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编制部分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尤晓锭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6期【摘要】近年来,随着新预算法的出台,预算编制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有效提高了预算资金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但是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认知不足,能力不强等诸多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了资金使用的效率与效益。
本文主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提出积极探索和使用新的编制方法,进行绩效管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问题及对策所谓预算就是用数字来编制未来一段时间内实现目标的安排和行动计划,部门预算是指政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部门预算作为公共预算组成部分,在整个财政管理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对于实现公共资源特别是财政资金的优化配置,起到关键作用。
做好部门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完成工作目标,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的有力保障和重要支撑。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近年来,财政部门推行了很多新的改革措施,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日趋完善,精细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对预算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有些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在思想上对预算编制工作认识不到位,法制意识淡薄,甚至认为部门预算只是搞形式,走过场,因此预算工作很难按照《预算法》所要求的方法与程序来编制。
有些领导则认为预算是财务部门的事情,应由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的编制与控制,实际上部门预算是单位业务、资金、费用等集于一体的综合性预算体系,部门预算的基础牵涉到业务、项目、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方方面面。
如果单纯依靠财务部门是无法准确获取、掌握经费支出的使用方向及具体支出的范围,尤其是项目经费的支出,对于项目的实施依据、实施内容、具体开支标准以及最终的实施效果,财务部门无法准确及时地把握。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浙财资产[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1〕19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明确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综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或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省级各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批资产配置事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三个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三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01.02•【字号】青政办[1997]1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三个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7〕1号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零基预算编制办法》、《省级行政事业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省级党政群机关车辆编制与经费挂钩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省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州(地、市)可参照制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预算支出管理,抓好增收节支工作,努力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零基预算编制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分配职能。
根据我省实际,从1997年起,对省级文教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预算实行零基预算编制办法。
即以零为基点,重新核定单位的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
一、基本原则贯彻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安排预算;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在保证正常经费供给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教育、科技和公检法办案经费等重点支出;综合平衡预算内外资金,实行收支统管,统筹安排各项支出;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制定配套支出管理措施,调动各预算单位节约支出的积极性。
二、基本方法根据单位性质和现行财务收支状况,在清理核实各项基础数字的基础上,将单位经费支出预算分为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分别进行安排。
(一)正常经费预算的编制。
正常经费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1、人员经费。
主要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人民助学金、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等。
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与经费挂钩办法》逐单位核定。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部门决算常见问题及建议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部门决算常见问题及建议
一、常见问题
1. 编制部门决算透明度不高: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部门决算公开透明度较低,公
众无法了解决算的细节和使用情况,难以有效监督。
2. 编制部门决算数据真实性难以保证:有些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部门为了达到自身利
益或应付考核等目的,可能存在决算数据造假的情况。
3. 编制部门决算支出机构重复、浪费严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部门在支出编制
过程中,可能存在多个机构编制同一项支出,导致资源浪费。
4. 编制部门决算预算编制和执行不符: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部门可能存在将预算
支出增加、收入减少等问题,最终导致决算与预算不符。
二、建议
2. 加强决算数据真实性监控: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部门进行决算数据的审核和监控,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
定期对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6. 加强对编制部门人员的培训: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部门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
他们的决算管理水平,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7. 加强社会对编制部门决算的监督:公众应积极参与到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部门决算
的监督中,对决算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促进决算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行政事业预算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预算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包括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那么,下面是小编特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事业预算管理,供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事业预算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市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赣财预字[xxx2]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与xx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性经费中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会议和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
大型修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维修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大型会议是按省财政厅赣财行字[xxx0]第114号文件的一类会议;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除以上项目以外,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活动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需要开支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原则。
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主管部门和财政业务部门要对项目进行审核和把关。
(三)合理排序原则。
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和项目顺序,优先安排急需的项目。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项目库由财政局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项目库分为财政局项目库和主管部门项目库。
主管部门项目库,由各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河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2:河南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提供项目支出预算经费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实行综合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外资金与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集中财力办大事。
在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基础上,集中财力优先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或重点项目。
(三)严格项目库管理。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以项目为依据,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实行项目库管理。
资金随项目走,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四)实行绩效考评。
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单位要对预算安排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设立与管理第五条项目库是指由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设立的对申请预算项目支出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省财政厅设立的项目库和省级部门设立的项目库。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省财政厅项目库,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省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六条项目库中的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依据集中财力、整合资金办大事的原则实行滚动管理。
省直各部门、单位对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用于重点项目。
列入项目库中的项目要详细说明项目设立的依据、建设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建设内容、资金用途、资金需求额度、项目建成或实施后产生的预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预算编制作为行政机构工作的核心之一,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和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实中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信息不对称、部门间协调不足、权责不清、预算执行困难等。
本文将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以期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一、问题分析1. 信息不对称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及时、不全面,导致预算编制过程中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使得预算编制不够全面、准确。
2. 部门间协调不足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涉及到多个部门,而这些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导致了预算编制的困难。
在部门间协调不足的情况下,会出现预算分配不合理、适应性不足等问题。
4. 预算执行困难由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部门间协调不足和权责不清等问题,导致了预算执行困难。
这主要表现在预算编制与实际执行存在差距,使得预算执行不够顺利、效果不够明显。
二、对策建议2. 健全预算编制机制为解决部门间协调不足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健全预算编制机制,明确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责任和权利,加强协调,确保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和适应性。
3. 加强预算执行监督为解决预算执行困难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建立健全的预算执行监督机制,确保预算执行的效果和效率。
4. 完善绩效评价体系为解决权责不清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各部门的绩效目标和考核标准,加强对部门绩效的监督和考核。
5. 加强预算编制人员培训为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水平,应加强预算编制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预算编制的专业水平和能力,确保预算编制的质量和效果。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和运行。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单位的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具有重要影响。
目前在实际操作中,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预算编制程序不规范、缺乏预测性、缺乏监督机制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单位的财务管理效果,也影响了单位的发展和服务水平。
本文将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问题、原因分析和对策三个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探讨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工作,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预测性,促进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1.2 问题意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是影响着单位财务管理及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因素。
预算编制不规范会导致资源浪费、财务风险增加,影响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加强规范性、增强预测性、建立监督机制,是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必要举措。
加强预算编制程序规范性可以提高单位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防止预算资金被挪用或滥用。
增强预算编制的预测性可以更好地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确保预算的有效执行。
建立预算执行监督机制可以有效监管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保障单位财务的稳健运行。
解决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不仅关乎单位的经济效益和财务风险,更关乎单位的整体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通过采取有效的对策,可以提升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为单位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2. 正文2.1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1. 预算编制程序不规范: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存在程序不规范、流程不清晰等问题。
预算编制过程中,可能缺乏明确的指导文件和标准,导致预算编制结果不够科学、合理。
2. 预算编制缺乏预测性: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往往只依赖历史数据和经验,缺乏对未来发展趋势和市场变化的深入分析和预测。
这导致预算编制的可靠性和精准度不高。
3. 预算执行监督不力: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督不力、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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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编制部分办公设备配置及费用标准附件4:办公用房装修改造费用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所建设问题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以及《办公用房建筑设计规范》等现行规定的标准、规范,作为办公用房装修、改造费用的标准计算依据。
附件5:急件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财政字…2007‟5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离开杭州市城区(含所属萧山区和余杭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第五条中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五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第六条交通费开支规定:(一)正、副省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位、火车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住宿费按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三)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厅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第七条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规定及标准:(一)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30元的最高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省内出差,在每人每天15元的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省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
(三)公杂费可含出租车费,并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第八条住宿费开支规定:(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
(二)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
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数人员住宿费可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负。
(三)参加住宿费自理的培训班,住宿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九条伙食补助费开支规定及标准:(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50元,省内为30元。
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费票据(如带自备车出差,则需以该车辆出差途中的过桥过路费票据为凭。
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并按1天的限额标准报销公杂费。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如带自备车参加会议,则以会议通知为凭、以实际在途天数计算,但最高不超过4天)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休息天除外。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四)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
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班不发伙食补助费;培训学习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资料费、公杂费、空房费原则上均应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用开支情况,对要求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的会议,可拒绝参加。
第十一条不脱产人员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50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者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
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各种补贴。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三条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
(二)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3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由省级各单位按照多劳多酬、拉开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同时抄送1份给省皴机关会计核算中心)。
第十四条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三)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原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其他省级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6: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文件浙委办…2008‟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月1 8日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直机关会议菅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开支,提高会议效率,现就省直机关会议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原则和要求(一)召开会议应坚持简明、务实、高效的原则。
健全完善会议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费用,加强对会议的计划和统筹,科学合并、套开相关会议,要多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要尽量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切实提高会议效率。
(二)省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确需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的,应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
各类非常设机构一律不得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会议。
(三)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一般不要求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参加。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由省直部门主办的会议,要求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参加的,须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其中要求市、县(市、区)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四)会议经费按照从严、务实、节俭原则管理。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公务会议。
会议期间,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与会人员游览或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其他物品等。
(五)加强对会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监督检查;凡发现有通过宾馆、饭店违规套现会议费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有关宾馆、饭店的定点资格。
(六)不得“以会代训”。
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会议分类除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如省党代会、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议、省“两会”及省人大、省政协常委会议、省级各民主党派委员会、人民团体换届会议等)外,省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一)一类会议。
由省委、省政府召开,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二类会议。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由省直部门主办,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三)三类会议。
由省直部门召开,各市、县(市、区)对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工作会议和由省直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内设机构召开,各市、县(市、区)对口部门或省直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中的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三、会议审批(一)一类会议,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拟定方案,经省委、省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签后,报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二)二类会议,由主办部门拟定方案,提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审签后,报省委或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次二类会议,确因工作需要再次召开会议的,须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三)三类会议,由有关省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四)审批程序。
需要报批的会议,属于党委系统的,由主办部门向省委办公厅报批;属于政府系统的,由主办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批;属于党委、政府系统联合召开的会议,由主办部门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批。
主办部门应在会议召开的前20天提出报批申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应在会议召开的前7天内作出答复。
报批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理由,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参加人员及规模,会议经费预算,邀请出席的省领导名单及主席台席位等。
四、会议规模(一)依据党章、法律等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代表人数和会期按党章、法律等规定执行,工作人员人数按会议代表的30%控制,报到和清场期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