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除草剂等农药的使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政策法规司2017-04-14(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三章农药生产第四章农药经营第五章农药使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保护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农药分类1. 按用途分类:农药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和其他农药。
2. 按毒性分类:农药分为高毒、中毒、低毒和非毒农药。
3. 按来源分类:农药分为化学合成农药和生物农药。
三、农药使用登记1. 农药使用单位需在农药使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提供农药使用计划、使用单位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农药使用登记机构需对农药使用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农药种类、用途、使用范围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
四、农药使用限制1. 农药的使用必须符合农作物生长期、病虫害诱发期和作物收获期,严禁在禁用期使用农药。
2. 农药使用单位需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上的使用方法、用量进行使用,严禁过量使用或未经授权擅自改变农药用途。
3. 禁止将农药用于非农业生产和生活消费领域,禁止私自生产、销售、储存农药。
五、农药储存管理1. 农药使用单位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环境要求,对农药进行分类储存,防止农药受潮、变质或溢漏。
2. 农药储存场所需配备储存设施和器材,保证农药的安全储存和易于检查。
3. 农药使用单位需定期检查储存环境,记录储存情况,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六、农药风险评估与防护1. 农药使用单位需开展农药风险评估工作,研究农药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 农药使用单位需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和设施,保证农药施用人员的安全。
七、农药废弃物处理1. 农药使用单位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进行分类、封存和处置,禁止随意倾倒或混合处理。
2. 农药废弃物处理单位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对废弃农药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处理过程。
八、农药使用监督检查1. 农药使用单位需配合农药使用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场所进行检查。
2. 农药使用监督机构需定期对农药使用单位进行抽查、监测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农药使用管理规定范文(2篇)

农药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使用管理,提高农作物的质量和农产品的安全性,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存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农药使用应遵循“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正确、合理地使用农药,确保农作物安全。
第四条农药使用管理应坚持科学、预防和综合治理的原则,推行绿色、环保的农药使用模式。
第二章农药使用的许可第五条从事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有关农药行政主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第六条农药许可的程序和条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性、环保性要求;(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实验室或检测设备,能够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测;(三)具有独立的产销管理机构,能够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四)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并接受农药的质量监督、抽检和检测;(五)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农民提供农药使用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农药销售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销售场所和仓库设施;(二)销售企业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和真实性,不能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农药产品;(三)销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农民提供农药使用指导和技术支持;(四)销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农药质量监督、抽检和检测。
第九条农药使用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了解农药使用的知识和技能,具备正确使用农药的能力;(二)使用农药前必须按照农药使用说明书进行农药配置和操作;(三)使用农药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农药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四)使用农药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第十条农药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办理。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环保”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农药残留和污染。
第三条国家依法对农药进行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和农药研究与开发,促进农药科技创新,提高农药管理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农药管理应当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根据农药的毒性、用途分类管理,严格进行分级注册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农药管理应当把握质量控制、安全使用、环保治理等各个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开展农药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药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加强对农药市场、使用环节的监管,重点监测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
第七条农药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农药注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药使用及管理制度,保证使用人员的安全,正确使用农药,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农药管理部门的考核,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和使用活动。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经营、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农药分类、注册和评价第十一条农药按照其毒性、用途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农药分为高毒、中毒和低毒三类,按照其作用机理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调节剂等多个品种。
第十三条农药应当在农药管理部门进行分级注册,按照公示、公开和听证等程序进行评价和审批。
第十四条农药注册和评价应当充分了解农药的化学特性、生物特性、环境行为等,对其生态风险、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价。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生产的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经过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市场流通。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注册证书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格应当与所持有的注册证书相符。
农业行业农药使用管理条例

农业行业农药使用管理条例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民的生计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合理规范农业行业中农药的使用,保护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制定农药使用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分为几个小节,对农药使用管理的相关规范和规程进行论述。
一、农药的种类和选择农药是农业生产中用于防治病虫害的化学物质。
根据不同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农药可分为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
在选择农药时,需根据农田的具体情况和病虫害的种类,选用合适和适量的农药,以达到预期的防治效果。
二、农药的正确使用方法正确使用农药对于保证农作物的安全和环境的健康至关重要。
在使用农药前,农民应仔细阅读农药使用说明书,掌握农药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在农药的施用过程中,要注意正确的浓度配制、适当的施用量和合适的施用时间,避免浪费、过量使用和错误施用。
三、农药使用的安全措施为了保护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环境的安全,农药使用时应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
农民在施用农药前,应佩戴合适的防护用具,如防护服、手套、口罩等,减少身体接触农药的机会。
施用农药时,应避免农药的溅入眼睛和口腔,避免吸入农药的烟雾和粉尘。
使用后,要及时洗净防护用具和身体。
四、农药的存储和废弃处理农药是一种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正确的存储和废弃处理对于防止农药的污染和环境的危害至关重要。
农药应存放在专门的存储间或储存罐中,避免与食品、饮水等接触。
农药的空包装应妥善处理,避免被儿童误食。
废弃的农药应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销毁,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危害。
五、农药使用的监管和培训为了确保农药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施用,农业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监管和培训。
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和纠正农民在农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加强农民的农药使用培训,提高其对农药的认识和使用水平,提升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六、农药使用的针对性政策根据不同地域和作物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农药使用政策也是非常必要的。
农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农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的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各类农药,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第三条农药使用管理应遵循“科学、安全、节约、环保”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农药的毒性、用途、作物等进行分级,并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农药使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农药使用的记录真实、完整、可查。
第二章农药采购管理第六条农药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选择正规的农药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
第七条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确保选择到合格的农药产品。
第八条农药采购应进行计划性采购,根据农作物的生长季节和病虫害情况确定采购数量和规格。
第九条采购农药应注意查验产品的有效期和防伪标识,严禁购买过期或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条农药采购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章农药存储管理第十一条农药存储应选择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远离热源和火源,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农药库房应定期清理,保持整洁卫生,储存方式要符合农药的要求。
第十三条农药库房内应设置醒目的标识,标明农药的种类、毒性等信息,避免混淆使用。
第十四条农药在库存储期间应定期检查,防止产品发生变质、泄漏等情况。
第十五条农药库房的出入库管理应严格执行,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记录详实。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农药使用前应作好作物检查、病虫害调查,确定合理用药方案。
第十七条农药使用前必须穿着防护装备,严禁食用、饮水、吸烟等行为。
第十八条农药使用时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使用方法正确施用,严禁超量使用。
第十九条农药使用过程中如有意外情况发生,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条农药使用后要及时清洗工具和设备,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五章农药废弃物处理第二十一条农药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封存处理,杜绝随意丢弃。
农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农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使用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农药使用的人员。
第三条农药使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农药使用和环境保护、健康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农药使用管理应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提高农药使用效率。
第五条农药使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经销单位和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二章农药使用审批第六条农药使用前应经过审批,并具有有效的农药使用资格。
第七条申请农药使用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农药使用计划、农药购买凭证、农药使用人员证书等。
第八条农药使用审批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获得批准。
第九条农药使用审批应当做好备案工作,包括审批表、使用计划、购买凭证等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三章农药使用操作第十条农药使用人员在使用农药前,应对农药进行认真核对,确认农药的名称、种类、用途等信息。
第十一条农药使用人员在进行农药使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用具,避免接触农药。
第十二条农药使用操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使用说明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农药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农药使用人员在操作农药时,应注意避免农药溅到其他地方或直接接触水源。
第四章农药使用储存和销毁第十四条农药使用人员应当做好农药的储存管理工作,确保农药存放干燥通风、火源离开等安全条件。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人员在农药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销毁农药包装及剩余农药,不得乱倒、乱丢。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人员在销毁农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不能私自处理。
第五章农药使用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农药使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农药使用合法安全。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农药使用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根据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农药使用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农药使用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2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的安全使用管理,保护农作物、畜禽养殖和人类的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药安全使用管理是指确保农药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防止农药残留对农作物、环境及人类造成危害的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执法、公开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农药安全使用的制度和机制,完善农药安全使用监督和检测体系,加强农药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药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农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第四条农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包括农业部门、农民、企事业单位、农资经营者等。
第五条农业部门负责农药安全使用的统一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农药安全使用制度,制定农药安全使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农民是农药使用的主体,应按照农业部门制定的农药使用技术规范,正确使用农药,保证农药使用的正当性和安全性,加强农药使用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农药使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药购买、储存、使用、销售和废弃物处理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农药使用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八条农资经营者应按照农业部门的要求,进行正规化经营,健全和严格执行农药销售管理制度,加强对客户的农药使用指导,重点加强对农药销售凭证的管理。
第三章农药使用技术规范第九条农药使用技术规范是指根据农作物、畜禽养殖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农药使用的技术要求、方法和注意事项等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农业部门应根据不同农作物、畜禽养殖的丰产高效需求,制定相应的农药使用技术规范,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公布。
第十一条农民和农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农业部门制定的农药使用技术规范进行农药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农药使用剂量和频次,严禁使用禁用农药或非法农药。
第四章农药购买、储存和销售管理第十二条农药购买、储存和销售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健康出产、流通、使用及废弃农药处理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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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除草剂等农药的管理使用规定
为了加强我场农药特别是除草剂监督管理,规范农药使用活动,保障科学、有效施用农药,保护农、林、畜等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杜绝违规用药和错用农药现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具体程序
1、农药采购
用药单位报计划→植保站统计→种子粮油物资公司采购。
所采购农药产品包装物上必须紧贴或者印制有标签并附具说明书,具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不得采购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2、农药保管
供应站具体负责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类别进行分类、分仓库保管,特别是各类除草剂要单独放置,不得相互污染,所有农药要做到标签齐全,容易识别,并做好相关台帐。
3、农药发放施用
根据植保站下达的病虫情报,用药单位按照计划面积计算好所需农药数量并填写表格→植保站审核签字→供应站发放→用药单位保管具体领取。
用药单位在规定时间段内和特定的作物上遵照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正确配药、施药,做好记录,并做好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4、除草剂施用
①农作物田间除草剂的施用:除草剂有很强的针对性,不得超越登记范围使用,大田生产要慎用易造成严重药害的除草剂。
未经田间试验,限于水稻上使用的除草剂不得应用于二麦上,同样,二麦上使用的除草剂不得应用于水稻上,如:二麦上使用的骠马要慎用于水稻上,否则易造成严重的药害和产量损失。
②田头沟边、外包地、绿化地及防风林使用除草剂:原则上只准使用草甘磷类灭生性除草剂。
二、具体要求:
1、全场所有农药(农、林、仓储、卫生用)尤其是除草剂的使用程序:种子粮油物资公司采购→供应站分类管理→基层用药单位(大队及作业区、林业站、畜牧场等)具体使用→农技中心监督。
2、用药单位现有库存农药由供应站负责回收集中管理(7月25日前完成),用药单位实行零库存。
3、用药单位使用时,按计划用多少领多少,提前1天领取,剩余农药用完后再送回供应站。
4、严禁私自购买或倒卖农药,违者严肃处理。
5、植保站应当加强指导农业、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6、使用除草剂注意事项:施用时要密切注意天气变化,要求2级风以下、近期无雨水的晴朗天气,定向喷雾,做到不漂移到敏感作物上。
用过除草剂施药机械要反复清洗,方可再作他用,清洗时同样不得污染水源和敏感作物。
7、恶草杀的管理使用:原则上只有林业园艺中心有权在长有加拿大一枝黄花外的地段施用恶草杀。
全场所有的甲嘧磺隆类除草剂(恶草杀)由供应站实行集中管理,凡原使用单位存有的恶草杀及包装物立即上交给供应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使用,确要施用时要先提出申请,使用专人和专用弥雾机,做好台帐,记录施药人、施药范围和施药量,并回收包装物,做到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
靠近农田的绿化带,林业园艺中心不得施用恶草杀,长有加拿大一枝黄花外的地段不得已喷施或添加甲嘧磺隆类除草剂时,林业园艺中心负责把好用药关。
三、农药引进和推广
田间试验:由用药单位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农技中心批准,植保站根据相关植保信息,牵头组织相关农药进行田间试验。
安全、高效农药方可推广,并开展培训活动,提高施药技术水平,无田间试验的农药不得进行大田推广。
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