力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05—02一、范围/界限既判力是一种禁止当事人对同一纠纷再度提出争议的强制性效力,因此,需要对其所涵盖的范围进行限定,对于这种范围的限定必须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对这一个问题,新堂教授从根源上列举出了考量既判力范围限定的决定性因素。
如:(1)当事人对于“有助于正当解决纠纷”之争点穷尽攻击防御的义务:(2)尽可能实现纠纷的终局性解决;(3)纠纷相对性解决所必须的充分条件:(4)既判力与实体法秩序的协调性;(5)调整既判力与既判力之外的争点效及诚信原则的守备范围,等等。
不过,对此问题,若从思考经济或确立可适用的具体性基准的角度来看,一般认为,既判力的界限在理论上可以分为时间界限、物的界限(也就是客观性界限)与人的界限(即主观界限)三类。
也有观点用“范围”一词代替“界限”这一称谓,那么这三种界限则分别表述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物的范围及人的范围。
二、时间界限依据《日本民事执行法》第35条第2款之规定,既判力于事实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时点产生效果。
将口头辩论终结时作为既判力产生时间的根据在于以下两点考虑:首先从口头辩论一体性的角度出发,辩论在其终结时就可以作出-f$性的判断;其次,从当事人的视角来看,至口头辩论终结时为止的所有事由应当是当事人能主张的事由,因此,对当事人而言,要禁止对这些事中再度进行争议。
这种事实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时点就被称为既判力的标准时或基准时。
这里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下:若判决只经过第一审就得以确定,则是第一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时点;若诉讼进入第二审(既控诉审),则是第二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时点;而第三审由于是法律审,因此,即便诉讼发展到第三审,仍然以第二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时点为准。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1、什么是既判力?一般性描述:是关于诉讼终结的诉讼理论,(前提)在法院的终局判决确定以后,不论该判决是否存在不当,(条件)在未被依法变更或撤销(通过审判监督或再审)以前,(表现)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到该判决的拘束,不得就该判决确定的内容进行讼争,不能形成与该判决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
既判力的拘束作用:消极作用: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提出与前诉有既判力的判断相反的主张;后诉法院也不得作出与前诉有既判力的判断相反的判断;积极作用:后诉法院的裁判必须以前诉法院判决的内容作为前提;关于既判力本质的两大对立学说:实体法说:最初由德国学者保罗等人提出,认为既判力的本质在于确定判决所具有的创设实体法的效果;确定判决具有创设效力,能使当事人之间真正既存的权利归于消灭,也能使当事人之间真正不存在的权利发生存在的结果;诉讼法说:为德、日两国通说,由德国学者罗森伯格等人所建立,认为既判力与实体法律关系无关,确定判决的既判力纯粹是诉讼法上的效力。
确定判决之所以对后诉法院具有拘束力,是基于国家审判权及其权威性判断统一和安定的需要,这是法院确定判决在诉讼法上产生的效力。
2、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什么是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前诉对后诉中哪些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有拘束力的问题;大陆法的理论:对终局判决中已经确定的诉讼标的有既判力;可能的分歧:对于诉讼标的界定不同,导致既判力认定不同;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识别诉讼标的是否同一的标准是,实体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的个数,有多少实体法律关系或多少个实体请求权就有多少个诉讼标的;(例:A诉B,要求返还C房屋;第一诉,诉B侵占,要求返还;第二诉,诉B租赁到期,要求返还)新诉讼标的理论:不同原因的事实仅产生同一效果时,多个原因事实不能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
3、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什么是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不仅对诉讼标的有拘束力,也对某些主体有拘束力;大陆法国家的理论:既判力只对提出诉讼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拘束力;对当事人以外的人没有既判力;4、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时间范围:已确定判决的既判力作用的时间界限;(又称既判力标准时)既判力标准时的效力:对于既判力标准时之前已存在的事实,当事人在后诉中不能加以主张;既判力标准时的确定:(大陆法国家)将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作为标准时;。
既判力的时间界限

二、既判力的发生
判决确定时,判决发生既判力。所谓判决确定 , 我国通常称作判决生效 , 指该判决在该诉讼中已没有被废弃或变更的可能 , 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要件而发生法律效力 , 具体如下 :
1 、可以上诉的判决 , 主要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第一审判决和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的判决 :
1 、诉讼依第一审判决而确定的 , 包括因撤回上诉而第一审判决获得确定在内 , 为第一审法庭审理终结时。
2 、在第二审经实体审理作出判决的 , 因第二审也是法律审 , 即使上诉因无理由被判决驳回 , 且不管在第二审实际上理结束时。但是 , 上诉因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超过期间由第二审法院以裁定驳回的 , 即使第二审法院实际上曾经进行了法庭审理 , 既判力基准时点仍然是第一审法庭审理终结时。
既判力的时间界限
一、既判力的基准时点
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是指在该时点,争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确定,并不是说于此时就产生既判力。在大陆法系认为,由于在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后 , 情形之变迁没有反映于判决内容的可能,所以 , 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应为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但是,在我国则有所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后 , 当事人有最后发言的权利 , 法院此时还可以进行调解。所以 , 在我国既判力的基准时点为法庭审理终结时。具体言之 , 在我国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 , 第二审既 是事实审 , 也是法律审 , 既判力的基准时点为 :
第 三,如果两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 ,须两方当事人都撤回判决才确定;如仅有一方当事人撤回的,判决不确定。既判力发生时间可参照前述第二项确定。 第四,上诉不符合程序要件,由法院以裁定驳回的,于该裁定生效时发生。
第五,当事人双方如果在上诉期间内都明确表示放弃上诉权的 ,应于放弃在后之时为判决确定时,发生既判力。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既判力理论详解_2023年学习资料
判决效力范围-一、判决效力的客观范围-诉讼标的-裁判标的-判决效力客观范围-[思考]请求权竞合时的既判力范 问题-《合同法》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 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无论当事人依据何种请求权主张权利,当-法院作出判决并 效后,当事人就不能援引其他法律规定为理由再次诉-讼。
判决效力范围-。判决效力扩张情形-承继人、标的物占有人-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确定判决的效 ,其利-与不利,及于当事人、在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承继人、以及作为当-事人或者其承继人的间接占有人而占有系争 的人。”-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确定判决对当事人、言词-辩论终结后当事人的承继人或为当事人或 其承继人之利益而占有-请求标的物者,有其效力。”-代位诉讼判决对于被代位人扩张
既判力的本质-·从实体法角度,判决为当事人实现权利确定规准。是当事人消除-争议,重构其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规 。-,从诉讼法角度,判决的既判力是程序保障的结果。-既判力的依据是讼争不应该无止境地拖下去,当事人已经享受 司法组织审理层次的保障,法官的判断会有差错,新的判决同样-会有差错,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如果第一次判决是在所 正规的-保障都已经做到的情况下作出的,就视为讼争已经得到一次性的-解决。
·既判力基准时间-三审-法律审-已经提出的事项-二审-法律审阶段-遮断效-血审-事实审阶段-应提出但未提出 项-事实与法律审-后诉-音:PwC
判决效力的范围-·遮断效的运用-证据规则:为法院生效判决判断过的事实,在后诉中无需当事人证明,法院可以直认定。-《证据规定》第9条第四项:“对于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证明”-遮断效的例外-1因辩论权 受保障而未能主张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2由于在诉讼当时不具有“可预料性”而未能主张的事实
既判力
• 既判力肇始于罗马法,其可以追溯至罗马 法的“一案不二讼”和“一事不再理”规 则。 • 从实质上分析,既判力是解决对于哪些人 就哪些事具有拘束力的问题,从作用的对 象、内容上看,此即既判力的作用范围问 题。 • 既判力的作用范围包括:客观范围 主观范围
•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关于既判力的代 表性定义为:“生效的民事判决所裁判的 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的强制 性的通用力。”
• 既判力的相对性和对世性 一、既判力的相对性 广义上的相对性体现在:范围受“三同 性”的限制;既判力原则上只约束诉讼当 事人;判决虽有既判力,但仍有间接反驳 的途径,即可以上诉、申诉、申请再审 狭义上的相对性为既判力在原则上仅对 当事人间产生作用的特性
何为当事人?(当事人的范围)
• 根据程序保障原则,诉讼由谁来进行,判 决就应对谁做出。一般情况下,诉讼当事 人就是判决当事人,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就 是判决当事人的范围。 • (英美法诉讼理论认为,一个人受到一个 他没有机会进行听审的判决的约束将导致 对正当程序原则的破坏,因此,只有当事 人才受判决的约束或者享有判决的利益)
维护确定判决既判力的根据
1、维护国家法律和法院判决的正当权威。 2、维护法律和程序的安定性。 3、实现正当程序保障下的自我责任。 4、维护人权。 5、提高诉讼效率或实现诉讼目的。
继承人以遗嘱形式上存有瑕疵为由请求宣告遗嘱无效而败诉后来可以遗嘱人立遗嘱时犯有精神病为由请求法院宣告遗嘱无效?3当事人相同请求必须是在相同当事人之间并以同一的资格提出否则即使两次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也不能援引既判力驳回第二次诉讼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的关系?学说上存有同一说区别说和交叉说
• 既判力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居重要地位 • “如果说诉权是关于诉讼的出发点的话, 那么,既判力可以说是关于诉讼终结点的 理论” ——日本学者 兼子一
关于既判力的七大实务要点
关于既判力的七大实务要点一、既判力实务要点之“一判定乾坤”咱来聊聊既判力的实务要点呀,这既判力在司法实践里可老重要了呢。
1. 既判力的范围界定从主体上来说呢,既判力一般约束诉讼的当事人。
比如说甲和乙打官司,法院判决了,这个判决对甲和乙就有既判力。
那要是丙和这个案子没啥关系,就不受这个判决的约束。
就像在一个合同纠纷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受判决约束的,但是合同之外的人可不受。
从客体上看呢,既判力是针对诉讼标的的。
比如说一个关于房屋所有权的案子,法院判定房子归甲所有,这个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判定就是有既判力的。
要是后面有人又因为这个房子所有权的事起诉,法院就会考虑之前的判决。
2. 既判力的时间界限既判力的基准时很关键哦。
一般是在法庭辩论终结时。
在这个时间之前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等做出判定,这个判定就有既判力。
比如说在一个侵权诉讼中,法庭辩论终结前双方提交的关于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损害程度等的证据,法院根据这些做出判决后,这个判决对这些事实就有既判力。
要是之后又发现新的证据,那就得看情况了,如果符合再审等条件才可能改变原判决,不然原判决的既判力还是存在的。
3. 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可是好伙伴呢。
一旦一个案子有了生效判决,就不能再就同样的事情、同样的当事人、同样的诉讼请求再起诉了。
这就像你不能在一家餐厅吃了一顿饭,付了钱,过几天又说要再付一次钱或者再吃一顿免费的一样。
比如说甲起诉乙归还借款,法院判决乙归还了,甲就不能再因为这个借款的事起诉乙了。
不过要是有新的情况,比如发现借款还有利息没算,那就得通过合适的程序,像再审或者另行起诉利息部分,而不是重新起诉借款本金。
4. 既判力对证据的影响有既判力的判决对证据的使用也有影响呢。
之前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在后面相关的案子里,如果没有足够的反证,就会被直接采纳。
就好比在一个系列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前面一个案子已经认定了某份合同的签订是合法有效的,在后面涉及这个合同的其他纠纷里,这个关于合同签订合法有效的事实就会被直接当作证据来用,对方要是想推翻,就得拿出很厉害的证据才行。
论既判力的时间界限
论既判力的时间界限作者:郭文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4期摘要在既判力时间界限领域中的一个传统性课题是,如何看待“形成原因发生于标准时前,但于标准时后行使的形成权”之问题,本文从既判力的概念和范围界定出发,探讨了既判力的时间界限、解除权、抵消权等相关问题,并提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既判力时间界限强制性效力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05-02一、范围/界限既判力是一种禁止当事人对同一纠纷再度提出争议的强制性效力,因此,需要对其所涵盖的范围进行限定,对于这种范围的限定必须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对这一个问题,新堂教授从根源上列举出了考量既判力范围限定的决定性因素。
如:(1)当事人对于“有助于正当解决纠纷”之争点穷尽攻击防御的义务;(2)尽可能实现纠纷的终局性解决;(3)纠纷相对性解决所必须的充分条件;(4)既判力与实体法秩序的协调性;(5)调整既判力与既判力之外的争点效及诚信原则的守备范围,等等。
不过,对此问题,若从思考经济或确立可适用的具体性基准的角度来看,一般认为,既判力的界限在理论上可以分为时间界限、物的界限(也就是客观性界限)与人的界限(即主观界限)三类。
也有观点用“范围”一词代替“界限”这一称谓,那么这三种界限则分别表述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物的范围及人的范围。
二、时间界限依据《日本民事执行法》第35条第2款之规定,既判力于事实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时点产生效果。
将口头辩论终结时作为既判力产生时间的根据在于以下两点考虑:首先从口头辩论一体性的角度出发,辩论在其终结时就可以作出一体性的判断;其次,从当事人的视角来看,至口头辩论终结时为止的所有事由应当是当事人能主张的事由,因此,对当事人而言,要禁止对这些事中再度进行争议。
这种事实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时点就被称为既判力的标准时或基准时。
这里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下:若判决只经过第一审就得以确定,则是第一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时点;若诉讼进入第二审(既控诉审),则是第二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时点;而第三审由于是法律审,因此,即便诉讼发展到第三审,仍然以第二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时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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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的时间界限
一、既判力的基准时点
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是指在该时点,争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确定,并不是说于此时就产生既判力。
在大陆法系认为,由于在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后, 情形之变迁没有反映于判决内容的可能,所以, 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应为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
但是,在我国则有所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后, 当事人有最后发言的权利, 法院此时还可以进行调解。
所以, 在我国既判力的基准时点为法庭审理终结时。
具体言之, 在我国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二审既是事实审, 也是法律审, 既判力的基准时点为:
1 、诉讼依第一审判决而确定的, 包括因撤回上诉而第一审判决获得确定在内, 为第一审法庭审理终结时。
2 、在第二审经实体审理作出判决的, 因第二审也是法律审, 即使上诉因无理由被判决驳回, 且不管在第二审实际上是否提出新的攻击防御方法, 都是第二审法庭审理结束时。
但是, 上诉因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超过期间由第二审法院以裁定驳回的, 即使第二审法院实际上曾经进行了法庭审理, 既判力基准时点仍然是第一审法庭审理终结时。
二、既判力的发生
判决确定时,判决发生既判力。
所谓判决确定, 我国通常称作判决生效, 指该判决在该诉讼中已没有被废弃或变更的可能, 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要件而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如下:
1 、可以上诉的判决, 主要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第一审判决和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的判决:
第一,当事人双方在上诉期间内均未提起上诉的, 于上诉届满时发生。
第二,一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他方当事人虽然提起上诉, 但是又撤回上诉的, 于撤回时判决对该方当事人而言已确定, 但对他方当事人仍须待上诉期间届满对未上诉一方当事人发生既判力; 若在上诉期间届满后才撤回的, 视同未上诉, 溯及于上诉期间届满时发生。
第三,如果两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须两方当事人都撤回判决才确定;如仅有一方当事人撤回的,判决不确定。
既判力发生时间可参照前述第二项确定。
第四,上诉不符合程序要件,由法院以裁定驳回的,于该裁定生效时发生。
第五,当事人双方如果在上诉期间内都明确表示放弃上诉权的,应于放弃在后之时为判决确定时,发生既判力。
2、依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由于它们是终局判决,因此判决宣告时即为既判力发生时。
3、某些依特定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判决一经作出就生效,故该类案件的判决宣告时就是既判力发生时。
4、某些具有既判力的非判决的裁判形式,如法院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等,于其生效时发生既判力。
三、既判力时间界限的扩张与既判力的消灭
(一)既判力时间界限的扩张
如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规定人事诉讼判决一俟确定,便上溯于判决作出时发生既判力。
此种情由盖因人事诉讼判决以确认人身关系为核心,确定判决作出时就体现了今后当事人间关系之意旨,若判决作出后至判决生效前,允可该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人身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实违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公益。
在我国,张离婚诉讼判决和解除收养关系诉讼判决的既判力之时间界限应发生扩张。
具体言之,该种判决一审后当事人未上诉的,待上诉期满后既判力上溯于判决作出之日发生;对此类判决当事人上诉的,二审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确定后上溯至一审判决作出时一审判决发生既判力,若二审部分维持原判的,该部分判决上溯至一审判决作出时产生既判力。
(二)既判力的消灭
判决的既判力产生后,即应维持,当事人也不得以合意排除,但若出现特定事由,则应消灭,效果视为自始不生。
1、确定的再审判决废弃或部分废弃原判决。
当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过再审审理,确定的再审判决废弃了原判决或部分判决,则该判决或部分判决的既判力消灭。
2、判决书灭失,且根据法院档案记录也难以认定原生效判决书实质内容的,原判决既判力消灭。
此种情况的出现,或使当事人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失去确定的依据,纠纷依然,或使前诉判决的既判力事由难以查明,因此应使既判力消灭,使当事人的纠纷能经由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