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既判力角度探析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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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公益诉讼的法律衔接

试析我国公益诉讼的法律衔接

试析我国公益诉讼的法律衔接论文摘要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深远意义,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关消费者侵害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长期争论,也昭示了立法机关对公益诉讼的一种立法倾向——即通过在实体法中规定具体条款来弥补程序法中的制度缺失。

由此及彼,可以想见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未来也必将在相关的实体法律中得到体现,有关诉讼主体资格、救济方式等等集中争议的问题也将会得到法律解答。

立法机关这一高屋建瓴、循序渐进的立法模式令人赞叹,但另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如何与实体法进行衔接才能达到体系化效果仍然是一个让人深思的问题。

本文即从这一立意出发,探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体法、部门法选择以及具体条款的设计,以期对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有所增益。

论文关键词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我国于2012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涉及多处修改,其中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让人眼前一亮,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我国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法律领域,其不仅标志着一种新的诉讼制度的建立,同时也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

但作为一项新制度,公益诉讼甫一面世便在学界引起了诸多争议,伴随着条文而起的关于诉讼主体资格、客体范围、救济方式等争论持久不息。

由于理论上长期无法达成一致,直接导致相关司法实践陷于停滞,公益诉讼制度遭遇寒流豍。

更甚者,自《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之前在全国各地一度蓬勃发展的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竟全然无踪,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不曾有任何公益诉讼案件见报。

人们不禁怀疑:公益诉讼到底是推动了法治的进步还是终结了公益诉讼?在2013年全国民事诉讼法年会上,与会的专家学者在分析相关数据资料后总结到:围绕公益诉讼制度的争议主要还是集中在诉讼主体资格等方面,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想要一步到位解决这些问题是不可能的,公益诉讼制度短期内仍无法达到立法目标,其发挥作用需要以相关司法实践与立法的完善作为基础豎。

从支持起诉走向公益诉讼——基于民事行政检察权的必然选择

从支持起诉走向公益诉讼——基于民事行政检察权的必然选择

从⽀持起诉⾛向公益诉讼——基于民事⾏政检察权的必然选择
从⽀持起诉⾛向公益诉讼——基于民事⾏政检察权的必然
选择
赵绘宇
【期刊名称】《西部(法制⽂学版)》
【年(卷),期】2010(000)005
【摘要】⽀持起诉被认为是我国民诉法明⽂规定的⼀项原则,检察机关依据这⼀原则作了"督促起诉"的探索.但是受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检察机关不享有当事⼈诉讼权利和义务,仅享有⽀持者地位等限制,⽀持起诉和督促起诉的实际功效倍受质疑.本⽂认为:由检察机关⾏使民事公益诉讼权,与刑事案件求刑权由⾃诉到公诉的发展趋势相符合;与世界思潮和历史思潮相⼀致;与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当前法律⾯临之危情对公益保护的要求相呼应;也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相契合.主张对民事公益的保护,应由⽀持起诉和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最终⾛向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总页数】12页(42-53)
【关键词】民事诉讼;⽀持起诉;督促起诉;公益诉讼
【作者】赵绘宇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区⼈民检察院
【正⽂语种】中⽂
【中图分类】D9
【相关⽂献】
1.从⽀持起诉⾛向公益诉讼——基于民事⾏政检察权的必然选择 [J], 赵绘宇
2.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扮演——从“⽀持起诉”、“督促起诉”迈向。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共通性——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共通性——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5卷第5期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Vol.25Nr.52019167 Doi:10DlE35/j娜snD00E-5E31娜.201812.007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吴如巧,雷嘉,郭成•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共通性一一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的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167-178000:10.1183^^/.01.1008-5831.£..2018.12X)07.Citation Format:WU Ruqiao,LEI Jia,GUO Cheng.On the commonality of environmental civit public interesi litioation and pavate interesi litio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g[J).Joumai of Chongqing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2019(5):167-178.Doi:10.11835/j.issn.1008-5831DxD018.12.007.678民事公—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的分析—吴如巧,雷嘉,郭成(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摘要:环境损害案件呈现出公益与1益相互交织的复合性特征,在此情形下同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1益诉讼将不可避免,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尤为必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1益诉讼在诉讼请求、事实认定、证据证明等方面存在共通性,这一共通性可在避免矛盾裁判、提升诉讼效率、实现攻防平衡等方面发挥重要程序功能。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各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着差异和相似之处,本篇文章将结合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从制度建设、制度发展及改革创新等角度展开讨论,以更好地理解并建构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况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和实施方式各不相同。

以美国为例,其公益诉讼主要依赖于私人检察官制度,而欧洲大陆则更多依赖公共检察官的参与。

这些国家在保护环境、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有着较为成熟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启示从比较法视野来看,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保障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国外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如重视政府、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现状我国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和程序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提起主体范围过窄、认定公共利益标准不明确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及挑战随着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关注度的提高,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不够以及审判资源有限等问题,使得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同时,由于司法制度的局限性,往往无法全面覆盖所有类型的公共利益侵害行为。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一)拓宽提起主体范围,提高公众参与度为提高公众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参与度,我们应拓宽提起主体范围,包括赋予更多非政府组织、个人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衔接

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衔接

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衔接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与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衔接公益诉讼是指社会团体、公民等为了维护社会共同利益而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的行为。

为了确保公益诉讼的顺利办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同时,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帮助确保诉讼活动的公正、公正和合法。

首先,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要求公益诉讼案件应由专门的机关或授权的社会团体提起,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为了保证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同时,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强调对诉讼程序的监督,确保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两者的衔接点在于,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要求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应符合司法机关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则通过对监督程序的规范,促使公益诉讼得到公正的审判。

其次,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要求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效益和法律依据。

这也是为了保证公益诉讼案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要求监督在检察机关、律师等相关法律职业人员的帮助下进行,同时强调对法律依据的审查。

因此,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衔接在于,在公益诉讼的办理过程中,需要确保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具备法律上的充分性和合理性。

再次,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要求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充分考虑诉讼费用、法定办案期限等因素。

这是为了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案件的及时审理。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则通过规定相关程序和时限,保障诉讼活动的快速进行。

因此,二者的衔接点在于,在公益诉讼案件中,需要根据相关监督规则,合理确定案件的办理期限和费用。

最后,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衔接还体现在对案件结果的监督和执行上。

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要求对案件结果进行监督,以确保法律效力的落实。

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则通过对执行程序的规范,保障判决结果的有效执行。

因此,二者的衔接点在于,在公益诉讼中,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案件的执行和效果。

综上所述,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与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在保障公益诉讼案件的顺利进行和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具有密切的衔接关系。

论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与私益竞合问题

论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与私益竞合问题
公共利益在法律规定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 念,但其本质含义,法学界一直难以达成统一的意 见[2]。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个人利益是社会利 益的基础,并且个人利益的总和构成了社会利益, 社会利益是 “虚 构 的 ”,个 人 利 益 才 是 实 际 的,而 且边沁反对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这肯定了个 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 应当是一致的。但是约翰·密尔则在此基础上提 出,个 人 利 益 和 社 会 利 益 之 间 也 有 区 别,而 且 认 为,个人追求利益和幸福是人性使然,可是也不能 无限扩张,必要时也应该为了他人利益和社会利 益牺牲个人的利益,而且密尔肯定这种行为是善 的[3]。也就是说公 共 利 益 和 个 人 利 益 是 一 开 始 就交织在一起的,个人利益构成社会利益,却又可 能在某些方面背离社会利益,那么,在公益和私益 的交锋中,二者就不可能截然分开,这为公益诉讼 和私益诉大 常 委 会 授 权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开始在部分省市开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 讼的试点工作,同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进 一步开展试点实践的具体方案。2017年 6月修 改的《民事 诉 讼 法 》明 确 人 民 检 察 院 有 权 提 起 民 事公益诉讼。2018年 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 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 律的解释,进一步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 至此,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工作,成为 法学界讨论的焦点。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中关于 “公益”边界的界定显然会影响公民“私益”的权 利范围,进一步来说,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间将 会有交织。
第 15卷第 4期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15,No.4 2019年 7月 JournalofHenan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 Jul.2019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关系浅析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关系浅析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关系浅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请求上存在区别,同时又在审理对象、案件事实认定等方面存在紧密联系,因此,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合理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制度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概念辨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民事诉讼,既包括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提起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也包括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提起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

狭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即为狭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所谓私益诉讼,则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的民事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联系和区别如下:一方面,无论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是私益诉讼,本质上都具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价值,因为任何性质的社会冲突都意味着社会关系的紧张或断裂,而民事诉讼具有熨平创伤、修复关系的作用。

同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在私益诉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公益诉讼可以更好地弥补私益诉讼的不足,两者是一种互补而非对立的关系。

另一方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又是对私益诉讼的重大突破,其和私益诉讼在诉讼目的、原告资格、两造的诉讼地位、请求救济的内容以及法官的作用等方面均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诉讼目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并非是仅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或者使已经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能够得以完全恢复。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

第42卷第2期2021年4月Vol.42,No.2Apr.2021江西理工大学学报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文章编号:2095-3046(2021)02-0024-05DOI:10.13265/ki.jxlgdxxb.2021.02.005引文格式:徐忠麟,夏虹.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21,42(2):24-28.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徐忠麟I,2,夏虹6(1.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彳!®。

;".新余学院,江西新余338000)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有序运作,不仅需要对该项制度的内部进行协调,还需对该制度与相关程序制度进行协调,协调好该制度与已有的环境私益诉讼的运行模式是其发展的必经环节#现有的公私益诉讼相分离协调模式忽视了环境案件的天然融合性,同时也呈现出顾此失彼的现象。

完全排除诉的合并可能性协调模式并非长久之治,协调两者不仅要考虑二者的同质性、差异性,也要重视两者的相通性、融合性。

在二元模式的大架下建议从中止诉讼、诉的特殊合并、二者协调的现有困境#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私益诉讼;协调中图分类号:D922.69文献标志码:A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惩罚损害环境利益的行为,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私益诉讼的基础上新增了公益诉讼,拓宽了环境侵害救济途径。

由此,我国存在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等多种救济模式。

为避免两诉之间发生冲突,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两诉的“二元”运行模式,即两诉分别提起,分别审理+由于两诉在诉讼的、诉讼在审理、案件事等存在丨的联系,将二者完全肢解分的模式反利于案件的审理,利于,二者已为理论与的题+的十生态明的,新的环境法,,避免;环境案件事的,在两诉两者的,两诉的,上二者的关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在环境益的有,环境法的重要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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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既判力角度探析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作者:安鹏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4期摘要:当前我国将民事诉讼类型明确划分为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间存在牵连和竞合关系。

既判力扩张理论能有效促进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

构建促进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衔接的既判力扩张制度需从主观范围、客观范围、示范性诉讼、预测性判决等方面着手。

此外,还应构建配套程序,保障制度规范性以及个人利益。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民事私益诉讼既判力既判力作为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之一,具有维护终局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有效避免滥诉作用。

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现代新型诉讼,具有不同于传统诉讼的特征,例如起诉主体并非实质权利义务主体等。

固守传统既判力范围不利于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效用,因此,对既判力进行扩张是不可阻挡的趋势。

一、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联系与区别(一)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联系1.相互促进、相互弥补。

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目的和宗旨都是为了救济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利益损失,二者具有相互弥补的功能,无论民事公益诉讼还是私益诉讼都无法单独对所有利益损失进行救济,只有相互配合、相互作用才能够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2.审理对象相通。

关联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均由同一侵害行为引起,因此审理对象均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资格、具体的诉讼请求、案件争议焦点、权利义务关系等。

可以说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在审理对象方面存在高度的重合。

3.同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

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均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民事公益诉讼发源于民事私益诉讼,当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没有独立的立法体系,依然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无论是立法实践还是理论基础,大量援用和借鉴传统民事诉讼制度及理论,这也为两种诉讼制度的衔接和协调提供了基础。

(二)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区别1.诉讼目的不同。

民事公益诉讼不是为了维护私人利益提出的,并非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和纠纷,而是为了维护不特定的人所享有的公共利益提出的,依据法律规定,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包括生态环境类、消费者权益保护类、英雄烈士保护类。

而民事私益诉讼目的在于调整私人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救济的损失范围也仅限于确定的私人利益。

2.主体范围和适格条件不同。

传统的诉讼法理论采用“当事人适格”理论,要求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一定有直接的利益受害人,或者作为个体的利益受害人由于损失较少而选择不起诉。

民事私益诉讼的原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当事人明确限定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要求必须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诉讼地位不同。

传统民事私益诉讼的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但是由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引起的民事私益诉讼,主要涉及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等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呈现出极大不平等性。

而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具备起诉资格的是经法律规定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机关或者团体组织,在证据收集、诉讼资金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

二、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的意义(一)有效避免矛盾判决民事公益诉讼影响的地域范围广泛,涉及的社会公众范围也具有不特定性,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中,涉案商品可能在全国范围之内销售,案件波及地域范圍和涉案个体难以确定,可以提起私益诉讼的主体往往有数个,此时如果不注重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可能导致诸多私益诉讼之间或者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之间出现矛盾判决。

(二)减轻诉累、提升司法效率民事公益诉讼涉案人数往往众多,民事公益诉讼设置的初衷在于试图通过一次集中的诉讼替代个别、分散的诉讼,以及解决因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意或者不知晓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权利救济障碍,这同时是民事公益诉讼的效率价值所在。

(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不畅,其诉讼效果产生的范围就会过于狭窄,对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人的威慑作用及公益保护作用就会减弱。

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有效衔接可以使确定案件的影响扩大,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实质影响作用。

(四)有助于实现个人权利救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往往是互相转化的辩证统一关系,公益损害的背后往往也伴随着个人利益的侵害,公益诉讼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应该具备保护私益的职能。

如果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无法有效衔接,实质上割裂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内在联系。

三、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既判力扩张(一)可行性分析1.我国立法实践的突破探索。

我国既有的法律制度未明确使用既判力这一概念,但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借鉴了许多既判力理论的观点。

例如,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被认为确定了判决具有预决效力。

在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中存在着与既判力理论相类似的法律规定。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1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条文释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既判力在主观范围上已一定程度突破了传统既判力的相对性原理,将既判力扩张至其他未参与诉讼的机关或者组织。

即一旦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生效,针对同一侵权事实,其他有起诉资格的机关或者组织即使未参加公益诉讼,也不得再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域外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既判力扩张实证分析。

美国维护众多社会公众利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集团诉讼,州检察长为了保护个人权利提起的集团诉讼,带有纯粹的公益性质,与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类似,具体为:州检察长代表受害的个人提起集团诉讼,称为“父权诉讼”,代表的是众多私人的利益,因此,此类诉讼判决的既判力范围及于州内所有受侵害的消费者,消费者个人不得再起诉。

另外,美国的联邦交易委员会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对其他机关、团体、消费者产生既判遮断效力,但是如果最终联邦交易委员会在该案中胜诉,则受侵害的消费者可以直接依据该判决获得赔偿金。

德国是最先在立法上明确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限定在判决主文之中。

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中,只有对于以诉或反诉的请求所为的裁判有确定力。

因此,德国的既判力客观范围一般仅限于诉讼标的。

但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德国停止侵害诉讼法》第11条规定,在被告败诉的情况下,后面提起私益诉讼的个人可以援引此前团体诉讼的判决理由作为攻击防御被告的手段。

法律的特殊规定扩张了既判力客观范围,将范围扩张至判决理由。

(二)当事人适格理论的转型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对于特定诉讼标的有管理权就有实施诉讼的权能,只有符合当事人适格标准的才是正当当事人,也即要求当事人必须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过提出诉讼请求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被告是原告诉求得以实现的相对人。

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被提起诉讼的人,才有实施诉讼的权能,这是传统既判力相对性理论的基础。

上世纪60年代,“诉的利益”理论应运而生,当事人适格理论已经从传统诉讼实施权的归属或者法律关系的管理权,转变为允许案件当事人与实体权利主体相分离。

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扩张,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奠定了理论依据,也为既判力的扩张提供了理论基础。

四、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衔接的路径(一)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既判力在主观范围上的扩张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数人,并且诉讼标的一致,任何当事人均可采取单独、共同起诉或者应诉的方式,法院最终作出唯一的终局裁判,该裁判效力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当事人。

其构成要件包括:诉讼标的均为“公益保护请求权”,目的在于维护社會公共利益;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法律分别赋予机关和组织独立的公益诉讼实施权,即他们都有权单独提起公益诉讼。

[1](二)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既判力在客观范围上的扩张1.中间确认之诉理论。

以德国萨维尼为代表的诸多学者主张在判决理由中就先决性法律关系所作出的判断结论也应赋予其既判力,[2]但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最终未采纳赋予判决理由以既判力的主张,仍然按照传统理论将既判力客观范围限定在判决主文中的诉讼标的。

为了弥补传统既判力客观范围局限问题,《德国民事诉讼法》创造了当事人可以就先决法律事实提出中间确认之诉的法律制度。

中间确认之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构成争议的法律关系成为最终裁判的先决条件时,原告或者被告要求确认这种法律关系而提起的诉讼。

[3]目前我国未有中间确认之诉法律制度,但是学界许多学者已有研究,以期通过中间确认之诉赋予判决理由以既判力。

2.争点效理论。

日本学者新堂幸司提出的争点效理论也是被广泛探讨的判决理由扩张基础理论。

争点效理论的含义为:在前诉中,被双方当事人作为主要争议焦点予以争执,并且法院也就该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断。

当同一争议焦点作为主要的先决问题出现在其他后诉请求的审理中时,前诉法院对于该争议焦点作出的判断产生通用力。

[4]争点效理论着眼于具体的事实,若当事人一方在后诉中主张直接适用前诉中被法院确认的争议事实,那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进行抗辩,法院可直接援用而不必进行实质性审理。

(三)立法实践——预决效力目前,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既判力在客观范围上的扩张无立法实践,但我国的确存在实质意义上的预决效力制度。

预决效力是指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事实经法院作出确定裁判后,对于该事实的判断对后诉存在约束力。

2016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以及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已为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在因同一行为引发的私益诉讼中,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

(四)示范性诉讼制度模式美国集团诉讼中的示范性诉讼制度可以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提供一定的借鉴。

示范性诉讼又称“样板诉讼”,是指一个诉讼在构成要件方面与其他诉讼类似,法院对该诉讼作出的确定裁判对其他类似诉讼具有约束力。

通过构建民事公益示范性诉讼制度,可扩张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既判力客观范围,避免法院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

(五)预测性判决由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往往具有复杂性、不可预测性、持续性等特征,因此,当事人在前诉中没有提出相应的法律事实以及诉讼请求是由于不确定性、潜伏性以及科技滞后性等因素影响时,可以将既判力的时间范围予以扩张,使得当事人可以就同一侵害行为在后诉中主张前诉未提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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