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研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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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价值研究

企业价值研究

企业价值研究企业价值研究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学研究领域,旨在评估企业的经济价值和潜在增长潜力。

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数据、市场环境和管理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帮助投资者、管理者和制定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一、企业价值评估方法1. 财务分析方法财务分析是评估企业价值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通过对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和利润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可以了解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运营效率等方面。

常用的财务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和现金流量比率等。

2. 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通过比较类似行业中其他类似规模和经营模式的公司来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

通过对市场上类似公司股票价格、市盈率和市净率等指标进行比较,可以推断出目标公司相对于行业平均水平来说是否被低估或高估。

3. 盈利预测法盈利预测法是通过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来评估企业的价值。

通过对市场环境、行业竞争和企业战略等因素的分析,可以预测企业未来的盈利水平。

然后,将预测的盈利水平与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可以评估企业相对于行业平均水平来说是否具有竞争优势。

二、企业价值影响因素1. 经营能力企业的经营能力是影响其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

优秀的管理团队和高效的运营流程可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提高其价值。

相反,管理团队不善于运作或者运营流程不完善可能会降低企业价值。

2. 市场环境市场环境是影响企业价值的外部因素之一。

市场需求、行业竞争和法规等都会对企业经营状况产生重要影响。

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助于提高销售额和盈利能力,从而提高企业价值。

3. 资本结构资本结构是企业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理的资本结构可以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的价值。

相反,不合理的资本结构可能导致财务风险增加和成本上升,从而降低企业价值。

三、企业价值管理企业价值管理是指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营效率和加强风险管理等手段,提高企业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以下是几个常用的企业价值管理方法:1. 资本预算资本预算是指通过对不同项目或投资机会进行评估和选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回报率。

第3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第3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第三章法的作用和价值研究法的作用,就是研究法这个客体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研究法的价值,则是研究法这个客体在满足主体需要方面的积极意义。

这两个问题,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一节法的作用和职能重点问题1.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和分类2.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和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3.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一、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作用”和“职能”两个术语所表述的意思十分相近,都说明被研究对象的活动、运作和对外界的影响。

但“作用”一词强调的是活动的效用,而“职能”则侧重表达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活动能力。

因此,法的作用,实际上讲也就是法的职能。

如果说有些差别的话,法的作用侧重讲的是法对人的行为或社会生活的影响,而法的职能侧重讲的是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

二、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研究法的作用和职能,必须注意区分法的规范(法本身)作用和职能和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

前者是从法本身、把法作为手段来看的法的作用和职能,也可叫做法的专门法律作用和职能;而后者是联系法的社会目的和使命来看法的作用和职能,也可叫做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

三、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法本身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本身的职能(或称为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前者就是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建立一定的法律秩序;*后者就是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和职能。

四、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法的阶级统治职能,是指法执行阶级统治的职能。

法的社会公共职能,是指法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五、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不应把两种职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把它们理解为法的两种截然对立的本质,而应该把它们看作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

法的价值与意义

法的价值与意义

法的价值与意义一、含义从哲学的意义上讲,价值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基本方面来理解:首先,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与外界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人与外界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就是价值关系.在价值关系中,人是价值的主体,外界事物是价值的客体。

其次,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或客体的有用性。

分析了价值的涵义,我们研究一下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又称为法律的价值,第一种使用方式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的价值。

例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民的自由、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的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等都是其体现,还有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更是这层意义上的法的价值的根本体现。

这种价值是法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又称为法的”目的价值"。

第二种使用方式是指法的"形式价值",它是指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那些值得肯定或好的品质。

比如任何一种法律都应该具有逻辑严谨、简明扼要、明确性等特征。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体系法的价值体系可以看成是一组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是由不同而又相联系的几种法的价值类型组成。

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将法律价值进行以下分类:(1)个体价值、群体价值。

法律的个体价值就是个体对法律的需求以及法律对个体的实际效应,一般包括个人自由、平等、权利、人格尊严等。

所谓法律的群体价值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对法律的需求以及法律对该群体的实际效应.法律价值应当是多元的,但"主导法律价值总是特定的,总是代表着能把法律价值具体化到法律规范中的那一部分主体与法律之间的实践关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所体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法律价值追求。

论法的正义价值

论法的正义价值

论法的正义价值作者:梁明志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08期摘要:法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对法的价值研究是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卢梭、孟德斯鸠至近代的罗尔斯都提出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追求与探索。

不论是雅典的城邦、古埃及、罗马,还是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中国,无一例外的都发展成一套与自身历史发展密切联系的社会治理体系。

从西方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法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的发展进步,毫无疑问,法的价值是法产生的动因。

其存在怎样的内在价值,能够使其可以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产生并持续地不断发展?从哲学的视觉可以判断,其必定存在其产生和发展的内因。

该内因其实早已在人类的思想当中已经不自觉地固化。

关键词:正义;价值;原则;形态一、法的价值意义法的价值是法发展的内因。

“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法的价值体现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决定法的价值,不但影响立法,而且影响着整个法律体系的运行。

如果立法者根据自身好恶,不考虑法律的价值意义,违背法律的价值导向立法,其结果可能就是恶政、暴政。

善法恶法由此而来。

二、法的价值含义价值是一个哲学范畴,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众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无不广泛使用价值。

国内法学界对价值定义时多从主客体的关系出发,既强调价值客体的属性,又认为不能忽视主体的需要,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关系。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也许我们应该从更为朴实的角度来探讨“价值”,从而揭示价值的本质。

可以这样认为,“价值”是一种特定的关系背景下的事物的存在、属性、作用等。

法的价值依据价值的概念是指,与主体的需要、诉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属性或作用。

根据使用的情况不同,法的价值可以有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目的价值,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那些值得希冀、追求或美好的东西。

自然辩证法的价值和意义

自然辩证法的价值和意义

自然辩证法是由恩格斯于19世纪中叶提出的一种自然哲学理论,是马克思辨证唯物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一般方法的科学,是研究自然界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科学技术发展一般规律的认识,是系统化、理论化的自然观、科学技术观和科学技术方法论。

学习自然辩证法的意义有:可以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理论思维的水平;可以提高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培养创新能力;可以树立科学的自然观、科学观、技术观和发展观。

总之我们学习和研究自然辨证法具有深远的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

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法律的意义和价值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基石,起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一、法律的定义和作用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正。

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则和法律责任,并提供了解决争议和保护权益的途径。

法律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法律为社会提供了规范和秩序,使人们能够预见和遵守行为准则。

它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其次,法律保护了人民的权益和自由。

它赋予人们享有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私人财产权和人身安全等。

此外,法律还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它制定了经济和商业活动的规则,维护了公正竞争和市场秩序。

二、法律的意义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它通过规定行为准则,防止和处理犯罪活动,如盗窃、伤害和欺诈等,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法律为人们提供了公正的司法制度,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待遇。

2. 保护人民权益法律保护了人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

它确保人们能够享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私人财产权和个人隐私等基本权利。

法律提供了救济措施,当人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求公正和赔偿。

3. 促进社会发展法律为社会提供了经济和商业活动的规范和保护。

它制定了合同法、公司法和劳动法等,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形成。

法律为企业提供了法律框架,使他们能够在公正和可靠的环境中运营。

此外,法律还对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等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可持续发展和创新。

三、法律的价值1. 公正和公平法律为社会提供了公正和公平的框架。

它对所有人都适用,不论其身份、财富或社会地位。

法律通过确立法治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滥用权力和歧视行为的发生。

2. 社会稳定合理的法律制度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法律通过规范行为、解决争议和制裁违法行为,减少社会冲突和纠纷。

它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护,使人们对社会的信心增强,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浅谈法的价值及其与人性的关系

浅谈法的价值及其与人性的关系


新 趋 势 、 新特 点 ,中 国共 产 党 提 出 构 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设想 。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首 先应当是法治 的社 会。而在法治社 会中 ,在 立法层面上 ,立法者必须关注法
【 参考文献】 1 、李德 顺 价值 与 “ “ 人的价值”辨 析一 兼论 不 同 的价 值 思维 方 式 两种
5 何 晓榕 . 人 性 视 角 探 讨 法 的 价 值 、 从 [] 州 职 业 大 学 学报 , 0 82 : J.扬 2 0() 6 =1
的价值的人性基础,在追求法的秩序与效 益 目标的同时更多地强调法律本身蕴涵的
[. J 天津社会科学,{9 6 . 9 ] 9 4() 2 2 、卓泽渊. 论法的价值[ 中国法学, J ]
三 、法 的 价值 与人 性 的关 系
法是作为人类需求的产 物,记 载和表 达的是人类的基本需求 ,法所蕴涵 的 目的 和使命 ,也就是人类所能满足其需要的那 些东西。 或者说 , 是人们认 为法 能够 体现、 能够承载 、能够实现他们的种种理想或者 追求 ,一旦人们希冀社会具有正义 、平等 的性状、属性 ,并企 图通过法来实现这种 理想与追求时 ,他们就要设法使法具有正 义、平等的性状 、 属性 。 法所追 求的秩序 、 自由、正义 、平等 、效率 ,其实质是人们 基于 自己的需求而提 出并 以法的形式付 诸 实施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 ,作为衡量法 的价值 的有无 ,如法 的正义价值 、自由及 没有价值 。……价值不是物 的属性 ,而是 平等价值 ,正是基于人性 的正当需求而为 作为法 的 终极价 值提 出的。 当然诸 如秩 属之爱而产 生 了亲属之 间的 “ 属于人 的本质 。 ”按照这种观点 , 价值根源 亲亲容隐” 于主体 的价值判断活动 ,主体的价值判断 序 、 自由、正义、平等、效率 等法 的价值 制度 、“ 刑” 恤 原则到现代社会人们普遍 追 又是源于主体对 自己某种欲望的渴求 ,这 不是作为个体 自然人的欲求 出现的 ,是以 求正义、自由、平等 , 甚至秩序 、效益 , 都 种 欲望与渴 求体现着 主体的 目的和本 质 , 人的集合体 ,即全体社会成 员的要求 出现 是人性 发展 在 当时法 制建 设 中的必 然表 所 以,价值实际上是人的本质的体现。这 的。法 的价值是社会全体成员根据 自己的 现 。 种 观点 虽然 否定 了物 的本 身属 性 的重要 需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 当具有的最基本 今天 ,为了顺应 时代 的发展和 当前的

法的功能和作用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功能和作用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功能和作用法的作用和价值法的作用和价值第一节法的作用和价值一、法的作用和职能的作用“作用”和“职能”两个术语所表述的意思十分相近,都说明被研究对象的活动、运作和它对外界的影响。

但“作用”(role)着重表述的是该客体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强调的是活动的效用,而职能(function)一语则着重表达事物本身具有的活动。

职能体现了作用,作用也可通过职能看出,二者是事物本质的外化和外在表现。

作用和职能往往被人们通用。

二、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法既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不同的法的作用,既有在社会政治内容和价值取向上的不同方面,又有在作用手段、形式上相同的方面。

因此研究法的作用和职能,也可从两个角度进行:从法本身、把法作为手段来看的法的作用和职能;联系法的社会目的和使命来看法的作用和职能。

我们把前者叫做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或者法的规范作用和职能;把后者叫做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

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也可以叫做法的专门法律作用和职能,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也可以叫做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

三、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法本身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法本身的职能(或称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四、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社会政治职能这是联系法的社会政治目的和使命来观察的法的作用和职能。

从这个角度观察,法的作用和职能同与该法紧密联系的一定国家权力的作用和职能是一致的。

一定的国家权力有什么样的作用和职能,该国的法也有什么样的作用和职能。

国家既是从社会产生的与社会日益脱离的、驾于社会之上的实现阶级统治的机关;又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

所以国家既执行着阶级统治的职能,又执行着“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这种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我们叫它“社会公共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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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研究的意义法的价值从法律现象一产生就产生了,它从一产生开始就引起了法学家、思想家以及历代统治者们的高度重视。

他们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和实践上的探索。

提出了丰富的高层次的法的价值观——法的价值理论。

法的价值观在人类的思想世界中经历了从自发到自觉,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

人类的法的价值追求,是人类法律发展的动力,人类的每一个法律实践和法律认知都无不以一定的法的价值追求作为基础和动因。

任何一个法律环节一旦缺少价值追求,法的发展就必然会阻滞。

可以说,法的价值贯穿在立法、执法、守法和法的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

非但如此,法的价值同时还是人类对法律现象进行认识和运用的成果。

人类在法的价值上的进步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的研究中,法的价值研究具有重要的独特意义。

(一)理论法学的重要课题,强化法学理性的重要途径著名的法理学家佩雷尔曼把自己的法哲学观点概括为,“法律基本上是关于各种价值的讨论,所有其他都是技术问题。

”将其法哲学的内容设定为两个部分。

一是对法律价值分配问题的讨论,二是对于法律技术问题的讨论。

前一部分是基本的方面。

后一部分是从属的方面。

忽视法的价值研究曾经是我国法理学的严重缺陷。

法理学,亦或被大多数人不恰当地称之为法学基础理论,作为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础,必须要回答人类为什么要制定法?人类制定法的目标是什么?如何衡量、评价各种法律现象对于人类的意义?在法的多种目标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以什么原则作为指导来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并作出科学的正确抉择?阶级斗争、阶级专政固然是法的重要功能,难道法仅仅是为了阶级斗争?仅仅是为了阶级专政?等等。

这些问题,长期以来,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未能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

而这些正是法的价值研究的课题。

近年来,这种状况有所改观,但各个著作中关于法的价值的论述仍然带有初始研究所难以避免的不如人意。

没有法的价值研究的法理学是残缺的法理学。

没有良好的法的价值论述的法理学,不是良好的法理学。

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迫切要求必须重视法的价值理论。

我国在共和国建立的初期,忙于共和国的创建,国民经济的恢复,向兄弟的苏联学习和模仿。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由于政治上的反复“运动”,和中苏关系的破裂,法学也无法对本国法乃至人类的法现象作过多的理性思考,因此法的价值研究在中国法学界一直无声无息。

在60年代末至70年代末的十年间,由于轰轰烈烈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法学被禁锢了,更何谈法的价值。

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文化大革命”的被彻底否定,“左”的思潮被清算,以及思想解放的极大成功,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实行,法理学逐步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对法的价值进行认真探讨的时代终于到来了。

思想的解放,人文科学的繁荣,必然要求对法的目标、意义、评价标准、内在动因等作出解释,必然要求对整个人类社会法现象的目标、意义、评价标准、内在动因等进行思考。

而这些,原有的法学已无法胜任,甚至在原有的法理学体系中竟无类似问题的立足之地。

发展法理学,完善法理学,就成了法学发展的历史使命,开展法的价值研究,正是完成这历史使命的重要环节。

法的价值研究是对中国长期缺乏理性指导的法理学的重大发展。

我国现有的法理学体系实际上是前苏联20世纪50年代“国家与法的理论”模式的修缮品。

前苏联的这一模式是在激烈的政治斗争中产生,并为激烈的政治斗争服务的。

当时没有,也不可能对法和整个法现象作出深刻的理性思考。

适应革命需要的实践性、实证性是整个法学体系的主旋律。

我国模仿了前苏联的这一模式后,由于政治斗争在我国从未间断过,所以,对前苏联法学的实践性和实证性是求之若渴,更未能对法作出超越实证的理性探索。

这种片面强调实证、忽视理性的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体系,在我国一直延续至今。

现在在法理学中名正言顺地研究法的价值问题,实际上是对中国40多年片面强调法学实践性、实证性的校正,是对法理学的重大发展和完善。

法的价值研究对我国整个法学理论的升华都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基本上是注释型的(还称不上严格意义上的注释法学)。

整个法学体系,且莫说部门法学,就是法理学,也似乎只是共产党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说明书。

感性的议论有余,理性的思考不足,简单的解说有余,复杂的思辨不足。

法学被整个地降格了。

许多学者对刑法、民法、诉讼法的任务、目的、最高价值、最终目标,以及相互协调,它们与人、与人的文明、理性、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的关系,除了能有限地依法条讲解外,能从理论上清楚地讲述的聊聊无几,更不用说那些几乎千篇一律的教科书了。

这不能不使人惊叹,中国的法学理论竟会如此浅薄!长此以往,中国法学的理论前景又在哪里?法的价值研究,正是强化中国法学理性内容的契机,虽然不会因为它的发展就使整个法学完全改观,但如果予以足够的重视,或许它真的会成为使整个法学向理性化迈进的突破口,而导致整个法学体系的理性升华。

法的价值研究对于整个法学的意义,在我国一直未能得到法学界的应有重视。

现在除少数学者在自己的学术研究中,从不同的法学学科对法的价值进行着一定的探讨之外,很少被纳入法学教学和法学教育之中。

一些学校的教学中,即使教材写了相关的内容,他们也因课时安排等原因而将其省略。

然而在西方现代法学发展中,却出现了被称之为价值论法学的新自然法学。

德国的拉德勃鲁赫、美国的罗尔斯和德沃金都是价值论法学的代表人。

日本的川岛武宜也以对法的价值等的研究而著名。

川岛武宜认为,法的价值的变化,包括旧价值的消失、新价值的出现,价值相互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着变化。

立法和审判通常是在已有的价值范围内、或在其延长线上进行具体的价值判断,但亦可经常看到它也在促使价值发生着变化。

法律学的任务在于,弄清这些尚处于模糊状态的变化,依此为将来的立法和审判提出正确的方针,还可以依此对立法和审判是否正确做出客观的评价。

他将法律学的任务,具体划分为三,一是“必须首先明确构成价值判断基准的各种价值及其相互关系——即价值体系。

”二是“必须明确立法与审判过程中实施的具体的价值判断的内容。

”三是“研究对特定的社会关系所做的法律价值判断与价值体系的关系及其价值判断相互之间的关系。

”他甚至认为,法律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审判过程中的法律技术,即审判工程中所做的具体的价值判断及其词语构成的技术。

将法的价值研究与法学的任务联系起来的并不仅限于川岛武宜,庞德早在20世纪上半叶就总结道,“在每一种场合,人们都使各种价值准则适应当时的法学任务,并使它们符合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理想。

”(二)法理学研究的独立范畴,法学的重要内容法的价值与法的本质、法的目的、法的功能、法的作用、执法一样对整个法学体系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是它又与它们相严格区别,具有自己的独特性质,成为法学的重要内容。

1.法的价值不同于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指比较深刻、稳定的,人们只有靠深入分析和研究才能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

它与狭义的法现象相对应。

法的本质所要回答的是法内在固有的特殊矛盾性,主要是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什么。

而法的价值要解决的却是法对人的意义问题,它包括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法的绝对的超越指向等。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定法的本质必然体现着一定法的价值,一定法的本质必然制约着一定法的价值,并服务于一定法的价值。

有的学者将法的价值等同于法的本质,或者认为法的价值是法的本质属性。

对此,我是不赞同的。

法的价值与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法的同一视点或同一方面。

价值回答的是“为什么”或“有何意义”,本质回答的是“是什么”或“如何”。

2.法的价值不同于法的目的法的目的可以笼统地解释为法所要达到的境地或所要得到的结果。

法的目的可以分为直接目的和长远目的。

比如我国刑法,它的直接目的是,用刑罚同一切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而长远的目的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民主、自由、人道、人权,在促使人类自我完善的同时,为人类达到最完善的境界作出努力。

当然,长远目的和直接目的的划分是相对的。

人们可以把法的目的归结为法的价值的内容,因为法的价值要回答关于法的目的,尤其是长远目的问题。

但是法的目的远不是法的价值的全部,法的价值还要研究法与人的关系,法的平等、正义,法的评价标准等重大问题。

更何况,法学界目前所研究的法的目的实际上只局限于直接目的呢?法的价值相对法的目的具有独立的学术地位。

3.法的价值不同于法的作用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法的价值指导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实现着法的价值。

没有法的价值作指导,法的作用将无法得到很好的发挥;没有法的作用,法的价值就无法成为现实。

但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之间具有重要的区别,主要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对于整个法律的意义不同。

法的价值是法的信仰或精神指导,对于法的制定、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法的作用对于法则不具有这样的指导意义,它是法的社会效果。

任何法在创制、实施时,乃至在创制、实施前都已经存在了价值问题,确定了相应的价值目标,并要接受一定的价值准则的指引。

法的作用却不能指导法的制定与实施,它仅是法的实施的结果。

其次,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在是否具有主观性上存在不同。

法的价值包含着相当大的主观性,而法的作用则是客观的甚至很少具有主观的成分。

法的价值的确定、认识、评价都无法摆脱人的主观方面的影响,甚至必须依赖人的主观方面,而法的作用除了对其进行认识需要和无法脱离一定的主观性之外,就法的作用本身来说,不存在主观性。

为了准确地把握法的作用状况,人们甚至要努力地摆脱主观方面的影响,而尽力使对法的作用的认识更加准确。

再次,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是否具有应然性的不同。

应然性是法的价值的基本属性之一,但法的作用则不具有应然性的特点。

法的价值只有具有应然性才可能具有其应有的目标与期望的意义。

法的作用更多地具有实然性而不是应然性。

第四,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与立法的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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