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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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助农取款存在问题及建议――以ⅩⅩ农信联社为例

银行卡助农取款存在问题及建议――以ⅩⅩ农信联社为例

银行卡助农取款存在问题及建议――以ⅩⅩ农信联社为例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是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利农、便农”政策,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地区农民取款难问题,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创新举措。

ⅩⅩ农信联社自ⅩⅩ年7月开展助农取款业务以来,在人行ⅩⅩ市支行的大力支持下,全社上下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较快的完成了辖内389个行政村助农取款服务需求的调研及POS机具的布放工作。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的设立,为农村居民“不出村、零成本、无风险”支取涉农补贴、养老补贴等资金,建立了金融服务渠道。

一、基本情况ⅩⅩ地处浙江省中部,全市总面积1739平方公里,辖内有6个街道、11个镇和1个乡、389个行政村,总人口80.2万。

目前我市主要由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三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各行政村以布放电话pos方式开展助农取款服务。

截止2013年6月底,共设立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281个,其中:ⅩⅩ农信联社布设165个(占58.71%)、邮政储蓄布设114个(占40.56%)、农业银行布设2个(占0.73%)。

(一)ⅩⅩ农信联社助农取款服务点商户构成。

按业务功能分为:148个服务点开展小额取现、查询等业务,17个服务点同时开展代理转账试点业务。

按商户类型分为:代销店、便利店、超市、药店等88个(占53.33%);农村生产型企业、商贸公司、养殖场、合作社等2个(占1.21%);农村卫生室、医疗站2个(占1.21%);便民服务中心49个(占29.7%);幼儿园1个(占0.6%);小餐馆2个(占1.21%);村个体户、村民代表21个(占12.73%)。

按经办人员文化素质分为:初中及以下学历134人(占81.2%);高中学历27人(占16.4%);大专及以上学历4人(占2.4%)。

按经办人员年龄结构分为:30岁以下4人(占2.4%);30-40岁19人(占11.5%);40-50岁65人(占39.4%)、50-60岁44人(占26.7%);60岁以上33人(占20%)。

农村信用社助农金融服务终端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助农金融服务终端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助农金融服务终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助农金融服务终端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助农金融服务终端(以下简称助农终端)是指具有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自助缴费、口头挂失、存折补登、密码修改、便民卡、社保、电子现金、信用卡等服务功能,还可通过客户与服务点商户的账户互转和现金支付,实现客户与商户资金调剂的自助设备。

助农终端如布放在非农村地区也可称为便民金融服务终端。

农村信用社助农金融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是指通过布放助农终端为客户办理各类金融业务的固定服务场所。

助农金融服务终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是指用于管理和监测助农终端的软件平台。

第三条服务点由农村信用社选择的商户进行管理,服务点商户负责管理助农终端并指导、协助客户使用助农终端办理业务。

每个服务点只能布放一台助农终端,每台助农终端只能绑定该服务点商户的一个农信借记卡账户。

第四条助农终端的布放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便利度和满意度为宗旨,遵循“合理布局、发挥效能、易于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服务点应统一规范标识,如“XX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助农(便民)金融服务点”(附件1)。

第二章业务功能第六条助农终端主要提供下服务:(一)账户查询:支持农信个人存折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存折账户)和银行卡的余额、交易明细及子账户查询,并支持他行银联卡的余额查询(二)转账汇款:支持农信银行卡、个人存折账户的行内转账、跨行转账、定活互转、行内信用卡还款等交易。

(三)存折补登:支持个人存折账户补登未登折交易信息。

(四)口头挂失:支持农信银行卡、个人存折账户的口头挂失。

(五)密码修改:支持农信银行卡、个人存折账户交易密码修改。

(六)便民卡业务:支持农信便民卡信息查询、贷款明细查询、贷款单笔归还、贷款全部归还。

银行卡助农取款管理办法

银行卡助农取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合村村通”金融便民服务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乡地区支付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规范“信合村村通”金融便民服务点(亦称:现金流通综合服务平台)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省农村地区助农取款代理服务点管理办法》(贵银发[2013]61号)、《*****信用社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4〕62号)、《***省农村信用社“现金流通综合服务平台进万村”活动实施方案》等管理制度,结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合村村通”金融便民服务点(以下简称“村村通”服务点)是指与**农商银行签定服务协议,利用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管理平台系统、固定网络或移动网络和特定的POS机具为持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持卡人提供消费、转账、缴费、查询、助农取款,以及进行金融知识宣传、残损人民币及零钞兑换等金融服务的特约商户。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撤销管理第三条“村村通”服务点设立应具备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基本的安全防范设施;(二)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相对稳定的现金流;(三)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四)服务热忱,责任心强,具备义务宣传员的基本素质;第四条“村村通”服务点设立遵循的原则:(一)平等自愿、风险可控、微利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二)合理配置,平衡发展的原则。

按“一村一商户”的原则设立,特殊情况下可一村多机,但相隔距离应在2公里以上,且一户只能一机。

金融机构所在的村不得设立,特殊情况设立的,必须离金融机构1公里以上。

(三)联网通用原则。

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排斥受理他行卡阻碍跨行交易。

(四)位置集中性原则。

选择农户相对密集、人流量较大、进村入寨主干道等位置,操作员有一定文化水平。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网点可通过信用评级、实地考察等方式选择“村村通”服务点,重点选择小超市、便利店、供销农资销售店、通信运营代理点、医疗卫生室、小型餐饮作为“村村通”服务点,也可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为“村村通”服务点。

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规则

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规则

附件: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规则目 录1 引言 (1)1.1 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名词定义 (1)1.4 业务参与方及职责 (1)2 发卡机构业务管理 (2)2.1 基本要求 (2)2.2 持卡人服务 (2)2.3 交易要求 (3)2.4 风险控制 (3)3 收单机构业务管理 (3)3.1 基本要求 (3)3.2 业务加入与退出 (4)3.3 终端管理 (5)3.4 服务点管理 (6)3.5 交易要求 (10)3.6 风险控制 (11)4 交易处理 (12)4.1 助农取款交易 (12)4.2 余额查询交易 (13)5 资金清算 (14)5.1 清算原则 (14)5.2 参与清算交易类型 (14)5.3 清算数据 (14)5.4 资金划拨 (15)6 收益分配标准 (15)6.1 助农取款交易 (15)6.2 余额查询交易 (15)7 差错及争议处理 (15)7.1 差错处理流程 (16)7.2 交易凭证 (16)7.3 差错处理费用 (16)8 附则 (16)1 引1.1 1.2 1.3 1.4 言目的为有效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提升农村支付服务水平,明确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运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是《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中取现业务的补充。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

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受理开通区域仅限监管机构批准的乡镇和行政村等地域范围。

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仅限借记卡,不得向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预付费卡开放助农取款业务。

名词定义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是通过银联卡收单机构在农村乡(镇)、村的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服务的业务。

业务参与方及职责发卡机构是指加入银联网络,发行银联卡的成员机构。

助农取款业务中,发卡机构负责接收和处理交易信息,进行相关资金清算和差错处理,受理持卡人查询和投诉等。

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改善偏远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改善偏远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改善偏远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第一篇: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改善偏远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改善偏远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来源:人民银行官网日前,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明确在2013年底前实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农村乡镇、行政村的基本覆盖,满足偏远农村地区各项支农补贴资金、日常小额取现、余额查询等基本金融需求,构建起支农、惠农、便农的“支付绿色通道”,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是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农村乡(镇)、村的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为体现国家对偏远农村地区居民的政策倾斜,保证农民用得起现代化的金融服务,人民银行要求各金融机构对持卡人应采取较低的收费标准:余额查询业务不得收费;对于本行取款业务,同城不得收费,异地不超过本行异地汇兑手续费;对于跨行取款业务,不超过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取款手续费。

严禁服务点向持卡人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为确保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稳妥开展,人民银行同时明确了多项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助农取款服务开通区域仅限农村乡(镇)和行政村,开通卡种仅限借记卡,严禁信用卡开通,且每卡每日最高取款限额1000元。

二是助农取款服务仅允许使用普通POS机和有硬件加密功能的电话支付终端,避免卡片侧录等风险事件的发生。

三是建立对收单机构和取款服务点的准入、监督和退出机制,确保信誉良好、运作规范、遵纪守法的收单机构和服务点才能从事该业务。

四是为防范假钞风险,要求收单机构加强假币识别宣传,取款服务点逐笔登记取款信息,对争议现钞要当场更换。

五是各地先选择乡镇试行后再稳妥推开,单个乡镇或行政村的服务点不得超过三家。

据了解,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各类支农补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惠农政策,并依托银行卡进行资金发放。

银行卡助农取款相关政策

银行卡助农取款相关政策

“银行卡助农取款”相关政策1.什么是“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能解决什么问题?答:助农取款服务是通过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农村乡(镇)、村的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以下称: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能够有效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网点少,金融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取款服务,实现农民“不出村,无风险”支取各类涉农补贴、外地务工汇款等款项,将党中央惠民便民政策送到家门口,送到农民心里。

2.人民银行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背景、意义是什么?答:受到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制约,农村地区面临金融网点少、金融基础服务不足。

尤其是那些位置偏僻、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长期以来金融基础设施薄弱,农村支付结算的需求矛盾较为突出。

特别是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各类支农补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惠农政策,并依托银行卡进行资金发放。

但由于银行网点和ATM匮乏,造成农村群众资金支取极不方便,不得不频繁往返县城金融网点,既费时费力,又要承担交通费用,成本较高。

方面、安全、快捷地支取各种涉农补贴、新农保和新农合等小额资金已成为当前农村最广泛、最迫切的一项基本金融服务需求。

针对上述情况,人民银行充分发挥央行组织协调作用,制定并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2013年底前实现助农取款在全国农村乡镇、行政村的基本覆盖,满足偏远农村地区各项支农补贴资金、日常小额取现、余额查询等基本金融需求。

3、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是怎样实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选择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合作商户,建立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为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服务。

4、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合作商户有几种类型?答:(1)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农副产品批发店、乡镇医院、村卫生所(室)等;(2)电信、移动、电网等运营商网点,邮政网点;(3)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4)商务部“万村千乡工程”或供销社“新网工程”经营店。

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ⅩⅩ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ⅩⅩ农村信用社特约商户管理办法(试行)》、《ⅩⅩ农村信用社银行卡POS收单业务操作规程》,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以下简称助农取款服务),是通过我省农村信用社指定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布放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第三条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全省各级收单机构、银行卡持卡人、农村乡(镇)村指定服务点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乡镇及行政村可设立服务点开办助农取款业务。

单个乡(镇)或行政村的服务点数量实行总量控制,一个行政村最多设立3家服务点。

第五条助农取款服务受理终端可使用固定POS(销售点终端机)或带硬件加密功能的电话支付终端。

在固定线路通信网络缺乏或严重不稳定的情况下,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可布放屏蔽SIM卡(用户身份识别卡)漫游功能的移动POS机和带硬件加密功能的无线电话支付终端。

第六条助农取款服务采用专门交易类型,仅支持借记卡每卡每日累计最高取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人民币的交易。

严禁为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提供取款服务。

第二章助农取款服务点的发展第七条各级收单机构对服务点的选取应坚持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服务点必须具备有固定场所、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热心为农户服务等基本条件,并能遵守银行卡支付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第八条服务点必须选取有自筹现金能力的特约商户,重点考虑以下类型:(一)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二)电信、移动等运营商网点;(三)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四)在能解决现金来源、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也可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为服务点。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有效分流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柜面压力,解决部分偏远乡镇金融服务“盲点”问题,按照“先试点,后推广;详调查,控风险”原则,稳步推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

第二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是通过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农村乡(镇)、村的指定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银联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中特约商户是指与银行卡收单机构签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受理助农取款协议书》,能够受理银行卡,为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凡已办理工商注册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经营状况良好、信誉度高,地处农村偏远地区的乡(镇)、村,并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单位或个人结算账户,有受理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的需求,均可成为特约商户的发展对象。

第二章特约商户的发展第五条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配备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对辖内已确定的特约商户发展对象进行调查评估,并对已发展的特约商户进行管理和维护,防范特约商户助农取款服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六条特约商户发展应遵循“双人调查,谁发展谁负责”的原则。

须规范商户材料申报行为,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切实履行现场调查职责。

对特约商户调查应保证双人在场,特约商户发展人承担主查职责,特约商户管理员协助调查。

第七条特约商户申办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账户必须为结算账户,收单机构必须对特约商户的账户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商户开户行机构号、账户名称、账号统一吻合。

第八条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特约商户,可重点考虑以下类型的经营者:(一)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二)电信、移动、电网等运营商网点;(三)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四)在能解决现金来源、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收单机构也可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为合作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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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空白地区支付结算服务
缺位的问题,推进我区农村支付环境建设,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商户准入
第二条商户申请。

客户经理既要认真了解商户的服务能
力,又要准确介绍助农取款业务的政策、运营模式、承办商户的资格条件、费率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情况。

第三条资格审查。

服务点必须设立在乡镇及以下地区,应是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商户,经营者必须在当地信誉良好,无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

一、客户基本条件
1.有提供周转运营资金能力;
2.经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作为服务点
1.对曾经存在欺诈、套现、卡片侧录、利用POS机具不正当牟利、故意使用假币及其他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要求的商户,
不得作为服务点;
2.在我社有不良记录,如违规骗取、套取贷款用于非法牟利
的商户,不得作为服务点;
3.有严重危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作为服务点;
4.征信体系有违约记录的,不得作为服务点。

第四条商户提交资料
一、年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年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商户申请表。

上述复印件均应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情况下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第五条初审。

客户经理收到客户申请材料后,清点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六条实地调查。

根据初步审查情况,按照双人调查、主调查人负责的制度,确定调查组,由主调查人告知实地调查时间安排。

一、将提供的资料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由调查人双人签字;
二、对商户的稳定性、发展前景进行调查;
三、对商户财产与经营实力,有无提供运行周转资金能力进行调查;
四、对商户经营者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定性分析;
五、对商户经营者或负责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进行调查。

第七条调查结束后主调查人于24小时内撰写调查报告,主从调查人双签,主要内容:
一、客户基本情况;
二、行业、财务与非财务分析;
三、风险分析。

分析该商户开办业务的风险点,业务开办后
的主要风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第八条审批
一、初审调查报告。

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部门经理收到
调查报告及其他资料按要求进行初审,发现基础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以及调查程序、方法存在问题,有权要求进行修改;对于判断不一致问题,在报告审查意见栏注明意见,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部门经理对调查程序的公正性、合理性和调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初审结束后代表部门签署结论性意见报本机构分管领
导。

二、审定调查报告。

本机构分管领导发现基础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以及调查程序、方法和质量存在问题,有重大错误,有权要求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部门经理重新调查或组织再调查,
对调查报告的整体性质量包括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签署审批
意见。

第九条备案。

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部门经旗县法人机
构审批同意后将相关资料(商户三证一表、调查报告等)上报自
治区联社备案,自治区联社有权审查并要求旗县法人机构进行补
充调查或补充资料。

第三章签订协议
第十条签订协议
一、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部门依据审批文件,经有权审批人或部门同意后,签订《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协议》。

二、协议采取格式文本。

三、协议的填写、签订、审核符合要求,并将协议编号存档。

第十一条办理结算手续
一、协议签订后,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部门通知客户到
指定网点开立结算账户(金牛借记卡)。

二、收取机具押金并指定专人专户管理。

三、配发验钞机具、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标识牌等其他相关
事宜。

第四章培训
收单机构负责对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操作人员进行银行
卡收单及资金结算的培训,未经过培训的服务点不能开通业务。

第十二条培训要求
一、操作员必须能辩识银联标识;
二、操作员必须了解、掌握入网银行卡片的受理要求;
三、操作员必须掌握机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简单的故障排除
方法;
四、操作员必须掌握各种凭证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服务点的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必须正确掌握相关结算知识
和差错处理的方法;
六、操作必须具备防范银行卡受理业务中各类风险的能力。

第十三条培训内容
一、机具的基本使用方法和简单的故障排除方法;
二、可接受的银行卡交易类型及操作流程;
三、银行卡的基本知识和入网银行卡片的识别;
四、查验卡片的基本知识及相关业务流程;
五、各种凭证的正确使用方法;
六、账务处理流程;
七、向收单机构进行查询及差错处理业务流程;
八、相关的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
九、交易单据的保管方式和保管时限要求;
十、账户和交易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
十一、让商户负责人认识到:商户欺诈行为最终将导致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二、建立POS机具的安全管理机制,操作员交接班时,注意打印对账报表,对账完毕签退。

第五章装机
第十四条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
管理部门将商户数据录入到管理平台,自治区联社审批通过后旗
县法人机构灌装程序和下载密钥,禁止在与商户签订协议前录入
数据、灌装程序和下载密钥。

第十五条机具布放时,收单机构应落实以下措施:
一、对于每台POS终端,应进行统一编码,并于程序下载后,将终端编码与机具序列编码建立对应关系,以便于机具管理;
二、程序下载和装机过程中,应加强监控和复核,避免出现装错机情况;
三、装机时,需认真填写《商户POS机具管理登记表》。

第六章日常管理与业务监控
第十六条跟踪检查
一、首次检查。

于装机后30日内进行首次检查,检查时方
式可为实地检查、电话访谈、见面访谈,形成《巡检报告》。

二、定期检查。

按季检查,主要记录检查时间、方式、内容、访读对象、是否发现异常情况,并形成《巡检报告》。

三、重点检查。

1.有可能存在欺诈、套现、卡片侧录、利用POS机具不正当牟利、故意使用假币及其他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情况发生;
2.业务监控到交易量突增、单卡频繁交易或者交易量巨大的
情况发生;
3.征信体系查询已进入黑名单。

重点检查要求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部门经理带队实施。

重点分析商户出现的异常情况对其履约能力的影响,以及给收单机构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研究相应的解决措施,并形成《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重点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跟踪检查内容
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跟踪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点基本情况;
二、服务点经营情况;
三、服务点履约情况;
四、资金周转能力;
五、安全防范措施;
六、检查操作员操作是否熟练、规范,根据银行卡业务的需要和商户的实际情况开展业务再培训,对商户新进的操作员应及时培训;
七、检查打印纸及其他业务用品是否充足或损毁,不足或损毁的应联系责任单位及时补足或维护;
八、应检测受理机具的电源、通讯、打印、读卡等硬件是否
正常;
九、检查相关登记簿和交易记录,确认交易是否真实有效。

第七章服务点的退出与收单机构变更
第十八条服务点退出包括主动退出、强制退出或因停业、
破产等其他原因退出。

收单机构负责实施服务点退出管理,处理与服务点之间有关银行卡未偿债务。

第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协调主动退出的服务点配合处理有
关银行卡未偿债务和遗留的差错交易处理。

主动退出商户,应填写《撤机申请表》,收单机构与服务点要负责结清资金结算款项,
并妥善处理跨行交易纠纷。

第二十条因停业、破产等其他原因退出的服务点,收单机构应停止该服务点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交易,未及时停止该服务
点交易而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收单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收单机构发现服务点出现《农村信用社收单机
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第六章所示情况的,可强制终止协议。

并书面列出商户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农村信用社银行
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业务变更申请书》,将材料归档保管,并据此
注销服务点资料。

第二十二条服务点退出之后(债权、债务处理完成之前),原服务点的收单机构仍保留追索权利。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订、
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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