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论文摘要
略论司法工作“人民性”论文

略论司法工作的“人民性”[摘要]司法工作的“人民性”是近年来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的新兴热点。
本文从历史沿革、权力运作、概念辨析、实践效果等方面,先后探讨了与司法“人民性”相关的五大热点问题。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民性”近年来,伴随着全国法院连续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群众观点大讨论”、“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大型主题实践活动,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观点”、对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等概念受到了较高的理论和实践关注,如何准确认识成为了各级法院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怎样看待“人民性”在新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历史地位?从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共和国司法制度历经坎坷,有关法律的虚无主义、教条主义、经验主义、工具主义、实用主义等思潮在新中国早期法制进程中先后盛行。
但不难发现,无论哪一阶段的司法制度,贯穿始终的主线和典型特征都是“人民性”,这其中既包括为捍卫新生人民政权和维护人民利益而进行的各项司法活动,也包含在革命激情与非理性等因素影响下被扭曲的、种种以“人民”的名义开展的司法实践。
新中国司法制度中浓厚的“人民性”色彩不仅有着巨大的历史惯性和影响力,一直以来它还是我们反抗西方敌对势力意识形态腐蚀的重要依据。
西方通过兜售所谓“三权分立”、多党制等政治理念和体制模式,企图迫使我们改变、放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对于这种“西化”、“分化”的思想文化渗透,我们只有正确认识和牢固坚持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属性,并把人民性作为我国司法的核心价值、精神支撑和本质特征,才能有效防范和抵御各种错误思想观念的干扰和侵蚀。
二、怎样认识人民性与司法的关系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司法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力,司法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具有人民性。
人民法院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审判机关,自然承继人民性的属性特征。
换言之,法院、法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者和捍卫者,为了与国家性质和权力属性相适应,就必须确立人民性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活动本质属性的基本观点。
法律案件论文摘要范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案件也层出不穷。
本文以某化工企业污染事故为例,探讨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对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梳理,旨在为我国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
在此背景下,环境污染案件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环境污染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认定困难,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以某化工企业污染事故为例,分析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件事实概述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大量有害物质泄漏,污染了周边的河流、土地和空气。
该污染事故造成周边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引发了一系列环境纠纷。
当地环保部门介入调查后,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
然而,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争议,居民将化工企业诉至法院。
三、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认定1. 环境污染事实的认定环境污染案件的核心在于证明环境污染事实的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污染物排放情况:法院会审查化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记录等证据,以确认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规定。
(2)污染物浓度:法院会根据检测报告、专家意见等证据,判断污染物浓度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3)损害后果:法院会审查居民提供的证据,如医疗记录、农作物损失等,以确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后果。
2. 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环境污染责任认定是环境污染案件审理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污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直接责任:化工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环境污染,应承担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经典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案为例,分析了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探讨了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本文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的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以张三案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张三案的基本案情张三,男,2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7年,张三因涉嫌贪污罪被该公司举报。
经调查,张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张三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原则(1)公平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公平原则。
首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证据和意见,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张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刑罚。
(2)平等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给予了平等对待。
无论是原告公司还是被告张三,法院都给予了充分的发言权和辩论权,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法律程序(1)侦查程序。
张三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审判程序。
张三案中,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判。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
张三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2)民事责任。
张三侵占的公司公款,应依法返还给公司。
这是对其侵占行为的民事制裁。
四、结论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具有很高的价值。
首先,法律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次,法律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严格执行;最后,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有效落实。
民事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房地产纠纷案为例,对民事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等方面的探讨,旨在揭示民事法律案件的特点,为我国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居民王某(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王某发现被告提供的房产证信息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为此,王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2.合同是否有效?3.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案件分析1.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在本案中,被告在宣传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原告房屋的真实情况,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同时,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构成欺诈。
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应属无效。
3.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原告的损失包括购房款、利息损失以及为办理房产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分析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从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0年,甲公司招聘了张某担任技术研发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1万元,年终奖根据公司业绩进行评定。
2013年12月,张某因家庭原因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甲公司以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拒绝支付张某的年终奖。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年终奖?2. 张某是否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3.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理?三、法律适用1. 关于年终奖的支付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劳动报酬。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的约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此规定,甲公司应支付张某年终奖。
2. 关于张某是否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根据此规定,甲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存在问题,张某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 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理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公开地处理劳动争议。
根据此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应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四、裁判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甲公司支付张某年终奖。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问题的分析以及判决的评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首先对盗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进行概述,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盗窃罪的认定标准、量刑问题,最后对判决进行评析,以期对盗窃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盗窃罪;法律适用;案例分析一、引言盗窃罪是刑法中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案件频发,如何正确认定盗窃罪、合理量刑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分析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盗窃罪概述(一)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盗窃行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仍故意为之。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困难,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10月15日,张某窜至某居民小区,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一住户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律问题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如果构成盗窃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三)分析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2. 确定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2)数额巨大:人民币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3)数额特别巨大:人民币10万元以上。
法律案件论文五千字(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抛物现象日益严重,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以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为切入点,分析了该案件的司法认定过程,探讨了高空抛物案件的认定难点,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启示。
关键词: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司法认定;防范措施一、引言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多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高空抛物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因此,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司法认定和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件背景2019年某月某日,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
受害人张某在小区楼下散步时,被从楼上抛下的砖块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砖块来自该小区10楼一住户。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警方迅速展开调查,依法将涉嫌高空抛物的嫌疑人张某抓获。
三、司法认定过程1. 确定犯罪嫌疑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走访、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初步确定10楼住户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2. 证据收集警方对张某的住所进行了搜查,查获了抛掷砖块的凶器,并提取了相关物证。
同时,警方还调取了小区周边监控录像,固定了张某抛掷砖块的犯罪过程。
3. 提起公诉经审查,警方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四、高空抛物案件的认定难点1. 证据收集困难高空抛物案件往往发生在高层建筑中,现场痕迹难以保留,且监控录像有限,给证据收集带来困难。
2. 侦查手段有限高空抛物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在查找犯罪嫌疑人、固定证据等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3. 证明标准高高空抛物案件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而主观故意的证明难度较大。
五、防范措施及启示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社区等多种渠道,加强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高空抛物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法律纠纷案件论文题目(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XX法院XX纠纷案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了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策略。
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分析,旨在为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一、引言;二、XX纠纷案案情简介;三、XX纠纷案处理策略分析;四、结论。
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如何有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以XX法院XX纠纷案为例,对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策略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二、XX纠纷案案情简介(一)案情概述XX纠纷案涉及XX市XX区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XX市XX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
原告于2008年取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后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土地。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原告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3.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三、XX纠纷案处理策略分析(一)证据收集与整理1.原告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证、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2.被告提供了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调取了相关证据,如土地登记信息、政府部门审批文件等。
(二)法律适用1.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2.原告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了赔偿数额;3.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使用权。
本案中,原告已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被告无权主张土地使用权。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遗弃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分析,探讨遗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旨在为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张三与李四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张。
2015年,张三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与李四、小张的居住地相隔较远。
在此期间,张三对家庭生活投入不足,对李四、小张的生活照顾和关爱极度缺乏。
2017年,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后,小张由李四抚养。
2018年,张三因家庭矛盾与李四发生争执,遂将小张遗弃于街头。
后被路人发现,报警处理。
法院审理后,以遗弃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2.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如何确定?3. 如何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三、法律适用分析1. 张三的行为构成遗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三作为小张的父亲,有抚养义务,却因家庭矛盾将小张遗弃于街头,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2.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对于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三将小张遗弃于街头,情节恶劣,符合遗弃罪的量刑标准。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符合法律规定。
3. 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需要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张三的行为对小张身心造成严重伤害,需对其进行法律制裁;(2)考虑到张三家庭矛盾的原因,法院在量刑时给予适当宽大处理;(3)判决后,法院积极协助李四抚养小张,保障小张的合法权益。
分析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故意伤害;法律适用;司法实践;案例分析一、引言法律案例是司法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可以揭示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助于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本文以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张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
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三、法律适用1.故意伤害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案件争议焦点(1)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害人死亡,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四、案件争议及裁判结果1.案件争议(1)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部分观点认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虽然持刀伤害他人,但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与张某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被害人死亡,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死亡是由于张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的,张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与张某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某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害人死亡与张某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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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务犯罪,是指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国家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是当前腐败现象的集中表现。
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等各层面的支持体系,我们要坚决打击职务犯罪。
[关键词] 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对策职务犯罪是我国当前政治腐败现象的典型表现。
治理腐败、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是一项系统工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职务犯罪的形式、特点、规律也在不断变化。
我们必须针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新动向,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当前我们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并以此来要求和勉励自己,才能更好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目前,我国学者对职务犯罪概念的理解各有千秋,但基本上都与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职务犯罪界定的定义相符。
总的来说,职务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务犯罪是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从此概念可以看出,我国对职务犯罪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职务犯罪是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主要包括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行为,其中贪污、贿赂是当前腐败现象的集中表现。
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是很认同,认为职务犯罪是指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国家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刑事犯罪,具有其他犯罪的共同特征,如犯罪主体必须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或过失等等。
因而,我们仅对职务犯罪的四个主要特征作简要介绍。
1.主体的特殊性职务犯罪的主体是特殊的,它的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公务”的身份,才能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
“从事公务”是职务犯罪的身份特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者监管单位财物职责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2.犯罪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性职务犯罪与行为人的职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这种犯罪行为与自己的职务并无关联,则不是职务犯罪行为,例如一个国有商业银行的行长实施的与职务无关的暴力违法行为,便不是职务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行为与职务关联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行为。
职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具有某种职务的人员便具有处理某种事务的权力,如果行为人利用权力搞权钱交易,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
像北京原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贿赂达1004万元。
二是滥用职权。
为了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任何权力都是有限的,并且行使权力要按一定的程序进行。
如果行为人超越职权、违反程序行使职权实施犯罪行为,便是滥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
三是不正确履行职权。
表现为行为人对工作马虎、敷衍塞责,玩忽职守等。
3.明显的行业性职务犯罪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某些行业成为犯罪的多发部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市场经济行使调控职能的部门成为犯罪的热点。
金融部门、房地产开发部门、海关部门和基建工程行业等在一定时间内都是职务犯罪的热点部门,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这些部门起着重要的调控作用。
在各地、各行业都在谋求发展的情况下,这些部门的作用显得更加重要。
职务犯罪的行业特征提醒我们,每一项改革措施的实施并非易事,总会有人钻改革的空子,实施妨碍改革措施的犯罪行为.像厦门远华案件牵涉福建及中央的高官之多,让人瞠目结舌,这就是一种集团性的犯罪,行业性的犯罪,他们都沦落为厦门远华集团的走私保护伞.4.手段的智能化大多数职务犯罪都属于智能犯罪。
随着司法机关侦察工作中技术含量的增大和打击力度的加大,职务犯罪也日趋智能化。
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智能水平,并且熟悉与其职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为实施智能化犯罪行为奠定了基础。
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在担任九年副省长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自动请辞,到高校当教授,并利用舆论来给自己立“贞节牌坊”,结果两个月后,李达昌被双规,被绳之以法。
5.计划的周密性很多的职务犯罪者,在被发现之前已经把自己贪污和受贿的财产转移到了国外,甚至将自己和家人移民到国外,我们的检察和纪检工作者往往望洋兴叹。
他们的计划之久,谋划之周密让我们始料不及。
例如在2003年4月20日中午,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携同女儿、女婿、外孙女等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
她带走了约两亿元人民币。
在更早以前,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高严“神秘失踪”。
近年来,外逃贪官到底有多少?现在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数字。
人们一般使用的说法是,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
这个数据来自2004年8月媒体对商务部一份调查报告的报道。
也有消息说,去年5月公安部的新闻发会上公布,目前我国尚有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
这个数目是非常惊人的,造成了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
二、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封建思想的残余、人们法制观念的淡薄、对职务犯罪惩处之乏力、主要原因。
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着一定权力。
但是,在有的领导干部的头脑中,对其所掌握的权力的取得,用途却不很清楚,往往把其作为“自己的既得利益”来看待。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加以分析:(一)封建思想残余是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中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在这个阶段所形成的习俗和思想根深蒂固,至今还在影响着人们的行为。
有些人热衷于投机钻营,有些人当官为了发财,于是行贿受贿就再所难免。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着职务犯罪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
也就是说,社会所能提供的财富,通过正当劳动所能获得的物质报酬,还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物质欲望。
有些人为了获取更多的物质财富,就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找人办事靠金钱铺路,替人办事就索贿受贿,导致职务犯罪。
例如原抚顺特钢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玉颖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其受贿一多半来自本单位干部调动。
这家企业中层以上干部仅几十人,张玉颖3年间就调整18个关键岗位,人均“上供”2.5万元。
她就是受封建权钱的思想影响,才大肆利用人事权,也就是所谓的官权来大捞一笔.可惜却捞来了终身牢狱.(二)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失衡是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人们的思想解放了,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而一些领导人只注重物质文明建设而忽视了精神文明建设,使得一些人金钱至上,唯利是图,助长了职务犯罪。
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乘隙而入,侵蚀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
特别是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市场经济建设经验,缺乏前瞻性的应对措施,加之体制运转的速度很快,没能及时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制度和机制,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
一些贪官污吏,趁机侵吞国家、集体和人民的财产。
像轰动一时的胡长清和成克杰贪污腐败案,就是这种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失衡的产物。
(三)权力过分集中,监督机制失衡是职务犯罪的主要诱因从查处的案件看,涉案的人员大部分在案发前都执掌本单位的某一项职权,这些相对集中的权力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在行使过程中走了样,不仅诱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机制的缺失,在权钱交易过程中,他们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特殊身份和特殊权力,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破坏了党和公职人员在人民群众的良好形象,破坏性极大。
原国资委官员陈天晓因在原国家经贸委工作期间,挪用公款5000万用于个人经营,被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她在忏悔中说是因为拿钱太容易,又没有人监督,所以铤而走险,现在非常的后悔,说当时如果有人在监督,那自己就不敢挪用公款了。
江苏南通市航道管理处原处长徐守余剖析自身犯罪原因,如是说:“对…一把手‟监督的缺失,也是导致我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在领导岗位上一干就是17年,有段时间还兼任过党委书记,权力的过分集中以及这种权力的长期占有,加上我曾经拥有的辉煌成就和耀眼的荣誉光环,上级领导对我是信任有余。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权力过分集中,监督机制失衡的确是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领导干部抗腐败能力不高,是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领导干部的素质问题,好比内因,在马克思哲学中我们学到,单单在外因的作用下,没有内因的响应,是不会导致质变的。
在职务犯罪中大多数人都是抵制不住金钱和美色的诱惑,知法犯法,看来有必要在全国全党范围内开展一次轰轰烈烈的整风运动,看来我们毛主席的那老一套还真的不过时啊。
在当今这个社会,很多的领导干部都养尊处优,纪律涣散,党性全无,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和重视.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副区长马惠明,2005年12月30日被杭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惠明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接受他人提供的赌资及与人“拼赌”等途径收受贿赂共计245万余元。
作为一个党员干部竟参与赌博,陷入职务腐败泥潭,你说这说得过去吗?这就是素质问题,不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是不行啊。
三、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对策国外有学者指出:“腐败是政府最大的痼疾,其危害性仅次于暴政。
”而新加坡政府的反腐败口号是:“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全家倾家荡产。